1. 萬向信託有限公司的股東構成
萬向信託股東共有5家,具體如下:
2. 信託公司是屬於什麼企業國企還是私企
信託公司,在中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
基本特徵
(1)信託是以信任為基礎,受託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託成立的前提是委託人要將自有財產委託給受託人。
(3)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依法成立後,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
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四大類信託業務。
(2)信託控股股東擴展閱讀:
權利
⑴、委託人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⑵、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⑶、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⑷、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3. 大業信託控股股東有哪些
4. 英大國際信託股東背景及股權結構怎樣
國家電網,前身是濟南信託,
股東構成:
國網英大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控股,佔80%以上
其它股東為: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濟南市能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等
英大信託還是很牛的,屬於國內一流的信託公司。
5. 信託公司屬於私營還是國營
信託公司按控股股東的類型基本分為三種情況:
1、大型央企主導的——如:中糧信託(中糧集團控股)、昆侖信託(中國石油控股)、中信信託(中信集團控股)
2、政府主導的——如:東莞信託(東莞財政局)、甘肅信託(甘肅省財政廳)、百瑞信託(鄭州市財政局),其中也包括一些政府的平台公司或金融機構控股的信託公司
3、社會資本主導的——如:平安信託(平安集團控股)、國民信託(豐益實業控股)。
基本上真正民營控股的信託公司可謂鳳毛麟角,在中國金融畢竟是國家重點控制的行業,民營資本要做金融必須向ZF靠攏,否則。。。。你懂的!
6. 金谷信託的控股股東是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2.29%,是金谷信託的控股股東
7. 銀行、信託等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股東的實際控制人可否為私募基金
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使用; 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 3、委託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4、為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5、代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償還債務; 6、與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簽訂虛假貿易、工程合同等方式佔用公司資金
8. 中國的所有信託公司控股股東都是國資委嗎 每個省只有一個信託公司嗎
都不是的
9. 中國68家信託公司,實際控制人都是誰
68家不同的信託公司實際控制人都是有所不同的。關於每家的實際控制人可以。去工商局信息網上裡面查詢。地方性的國資委。也有比較大型的保險公司。也有比較大型的銀行機構。
10. 資管計劃或信託計劃是公司大股東時,如何認定該公司實際控制人
實際控制人和股東兩者不一樣的。就算基金或者信託是大股東,他們也不一定有決策力。
《公司法》第217條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從上述的定義中,可以得出實際控制應具備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實際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東;
第二,實際控制人是指能實際支配公司的人;
第三,實際控制人是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來支配公司的。
也就是說實際控制人是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它安排來控制公司的直接股東從而實際控制公司的人。一般認為,間接股權控制是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進行控制的基本手段。通常,只要持有一個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的絕對多數股份,就可以控制股東大會,並通過股東大會選擇董事會成員並決定公司重大決策。一般情況下,將間接股權控制視為實際控制人的判斷標准,較為客觀,但實際控制人不能是公司的股東,只能是間接持股。持股數量之多寡是判斷「控制」的重要而非唯一因素,股權控制並不能將實踐中許多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機制包括在內,如實際控制人通過一致行動、多重塔式持股、交叉持股、董事會形成機制、董事提名機制等方式,也可以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來實際控制上市公司。從實際控制人的法律定義可以看出, 其所稱的實際控制, 是指「能夠實際控制公司的行為」。法律並沒有對於實際控制的含義和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表現形式尚未進一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