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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計劃買者自負

發布時間: 2021-06-16 00:47:30

❶ 如何理解「買者自負」的原則

買者自負是指投資者可從購買行為中獲得利益,同時也要自己承擔購買的風險。 投資者應細心閱讀產品說明書、風險評估等相關資料,充分了解所購理財產品可能存在的風險,樹立准確理財觀念,謹慎投資。在簽署合約後,履行合同所標注的買者責任,承擔可能的投資損

買者自負是指投資者可從購買行為中獲得利益,同時也要自己承擔購買的風險。
投資者應細心閱讀產品說明書、風險評估等相關資料,充分了解所購理財產品可能存在的風險,樹立准確理財觀念,謹慎投資。在簽署合約後,履行合同所標注的買者責任,承擔可能的投資損失。

❷ 如何理解銀行理財業務"賣者有責,買者自負"原則

在投資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過程中,往往會看到「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提示。作為銀行理財業務的基本原則之一,「賣者有責,買者自負」被提示來主要目的,一方面是強化金融機構的責任,另一方面是防止投資者的道德風險。專業人士指出,二者必須同時強調,不能偏廢任何一方。

作為理財產品的供應方,銀行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有義務將產品的相關信息揭示到位,不僅應說明產品的收益特點,更重要的是要說明產品的風險屬性;銀行有義務通過合適的渠道向客戶銷售產品,應選擇符合相關資質要求的員工向客戶進行銷售;銀行有義務甄別客戶是否適合購買特定產品,對於明顯不適合購買某款產品的投資者,銀行必須在充分揭示風險的基礎上獲得投資者的書面認可,方可向投資者銷售產品。一言以蔽之,銀行有義務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渠道銷售給合適的客戶。同時,作為產品的發行方,銀行也有義務按照產品說明書等文件約定的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等條款,將募集的資金進行審慎投資,並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收益。

而在投資者方面,在銀行充分履行理財產品銷售及運作過程中的各項義務的情況下,投資者應根據銀行提供的相關信息進行充分考慮,在確定了解產品的收益情況和風險屬性的前提下,選擇適合自身投資的理財產品,並承擔產品對應的風險。由於投資者事先已知曉並表示接受的風險造成的產品虧損或未達預期收益,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銀行不再為此負任何責任。

❸ 資管計劃、信託計劃購買人數不超過多少最好援引最新的法律條款!

券商資產管理計劃、集合信託計劃都屬於私募產品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合格投資者的認定自己搜下

❹ 對於理財產品,如何理解賣者有責,買者自負

因為國家規定理財產品不能說百分之百保本保息所以都不那麼說尤其是銀行,你細看他把他完全摘了出去風險都是買者自擔的,還不如民間借貸靠譜

❺ .「買者自負」原則的含義是 選什麼啊 麻煩附帶解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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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年底,中國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首次提出了「買者自負」的市場原則,其基本含義是「買者在市場上通過自身的行為獲得收益,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風險」。但是,「買者自負」想要真正獲得預期效果,需要投資者更新傳統理財觀念、商業銀行嚴格承擔信息披露責任,以及監管部門建立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

❻ 買者自負的含義說明

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機構法人,「買者自負」是市場經濟中一個起碼的常識與原則。

❼ 如何理解「賣者有責,買者自負」

在投資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過程中,往往會看到「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提示。作為銀行理財業務的基本原則之一,「賣者有責,買者自負」被提示來主要目的,一方面是強化金融機構的責任,另一方面是防止投資者的道德風險。專業人士指出,二者必須同時強調,不能偏廢任何一方。 作為理財產品的供應方,銀行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有義務將產品的相關信息揭示到位,不僅應說明產品的收益特點,更重要的是要說明產品的風險屬性;銀行有義務通過合適的渠道向客戶銷售產品,應選擇符合相關資質要求的員工向客戶進行銷售;銀行有義務甄別客戶是否適合購買特定產品,對於明顯不適合購買某款產品的投資者,銀行必須在充分揭示風險的基礎上獲得投資者的書面認可,方可向投資者銷售產品。一言以蔽之,銀行有義務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渠道銷售給合適的客戶。同時,作為產品的發行方,銀行也有義務按照產品說明書等文件約定的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等條款,將募集的資金進行審慎投資,並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收益。 而在投資者方面,在銀行充分履行理財產品銷售及運作過程中的各項義務的情況下,投資者應根據銀行提供的相關信息進行充分考慮,在確定了解產品的收益情況和風險屬性的前提下,選擇適合自身投資的理財產品,並承擔產品對應的風險。由於投資者事先已知曉並表示接受的風險造成的產品虧損或未達預期收益,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銀行不再為此負任何責任。相關閱讀: 你不理財 財不理你

❽ 在資本市場如何理解"買者自負」原則

2006年年底,中國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首次提出了「買者自負」的市場原則,其基本含義是「買者在市場上通過自身的行為獲得收益,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風險」。但是,「買者自負」想要真正獲得預期效果,需要投資者更新傳統理財觀念、商業銀行嚴格承擔信息披露責任,以及監管部門建立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

❾ 資管計劃與信託的區別有哪些


資管計劃與信託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資管計劃是集合客戶的資產,由專業的投資者(券商/基金子公司)進行管理。它是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針對高端客戶開發的理財服務創新產品,投資於產品約定的權益類或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的資產。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2、管理內容和運用范圍不同

資管產品只是一個投融資工具。信託除了可以是投融資工具之外,還在家族財富保全與傳承、家族成員養老和教育、消費和娛樂、社會慈善和捐贈等眾多領域具有運用價值。資管產品是資金的管理,信託產品除了資金管理之外,還可以對一些事物進行管理,尤其是在家族信託方面,事務管理比資金管理更重要。

3、優勢不同

資管公司由公募基金、證券公司或者期貨公司這些金融機構控股,股東實力也都不算弱,但注冊資本多為幾千萬元,相對於信託來說還是弱了一些。

但是,資管的投資范圍方面比信託有優勢,范圍限制較小,例如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目前只有少數幾家信託公司可以開展股指期貨業務,融資融券還未對信託開放,而券商資管就不存在限制或者限制相對較少。另外信託產品的杠桿限制也比資管要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