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不動產信託的業務流程
1、委託人與信託公司接洽,並提供相應材料,就設立不動產信託事宜進行商談。
2、信託公司對委託人的資格及其合法擁有的不動產進行評估。
3、評估合格後,信託公司根據委託人的需求,在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下,設計開發相應的不動產信託產品。
4、委託人、受託人和其他當事人(如受益人、借款人、擔保人等等)簽訂《信託合同》、《貸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相關法律文件。
5、委託人交付信託財產,並與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條款和有關規定辦理信託財產的抵押、過戶手續或信託登記手續。
6、受託人嚴格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為信託目的的實現和受益人的權益,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7、信託結束時,受託人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對信託財產和收益向信託當事人進行分配。
㈡ 金融機構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3、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4、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
㈢ 定向股權和私募債券募集的定義!!!
定向股權眾籌一場顛覆性的革命
眾籌是個外來品,翻譯自國外crowdfunding一詞,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眾籌是一種採用團購+預購的形式,向網友募集項目資金的模式。它由發起人、跟投人、平台構成,利用互聯網和SNS傳播的特性,讓小企業、藝術家或個人對公眾展示他們的創意,爭取大家的關注和支持,進而獲得所需要的資金援助。
眾籌具有低門檻、多樣性、依靠大眾力量、注重創意的特徵,是指一種向群眾募資,以支持發起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曾有研究報告指出了全球總募集資金的90%都集中在歐美市場,世界銀行報告更預測2025年總金額將突破960億美元,亞洲將佔比將大幅成長。目前在全世界范圍內,有眾多眾籌平台,下面就列舉出其中較知名、具有代表性的十個眾籌平台。
1、Kickstarter:最大最知名
Kickstarter,創建於2009年,是全球范圍內最大最致命的眾籌平台。平台運作方式簡單卻有效:用戶一方是有新創意、渴望進行創作和創造的人;另一方則是願意出錢、幫助他們實現創造性想法的人,然後見證新發明、新創作、新產品的出現。Kickstarter最大特點是這是一個純大眾化的慈善網站。任何人都可以在無需手續費用的情況下,捐贈自己有意向的項目,門檻低到了不能再低。
2、點名時間:國內首個眾籌平台
點名時間成立於2011年5月,被稱為中國的kickstarter,目前已經有70餘個項目通過這個平台獲得了目標金額的集資。點名時間支持每一個創意,並認為每一個有創意的人,都是一個有趣的故事。
3、Crowdcube:首個股權眾籌平台
Crowdcube創立了企業經營者籌集資金的新模式,是一種以股票為基礎的籌集資金平台,也因此被英格蘭銀行描述為銀行業的顛覆者。在這個平台上,企業家們能夠繞過天使投資和銀行,直接從普通大眾獲得資金。而投資者,除了可以得到投資回報和與創業者進行交流之外,還可以成為他們所支持企業的股東。
4、人人投:中國證券業協會首批股權眾籌會員、專注實體店鋪
人人投是以實體店為主的股權眾籌交易平台。針對的項目是身邊的特色店鋪為主,投資人主要是以草根投資者為主。全部人人投項目必須具備有2個店以上的實體連鎖體驗店,他們籌不僅是資金,更是為好項目保駕護航。
5、LuckyAnt:你身邊的眾籌
LuckyAn打破了常規的無限制眾籌,看準了眾籌的區域優勢,嘗試讓用戶支持他們所在區域的項目。網站每周推出一家本地企業,用戶通過向企業提供贊助而獲得相應的回報。
6、Gambitious:針對游戲的眾籌
荷蘭的Gambitious是一個針對游戲項目的眾籌平台,將游戲玩家與游戲開發商聯系在一起。通過Gambitious,游戲玩家可以向中意的電子游戲創意提供贊助,並在游戲發行前製造相關話題,也可以購買所支持游戲的股權。如果游戲開始盈利,投資者將參與分成。
7、RockThePost:眾籌+社交
RockThePost是眾籌和社交的實現,其將眾籌概念和社交網路整合在一起。在RockthePost,消費者可以創建網路社區,通過向這些企業提供資助、時間、建議或物質材料獲得回報。社區的用戶可以相互關注,分享所支持項目的詳細信息。
8、AppStori:應用程序的眾籌平台
從AppStori的名稱就可以看出該平台與App有解不開的關系。這是一個針對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的細分型眾籌及協同開發平台。AppStori的建立是為了滿足這缺醫少葯的市場需求,而使應用開發商和消費者在應用製作的早期階段進行合作。
9、ZAOZAO:面向亞洲設計師的眾籌
總部設在香港的創業公司ZaoZao致力打造一個幫助亞洲獨立設計師將自己的作品推向市場的平台。如今該平台已經成為亞洲第一個時尚用品眾籌平台。這些設計師可在網站上自建頁面、上傳設作品,不過並不能保證作品最終會出現在ZaoZao上,因為只有被認為是最佳的作品才會在網上展示。
10、ZIIBRA:玩音樂的眾籌平台
ZIIBRA總部設在華盛頓州西雅圖。ZIIBRA的理念是:。ZIIBRA告訴工藝背後的人的故事,並且構建工具與平台,既給那些熱愛音樂的創作人,更給那些希望支持創作人的投資人。網站允許藝術家上傳近期將要發布的歌曲,進行預售。
國外的眾籌平台起步較早,發展也較國內略勝一籌,我們不難發現,LuckyAnt開始了對眾籌區域的劃分,Gambitious針對的是游戲群體,RockThePost側重眾籌和社交的整合,AppStori做的是醫療APP的應用,ZAOZAO服務於亞洲獨立設計師,ZIIBRA和音樂攪在了一起。這些知名平台無一不是憑借定向的優勢享譽全球的。
一、關於可交換私募債券
(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談到可交換私募債券,不得不先闡述一下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1定義
2012年5月2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2012年5月2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
根據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指中小微型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
2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需滿足的條件
(1)發行人是中國境內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4)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試點期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人限於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未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業,暫不包括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
需要說明的是,目前監管機構亦鼓勵符合條件的新三板企業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如包括北京九恆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金碩信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重鋼機械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在內的很多家新三板企業均已完成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發行。
3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者人數限制
發行人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合格投資者發行私募債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每期私募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同時,在私募債券轉讓時,交易所將按照申報時間先後順序對私募債券轉讓進行確認,對導致私募債券投資者超過200人的轉讓不予確認。
4中小企業私募債登記結算機關
私募債券的登記和結算,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按其業務規則辦理。
5私募債備案及發行時間
交易所將對備案材料進行完備性核對。備案材料完備的,交易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接受備案通知書》。
發行人取得《接受備案通知書》後,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發行。逾期未發行的,應當重新備案。
6私募債投資者需符合的條件
(1)上海證券交易所
1)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合格機構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②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③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
④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
⑤經本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主體投資私募債券有限制性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2)合格個人投資者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條件:
①個人名下的各類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資產管理賬戶的資產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②具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投資經驗;
③理解並接受私募債券風險。
3)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參與本公司發行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
承銷商可參與其承銷私募債券的發行認購與轉讓。
(2)深圳證券交易所
1)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②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③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
④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
⑤經本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主體投資私募債券有限制性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2)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參與本公司發行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
承銷商可參與其承銷私募債券的發行認購與轉讓。
7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利弊
(1)有利之處
①中小企業私募債是一種較為高效便捷的融資方式。中小企業私募債在發行審核上率先實施「備案」制度,從交易所接受材料到獲取備案同意書的時間周期在10個工作日內。
②私募債規模占凈資產的比例未作限制,只要有認購人願意認購,籌資規模可按企業需要自主決定。
③在發行條款設置上,債券期限可以分為中短期(1~3年)、中長期(5~8年)、長期(10~15年)等。債券還可以設置附贖回權、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等期權條款,也可以設計認股權證等。在增信環節設計上,可為第三方擔保、抵押/質押擔保等。
④與信託資金、民間借貸等融資方式相比,中小企業私募債綜合融資成本相對較低。
⑤中小企業私募債募集資金用途相對靈活。中小企業私募債沒有對募集資金用途進行明確約定,發行人可根據自身業務需要設定合理的募集資金用途,如用於償還貸款、補充營運資金、募投項目投資、股權收購等等方面。
(2)不利之處
①鑒於發債主體企業規模均較小,因此發債規模普遍相對較小,且由於發債主體償債能力較弱、違約風險較大,債券能否實際發售出去存在很大不確定性。
②鑒於發行主體為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普遍較低,且為非公開發行方式,投資者群體有限,發行利率高於市場已存在的企業債、公司債等。
(二)可交換私募債券
1定義
2013年5月30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根據該通知,可交換私募債券是指中小微型企業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以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條件可以交換成上市公司股份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2發行可交換私募債券需滿足的條件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的可交換私募債券,除滿足《試點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應當是在本所上市的A股股票;
(2)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本次債券發行前,除為本次發行設定質押擔保外,應當不存在被司法凍結等其他權利受限情形;
(3)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在可交換時不存在限售條件,且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發行人對上市公司的承諾;
(4)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關於交換為股票的特別規定
(1)可交換私募債券在發行前,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應當質押給受託管理人,用於對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本期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
質押股票數量應當不少於債券持有人可交換股票數量,具體質押比例、維持擔保比例、追加擔保機制以及違約處置等事項由當事人協商並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約定。
(2)可交換私募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
可交換私募債券的換股價格應當不低於發行日前一個交易日可交換股票收盤價的90%以及前20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均價的90%。
具體換股期限、換股價格以及換股價格調整機制等事項由當事人協商並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約定。
(3)可交換私募債券持有人在換股期限內可以選擇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申請交換股票的,應當通過證券公司向本所申報換股指令。
投資者T日轉入可交換私募債券,T日可申報換股,換股所得股票T+1日可用。
4可交換私募債與私募債之間的關系
應該說,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完全是在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基礎上衍生而來的,在備案流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及轉讓服務等環節與中小企業私募債是完全一致的。僅在債券增信環節,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要求發行人將所持有的深市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結算後台進行股份質押,並允許債券持有人在約定的換股期內選擇將持有的債券與用於與質押增信的上市公司股份進行交換。可交換私募債延續了私募債的市場化特點,只要換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前1個交易日標的股票收盤價的90%以及前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價的90%、質押股票數量只要不低於債券持有人可交換股票數量,其他如具體換股價格及其調整機制、股票質押比例、追加擔保機制等完全可由市場主體協商確定。
5首隻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
首隻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由創業板上市公司福星曉程第三大股東發行,發行規模2.565億元,票面利率6.7%,發行人以持有的1,000萬股福星曉程股票及其孳息為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債券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進入換股期,標的股票初始換股價格為25.65元/股,債券持有人可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申報換股,換股所得股票次交易日即可用。
二、關於可交換公司債券
1定義
2008年10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根據該規定,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可以經保薦人保薦,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2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需適用的相關法律文件
(1)《公司法》、《證券法》
(2)《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同時廢止)
(3)《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
(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3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需滿足的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3)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於人民幣3億元;
(4)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5)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6)本次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70%,且應當將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設定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擔保物;
(7)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8)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廢止後,應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4預備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提出發行申請時應當為無限售條件股份,且股東在約定的換股期間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其對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承諾;
(3)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權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權屬爭議或者依法不得轉讓或設定擔保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3」、「4」規定可以看出,與可交換私募債券相比,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需要滿足更為嚴格的多項條件。
5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及價格等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6年,面值每張人民幣100元,發行價格由上市公司股東和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換股的可交換公司債券。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股東。
6可交換公司債券交換為公司股票的相關規定
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債券持有人對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有選擇權。
公司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募集說明書應當事先約定交換價格及其調整、修正原則。若調整或修正交換價格,將造成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數量少於未償還可交換公司債券全部換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須事先補充提供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並就該等股票設定擔保,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7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特殊規定
2009年6月24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對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作了一些特殊規定。
(1)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的可交換公司債券交換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價格應不低於債券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1個交易日、前20個交易日、前30個交易日該上市公司股票均價中的最高者。
(2)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該股東單位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訂債券發行方案,並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國有股東為其他類型公司制企業的,債券發行方案在董事會審議後,應當在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召開前不少於20個工作日,按照規定程序將發行方案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在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召開前5個工作日出具批復意見。
國有股東為中央單位的,由中央單位通過集團母公司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國有股東為地方單位的,由地方單位通過集團母公司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
8關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及投資者增持等事項的特殊規定
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應當合理確定發行方案,不得通過本次發行直接將控制權轉讓給他人。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因行使換股權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行使換股權利導致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生變化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5號)規定的義務。
9申請可交換公司債券在交易所上市需滿足的條件
2014年6月1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2014年8月1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根據實施細則,發行人申請可交換債券在交易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並公開發行;
(2)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3)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4)申請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換債券發行條件;
(5)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10關於換股的具體規定
發行人應當在可交換債券開始換股的3個交易日前披露實施換股相關事項,包括換股起止日期、當前換股價格、換股程序等。
可交換債券進入換股期後,當日買入的可交換債券,投資者當日可申報換股。
可交換債券持有人申請在交易所換股的,應當向交易所發出換股指令,換股指令視同為債券受託管理人與發行人認可的解除擔保指令。可交換債券換股的最小單位為一張、標的股票的最小單位為一股。
換股交收完成後,換得的股票可在下一交易日進行交易。
發行人在可交換債券換股期結束的20個交易日前,應當至少進行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資者可交換債券停止換股相關事項。
11關於擔保及信託事宜
2014年7月29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可交換公司債券登記結算業務細則》,根據該細則:
在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受託管理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擔保及信託合同,約定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為擔保及信託財產,用以擔保投資者完成換股或得到清償,由受託管理人作為名義持有人持有該擔保及信託財產,以購買該債券的投資者為擔保權人及信託受益人,並在本公司辦理擔保及信託登記。
受託管理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擔保及信託合同,發行人為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管理人為受託人,債券持有人為受益人,標的股票為信託財產,與發行人、受託管理人自有財產相獨立,存放於擔保及信託專戶,用於擔保換股及債券本息償付。
12預備交換股票的表決權行使
擔保及信託專戶中的擔保及信託財產由受託管理人名義持有。受託管理人依法享有證券持有人相關權利。受託管理人行使表決權等證券持有人相關權利時,應當事先徵求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人的意見,並按其意見辦理,但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13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現實意義
(1)融資
由於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可以是非上市公司,所以它是非上市公司籌集資金的一種有效手段。同時,由於可交換債券給投資者一種交換為上市公司股票的權利,其利率水平與同期限、同等信用評級的一般債券相比要低,為籌資者提供了一種低成本的融資工具。
(2)股票減持
如上市公司股東直接拋售股票,雖獲取資金較為快捷,但在減持數量較大時容易對股價形成沖擊。因此,對於大規模減持而言,直接在二級市場上拋售需要更長的時間、付出更大的成本,對企業的形象也會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一個主要功能是可以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有序地減持股票,發行人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獲取現金,同時由於轉股是個持續的過程,減持對市場的沖擊小,可避免因大量拋售相關股票致使股價受到沖擊。
(3)提升公司形象、有效市值管理
由於可交換公司債券事先鎖定了未來的換股價格,該特點決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數是長期看好公司、對換股價格較為認同、具有價值判斷能力的投資機構,這有利於提升公司形象,穩定並有效提升公司股價。
(4)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對於可交換債券投資人而言,其同時獲得了按照票面利率享受利息和按換股價格交換股票的期權,有利於加強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連通,可交換債券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
可交換債券涉及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匯總1、《公司法》2、《證券法》3、《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4、《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5、《上海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6、《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7、《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8、《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可交換公司債券登記結算業務細則》9、《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10、《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指引》11、《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㈣ 讓與擔保的基本理論
讓與擔保是各國於實踐中以判例法形式確立的一種擔保制度,在相關問題的理解與認識上並不一致。因此,我國建立讓與擔保制度應對以下幾個問題予以重視,並在規則設計安排上予以關註: 1、設定讓與擔保的標的物范圍。在大陸法系國家中,德國、瑞士僅以動產作為讓與擔保標的;而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讓與擔保設定的標的既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且正在形成中的財產和其他具有財產性質權利均在其列。我國宜採取日本的做法,以體現和突出讓與擔保適用的靈活性、廣泛性和綜合性等特點。 2、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與性質。對於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與性質問題,我國台灣地區學說和判例多持所有權構成說,而日本學說和判例多持擔保權構成說,並存在不同的學說流派。所有權構成說不利於維護設定人利益,故筆者趨向我國採納擔保權構成說中的期待權理論,將其作為設計和解釋讓與擔保效力規則的理論基礎和根據。讓與擔保的基本法律構造是由信託關系(債權)加上權利(所有權)移轉關系,故擔保權人在對外關繫上雖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但在內部關繫上只是取得擔保權人的資格,只能在擔保目的范圍內行使權利。換言之,擔保權人所取得的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所有權,乃是對所有權的一種期待權;而設定人也不是完全喪失擔保物的所有權,仍保留有對擔保物所有權回復之期待權。因此,擔保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若擅自處分標的物,或因違反保管義務而致標的物毀損、滅失時,則一方面構成對信託條款的違反,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面構成對設定人於債務按期清償時對擔保物所有權回復之期待權的侵害,亦即形成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同樣,設定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擅自處分擔保物,或因違反保管義務而致標的物毀損、滅失時,則一方面構成對擔保契約的違反而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面構成對擔保權人於債務到期不履行時對擔保物所有權完全擁有(對內部關系而言)之期待權的侵害,亦即形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還有可能承擔侵佔罪之刑事責任,形成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競合。[48]與此同時,它也能解釋和說明,擔保權人雖在對處關繫上取得擔保物所有權,但其在實行擔保權時,一般仍負對擔保物清算的義務,並對於擔保物擔保債權以外的價值部分負有返還義務。 3、公示對讓與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讓與擔保公示與否,德國不作要求,但在實踐中造成諸多弊端;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則強調需要公示。我國應強調公示問題,但公示與否不應影響讓與擔保合同的效力,隻影響是否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問題,即應採取登記對抗主義。這樣規定有利於讓與擔保適用的靈活與方便;而讓與擔保為非典型擔保,登記與否應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宜強行規定。 4、公示方法。物權公示方法多種多樣,不動產表現為登記,動產表現為佔有和交付(包括佔有改定),在日本甚至將標的物打上標記或交付財產權利憑證也視為公示方法。我國宜確立多種公示方法,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對於佔有改定能否產生公示效力,日本有學者提出質疑,我國亦有探討的餘地。 5、實行方式。讓與擔保實行方式有變價清算受償、估價清算歸屬、估價流質歸屬三種方式。我國應鼓勵前兩種方式,但不應禁止第三種方式,應充分尊重當事人自由選擇權,對其危害可從規則設計上加以規制和防範。[49] 6、弊端規制與風險防範。讓與擔保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弊端和風險,主要是因存在流質條款而致使債權人實現暴利、擔保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違反誠信而擅自處分擔保物等。針對這些存在的弊端和風險,可以分別通過違約責任或侵權賠償責任、侵佔罪刑事責任和法律行為無效或撤銷制度等措施的確立來加以規制和防範。
㈤ 信託的質押擔保是什麼意思
實踐中,將信託受益權質押作為擔保的方式已被廣泛運用,作為促進融資的一種有效手段,以信託投資公司作為當事人的《信託受益權質押合同》也很常見,並且某些銀行也已接受以信託受益權作為質押的貸款。對此,本律師認為,上述做法存在的風險及障礙有:第一,信託受益權的標的價值不等於信託財產本身,而是信託財產產生的收益,從信託投資公司開展資金信託業務的實踐來看,信託年收益率一般在信託資金的10%以下。因此,與信託財產相比,信託受益權的標的價值是較低的。同時,信託受益權的價值取決於信託資金的經營業績,在經營狀況不好的情況下,可能出現信託資金發生損失、信託收益出現負值的局面,因此,其價值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信託公司接受這種形式的擔保並不能有效保障自身債權的實現。
第二,目前我國與信託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均沒有關於信託受益權質押的規定,也沒有關於信託受益權質押登記機關的規定。因此,一旦涉訴,人民法院可能基於物權法定原則,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將信託受益權的質押認定為無效。
事實上,大多數信託投資接受信託受益權擔保的目的,是在債務人不能按期還款的情況下,能將信託財產進行自由處置以保障自己的債權。以股權信託受益權質押為例,本律師認為,如果是信託受益權質押擔保,那麼信託投資公司在主張質押權時只能對信託財產的收益部分主張權利,這與信託投資公司欲對信託財產本身主張權利的目的是不一致的。
建議信託投資公司在處理類似的問題時,可作如下安排:信託投資公司(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信託合同時,在信託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發生借款合同中的違約行為,導致信託投資公司債權無法獲得清償時,信託合同終止,信託財產指定由信託投資公司所有。在這里,信託投資公司並非受益人,而只是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所有人,這樣既避免因採用上述具有爭議的信託受益權質押方式而可能產生的風險,在操作上也更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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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抵押物算不算是信託財產
二者是兩碼事,不會轉移佔有,也不會設立他物權。
信託財產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按照一定的信託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財產,以及經過管理、運用或處分後取得的財產收益。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包括:資金、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財產權。
抵押物是指為了保證債務履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抵押必須辦理登記才生效,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
㈦ 信託理財產品有風險嗎 都會有哪些法律風險出現
照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委託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信託公司的業務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可劃分為五大類:
1、信託業務,包括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
2、投資基金業務,包括發起、設立投資基金和發起設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3、投資銀行業務,包括企業資產重組、購並、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國債企業債的承銷業務;
4、中間業務,包括代保管業務、使用見證、貸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5、自有資金的投資、貸款、擔保等業務。
其中第三和第四為非資金推動型業務,其面臨的主要風險為政策風險和法律風險。第一、二、五類業務一般需要資金支持,是目前信託公司的主營業務,也是主要的風險源,按照國際上慣行的對風險的分類方法,信託公司在開展這幾類業務時,主要面臨政策法律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等9個方面,每個業務都會面臨其中的一項或幾項風險。目前信託公司的風險主要集中在理財中心、信託業務總部、證券管理總部、自營業務總部等部門,同時資金管理部作為公司的業務支持部門,其資金運用和調度,對風險具有直接的重大影響。
(1)政策風險。指因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而給信託業務帶來的風險。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對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影響顯著,產業政策則對實業投資領域有明顯作用。在我國,市場化程度還並不充分,政策因素很多時候對某一行業或市場的發展具有決定性的影響。這種政策因素可能直接作用於信託投資公司,也可以通過信託業務涉及的其他當事人間接作用於信託投資公司。
(2)法律風險。對信託業務來說,其法律風險主要是指信託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訂而對信託業務的合法性、信託財產的安全性等產生的不確定性。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同以衡平法為基礎的信託法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且信託登記制度、信託稅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大量信託配套法規尚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信託業務的法律風險就更為明顯。
(3)市場風險。即由於價格變動而造成信託投資公司固有財產或信託財產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可細分為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價格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等。
(4)信用風險。對信託投資公司而言,主要指信託財產運作當事人的信用風險。信託財產在管理運用過程中會產生信託財產的運作當事人,形成新的委託代理關系,從而也會產生新的信用風險,該風險主要來自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業務運作前,信託財產的實際使用方(融資方)向信託投資公司提供虛假的融資方案與資信證明材料、提供虛假擔保等,騙取信託財產,最終造成信託財產損失;
二是在運作過程中,信託財產的實際使用方或控制方為了自身的利益的最大化,未嚴格按合同約定使用信託資金,或將信託資金投向其它風險較高的項目,造成信託財產損失;
三是在信託業務項目結束後,信託財產的實際使用方或控制方不按照合同約定,向信託投資公司及時、足額返還信託財產及收益,或擔保方不承擔擔保責任等,造成信託財產損失。
(5)操作風險。信託投資公司由於內部控製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及外部事件給信託財產帶來損失的風險。操作風險還可以細分為(1)執行風險,執行人員對有關條款、高管人員的意圖理解不當或有意誤操作等;(2)流程風險,指由於業務運作過程的低效率而導致不可預見的損失;(3)信息風險,指信息在公司內部或公司內外產生、接受、處理、存儲、轉移等環節出現故障;(4)人員風險,指缺乏能力合格的員工、對員工業績不恰當的評估、員工欺詐等;(5)系統事件風險,如公司信息系統出現故障導致的風險等。
操作風險內在於信託投資公司的每筆業務之內,且單個操作風險因素與風險損失之間不存在清晰的數量關系,對業務延伸領域相當廣泛的信託投資公司來說,最容易受到操作風險的沖擊。
(6)流動性風險。這里的流動性風險指信託財產、信託受益權或以信託財產為基礎開發的具體信託產品的流動性不足導致的風險。流動性要求信託財產、信託受益權或信託業務產品可以隨時得到償付,能以合理的價格在市場上變現出售,或能以合理的利率較方便地融資的能力。目前,信託投資公司主要將募集的資金以貸款的方式投入到資金需求方,信託財產的流動性主要由資金的需求方控制,信託投資公司不能對其流動性進行主動設計,加之現行政策法規中對信託產品的流動性制度安排本來就存在缺陷,結果造成流動性風險在當前的信託業務中普遍存在。
㈧ 擔保公司和投資公司的成立條件
擔保公司的成立條件:
和申請成立一般公司一樣,目前還沒有限定條件。
投資公司成立的條件: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從事投資業務的公司登記問題請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研究,現就此問題通知如下:
一、投資公司是以自有資產進行投資,並以投資作為主要經營業務的公司。它不同於金融性信託投資公司。《公司法》對投資公司這種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應當允許設立投資公司。設立投資公司不須經人民銀行批准。
二、投資公司可以在名稱中使用「投資」一詞,並可作為標示行業的概念。
三、投資公司的投資業務和直接經營的業務應予區分。投資公司經營范圍中的「投資」是指該公司投資某行業、產業的范圍,而不表示該公司直接經營該項業務。如:「對旅遊業的投資」,是指該公司可以投資旅遊業,而不表示經營旅遊業務;旅遊業作為投資領域,不須報行業管理部門批准。
四、內資設立的投資公司,其投資的領域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外,核定經營范圍時,對其投資的范圍可以用概括性的語言表述。投資公司除投資外,可以直接經營其他業務,直接經營的業務,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審批的,應報有關部門審批
㈨ 信託受益權的信託擔保
實踐中,將信託受益權質押作為擔保的方式已被廣泛運用,作為促進融資的一種有效手段,以信託投資公司作為當事人的《信託受益權質押合同》也很常見,並且某些銀行也已接受以信託受益權作為質押的貸款。對此,本律師認為,上述做法存在的風險及障礙有: 第一,信託受益權的標的價值不等於信託財產本身,而是信託財產產生的收益,從信託投資公司開展資金信託業務的實踐來看,信託年收益率一般在信託資金的10%以下。因此,與信託財產相比,信託受益權的標的價值是較低的。同時,信託受益權的價值取決於信託資金的經營業績,在經營狀況不好的情況下,可能出現信託資金發生損失、信託收益出現負值的局面,因此,其價值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信託公司接受這種形式的擔保並不能有效保障自身債權的實現。
第二,目前我國與信託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均沒有關於信託受益權質押的規定,也沒有關於信託受益權質押登記機關的規定。因此,一旦涉訴,人民法院可能基於物權法定原則,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將信託受益權的質押認定為無效。
事實上,大多數信託投資接受信託受益權擔保的目的,是在債務人不能按期還款的情況下,能將信託財產進行自由處置以保障自己的債權。以股權信託受益權質押為例,本律師認為,如果是信託受益權質押擔保,那麼信託投資公司在主張質押權時只能對信託財產的收益部分主張權利,這與信託投資公司欲對信託財產本身主張權利的目的是不一致的。
建議信託投資公司在處理類似的問題時,可作如下安排:信託投資公司(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信託合同時,在信託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發生借款合同中的違約行為,導致信託投資公司債權無法獲得清償時,信託合同終止,信託財產指定由信託投資公司所有。在這里,信託投資公司並非受益人,而只是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所有人,這樣既避免因採用上述具有爭議的信託受益權質押方式而可能產生的風險,在操作上也更為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