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託遺產避稅
個人信託是指委託人(指自然人)基於財產規劃的目的,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信託機構),使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行為。不少高資產凈值的客戶已經試圖通過這種方式來規劃自己的財產。
雖然國內很早就出現「試水」遺囑信託的說法,但是尚未聽說任何實例。專業研究人員介紹說,國內相關法律不健全及信託公司綜合資產管理能力較弱,使得我國遺囑信託「先天不足」。就目前情況來看,許多高額壽險保單頻頻出現,更多的富人更願意通過購買高額人壽保險,將受益人指定為其兒女,該筆財富既可合理避稅又能避免遺產紛爭。
信託本來就有財產轉移和傳承的功能,但是在國內「監管部門擔心信託可能成為黑錢洗白的渠道,因此只允許信託資金在同一個賬戶中出入,使得父母購買的信託產品收益無法進入兒女的資金賬戶,給產品設計造成困難。」
遺產里除了錢,還包含了不動產等很多資產形式,如果要做遺產信託,要求信託公司必須具有綜合的資產管理能力,可是大部分信託公司只具有投融資的能力。而國內的整體信用體系和法律體系也不是很健全,導致該業務「一直處於萌芽階段」。
我國徵收遺產稅的話題已經爭論了數年之久,雖然目前還未正式徵收,但也只是時間問題。專業理財人士介紹,雖然在我國遺囑信託「欲投無門」,但按照我國現行法律,保險金所得也可以達到「免稅」的效果。子女作為保險金受益人,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現在許多父母買房子直接掛在子女名下,也是將來規避遺產稅的方式之一。
『貳』 信託稅制的借鑒
日本的信託制度是當今發達國家中比較成熟和完善者之一。1904年東京信託公司成立,成為日本第一家信託投資公司,並從20世紀70年代後半期開始,日本進入了「信託時代」。信託的金融功能和財物管理功能均得以充分發揮,其在金融領域中的地位逐步上升,與之相對應的是信託稅收制度也比較完善和規范。
(一)日本信託稅制構架的三個階段
第一是委託人將財產權轉予受託人階段。對財產轉移課交易稅,其中包括不動產取得稅、有價證券交易稅及轉讓所得之課稅。
第二是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及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階段。該階段為信託稅制的核心階段,涉及信託人的課稅問題。
第三是信託終了,受託人將財產權移轉予受益人階段。該階段涉及交易稅、所得稅,此外還涉及信託契約書的印花稅、放貸信託及證券投資信託發行受益憑證的印花稅、信託財產所有權狀態的登記許可稅、信託財產的固定資產稅或因信託取得特種土地的特別土地持有稅、受益人死亡的繼承稅。
(二)日本信託稅制的內容
所得稅。日本對所得稅的課征按以下兩種情況進行:
其一,發生時課征所得稅。具體地講,當歸屬信託財產的收入及支出以及受益人特定或既存時,則直接對受益人進行課稅;如受益人不特定或不既存,則在受益人特定或既存之前,以委託人為信託財產的所有人課征所得稅。發生時課征所得稅的信託主要有: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金錢債權信託、不動產信託、動產信託、地上權即土地租賃權信託等。所得稅的所得種類主要有:不動產租賃收入、放款利息、公債及公債利息、股利的分配、動產的租賃收入等。
其二,分配時課征所得稅。分配時課征所得稅的信託主要有:合同運用金錢信託、證券投資信託、退休年金信託、財產形成給付信託等。分配時課稅,是針對信託財產的收益、最終分配予受益人,並根據信託的種類分別按利息所得及其他所得加以課稅。此外,日本在徵收所得稅時,對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利息,如公債及公債利息、股票的盈餘分配等,還採用一種源泉扣繳的做法。
法人稅。日本法人稅採用實質所得者課稅原則和受益人課稅的原則。法人稅一般採用發生時課稅的辦法,但集團信託、特定公益信託除外。繼承稅。在受益人(或委託人)等信託當事人死亡時,按以下三種情況進行課稅:受益人死亡時,如信託契約無特別規定,受益人的繼承人承繼信託利益的權利,應課征繼承稅;委託人死亡時,如受益人未定或不存在有關該人的信託權利,應按繼承人財產的方式處理並課稅;委託人死亡時,不發生課征繼承稅行為。
其次是對課征繼承稅的遺產的評價標准:因繼承或贈與取得財產的價額,原則上以繼承或贈與時的價格為基準,依法申報納稅;對放貸信託受益憑證的評估:受託人由受益人手中取得受益憑證時,以該價格為評價基準;證券投資信託受益憑證的評估:依據日本的早報新聞等所記載課稅時期的基準價格為准;其他信託受益權的評估:當受益人僅一人時,按課稅時期信託財產的時價評估,受益人為多人時,按時價乘以受益率評估。此外,如本金受益人與收益受益人相異時,分別按本金、收益部分將來可領受金額的現價為評估標准。
第三是課征繼承稅的例外。特別殘疾者撫養信託,信託價格在6000萬日元以下的免稅;以法人為委託人的他益信託,其受益人不需課征繼承稅,但其所享受的利益,如果是個人應以一時所得繳納所得稅,法人則繳納法人稅。特定公益信託:個人自公益信託受領給付金時,受託人為個人時應課繼承稅,為法人時,原則上以一時所得課所得稅。
登記許可稅 首先,信託的登記、登錄。信託的登記、登錄、塗銷,依登錄許可稅法規定,應課征登錄許可稅;不動產所有權信託時,稅率為6%。其次,所有權移轉時,凡屬下列情況的不課征登記許可稅: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受託人時,由受託人移轉該信託財產時的登記或登錄;舊的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予新的受託人時,所發生的登記、登錄行為。有價證券交易稅。有價證券侈轉時。原則上應課有價證券交易稅,但下屬形式的轉移不需課稅:以有價證券為信託時,委託人將有價證券轉予受託人;有價證券信託終了時,受託人將有價證券移轉予委託人或繼承人。另外,放貸信託受益憑證也屬有價證券交易稅法規范的有價證券,但當信託銀行自受益人手中購買受益憑證轉讓第三者時,則不需課稅。消費稅。日本的消費稅,稅率為3% ,涉及信託交易、信託設定、收益分配、受益權的轉讓等行為。日本的消費稅依據實質所得者課稅原則,專對實質上享受資產移轉等利益者課稅。受益人受到利益分配金時課消費稅。受益憑證的轉讓在處理上被視為信託財產的轉讓,所以課稅;對信託銀行的報酬課消費稅。
地方稅。地方稅與所得稅、法人稅一樣,採用實質所得者課稅原則。對信託財產的所生所得,視領受信託利益的受益人為該信託財產的所有人,在所得發生時課稅。
地方稅對不動產的取得課稅的稅率為4% ,但在下列情況下,則不需課稅: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時,不動產的取得;僅委託人為信託財產本金受益人時,自受託人處將信託財產移轉給本金受益人時的不動產取得;因受託的變更,新受託人取得不動產時。
地方稅僅對固定資產登記賬冊上的名義所有人課稅,其稅率為1.4% ;還對特別土地持有者課征。
『叄』 個人購買信託如何繳稅
目前個人購買信託是不交稅的,目前我國對信託產品本身收益暫無征稅規定,而是按照現行的一般性稅收政策對信託活動進行稅務監管,並未考慮信託本身法律關系的特殊性及其表達方式、實踐方式。具體表現為信託資產轉移時按照「產權轉移」徵收營業稅、印花稅、契稅等,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則沒有具體的規定。
一般而言,信託產品的用途是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個人獲取的收益應歸屬於「利息、股利、紅利所得」,應按《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20%稅率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現在所採取的投資人的個人報稅制度中,信託公司是不會代收代繳投資者的稅款的。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第二條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另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肆』 目前中國關於信託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原來是人民銀行,後來是銀監會,下面是具體內容。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採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並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後來是銀監會。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信託監管架構的另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信託業的監督管理實際上被人為地分割。目前除了銀監會通過「兩規」等法規規范、監管信託公司以外,還有證監會頒布的規范證券類業務相應的規章,即一類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另一類就是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定。由此可見,對於信託監管的法律法規實際上體現在三個方面,銀監會管信託公司的;證監會管基金公司的;證監會管券商的。我們可以將基金脫離信託法理另成體系,也可能不宜改變歷史形成的管理架構,因此而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這三個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國證監會監管;信託公司由銀監會行使監督職責;產業投資基金則由國家計委統籌管理;而數量巨大的私募基金還處於監管空白區。這意味著,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樣的業務或者實際上是同樣的業務,只是因為公司類別或業務名稱不同,可能分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約束,受不同機關的管轄,並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伍』 信託收益涉稅嗎
尊敬的納稅人:
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個人從信託投資公司取得了信託收益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征稅范圍,因此不徵收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若為企業從信託投資公司取得了信託收益,不需繳納營業稅但需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陸』 信託理財產品涉及的稅種的納稅籌劃方法有哪些
信託理財產品 投資者的盈利是不需要納稅的
『柒』 信託收益一定要交稅嗎
信託收益不是一定要交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文件法規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主要有:
一、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三、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如果所持有的信託基金,投資的是國債類似的以國家為債務人的金融債券可以不用交稅。
(7)中國信託稅法擴展閱讀:
一般金融利息的交稅情況:
我國個人所得稅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主要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一、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的利息。
二、股息,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
三、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捌』 中國信託法律操作實務的信託法律業務文書
附錄一:信託法律業務文書
一、信託說明書(不動產轉移聲明)
二、信託計劃
三、信託計劃推介書
四、信託合同
五、信託貸款合同
六、資金信託合同
七、財產信託合同
八、股權信託合同
九、房地產信託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十、房地產資金信託合同
『玖』 中國信託法律操作實務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附錄二: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