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開展信託業務需要哪些條件
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
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
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來源《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希望能幫到你。
『貳』 請各位前輩指點一下,公司要成為一家信託公司股東,國家對此有什麼限制、規定。包括公司資質、業務約束等
第一,目前沒有明文規定特別的條件;
第二,貴公司是否能夠順利入股,關鍵在於銀監會是否批准.
第三,依據是<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2002年)>第十五條,信託投資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七)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10%的除外.參見: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9&ClassID=14&SpecialID=
第四,提示一下,原屬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准權已轉由銀監會行使.
第五,建議提醒你們老總,多注意研究和運用「潛規則」吧,畢竟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靈活性極強.
第六,祝貴公司好運!
『叄』 成立信託公司對注冊資本有什麼要求
首先,請樓主先閱讀《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2號),到銀監會網站上搜索就有。
簡要回答如下樓主問題如下:
1、成立信託公司的限制條件很多,注冊資本金僅是其中一條。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2、按照規定辦理流程大致如下:
a.具體審批部門:銀監會非銀部
b.依據及全文:《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主席令第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主席令第11號,根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修正);《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銀監會令[2006]第1號);《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3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3號)
c.辦理程序及時限:《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3號)
d.上報材料清單及表格銀監會網站下載
提請樓主注意以下問題;樓主如果擬新成立信託公司非常困難,沒有強大的股東背景,很難通過審批。08年開始,即使實力強勁的集團,如華能、中糧、信達、建銀投資等大集團公司,也都採取的是收購原有經營不善的信託公司,信託公司這種金融機構投資、融資等方面運作非常活躍,因此銀監會對其做過四次大的整頓,最新的一次是從07年開始,既然活躍,風險也就較高,監管部門不會輕易批新的執照的。在當前市場中,只有兩家信託公司還有機會被大家購買,但是已經20多個買家盯著,因此若您真要建立信託公司,難度較大。如果您只是想了解流程,以上我提供的文件已經非常全面。
『肆』 信託公司成立條件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3、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4、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5、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伍』 信託公司治理指引的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五條 信託公司股東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並經中國銀監會批准。
第六條 信託公司股東應當作出以下承諾:
(一)入股有利於信託公司的持續、穩健發展;
(二)持股未滿三年不轉讓所持股份,但上市信託公司除外;
(三)不質押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
(四)不以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設立信託;
(五)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監會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
第七條 信託公司股東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抽逃出資或變相抽逃出資;
(二)利用股東地位牟取不當利益;
(三)直接或間接干涉信託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四)要求信託公司做出最低回報或分紅承諾;
(五)要求信託公司為其提供擔保;
(六)與信託公司違規開展關聯交易;
(七)挪用信託公司固有財產或信託財產;
(八)通過股權託管、信託文件、秘密協議等形式處分其出資;
(九)損害信託公司、其他股東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股東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通知信託公司:
(一)所持信託公司股權被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被強制執行;
(二)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
(三)變更名稱;
(四)發生合並、分立;
(五)解散、破產、關閉或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導致所持信託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情形。
第九條 股東與信託公司之間應在業務、人員、資產、財務、辦公場所等方面嚴格分開,各自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十條 信託公司股東(大)會的召集、表決方式和程序、職權范圍等內容,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
第十一條 股東(大)會議事細則包括通知、文件准備、召開方式、表決形式、會議記錄及其簽署等內容,由董事會依照公司章程制定,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定期會議除審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將下列事項列入股東(大)會審議范圍:
(一)通報監管部門對公司的監管意見及公司執行整改情況;
(二)報告受益人利益的實現情況。
第十三條 信託公司股東單獨或與關聯方合並持有公司50%以上股權的,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應當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指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應做到真實、完整,並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股東(大)會的決議及相關文件,應當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陸』 設立信託公司要求幾個法人股和幾個自然人股
現階段不能設立信託公司。大部分是原有地方信託投資有限公司改制,並持有金融牌照才能用信託兩個字。一個信託牌照的價值已不止億元,股東多在5家及以下,為銀行系和地方國資委系和少數國企和外資銀行。
『柒』 信託公司要成為上市公司股東為什麼不行
信託公司的資金分為兩類,一類是自有資金,一類是信託資金,信託公司以自有資金持股的公司如果上市是允許的,與一般法人股東沒有區別,但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持股的公司是不允許上市的。
信託資金屬於信託公司「吸儲」資金,但照比銀行,這筆資金的針對性更強,即吸收資金的時候,參與信託的投資者就已經知道資金用於何處,屬於專項資金。那麼信託資金持股,其實就是把各種股東合在一起,成為一個冠冕堂皇的法人股股東。這種行為,在證監會眼中,屬於故意規避《公司法》規定的股份公司股東不超過200人限制的行為,股東超過200人,根據《證券法》就視為公開發行,公司開發行要取得證監會同意。
現實中,我們國家因為在上世紀90年代曾經進行過大規模的國有企業改造情況,股東人數超過200名的情況也算是遍布華夏了,曾經一度,很多公司通過信託手段規避股東不得超過200人的規定,在證監會很容易地發現之後,遂出台其內部規定,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持股的,與工會持股、委託代持視同一致,不允許上市!
除此之外,信託資金如果以自有資金持股,股東就是信託公司自身,那麼就沒有限制。
『捌』 成立信託公司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股東必須是「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規對這些概念的具體描述。此外,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億元人民幣,並且不得分期繳納,必須以貨幣一次性付清。因此,個人基本不可能設立信託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對股東的具體要求:
「第七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