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託產品綜合評級是如何進行的
信託公司行業評級指標涵蓋四大指標、十二個子項的內容,評級內容包括信託公司資本實力、風險管理能力、增值能力、社會責任四個方面,簡稱「短劍」體系。
1、行業評級重點考察信託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資產管理能力。信託公司作為專業的受託管理財產的金融機構,對資產的管理能力是其核心競爭力。該行業評級體系的增值能力指標選取了凈資產收益率、營業費用收入比、人均信託凈收益,引導信託公司提高資本使用效率和運營效率、實現人均收益的最大化,提高綜合效率。
2、行業評級注重信託項目風險防範和風險管理能力,與監管部門維護行業穩定和促進行業穩健發展的思路相符合。該行業評級體系將風險管理能力作為單獨的一項,具體包括固有信用風險資產不良率、信託項目正常清算率和信託財產損失回收率,重點考察信託公司項目的管理能力和風險處置能力。這必然會促使信託公司盡職盡責履行受託人職責,確保信託項目的順利兌付,在出現項目風險時,積極採取措施化解項目風險。
3、行業評級引導信託公司夯實發展基礎、履行社會責任。資本既是行業發展的基礎,也是抵禦風險的最後屏障,因此,行業評級體系中把資本實力作為首要指標。從具體內容看,側重於凈資本以及凈資本和風險資本的比值,就是將資本與風險抵禦能力連接起來。該指標旨在引導信託公司增強資本實力、夯實發展基礎。行業的發展離不開社會的支持,因此,該行業評級體系單列了社會責任指標,主要考察納稅額和向受益人分配的收益,引導信託公司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B. 中國哪些信託公司是A類,哪些是B類,哪位大神有信託公司分類,請賜教,感謝,在線等
2018年初評中斬獲A類的公司包括,百瑞信託、華能信託、華潤信託、江蘇信託、交銀信託、民生信託、平安信託、廈門信託、山東信託、上海信託、外貿信託、五礦信託、興業信託、粵財信託、中航信託、中融信託、中鐵信託、中信信託、中原信託、重慶信託及紫金信託等21家。
2018年信託公司行業評級結果定為B類的公司包括但不限於,光大信託、國聯信託、國元信託、湖南信託、華澳信託、建信信託、雲南信託、中江信託等等。
所謂信託公司行業評級,是中國信託業協會從行業角度對信託公司做出的綜合評價,由協會自行組織,每年評一次,信託公司會被劃分為A、B、C三個等級。
2015年末,《信託公司行業評級指引(試行)》(下稱《指引》)下發,將信託公司劃分為:A(85分(含)~100分)、B(70分(含)~85分)、C(70分以下)三級。
(2)信託業主要監管指標擴展閱讀:
信託公司營銷信託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審慎合規原則,加強信託產品、營銷行為合法性、合規性審查管理,加強信託產品風險等級評定,在有效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需求的基礎上;
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信託產品,不得誤導投資者,不得通過對信託產品進行拆分等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信託產品,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信託公司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
信託公司向自然人委託人首次推介信託產品或與其簽署信託文件之前,應當告知投資者如實提供身份證明文件,要求其填寫包括調查問卷、風險揭示書等形式的書面文件或在身份認證後通過法律認可的電子形式等方式;
評估其風險承擔能力,並要求其在信託文件中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承諾信託財產來源的合法性。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信託業協會-新聞中心
C. 信託產品如何評級
現在對信託還沒有專門的評級機構對外開放,如果是機構的話,可能內部有自身的評估體系,一般主要看融資主體的實力,抵押擔保措施,所投資的項目的好壞等等
D. 成立信託公司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股東必須是「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規對這些概念的具體描述。此外,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億元人民幣,並且不得分期繳納,必須以貨幣一次性付清。因此,個人基本不可能設立信託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對股東的具體要求:
「第七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E. 信託業算什麼系統的
信託業經過多年高速增長,已成為我國投融資體系中舉足輕重的金融部門。我們認為,今天的信託業應該擺脫過去單純對資產規模、市場份額與經營業績的追求,而將目光集中於自身良性生態系統的構建上。結合信託業自身的特點,一個完整的信託業生態系統應包括以下因素。
首先,宏觀經濟形勢構成了信託業的生態環境,信託業未來的生存方式既取決於當前的宏觀形勢,又取決於未來的發展趨勢。其次,信託業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通過認清自身的發展驅動力與制動力,做出符合行業演變規律與生態環境變化的戰略選擇。最後,監管環境確定了信託業生態系統中的生存法則,好的監管環境既應促進個體向正確的方向演變,也應形成生態系統內的自然選擇機制。
(一)宏觀生態環境發生重要變化
1、中國經濟「新常態」
「新常態」更多意味著我國經濟增長的方式的調整而非趨勢的改變。在經濟增長層面注重發掘新的增長點,尤其是增加創新成果的轉化率,提高創新驅動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而結構調整的要點一是產業結構,體現為傳統產業由於過度投資導致的產能過剩,而戰略型新興產業亟需加大投資力度從而增強對經濟的支撐作用。二是產品結構,現有的產品供給同質化嚴重,未來產品的差異化供給尤其是可以「創造需求的供給」將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2、貨幣政策適應性調整
與「新常態」下的經濟政策相適應,未來我國將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與松緊適度的貨幣政策。積極的財政政策主要應用在基礎設施建設與新興戰略產業的投資,從而強化對於新的經濟增長點的支持。貨幣政策由「穩健」變為「松緊適度」,說明未來將繼續以「定向寬松」為主旋律,同時也存在著「降息」、「降准」的可能性,從而緩釋經濟下行壓力、平滑經濟增長趨勢。
3、全面推進經濟領域改革
以信託人的眼光看,「新常態」下的經濟改革首先是政府投資體制改革,通過推行PPP模式,引入社會資本,使得投資行為更加透明化、市場化。
其次是區域經濟改革,包括「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與長三角經濟帶等區域經濟規劃,加強區域互聯互通與「多規合一」,促進規模效應與協同發展。
再次是國企改革,混合所有制、企業並購、打破行業壟斷、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將是改革的主旋律。
最後是「三農經濟」,將建立現代化的農業發展方式、完善農產品(12.00, -0.01, -0.08%)價格形成機制、提高農民收入水平、繼續完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三農」。
(二)信託業「新常態」具有三大特點
1、信託業資產規模增速放緩
信託業高增速、低不良是基於經濟景氣周期的特殊表現。最新數據表明,信託業即將告別超高速增長轉而進入正常增長,甚至在某些年份低速增長或下滑。如果宏觀經濟政策不做大的調整,加上新的信託監管政策出台,未來五年增速放緩是大概率事件。根據我們與波士頓咨詢研究的結果,未來五年信託資產規模年均增長率有可能放緩至11-18%(不考慮設立信託業保障基金的影響)。
2、利率市場化深入,資產管理競爭加劇
隨著利率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存貸款利率向市場真實水平靠攏,銀行未來在投資端將會放開更多許可權。券商、基金、保險等過去與信託業不存在直接競爭關系的金融部門,可以通過資產管理計劃或子公司等方式與信託業形成正面競爭。
可以預見,在技術含量較低的如通道類業務領域,信託業原有的份額將被逐漸蠶食,並更多的陷入到低效的價格戰之中。即使是在信託業具備技術優勢的領域,也避免不了越來越激烈的競爭局面,信託業原本所從事的是風險與收益適中的業務領域,由於銀行、券商、基金和保險等機構的介入,形勢也將日趨緊張,部分信託公司將被迫向更高風險的領域移動,從而造成了潛在違約率上升。
3、破解「剛性兌付」,帶動信託業的無風險收益率理性回歸
無論是從經濟基本面、信託業發展周期與市場競爭態勢上分析,可以確定未來信託業風險事件將較以往更加常態化,從而逐漸改變信託產品的「剛性兌付」屬性,帶動信託業的無風險收益率理性回歸。這對於信託業來講,在短期將會形成轉型陣痛,在長期則是刮骨療傷式的長效發展機制。
長期以來在「剛性兌付」與「預期收益率」的束縛下,信託產品在營銷方面存在缺陷,信託公司沒有足夠的動力做精確的風險揭示,投資者也沒有足夠的動力充分了解產品的風險屬性,從而養成了一大批風險—收益觀念嚴重扭曲的「合格投資者」,而投資者是信託業生態系統的土壤,當土壤惡化時,生態系統內的個體是不可能健康成長的。盡管風險事件將常態化,但是長遠來看卻利於行業可持續發展。違約現象的出現是信託業正常的「新陳代謝」與「自我更新」。
(三)信託業的生存法則
監管制度就是信託業的「生存法則」。信託業區別於其他金融行業的發展特點,在於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更高效的互相促進、互相影響。從信託業歷史上數次重要轉折來看,每一次的清理整頓,均伴隨著對信託制度與信託本源更透徹的理解並使得信託業發展邁上新台階。因此,信託業作為富有高度靈活性與生命力的金融業態所依賴的發展基礎,除了一般的構成要素如資本、人力、市場的供給外,還有一個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制度供給」。
1、《信託法》修訂
從信託業誕生日起,信託制度便處於不斷完善的過程中,也正因為如此信託業可以在合理的制度基礎之上維持過去近十年的快速增長。然而在經濟新常態、金融體制變革加快與行業間競爭加劇的情形下,《信託法》修訂亟需提上日程。
在《信託法》修訂方面,應著重於完善信託產品登記制度、稅收制度、交易平台、跨境外匯信託、公益信託、民事信託等,這些基本制度無論是在資產管理與財富管理方面均是重要的法律基礎,否則如家族信託、公益信託等信託業尚未開發的藍海就不可能真正駛入,影響信託業的進一步發展。
2、設立信託業保障基金
2014年12月19日,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及保障基金管理公司成立,這是信託行業的一個重大事件。設立保障基金會略微加大行業運行成本。但是與成本相比,最重要的是穩定建立在風險識別基礎上的投資者信心,對金融機構而言,信心遠比黃金更珍貴。
與此同時,作為未來監管布局的重要協同組成部分,監管當局正在研究推出《信託登記管理辦法》、《信託公司信託業務盡職指引》、《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並擬調整信託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通過全方位、立體化的監管「組合拳」,以期全面提升行業抗風險能力並建立信託業的長效發展機制,反映出監管當局對行業制度供給和「基礎設施」的高度重視,雖然會帶來一些前期啟動成本,但卻是基業常青的重要保障。
3、恢復信託公司的固有資產投資許可權
恢復信託公司固有資產投資權符合邏輯,有現實需要。隨著社會投資者理財願望的增加,將會催生更多的資產管理與財富管理需求,信託業的規模增長與風險處置也需要有強大的資本實力作為支撐。如果僅依賴股東增資維持資產規模增長,則需要股東具備持續的增資意願與能力,形成了信託公司發展過程中的「增資悖論」,無形中增添了障礙。
信託資產中包括債權、股權等多種資產,允許交易對手以股權質押,就意味著要做好實現質權的准備,也就意味著信託公司要有股權管理能力繼而要有投資運營能力。因此,信託公司固有資產不得從事投資活動本身也是一個悖論,有必要恢復信託公司的固有資產投資許可權。
4、監管評級的角色轉變
很多人在不同時期都呼籲過,信託監管要從機構監管逐步向功能監管轉型。從構建信託業生態系統的角度來說,監管思路應以功能監管為導向,更多關注合規性審查與投資者保護等基礎領域,減少對系統內個體行為的細節干預。
同時,監管環境的調整應充分考慮各信託公司的層次性特點,通過差異化的監管引導體系,確定不同層次信託公司的發展方向,防止實力不足的信託公司盲目從事創新業務導致行業風險的出現,這種差異化引導體系的基礎是信託業監管評級體系的建立。
為建立更適合轉型期的監管評級體系,需對傳統的監管評級標准做出調整。在關鍵指標的選擇上,應弱化規模相關指標的作用,而將與公司的主動管理能力及內生發展潛力有高度相關性的指標賦予更多的權重,如資產質量、資產結構、公司成長性、創新業務等。同時,為了加強監管評級對信託公司的約束作用,評級應直接與經營許可關聯。通過以上措施引導信託公司向正確的轉型路徑發展,而不是一味地追求規模擴張與短期效益。
F. 互聯網貸款監管升級 銀保監會新設三項指標
監管「打補丁」,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再迎嚴要求。2月20日,銀保監會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這是對去年7月正式實施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一次「打補丁」升級,進一步細化審慎監管要求。
總體看,相比於《辦法》,《通知》設置了多項更為具體、量化的監管要求,對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可謂加碼嚴監管,新設三項定量指標,包括出資比例、集中度指標和限額指標,細化《辦法》要求。明確禁止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但對如民營銀行等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的銀行予以豁免。
互聯網貸款嚴監管升級,意味著一些銀行將不滿足新規要求,需要整改。因此,《通知》也設置了過渡期,具體分兩階段執行:一是對於集中度風險管理、限額管理的量化標准,監管部門將按照「一行一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督促指導各機構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畢;二是針對出資比例標准和跨地域經營限制,實行「新老劃斷」,要求新發生業務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要求,允許存量業務自然結清。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稱,《通知》在起草過程中充分體現了既要依法加強監管、切實防範金融風險,又要維持長尾客戶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連續性的導向。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項要求,有利於商業銀行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實現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高質量發展。從長遠來看,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持續規范,有利於增強對實體經濟發展和消費升級的支持力度,不斷滿足小微企業和居民日益增長的融資需求。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在督促商業銀行按照《通知》有序開展整改過程中,也會積極引導各機構維護存量業務的連續性,不增加客戶融資成本、不降低客戶服務質量和標准。
嚴監管「打補丁」升級
作為新興的貸款類型,互聯網貸款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一些隱患。為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去年7月17日,銀保監會發布實施《辦法》。《辦法》的制定,旨在填補互聯網貸款監管的空白,界定互聯網貸款內涵及范圍,明確互聯網貸款應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原則,明確風險管理要求、規范合作機構管理。
此次發布的《通知》,是對《辦法》中提出的原則性要求進一步細化監管考核指標,旨在強化《辦法》執行效果。例如,對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出資比例、集中度、跨地域開展業務等事項,細化提出監管標准。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辦法》發布實施後,各家機構在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督促下,正在積極開展相關整改工作,這次《通知》主要是結合目前掌握的各家機構在整改過程中遇到一些實際問題,包括執行的力度上可能還存在差異。以及在獨立實施風險控制的核心環節以及加強合作機構管理方面,與之前監管的要求還存在差距。所以監管部門進一步根據之前《辦法》的授權,明確細化三個定量指標。
三項量化指標
是底線要求
針對具體的三項指標,在出資比例方面,《通知》明確,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這一要求對互聯網平台等互聯網貸款合作方無疑提出更高的出資要求。一從事互聯網金融的銀行業人士曾對證券時報記者透露,中小銀行與大型互聯網平台合作聯合貸款時,合作方的出資比例通常只有10%~20%左右。
對於為何會確定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標準是根據當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經充分調研測算確定的,同時也考慮到與《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避免監管套利。
《通知》除了設定出資比例這一量化監管指標外,還明確了另外兩項量化指標,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25%;另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余額的50%。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於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余額的50%這一指標,之前發布的《辦法》已經對於限額管理財務服務機構提供管理提了要求。在此後的工作匯總,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掌握的機構實踐情況,進行了相應測算,並與此前的監管辦法保持一致,避免套利。
「目前看絕大部分機構貸款規模應該都在限額以內,因為50%其實是一個相當高的比例,現在看基本上沒有機會能夠達到。我們考慮的一方面是規范,另一方面是為促進業務、維持業務發展預留一些空間。」上述負責人表示。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還表示,這些量化指標其實是底線要求,各家機構可以在滿足這幾個標準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發展定位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整個發展考慮,去設定符合自己實際情況的標准。銀保監會授權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轄內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風險水平和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對於這三個指標提出更嚴格的監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關於禁止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的要求,要更嚴於《辦法》中的相關要求。《辦法》提出,監管機構可對跨注冊地轄區業務提出審慎性監管要求,相比之下,《通知》進一步明確嚴控互聯網貸款跨地域經營,強調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這無疑會對當前不少地方中小銀行的互聯網貸款業務帶來沖擊。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場、服務本地客戶是地方性銀行經營發展的基本定位,但近年來,個別地方性銀行利用互聯網技術拓展業務區域,嚴重偏離定位,盲目無序擴張,帶來較大風險。針對這一問題,監管部門始終高度重視,在人民銀行不久前公開徵求意見的《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中,也明確作為區域性商業銀行不得跨區域展業的規定。
此外,《通知》提出信託公司也需參照執行。銀保監會對此解釋稱,由於目前信託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已具有一定規模,其中部分業務也藉助於相關合作機構進行。為統一監管標准、避免監管套利,同時推動信託公司加強相關業務風險防控,按照「對同類業務、同類主體一視同仁」的原則,《通知》此次明確信託公司參照執行《辦法》和《通知》的相關規定。
G. 信託產品的監管問題
(一)監管理念與監管能力不對稱
從各類監管機構制定的一系列監管辦法來看,監管層幾乎都是想把資本監管、監管者檢查和市場約束三大支柱有機統一起來,但沒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和技術。這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沒有把監管收費與上述資本監管、監管者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有機結合起來。例如,銀監會對信託投資公司和銀行收取監管費都是以資本金規模和資產規模的標准分級進行的。這就與風險經濟資本、股東價值最大化、風險調整後利潤的理念及其以三者統一為基礎的業績考核相距甚遠,不能把外部監管和約束與內部自覺有機結合起來,背離了平衡金融產品交易的風險與效率的初衷。
二是各類監管機構雖然都建立了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風險監管手段和方法,但對風險金融資產負債的計量不僅限於自身的監管領域,而且沒有金融工具會計准則,缺少一個完整統一的金融工具會計處理體系。這就使得許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風險沒有會計信息的充分披露予以控制。以德隆集團暴露的風險案例為例,其控制的某一商業銀行有一筆20年的國債投資,根據銀監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其風險權重為0。這筆看似安全的投資卻被其控制的託管證券公司當作自營資產多次挪用回購,用於信託資金兌付和二級市場股票投資等。但在證監會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體系中,其未逾期時,折扣比例也為0。其風險多次被放大,而監管部門直到德隆系統風險爆發後才知道。
三是對創新與違規難以識別。監管人員對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環節和規則缺乏了解,加上有關法律政策的缺失,各管一段,對其風險因素難以評估,確實也難以准確識別和評估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利弊,在問責制下,只好先限制再說,如對信託財產權200份的限制,對信託產品的報批制。
(二)分業監管與協調監管的矛盾
這首先表現在各自監管的依據不一樣,導致監管套利和飛地。如在MBO收購中,一些信託投資公司接受委託人的委託,直接出面收購上市公司股權,而這些資金來源於銀行貸款或者國債回購資金。依據《貸款通則》是不能投資股權的。而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法》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難以審查資金的合法來源,只能以委託人的聲明表示資金來源合法。再有,按照證監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應該披露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要為委託人保密,拒絕披露。
其次,對同樣是理財產品,監管標准不一樣,造成不公平競爭。如對信託投資公司以委託代理方式進行的理財產品要求規范為信託產品,而對保險公司的投資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券商的理財產品卻默許以委託代理方式進行,或者都以信託方式進行,但限制性條件很不相同。再次是法規缺失,監管失察。我國本來就沒有金融控股公司相關的法規安排,銀行、證券、保險三個部門對事實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針對性的監管制度安排,對其利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引起的不正當交易風險難以察覺。最典型的如德隆系的金新信託投資公司,利用多種手段,吸收了200億元資金投資於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
(三)沒有找到符合信託產品規律和法律特徵的監管方法
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對應不同的監管部門,不同的監管機構對不同專業的核心業務有不同的監管要求、風險甄別方式和風險管理手段。例如對銀行是以資本充足率、對保險是以償付能力、對證券是以凈資本、對基金公司是以凈值為最基本的風險監管手段、風險甄別方式,並且以此進行分類監管。由於信託投資公司不能經營負債業務,信託產品不同於債權和股權類金融產品,其獨特的法律特徵決定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種監管方式作為基本的風險監管手段。
銀監會在2005年的《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資本充足率、信託報酬收益率、加權平均預計收益率、加權平均實際收益率作為信託投資公司和信託產品的基本監管方法。
但對上述監管指標的內涵和外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而且這些監管指標還不足以揭示信託投資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風險。例如資本充足率,因為信託產品不是負債產品,也不是標准化產品,信託投資公司又不能經營負債業務,況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託產品出現的風險應該由信託投資公司的資本金或者收入賠償,也就沒有把信託資產按風險權重計人總風險加權資產,因此無法判斷信託投資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以多少為宜。信託報酬收益率頂多說明信託投資公司的收入來源是以信託業務還是以自營業務為主業。
加權平均預計收益率與加權實際收益率的比較也不能說明信託業務的風險狀況,因為預計收益率不是保底收益率,不具有法律效力,況且許多信託產品不是以某一金融產品作為標的,例如受益權信託、表決權信託之類的權利信託、保管箱業務。
(四)不能有效權衡監管目標函數:金融穩定與金融風險
央行與銀監會的監管目標既有一致性,又有分工和交叉的地方。監管目標一致在於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不過央行主要是從更宏觀的角度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銀監會主要是從操作上防範和化解所監管行業的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但是,央行與銀監會和其他監管機構對於防範和化解風險方面有許多交叉的地方,由於掌握的信息不一樣、判斷的標准不一樣、部門利益不一致等原因,這很容易導致有效監管的沖突和形成空白地帶,出現監管套利現象。例如,要判斷某一交叉性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機構穩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就需;要判斷該金融工具風險的根源和傳導機制以及風隆 程度,就需要協調各類監管部門。而協調的基礎是認識一致和利益沖突的權衡一致以及權威。
H. 信託產品包含了哪些要素
收益率、產品期限、交易結構、風險控制措施、流動性。
收益率:
收益率是信託產品的基本要素,信託產品的收益率是指信託合同中約定的該信託產品受益人可能獲得的預期收益率。
由於信託產品不能承諾保底收益,因此信託公司通常以預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資者展示產品收益水平。
以融資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為例,一般情況下投資人的預期收益加上受託人信託報酬、銀行保管費、財務顧問費等信託費用後的總和即為融資方承擔的總融資成本。
產品期限:
產品期限是信託產品另一個基本要素,信託產品的期限是指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成立日至信託終止日之間的時間長度,一般在信託合同中體現為一個固定的期限。
有的期限是以「M年+N年」的形式出現,通常是指在信託存續期限達到M年時,如果滿足信託合同約定的延期條件(比如信託財產未完全變現),信託則可延期N年。
信託產品期限與投資期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般情況下投資者的投資期限即為信託產品的信託期限,但是對於設置開放期且開放期內可以申購贖回的信託產品,投資期限則可能會短於信託期限。
比如一個信託項目信託期限是3年,在信託計劃每滿1年開放,則投資該信託計劃的投資者的投資期限可能為1年、2年、3年。
交易結構:
交易結構是對信託期限、收益率、資金運用方式、投資領域、風控措施等各個信託產品要素的架構和組合。
我們可以形象的把交易結構理解成是把信託產品的「人、物、事」連接起來的機制。
「人」即為信託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等;「物」即為信託財產,其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同時由於資金運用方式不同也有所區別。
「事」即為委託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如資金或財產權等)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運用,並實現受益人信託利益的一系列行為。
風險控制措施:
風險控制措施是信託產品設計中的核心,信託項目風險控制貫穿項目審查、產品設計、到期兌付等從項目篩選到項目終止的各個階段。
如項目審查階段通過遴選交易對手、盡職調查、中台獨立審查進行風險控制;產品設計中通過抵押質押擔保等手段及交易結構設計進行風險控制。
信託到期後通過資管公司接盤、股東協調等措施應對可能的風險。
流動性:
信託產品的流動性,可以理解為投資者將持有的信託受益權轉換為現金資產的難易程度,可以用變現時的最大損失來衡量,變現時的損失越大,變現就越困難,則其流動性就越弱。
從信託產品成立到終止的各個階段,理論上信託受益權可以通過轉讓、贖回、終止分配或者質押貸款的方式轉換為現金資產,從而滿足投資者的流動性需求。
信託產品是指一種為投資者提供了低風險、穩定收入回報的金融理財產品。信託品種在產品設計上非常多樣,各自都會有不同的特點。各個信託品種在風險和收益潛力方面可能會有很大的分別。
貸款信託是指通過信託方式吸收資金用來發放貸款的信託方式。這種類型的信託產品,是數量最多的一種。
貸款作為一種傳統業務,業務流程相對簡單,風險控制方法比較成熟,所以信託公司在展業初期,選擇這種方式進入市場、樹立公司品牌也就順理成章了。
採取貸款方式進行投資,使得這類信託產品在收益風險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項目的收益是封頂的。收益來源於貸款利息,執行人民銀行相關利率標准。這意味著委託人的收益高限是貸款利率,而且面臨著信託公司提取管理費用,可能對這一收益產生抵扣。
不同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意味著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樣的,直接影響著投資人的收益。
其次,盡管信託公司基於自身的專業技能挑選了相關的項目進行貸款,但由於信息不對稱,只能依賴對信託公司的信任。
而信託公司整頓完畢,自身的信譽機制並沒有建立起來,貸款的信用風險必須通過外部機制來控制。
所以信託的風險控制對投資人來說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斷是否對此投資。
權益信託類:
這一類型的信託產品,是通過對能帶來現金流的權益設置信託的方式來籌集資金,其突出優點就是實現了公司無形資產的變現,從而加快了權益擁有公司資金的周轉。
實現了不同成長性資產的置換,有利於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資機會,迅速介入,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
融資租賃信託:
信託公司以設立信託計劃的方式募集信託資金,將其運用於融資租賃業務,通過嚴格專業化、流程化的管理,通過定期收取租金,實現信託收益,為社會投資人提供安全、穩定回報的理財回報。
不動產信託:
土地與地上或地下的各種建築設施統稱為不動產。現行一般投入房地產開發類企業較多。
自2007年3月1日起實施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新辦法」)一年多以來,我國信託業邁上了規范化發展的道路。
突出表現在信託產品創新十分活躍,可以說信託行業的發展進入了快車道,信託產品也有先前的較單一類品種,向創新之路邁進。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信託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