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時,優先購買權如何行使
《股權轉讓項目中股東優先購買權行使操作辦法(試行)》(滬聯產交[2011]02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公平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證其他股東對公司股權轉讓的知情權、保障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提高產權交易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操作規則》及其操作細則等產權交易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其他股東」,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項目中標的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該標的公司中除轉讓方以外的其他股東。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優先購買權」(以下簡稱「優先權」),指產權交易合同除卻價格因素之外的其他交易條件都成就且同等的前提下,其他股東就價格因素行使優先購買權(以下簡稱「行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項目。
第五條 為了保障其他股東更便捷、更高效地行權,聯交所提供多種行權方式供其他股東選擇適用。其他股東與轉讓方協商之後可選擇以下方式之一行權:
(一)由普通競買人首先進行一次報價、多次報價、網路動態報價或其他公開競價方式,並將該競價中的最後報價作為行權價格;
(二)以普通競買人的競買方式參與多次報價,以此行權;
(三)參與多次報價或拍賣,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中關於在拍賣中行權的規定行權。
第六條 轉讓方、意向受讓方委託的經紀會員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產權交易規則、聯交所交易規則的規定,及時告知委託方交易程序及項目進度、配合委託方製作交易材料、督促委託方履行交易義務等,盡到勤勉之責。
② 北交所進行國有產權交易,原股東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
程序上:原股東可以不進場遞交受讓申請,掛牌期滿只產生一個意向受讓方,與轉讓方草簽合同後,征詢原股東意見;掛牌期間產生2個或以上意向受讓方,先競價,最終產生的意向受讓方與轉讓方草簽合同後,征詢原股東意見。根據《北京產權交易所產權交易競價轉讓辦法》中第十一條規定:轉讓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就《產權交易合同》的內容向其他股東征詢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應在二十天內做出書面回應。
③ 掛牌競價交易能委託他人辦理嗎
第一條 為規范惠州市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項目交易中的電子競價交易行為,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惠州市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管理規定》以及交易所的相關操作細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易所的電子競價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電子競價交易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三條 在交易所內進行的電子競價交易活動,適用本規則。本規則適用所有參加電子競價交易的當事人。主體合法,權屬清晰,程序合規,資料完整的企業產權、實物資產、債權、礦業權、林權、文化產權、招商引資、增資擴股、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等交易項目(以下均簡稱「交易項目」),均適用電子競價交易方式。
第二章 釋義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的「委託人」,是指依法擁有競價標的處置權並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的法人、其它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委託方可以是競價標的所有權人或經營權人,也可以是所有權人或經營權人的代理人。
本規則所稱的「競買人」,是指擬通過電子競價交易方式受讓轉讓標的並向交易所提交了《電子競價競買申請書》(附件1)及相關資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經資格審核確認並按要求交納競價保證金,取得參與競價活動資格的競買人。
本規則所稱的「中標方」,是指以電子競價方式進行交易並最終購得交易項目標的的競買人。
本規則所稱的「投資人」,是指在路演大廳中注冊並通過交易所資格審查的,需要企業發布項目的且具有受讓、合作意願的依法設立且存續的法人、其它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本規則所稱的「競價保證金」,是競買人或委託人承諾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規則、本規則及相關規定,履行約定,參與交易項目電子競價交易活動的經濟擔保。
本規則所稱的「《網路競價須知》」(附件2),是指由交易所針對競價活動所制定的認為有必要向競買人說明的注意事項的文件。
本規則所稱的電子競價交易方式,是指由交易所依據項目轉讓公告的相關約定和交易標的具體情況,通過網路平台建立電子競價活動,組織競買人競爭交易標的的行為。
本規則所稱的「動態報價」,是指在交易所的組織下,競買人在目標標的報價期內隨時登錄報價大廳參與目標標的的報價,並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標的報價期滿後最高有效報價者成為中標方的報價行為。
本規則所稱的「場內行權」,是指其它股東參與網路競價行使優先購買權(以下簡稱「行權」)的一種方式。
本規則所稱的「場外行權」,是指其它股東在網路競價外行權的一種方式。
第三章 競價交易程序
第五條 交易所根據不同交易項目的特點選擇不同的競價大廳開展競價活動,並製作《網路競價須知》及其它相關文件。
《網路競價須知》中應寫明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轉讓標的名稱、競價方式及競價時間、競價起始價及加價幅度、競價保證金退還時間、結算交割、違約責任等,涉及到優先購買權的,還應註明具體行權方式。
第六條 競買人必須仔細閱讀本規則以及競價活動及標的相關信息、《網路競價須知》、各競價大廳的使用規則及其它相關文件。
參加電子競價的競買人可自行到交易所指定場所辦理競價交易的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競價交易手續的,由代理人持委託人身份證、委託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到交易所辦理。
競買人根據《網路競價須知》規定的要求和時間向交易所提交相應的競買文件。交易所負責簽收和保存,對逾期提交的,交易所有權不予受理。競買文件應當真實、完整、有效。競買人須對競買文件中任何不真實的數據或者不誠實的陳述所導致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在競買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前,競買人可以書面方式補充、修改或者撤回競買文件。補充或修改的內容應當視為競買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 競買人須自行在競價系統中注冊並保存登錄賬戶和登錄密碼,競買人在向交易所提交的競買文件中應正確填寫自己所注冊的登錄賬戶(登錄帳戶欄必須以列印的形式填寫)。
參加「網路競價大廳」的競買人必須在意向項目競價開始前在網上對項目申請競價,參加動態報價大廳的競買人必須在項目「自由報價期」開始後「限時報價期」開始前在網上對項目申請競價。
若因競買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網上申請導致賬戶無法激活的,由競買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競買人應對其注冊帳戶安全負責,任何使用競買人登錄帳戶名和密碼登錄競價大廳的用戶,在競價大廳的一切行為均視為該競買人本人的行為,由競買人負責。
第八條 交易所對競買人提交的競買文件的齊全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競買人在項目公告中規定的時間內向交易所交納競價保證金(以到賬時間為准)後,方可取得競價資格。交易所在確認收到保證金後,激活競買人所提交的注冊賬戶並通知競買人。
第九條 競買人在規定的競價時間內登錄電子競價系統進行報價。競買人在登錄參與電子競價時,除非先有正式的書面說明,否則均視為競買人本人在操作競價終端。
第十條 競價時間結束後,最高有效報價購得交易項目標的的競買人為中標方。最終報價以電子競價交易系統記錄的數據為准。系統將自動將競價信息生成《網路競價記錄單》供各方競買人查閱或列印。
第十一條 競價結束後,競價系統會自動向中標方發出成交提示。中標方應在競價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到交易所領取《中標通知書》,雙方簽章確認。並按要求與委託方簽署交易合同,再次返回交易所辦理鑒證,然後與委託方辦理交割手續。
第四章 電子競價的方式
第十二條 「網路競價大廳」分為一次報價和多次報價。
「網路競價大廳」的具體操作規則詳見《網路競價大廳使用規則》。
第十三條 「動態報價大廳」分為「動態報價綜合廳」和動態報價專用廳。
「動態報價大廳」的具體操作規則詳見《動態報價大廳使用規則》。
第十四條 「路演大廳」是指利用網路路演,以圖、文、視頻及在線溝通等手段實現對項目的全方位長時間在線展示的網上項目推薦會。
路演大廳的具體操作規則詳見《網路路演大廳使用規則》。
第五章 保證金及其違規處理
第十五條競價保證金
競買人參與電子競價交易活動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足額向交易所交納競價保證金。未按時足額交納競價保證金的不得參加競價交易活動。
競價交易結束後,如成交的,保證金中按項目公告或文件規定的方式處置;未成交,且不存在不予退回情形的,保證金在3個工作日後予以原額(不計息)原徑退回(退回賬號類別不能為信用卡)。
第十六條 違規處理
在競價交易過程中,競買人違反本規則或發生下列情況時,交易所有權視情況決定是否終止當次競價交易,且保證金不予退回。給委託人或本交易所造成損失超過保證金的,違規方還應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交易雙方有違法行為的,則自行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競買人被確定為中標方後,中標方未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簽領《中標通知書》或未與委託方簽訂項目交易合同的;
(二)競買人提供虛假競買資料的;
(三)競買人與委託人或競買人之間串通競價,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競買人對委託人和交易所相關工作人員或其它相關人員採取施加影響、行賄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電子競價公正性的;
(五)其它違反本交易所規則的行為。
第六章 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交易所有權拒絕委託人分拆交易項目標的或合並任何兩件或兩件以上交易項目標的,在出現爭議時,交易所有權決定是否將交易項目標的再次競價。
交易所有權在競價前對交易項目標的進行展覽、公告、圖錄及以其它形式出版或發表,但交易所及其職員或其代理人不對其意見的准確性(包括標的真偽)承擔任何責任。
交易所有權決定起始價及加價幅度和加價周期,有權決定競價時計價的貨幣種類。涉及以外幣競價的,按結匯銀行當天實時公布的外匯買入價結匯,匯率風險由競買人承擔。
第十八條保密義務
交易所和委託人應當對競買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它情況進行保密。
競買人應當對在交易項目交易過程中獲悉的委託人及其標的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保密。
第十九條 競價的中止與終止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競價交易活動中止或終止:
(一)委託方提出正當理由,認為須中止交易的;
(二)第三方對所交易的交易項目提出爭議,且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
(三)司法機關書面通知的;
(四)交易所認為有必要並經有關監管部門同意的;
(五)其它依法應當中止交易的情形;
(六)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突發事件導致競價交易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
(七)其它經國資監管機構確認應當終止的情形;
(八)違反本規則的其它需要終止的情形。
交易所在監控電子競價交易過程時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突發情況而影響電子競價正常進行或導致無法正常監控的,交易所有權宣布中止交易,並決定重新開始競價的相關事宜。
如交易所決定終止當次競價交易的,則交易所有權決定是否再次進行競價交易。
第二十條 禁止行為
交易項目競價交易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委託人在項目公告中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競買人,對競買人實行歧視對待的;
(二)委託人無故不推進交易項目競價交易活動進程,經交易所催辦仍不作為的;
(三)競買人與委託人或競買人之間串通競價或者排擠其它競買人的,競買人損害委託人或者其它競買人合法權益的;
(四)競買人弄虛作假,擾亂競價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的;
(五)競買人對委託人、交易所工作人員或其它相關人員採取施加影響、行賄等不正當競爭手段,影響競價程序公正性的;
(六)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競價交易活動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禁止行為。
交易所作為委託人與競買人的中介人為買賣雙方提供服務,並有監督雙方公平交易的義務,但對委託人或競買人的任何違法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所涉及的各方之間發生爭端,當事人可向交易所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的可選擇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頒布之日起施行。
④ 專家來:股份有限公司 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於他人出賣某種財產權利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於他人購買的權利。在目前法律規定中存在的優先購買權主要包括: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以及本文所探討的股東優先購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內容。
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指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於他人購買轉讓股權的權利。
⑤ 解釋附權優先認股權和行權優先認股權的公式(中級財務問題)
1.新發行股票與原有的股票的比例為1:5是什麼意思/1:5是指的5個優先購買權可以購買一隻新股票嗎?
不是,是指原來你持有的5份股票可以認購1份增發的股票,目前在我國這種寫法很不規范,不過一般是可以理解的。
2.能解釋一下附權優先認股權和行權優先認股權的公式的推導和意思嗎?(為什麼是M1-S,M2-S為什麼分母是N+1或N,為什麼是相除,不需要解釋字母)
3.N+1是什麼意思,為什麼除權的公式沒加1?
我沒看過中級的書,不清楚你的意思。歡迎探討
4.有優先購買權的股票每隻賣30,無優先認股權的股票價格為38.33.為什麼沒有了優先購買權它的購買價38.33還是低於市場價40元。沒有優先購買權了不就按市場價賣了嗎?
有優先購買權,是不是減去了認股價格了?我沒看過書,但感覺你的問題很不清楚,如果有例題會好些。
⑥ 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
原有股東享有的優先購買權,涉及到國有產權轉讓時,其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是有條件的。首先,公司股東會在討論並作出某國有股東轉讓出資事項的決議時,有受讓意願的股東應當在同意轉讓的同時,明確表示保留對該出資的優先購買權;爾後,當國有產權進場公開發布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意願人時,有受讓意願的股東在符合受讓人資格條件的前提下,同樣應當在掛牌的有效期內提出受讓申請(否則,因不作為而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再次,在競買過程中,有受讓意願的股東與其他受讓意願人一樣,還需對出讓人的要約作出承諾,在同等條件下(通常是指受讓價格),方能行使優先購買權。 原有股東表示保留優先購買權和明確提出受讓申請後,可以在競買價格上實現優先購買權。競買方式採用一次報價法的,原有股東必須用書面形式(密封呈送交易所)確定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行權上限價和報價,如其他競買人的報價低於或等於原有股東報價的,則原有股東以報價取得受讓權;若其他競買人的報價高於原有股東的報價但卻低於行權上限價的,則原有股東即以其行權上限價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其他競買人的報價高於行權上限價的,則原股東即失去優先購買權。
⑦ 股權轉讓中優先購買權有什麼法律規定
具體規定如下: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7)交易所優先購買權行權擴展閱讀:
優先購買權的實質條件:
(一)首先,同等條件主要指價格條件
在買賣合同中,價格條款是其核心條款,集中反映了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只有在價格條件相同前提下,才能保障在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同時,維護出賣人的利益,實現法律公平、合理的精神。
但這里的價格是指在公平、合法的前提下形成的價格,若該價格條件是在乘人之危、欺詐、脅迫或惡意串通等情況下形成的,則不得成為先買權人購買的「相同價款」。此時先買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以市場價格作為購買價格。
(二)其次,除價格外,衡量「同等條件」還應當考慮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因為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將會涉及到出賣人的期限利益、價款受償的風險。在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先買權人不得超過第三人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期限而主張與出賣人訂立合同,但出賣人同意的除外。
如果出賣人允許第三人延期付款,由於延期付款涉及到付款人的信用和出賣人承擔的價款可能不受清償的風險,因而只有在先買權人就延期支付價款提供了相應的擔保,足以保障出賣人能按期受償時,才可將延期付款視為同等條件。
同時如果第三人允諾一次性付清,則先買權人主張分期付款的,則不能構成同等條件。
(三)再次,在特殊情況下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來確定「同等條件」
出賣人可能會因某種特殊原因的存在而決定將標的物賣於第三人或以較為優惠的價格賣於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適用優先購買權以及如何確定「同等條件」呢。
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用優先購買權制度將會造成出賣人與第三人為了規避優先購買權的適用,惡意串通,故意製造「特殊原因」,這樣將會造成優先購買權制度形同虛設,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故應適用優先購買權。這種情況下「同等條件」確定可以考慮遵循下列原則:
(1)當出賣人與第三人所訂立的合同中有從給付義務的,若該從給付義務先買權人可以履行,則為了保護出賣人的利益,如果先買權人不願履行該從給付義務,則視為未達到「同等條件」。
若先買權人不能履行該從給付義務,則只有在先買權人可以價金代替該從給付或者沒有該從給付,合同仍可成立時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
(2)當出賣人基於某種特殊的原因給予其他買受人一種較為優惠的價格時,「而這種特殊原因能以金錢計算,則應摺合金錢計入價格之中。如果不能以金錢計算,那麼應以市場價格來確定。
」當然,我們應該考慮到,將優惠價格賴以形成的基礎(特殊原因)折價,不僅存在一定難度,而且與一般道德標准相悖,不利於弘揚公民之間互助友愛的道德風尚,即使以市場價格來補償,也只能使出賣人眼前的現實利益得以維護,仍會損害其未來利益及其與第三人之間的各種利益關系。
但是我們在適用法律時要對各種利益關系予以衡量,保護社會效益最大的利益關系,在公民互助友愛的道德風尚與法定的先買權人利益之間,我們當然會選擇後者。
而且筆者認為對於公民之間互助友愛的道德風尚,出賣人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給對方以補償,而並非必須以出賣標的物給對方的方式。
(3)當出賣人轉讓給第三人的標的物大於優先購買權的標的物時,如果其為可分物,則先買權人可僅以優先購買權標的物部分與出賣人訂立合同。
若為不可分物,並且該不可分物的分割致使權利人顯受損失的,則先買權人有權要求擴大優先購買權標的物及於不可分物全部而訂立合同。
資料來源:
網路-優先購買權
⑧ 我有這支股票優先購買權怎麼操作呢
你需要在最有利的時候行權,比如說你的行權購買價是10元,現在的市場價只有9元,你一定不會行權,因為你行權後無利可圖,相當於用10元買了只值9元的股票。但是比如說突然該股票大漲到20元,到了一個高位,在該市場價下行權你可以用10元購買20元的股票,你接著在二級市場上賣出(假設沒有凍結期),你就可以獲利10元。
⑨ 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
原有股東享有的優先購買權,在涉及到國有產權轉讓時,其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是有條件的7
沈立群/文
當有限責任公司的國有股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且公司其他股東表示願意受讓時
,這就涉及到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問題。目前,產權交易市場對的看法不盡一致:有人認為,《公司法》規定的原有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可以無條件行使;也有人認為,行使與國有出資相關的優先購買權應當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規定和產權交易市場規則相協調。因此,有必要在正確理解設定優先購買權的前提下,切實處理好《公司法》規定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規范在執行上的銜接,研究解決的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會產生與其他股東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明確的是,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主體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又不履行購買該出資的行為,則視為同意轉讓。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這是《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原有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設定。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本融合和投資股東合作的兩重性,對原有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設定就是兼顧「資合」與「人合」的法律條文。所以,從大量的交易實例來看,原有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既有利於公司經營發展的穩定性,也有利於出資轉讓交易的安全性。
有限責任公司的國有出資(即國有產權)轉讓,國有出資方(股東)應當既遵守《公司法》的規定,也要執行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市場發現買主及價格的相關規定。《公司法》是規范公司制企業的專門法律,國有產權轉讓規范是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行使出資人職責對國有股東轉讓行為的「特別規定」。既然《公司法》規定,原有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那麼,國有產權轉讓的市場化操作規范就應當在規則和程序上確保原有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有效行使。
為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則,凡涉及到原有股東保留優先購買權而參與轉讓的,產權轉讓信息發布應當載明「本次產權轉讓涉及公司其他股東保留優先購買權」,從而使其他受讓意願人也享有必要的「知情權」,並有預期的心理准備和採取相應的競買策略。
原有股東享有的優先購買權,涉及到國有產權轉讓時,其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是有條件的。首先,公司股東會在討論並作出某國有股東轉讓出資事項的決議時,有受讓意願的股東應當在同意轉讓的同時,明確表示保留對該出資的優先購買權;爾後,當國有產權進場公開發布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意願人時,有受讓意願的股東在符合受讓人資格條件的前提下,同樣應當在掛牌的有效期內提出受讓申請(否則,因不作為而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再次,在競買過程中,有受讓意願的股東與其他受讓意願人一樣,還需對出讓人的要約作出承諾,在同等條件下(通常是指受讓價格),方能行使優先購買權。
原有股東表示保留優先購買權和明確提出受讓申請後,可以在競買價格上實現優先購買權。競買方式採用一次報價法的,原有股東必須用書面形式(密封呈送交易所)確定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行權上限價和報價,如其他競買人的報價低於或等於原有股東報價的,則原有股東以報價取得受讓權;若其他競買人的報價高於原有股東的報價但卻低於行權上限價的,則原有股東即以其行權上限價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其他競買人的報價高於行權上限價的,則原股東即失去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