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託和定融私募的區別在哪裡
信託產品的管理人是信託公司,私募產品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資公司,這是兩類產品最本質的區別。當然私募產品有的時候會以很多形式出現,比如過去大家耳熟能詳的陽光私募這類產品,由於通過信託平台募集,所以有些產品的名稱中會帶有信託字樣,但它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資公司。另外就是一些有限合夥私募,它們可能會以券商資管產品或是單一資金信託的形式出現,但券商和信託公司在這里也只起到通道作用,產品的管理人還是私募投資公司。
所以不管私募產品以何種名稱何種形式出現,只要找到管理人那一欄,看看到底是信託公司還是私募投資公司投資者,就很容易區分出二者。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可以去進元財富官網看看,裡面有更詳細的解說。
B. 信託和私募兩者有什麼區別
區別:
1、在安全性方面。信託產品的安全性普遍高於私募基金,這主要是因為信託受銀監會的嚴格監管,行業較為規范,且信託公司本身注冊資本雄厚決定的。
2、在投資渠道方面。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監管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可投資於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如紅酒、藝術品等其他投資標的。而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也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兩者投資范圍限制區別不大。但信託投資實業的居多,投資金融的多為通道類產品;而私募基金投資股票股權之類的證券投資基金為大多數。
3、在流動性方面。信託根據簽訂的協議,在信託期限屆滿之前,不得回贖,但可以依法轉讓,流動性較差。而私募基金經常有封閉期和贖回費的設定,導致轉讓折價高,流動性也較差。
4、門檻性。信託類的門檻很高,一般都是100萬起步,並且不能大范圍公開宣傳,只能特定的小范圍宣傳和推介;2016年「7.15新規」出台後,根據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投資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機構,以及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但就市場實際情況而言,由於信託有大小額配比限制,100萬能買到的信託產品已經越來越少了。
5、收益性。目前市面上的信託產品多為固定收益,收益區間在10%以下,而私募基金隨標的不同,收益構成也不同,浮動收益較多,不能統一比較。總體上來說,金融產品的風險與收益是成正比的,投資者需要謹慎對待每個項目。
C. 陽光私募和信託的區別有哪些
信託產品范圍可以非常廣,比如某個工程項目要融資,可以包裝成信託來融資,就是說要有好的信託項目,可以通過信託來融資。很多房地產信託基金就是這么來的。
陽光私募是通過信託來發行的,它只相當於信託項目是投資股市的項目,就是以前的私募基金,通過信託現在陽光化了。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可以給我留言。
D. 私募基金和信託的區別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信託是一種法律安排,在這種法律安排下,你(委託人)把財產所有權交給別人(受託人),他運營這個財產,並把運營收益交給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於受託人如何運營,取決於信託所依據的法律,以及信託法律文件里的約定。而基金是一種投資安排,也就是說一群人(可以是少數幾個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眾)把錢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資並享受收益。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種選擇,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夥企業,也有可能是信託。由上述分析可見,信託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資者(信託的委託人)把錢集中起來,通過信託法律安排交給信託公司(信託的受託人)投資運營,投資收益根據比例分配回投資者本人(信託的受益人)。這種為了投資的信託安排通常稱為「單位信託」。在上述交集之外,信託(傳統上,在國外而言)還可以起到投資之外的其他目的,比如族財產傳承、晚輩生活資金提供(著名例子之一是希特勒在奧地利學習美術期間,生活費用來自家族某位長輩投資的中投在線)。而基金除了信託模式,國際上常見的還包括公司形式(即錢全部投到xxx投資公司里,投資者是xxx投資公司股東,根據所持股權的等級與份額享受投資回報)、合夥形式(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用的比較多)等。
具體來看,可從以下六方面區分: 1、在安全性方面 信託產品的安全性高於基金,風險較低。 2、投資渠道方面
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目前數股票和債券居多,但也包含其他投資渠道範圍。 3、法律方面
兩者適用的法律有差別。 4、監管方面
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批准,運行中受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而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募集無需銀監會的批准,但需要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在運行中接受銀監部門的監管;
5、資金募集方面就信託而言,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異地推介集合信託計劃的,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
6、投資流動性方面
開放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的回贖和轉讓都沒有大的限制,封閉式基金,通常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動性也較強(但轉讓時通常折價較高)。而對於信託計劃,在信託期限屆滿之前,不得回贖,但可以依法轉讓,流動性較差。
E. 信託,資管和私募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資管產品與信託產品的區別:
相同點:
1.必須報備監管部門,信託是銀監會監管,資管計劃是證監會監管;
2.資金監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嚴格規定;
3.認購方式相同,項目合同、說明書等類似;
4.本質相同通道不同,都屬於投融資平台,都可以橫涉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產業市場等多個領域;
F. 3分鍾看懂信託和私募基金的區別
信託和私募基金有如下六點不同:
1、概念不同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
信託: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是由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移轉或設定於管理人,使管理人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為管理或處分財產。
2、風險承擔能力不同
信託公司都由一定規模的真實的資本金組成,信託的管理辦法規定,對於未能履行受託人義務而給受益人造成損害的要用自有資金進行賠償,且信託公司也確實有一定的賠償能力,私募基金就很難說了。
3、操作過程不同
在操作過程中,信託設立後它是一個固定的信託池,這些信託資金沒有放大的功能,但有些私募基金就不同了,可能它自己原來只有100萬,向投資人承諾有10%的收益後就可以獲得1000萬,再拿著1000萬的資金去找1個億、10個億,通過這種方式它可以無限放大。
4、資金用途不同
私募基金的資金主要運用於證券市場,而信託資金運用的范圍更廣一些,在國外是一種非常成熟的金融方式
5、產品期限不同
私募基金針對的是一些短期閑置資金,而信託計劃的運行期一般較長,一般至少要一年。
6、契約關系不同。
私募基金通過基金契約或基金章程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對所有的投資者應一視同仁,而資金信託則通過合同來聯系當事人雙方的關系,需與每一位委託人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如委託期限、相關費用,盈虧責任等。
G. 信託產品是什麼 信託和私募有什麼區別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信託是一項源自國外的古老制度安排,創設了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核心是法律認可的財產獨立和破產隔離。
在我國,可以發行信託產品的,有且僅有68家持牌信託公司。信託產品按照委託人的人數可以分為單一信託(一個委託人)、集合信託計劃(兩個以上委託人);按照信託財產的類型,可以分為資金信託、財產信託、財產權信託等;按照投資領域,可以劃分為房地產類、基礎設施類、工商企業類、證券投資類等領域。
信託產品在我國依據的主要規范框架是《信託法》、《信託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及銀監會的各類規范性文件、通知、窗口指導意見。信託產品需要遵守的人數限制、合格投資者標准、投資限制等不展開說了,比較多且雜。值得一提的是,雖然監管嚴格,限制多多,但信託公司是具備發放貸款的資格的。
信託和私募的區別有:
最明顯的區別——產品管理人
信託產品的管理人是信託公司,私募產品的管理人事私募投資公司。這是兩類產品最本質的區別。當然,私募產品有的時候會以很多形式出現,比如過去大家耳熟能詳的陽光私募,這類產品由於通過信託平台募集,所以有些產品的名稱中會帶有信託字樣,但它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資公司;另外就是一些有限合夥私募,它們可能會以券商資管產品或是單一資金信託的形式出現,但券商和信託公司在這里也只起到通道作用,產品的管理人還是私募投資公司。
所以,不管私募產品以何種名稱,何種形式出現,只要找到管理人那一欄,看看到底是信託公司還是私募投資公司,投資者就很容易區分出二者。
最容易混淆之處——產品投資方向
集合信託產品基本都是投資實體經濟項目,這一設計特點多年未變。但近幾年市場中也涌現出一批以有限合夥形式投資實體經濟項目的私募產品。從產品投資方向層面來看,很容易將它們和信託產品混淆。但這類私募產品與信託產品也有較為明顯的區別:
1、管理人不同。信託產品的管理人是信託公司,有限合夥私募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資公司。
2、投資門檻不同。信託產品的投資門檻一般在100萬~300萬,而有限合夥私募的投資門檻一般在100萬以下。
3、預期收益率不同。在相似投資期限條件下,有限合夥私募產品的預期收益率比信託較高。
除了有限合夥私募產品在產品投資方向層面與信託產品有較大重合之處,其他私募產品均與信託產品有較為明顯的差別,投資者可以很容易區分。舉例來說,陽光私募的投資方向為股票市場;PE/VC私募投資方向雖然也是實體企業,但其融資主體主要為機構投資者,普通投資人無緣參與。
H. 私募和信託什麼區別
1、概念不同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
信託: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是由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移轉或設定於管理人,使管理人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為管理或處分財產。
2、風險承擔能力不同
一般來說信託公司都由一定規模的真實的資本金組成,信託的管理辦法規定,對於未能履行受託人義務而給受益人造成損害的要用自有資金進行賠償,且信託公司也確實有一定的賠償能力,私募基金就很難說了。
3、操作過程不同
在操作過程中,信託設立後它是一個固定的信託池,這些信託資金沒有放大的功能,但有些私募基金就不同了,可能它自己原來只有100萬,向投資人承諾有10%的收益後就可以獲得1000萬,再拿著1000萬的資金去找1個億、10個億,通過這種方式它可以無限放大。
4、資金用途不同
私募基金的資金主要運用於證券市場,而信託資金運用的范圍更廣一些,在國外是一種非常成熟的金融方式
5、產品期限不同
私募基金針對的是一些短期閑置資金,而信託計劃的運行期一般較長,一般至少要一年。
6、契約關系不同。
私募基金通過基金契約或基金章程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對所有的投資者應一視同仁,而資金信託則通過合同來聯系當事人雙方的關系,需與每一位委託人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如委託期限、相關費用,盈虧責任等。
I. 陽光私募和信託的區別
首先,我理解您的題目為陽光私募產品和信託產品的區別,因為陽光私募是一種資金募集方式,信託是一種財富管理的方式,兩者不具有可比性。
其次,陽光私募產品,又稱為證券投資類信託產品,是通過信託公司發行的,一般投資於二級市場股票和基金的、面向特定人群募集資金的金融產品。從定義來看,陽光私募是信託的一種類型,除此之外,信託類型還包括融資型信託,比如股權信託、房地產信託、基礎建設信託、藝術品信託;事務管理類信託,如消費信託、養老信託、家族信託等。
我們以陽光私募產品與融資型信託產品進行比較為例,其區別主要有:
1、資金投向不同。陽光私募產品投資於二級市場的股票和基金,融資型信託產品投資於一級市場的股權,或者以債權的形式直接投資於企業;
2、收益不同。前者收益不確定,受二級市場整體表現以及管理人投資能力的影響,甚至會出現本金虧損,後者屬於類固定收益產品,到期獲得一個相對確定的收益。
3、風險控制措施不同。前者主要依據管理人對市場的研究和對倉位的控制,部分結構的產品還通過劣後級的資金投入來保障優秀級投資的本金和收益,後者主要通過融資方提供的抵質押物來控制風險,與抵質押物的價值、流動性息息相關。
4、信息透明度不同。前者一般能夠在網站查詢產品凈值,頻率一般為一個月或者一個星期一次,後者很難查看凈值情況。
5、流動性不同。
(1)追加。前者在開放日可以申請追加,一般為一個月一次,後者募集結束後不能追加。
(2)贖回。前者過了封閉期或者半封閉期後(封閉期一般為1年,半封閉期一般為6個月),投資者隨時可以申請贖回(有些產品在半封閉期和 封閉期之間需要有一定的贖回費,過了封閉期一般都是免費贖回),後者平時分配收益,到期一次性分配本金,或者平時不分配收益,到期一次性分配本金和收益,中間基本沒有流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