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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安信信託產品

發布時間: 2021-03-19 13:39:18

Ⅰ 最近我買了安信信託的產品,最近看到他們投資股票跌得很兇,這會影響到我的產品收益嗎

安信是用自有資本投的那隻股票,即使虧損也是虧自有資金,不會影響到客戶資金的,像你買的安信信託產品都是專戶管理,有對應的底層資產,只要對應的交易對手不出現問題,對於你的產品就不會有任何影響的

Ⅱ 安信信託怎麼樣,有哪些理財產品,投資收益如何

安信信託真實可靠。安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信託或公司)是中國第一批股份制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3、公司第一大股東上海國之傑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於2008年6月24日質押給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瀋河支行的公司流通股40000 0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8.8%)。

Ⅲ 安信信託產品怎麼樣有知道了解的嗎。。。。

還是不錯的,它在國內是最早的一批金融類上市公司,也是目前國內僅有的兩家上市信託公司之一,回報也是很可觀的,屬於穩健型~

Ⅳ 安信信託的收益怎麼樣

信託產品的收益和風險性成正比的,一般收益10%左右的產品,安全性還是比較高的。要看產品,而不是信託公司本身

Ⅳ 安信信託理財產品收益率

收益率和別的信託公司相比並不會差。固定收益7-8%年化。

Ⅵ 湖南高速集團買信託產品出問題,打官司卻敗訴,敗訴的原因是什麼

回湖南高速集團買信託產品出問題,打官司卻敗訴,敗訴的原因是什麼?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也就是說湖南高院這個判決之後,雙方不服的就不能再上訴了,但是後面還有個再審程序,不過這個程序就比較難了,除非有重大錯誤。像這個判決,估計很可能就是最終結果,也就是說湖南高速這個錢,90%以上的概率,是要不回來了。

那麼這個事,可不光是湖南高速一家倒霉,這個判決有著重要的司法意義,他為現在正在進行當中的,還有以後所有的同類事件都打了個模板,而且這個絕對不光是法院的表態,相關監管部門也多次表態。銀保監會的相關領導,對於信託產品對付問題的表態用了12個字,一單一策,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對於有的信託公司出具兜底函,監管態度一直是非常明確的,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違規行為,因為這不符合信託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徵,也違背了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履職的基本要求。所以此次湖南高院,必然是跟監管溝通之後,才做出的改判。所以雖然不合理但卻合法,有著積極的引導作用。

湖南高速的背景其實並不弱,他是湖南省交通廳下屬的事業單位,湖南高速集團財務公司相當於湖南高速集團的內部銀行,可謂是掌上明珠,這次也是動用了全集團的資源,甚至是全湖南的資源,在打這場官司。但最後還是敗訴了,可見此次從監管到司法的態度之堅決,那麼一個這么大的事業單位都要不回錢了,普通的投資者還能要回錢嗎?

所以,小編建議買信託的投資者可長點心吧,未來信託這塊,可能會出大問題,不要再對剛性兌付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無論信託公司告訴你兜底,還是他找的擔保方承擔兜底責任,一概全都不能相信。買者自負之前是監管的精神,現在已經變成了司法精神。以後恐怕一審你都不過去。打官司也是輸。還白白承擔訴訟費用。信託雖然暴雷的概率要比P2P小得多,甚至風險只是P2P的十分之一都不到,但是他的殺傷力極強,因為起購門檻高,動輒就是100萬,300萬,很多家庭甚至把一輩子的積蓄都壓在了一個信託一隻產品上,那麼即便他有10%的概率收不回來,你也是無法承受的。所以千萬千萬要小心,最好的辦法就是什麼信託都不投。

固收是個火葯桶,他會一層一層的爆炸,最外面那層就是P2P,已經炸過一輪了,這東西自然也是遵循買者自負的原則,而且基本都刑事立案,即便人抓到了,也攥不出多少錢了,投資者也只能自認倒霉。第二層就是信託了,信託資產很多也都是垃圾債性質的,你想想他給那麼高的收益,一定是做不了貸款,也發不了債的資產,才會去搞信託,承擔高成本,否則有5-6%的錢不借,為啥要借10%以上的錢,那麼自然他資產質量肯定不如債券。前幾年經濟擴張,再加上金融擴張,信託行業風生水起掩蓋了很多問題,並不是他能夠還錢,而是很多信託都是借新還舊,通過資金池的滾動在遮遮掩掩,現在要控制信託規模,那麼他資產質量不足的問題,馬上就會暴露出來。後面很快你就能看到,很多信託暴雷的新聞了。有這個判決在,以後投資者,也就再也別想打官司的事了,即使去告,也是白白承擔訴訟費用。

趕緊告訴你的父母家人,不光是信託,以後買任何理財產品,也千萬別相信,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息承諾,可以說除了存款產品之外,其他的保本保息都是違規的。最後自然也就在法律上無效。那有人說,這些孫子騙人,難道沒人管嗎?肯定有人管,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都是少不了的,讓他們丟掉工作,甚至蹲監獄,但問題是,處罰了他,你的錢也回不來了。就像當時P2P一樣,大家都以為大機構不會有風險,說大平台沒事,結果大家都看到了。投資需謹慎。

Ⅶ 安信信託,是怎麼回事。信託是保證每月有收益嗎

信託起點是比較高的,一般說事100萬起,但事實上是300萬才能做呢,而且也有風險,不是很透明,還是選一款適合自己的產品比較好

Ⅷ 安信信託產品口碑怎麼樣

安信信託口碑不錯的。目前項目貌似也沒有出什麼大問題。但是其實力也就是一般。

Ⅸ 購買安信信託產品被挪用,可以要求賠償嗎

兌不兌付跟重不重組沒有關系。

兌不兌付,主要看你買的信託計劃底層資產是啥樣的。

一、如果底層資產的本金和收益沒問題,現金流沒有問題,就可以兌付。重不重組都能兌付,誰來重組都能兌付。

二、如果底層資產出現了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影響到了信託計劃的兌付,那麼分兩種情況

1、受託人(安信信託)充分履行了受託責任,履行了「適當性義務」。那就沒辦法,你只能等底層資產的現金流。因為《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資管新規》……都規定信託公司自有資金與信託財產相互獨立,信託公司對其發行的信託產品不得保底、不得進行剛性兌付。

*適當性義務是指 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確保金融消費者能夠在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的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並承受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2、受託人沒有充分履行受託責任或「適當性義務」,那麼,根據《九民紀要》第74條: 金融產品發行人、銷售者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過程中遭受損失的,金融消費者既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還可以根據《民法總則》第167條的規定,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銷售者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請求賠償的前提是,你可以證明受託人沒有充分履行適當性義務。你能嗎??

雖然《九民紀要》還規定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金融消費者需要對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遭受的損失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賣方機構對其是否履行了適當性義務承擔舉證責任。賣方機構不能提供其已經建立了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風險評估及相應管理制度、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測試、向金融消費者告知產品(或者服務)的收益和主要風險因素等相關證據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實際上,現在大多數信託公司,對這些制度、認知、雙錄、測試、披露等等更偏形式化的「適當性義務」都履行得挺好的,想找出破綻不容易。

但是,真正關繫到項目能否兌付、且能由受託人主觀決定的,是受託人對底層資產是否充分盡調和篩選。對於這一部分的義務,投資人能不能請求賠償我不清楚,但是觸發兌付風險後投資人肯定很難查明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