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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股票代客理財合同文本

發布時間: 2021-03-17 13:37:41

1. 炒股委託書面協議,保證甲方保賺不賠,虧了乙方全賠,這樣的協議受不受法律保護

委託炒股在大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且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2. 一般代客理財的話收取對方盈利的幾成比較合理

這個看盈利多少,雙方風險承擔怎麼樣,這個都是協商的。沒有固定的比例。金主承擔風險,操盤手不承擔風險,肯定是金主多拿,操盤手少拿,如果是操盤手和金主一起承擔風險,應該是差不多,如果是操盤手保底,金不承擔風險,應該是操盤手多拿,金主少拿。希望採納。

3. 非法代客理財炒股

依照我國現有的有關法律規定,代客炒股理財可以通過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以公募的方式進行,或者通過投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研發的理財產品操作。
如果是其他的機構或者個人代客炒股(無從業資質),雖然可能(或可以)簽訂合同,但這種合同不是我國《合同法》中所規定的規范的信託合同或者委託合同。因此,雖然不能說這種私自代客理財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但目前在我國,這種做法至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雙方或一方因此遭遇投資損失,將很難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個人感覺你以個人形式代客理財造成了客戶賬戶浮虧出現,還要具體看你們當初的約定,如果有明確地約定(虧損由你全部或部分承擔),那你就要彌補由此造成的損失;如果沒有事先書面或口頭約定,那此損失就要有對方自我承受。
另外,從你所描述的情況看,你很不成熟(恕我直言,請勿惱!),事前,你並沒有就股票操作的風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加以特定的限制,也沒有在盤前制定操盤計劃和盤中止損,在你有保證金的情況下,為什麼不在你的保證金達到一定標准時止損出局呢?請吸取教訓,別再犯如此低級的錯誤。
附加一句,如果你沒有以書面或口頭等形式說明損失的彌補問題,那隻有對方自己承擔,即使訴訟法律,對方也很難得到賠償的(但不一定你就會心安理得的)。

4. 現貨投資中,如果和客戶簽訂了代客理財協議或者合同,然後動用客戶賬戶幫客戶操作,這個是否合法

在代理商和客戶的角度來說如果雙方是知情的那麼是合法的。但是在代理商和會員單位或交易所之間來說則是明令禁止的,一般代理商和會員或交易所的合同上面都有寫明嚴禁代客理財。但總的來說只要不產生客訴那麼就沒有什麼問題。

5. 作為證券公司的員工與客戶簽訂代客理財炒股合同受不受法律保護此合同是否為無效合同

這屬於委託協議,並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是有效的。

6. 期貨代客理財協議合同合法嗎

只能說目前沒有明文法律禁止這塊 只要雙方簽訂合同,都認可的話一般都會有效,但是說要有很強的效力的話很難達到 基本靠雙方的信任

7. 法律問題,個人與個人簽的代客理財協議合法嗎

1、《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並加入一家有從業資格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後,方可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任何人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或者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但是未在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工作的,不得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2、《證券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4、《證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第一百六十九條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第一百七十一條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上述《股票投資委託協議》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關於「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及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得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等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對於無效協議造成的損失,應當按照合同雙方的過錯來承擔。

8. 代客理財合同能分享一下嗎

待客理財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合同是不具備法律效應的,還是謹慎一點為好。

9. 自然人之間簽訂的代客理財合同有效嗎

有效,本來就是私人之間的合作關系,約定好了,按合同執行就行。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