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債權讓與生效應滿足哪些條件
讓與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才能有效:第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讓與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讓與的基本前提。
第二,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債權讓與是讓與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因而必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第三,讓與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債權讓與的法律效果主要是讓與人應將讓與的債權移轉於受讓人,因此,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第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讓與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貳』 債權轉讓的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各是怎樣的
一、債權轉讓的對內效力
第一,債權由轉讓人(原債權人)轉移給受讓人,轉讓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受讓人取代其成為債的關系的當事人,即新的債權人。
第二,轉讓人向受讓人轉移債權時,依附於主債權的從屬權利也一並轉移,但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關系除外。依附於主債權的從屬權利是指包括債的或其他從屬權利,如權、定金、留置、等擔保債權;從屬債權未付利息請求權;債不履行時的違約金及賠償損失請求權等。但是,專屬於債權人的權利如合同的解除權是不能隨主債權轉移而轉移的。因為解除權關繫到合同的存廢,與原債權人不可分離,不能當然地轉移給受讓人。
第三,轉讓人向受讓人轉讓債權時,應將行使債權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證據提供給對方,並應告之有關主張債權所必要的一切情況。轉讓人佔有的抵押擔保財產,還應在債權轉移生效時交付給對方。行使債權所必要的法律文件
第四,轉讓人對受讓人有擔保義務。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這種保證通常稱為權利瑕疵擔保。
二、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
第一,債權轉讓應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我國法律規定,沒有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不產生法律效力。通知由原債權人即轉讓人作出,應以到達相對人即債務人為生效要件。在連帶債務的情形中,雖然連帶債務對於債權人視為同一債務,但各債務人負擔各自以全部給付為內容的獨立債務。因此,原債權人必須通知全體債務人。
第二,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轉讓人與債務人因債務轉讓而完全脫離關系。轉讓人不得再向債權人請求給付債務。如果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則不構成合同的履行,更不應使合同終止。如果債務人向原債權人履行,造成對受讓人的損害,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因原債權人接受此種履行,已構成不當得利,受讓人和債務人均可要求其返還。
第三,債務人在合同轉讓時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我國法律規定: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權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就受讓人與債務人的關系而言,債權轉讓使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新的債權人。其享有與原債權人同樣的債權,可以請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受讓人既然是自轉讓人處承受權利,他所取得的權利自然不得大於轉讓人。
『叄』 試述債權轉讓的效力
債權轉讓的效力是指原將其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其具體包括:
1、對內效力,即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轉讓合同的效力。對債權人與受讓人而言,債權轉讓的實現意味著債權讓與人退出了原債權債務關系,其在原債權債務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由受讓人承擔。
2、對外效力,即債權與對債務或第三人產生的效力。在達成轉讓協議後,並且通知債務人後,對債務人而言就確定了債權的歸屬。債務人便可依據通知清償債務。也可以根據通知履行抗辯權。例如:《合同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第83條規定:債務人接到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
『肆』 債權讓與的效力問題。
D,理由:
公司分立,分立的公司對原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連帶債權或債務!
分立公司對債權債務的約定協議對內有效,但對外沒有對抗力,因此,如果是對外債務,債權人可以找分立後的任何一公司;如果是對外的債權,債務人丁可以選擇償還給乙或丙!
『伍』 債權讓與合同的有效要件是什麼
債權讓與的構成要件
1.須存在有效的債權。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
①基於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
②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
③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
④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例如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低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
『陸』 債權讓與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如何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柒』 債權讓與通知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本條規定的核心內容是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法定條件。因此,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具體表現為:首先,債權轉讓通知使債務人知悉了債權人轉讓債權事實;其次,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解除,債務人不再向原債權人承擔履行義務;第三,債務人得向新債權人履行債務,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最後,受讓人享有與債權相關的從權利。所以,債權人轉讓債權的通知是債權轉讓協議實現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