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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不同行業的債券申報標准

發布時間: 2021-06-13 17:06:59

❶ 別除權與債權申報需要哪些條件

一、債權申報所需提交的資料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1、《債權申報表》
按照《債權申報表》(後附)的要求填寫申報的債權金額、有無擔保、有無訴訟、裁定或裁決以及債權形成基本情況等事項。
在「債權形成基本情況」一欄中可以詳細說明: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連帶權利人、連帶義務人等的具體情況及債權的發生、變更、擔保及保證、轉移、履行、抵銷、清償或部分清償、訴訟、仲裁、調解、保全、執行的時間和發生數額(包括債權原始數額、余額、各種利息、罰息、違約金、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執行費等構成事項)等全部情況。
機構債權,須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個人債權,須由債權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
2、證明債權申報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1)機構債權人須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和社團法人登記證書等原件(核對後歸還)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及騎縫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如發生單位名稱變更或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必須提交變更的法律文件和證明文件。
(2)個人債權人須提交的材料:債權人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核對後歸還)及復印件。
(3)委託代理申報還須提交的材料:機構債權人委託代理申報的,還須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核對後歸還)及復印件;個人債權人委託他人申報的,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核對後歸還)及復印件。
3、證明債權發生事實及其數額的材料
(1)各類合同書等債權原始材料及票據、轉賬單、對賬單等原始履行憑證原件(核對後歸還)和復印件;
(2)債權如有擔保的,還須提交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等相關合同及相關的登記證件(包括但不限於他項權利證)等擔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對後歸還)和復印件;
(3)債權的發生及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債權轉移、債務承擔、合同轉讓、債權債務重組、抵銷、清償)等原始材料原件(核對後歸還)和復印件;
(4)債權如涉及訴訟、仲裁、調解、保全、執行,則須提交訴訟、仲裁、調解、保全、執行有關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已經判決正在執行或正在進行中的案件的起訴書、仲裁申請書、訴訟保全申請書、保全裁定書、生效判決書、調解書、裁決書、執行申請書、法院執行裁定書、法院執行案件通知書等)原件(核對後歸還)及復印件;
(5)債權人主張債權的相關證明資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6)能夠證明債權發生、變更、存續、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及其金額等情況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對後歸還)及復印件。
4、債權人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提交資料時的有關注意事項
1、債權人提交的申報材料,原件一份,核對後退還;與原件核對相符的復印件均需一式四份。對於債權人提交的復印件,債權人為機構的,在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及騎縫章;債權人為自然人的,由債權人本人或代理人在復印件上簽字。
2、提供材料紙張統一為復印紙A4型。
3、申報債權時,一定要詳細填寫債權人准確的通訊地址、郵編、聯系人、電話(固定及行動電話)及委託代理手續。

❷ 破產債權申報范圍包括哪些

破產債權申報的范圍有哪些?

債權申報的范圍

1一般規定。

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2)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託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於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至於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於債權人;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②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③無證據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井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2特別情形。


(1)職工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為我國破產法上的職工債權。職工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利息請求權。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利息,隨本金一同申報。
(3)待定債權。叉稱「或然債權」,是指其效力有待確定的債權,包括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這些債權可以申報,但必須說明其待定的狀況。
(4)連帶債權。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5)連帶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除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外,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
(6)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在連帶債務人之一破產時,其債權人享有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的權利。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其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7)待履行合同相對人的賠償請求權。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第18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8)善意受託人的請求權.債務人是委託合同的委託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託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託事務的,受託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9)票據付款人的請求權。破產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債權申報是集體清償程序中的必備制度
債權申報是不確定多數債權人集體清償程序中的一項必備制度,破產程序、清算程序等集體清償程序中都存在債權申報問題。只有通過債權的申報,才能夠確定有權參加清償的債權人范圍,確定不同債權人間的清償順序,做到對多數債權人的有序公平清償。債權的個別清償程序如訴訟執行程序,因債權人不受他人因素制約,故不存在債權申報問題。

債權的集體或個別清償程序,區別僅是債權實現的程序不同,而程序問題是不影響當事人實體性權利的,即使是集體清償程序中的特殊制度,如債權申報,其實施也不應影響債權人的實體受償權利。據此,破產程序中的債權申報期限不應具有除斥期間的效力。債權人未在法定或法院指定的申報期間內申報債權,仍可以在實體問題最終集體解決之前,即程序進展到實體權利無實現程序之前補充申報,這也是世界各國破產法的通例。

淺談企業破產債權申報

企業改制中,越來越多的開始採用破產這種方式。越來越多的企業破產了,針對破產,作為債權人的信用社該怎麼辦?應當積極申報債權。

一、申報的時間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破產法(試行)》第9條的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司法實踐中,信用社作為債權人,債權額一般佔有相當大的比例,因此法院一般都要向信用社發出申報債權的書面通知即「債權申報通知書」,根據上述規定,信用社申報債權的期限為收到通知後30日內。
同時應當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當法院無意或者有意而未通知信用社時,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擔保人破產的消息後,必須及時查閱刊登在本市、本省報紙上的債權申報公告或者親自到法院詢問,然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即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

二、申報需要提供的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信用社申報債權需要向清算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3、授權委託書;
4、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
5、借款借據、借款合同、判決書、裁定書;
6、債權申報書。
其中債權申報書應當寫明借款的經過、判決執行情況、目前拖欠本息費用情況等事項。
三、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企業破產中,還有另外重點需要引起注意:
(一)對於經法院執行裁定已經抵償給信用社的財產,信用社要及時向法院及清算組說明情況,要求取回屬於信用社的財產,不再列入破產財產;對於此種情況,信用社需要行使的是取回權, 而不需要另行申報債權。
(二)對於設定抵(質)押的貸款,企業破產的,信用社仍需申報債權,要求行使優先受償權,而不能認為抵(質)押貸款沒有風險而不申報,不申報的仍然將被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❸ 企業破產債權申報需要的證據,債權申報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企業破產債權申報需要的證據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供如下證據:
1、債權證明。即證明債權的真實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據、法院判決等。
2、身份證明。債權人自己申報的應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
3、擔保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訴訟的,應予駁回。其起訴不具有債權申報的效力。
二、企業破產債權申報要注意哪些問題
1、債權登記造冊
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並編制債權表。債權表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登記造冊時,應當對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予以分別登記。
2、債權核查確認
依照以上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申報的債權,必須經債權人會議核查無異議和人民法院裁定確認,方為確定。原則上只有債權被確定的債權人,才能夠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和接受破產分配。
3、查閱和異議
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❹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要進行債權申報的有哪些

  1. 職工債權不必申報

2.稅收債權、社會保障債權以及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均需依法申報。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4.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5.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報債權。

6.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7.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8.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同時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9.管理人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10.委託合同

參考:http://www.dongao.com/zckjs/jjf/201501/215352.shtml

❺ 破產債權申報的類別有哪些

您好,
一、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二、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三、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四、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❻ 企業破產債權申報要滿足哪些要求,申報的期限是多久

您好:
一、企業破產債權申報要滿足哪些要求
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
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2、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託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於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至於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於債權人;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二、企業破產債權申報的期限是多久
債權申報期限是允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其債權的固定期間。限定債權申報期間,對於破產程序及時、順利地進行是必要的。因為,只有在債權人人數和債權數額業已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召開債權人會議和進行清算分配。
對債權申報期限的立法體例,有法定主義和法院酌定主義兩種。我國新破產法對債權申報期限實行法定范圍內的法院酌定主義,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該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參加破產程序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