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券發行保薦人和為債券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的區別
二者是完全不同的角色。
1、債券發行的保薦人主要承擔主承銷商的角色,負責債券的銷售(一般是包銷),以及核實發債人的信息披露,也經常擔任債券受託管理人,但對於債券的償付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2、債券發行的擔保機構主要為債券償付提供擔保,需要承擔債券還本付息的連帶責任。
2. 企業發行債券的成本包括哪些
1、發行利率:
按年付息,票面利率受期限品種、主體資質、信用評級、增信措施等影響差異較大。實際發行利率水平視發行時市場情況而定
2、中介機構費用
保薦費:公司債券實行保薦制,需支付保薦費用
承銷費用:發行人支付給主承銷商的承銷牽頭費和支付給承銷團所有成員的承銷傭金
受託管理費用:公司債需聘請債券受託管理人,目前要求由保薦人擔任
評級公司評級費: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徵信局要求,需評級公司出具評級報告
律師事務所費用:需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會計師事務所費用:由於不需要出具特殊的報告,一般不額外增加費用
3、其他費用
登記託管費:公司債券發行和存續期內,發行人需支付登記託管和兌息手續費,具體數額根據發行規模確定,由中證登收取
發行推介費:發行推介費用包括發行的初步詢價和路演推介所產生的費用,費用因路演的范圍和規模而異,IPO的發行推介費用一般為100-300萬元,但考慮到債券路演通常范圍和規模較小,因此費用會相對較低,大約為50萬元(也有部分債券發行時不採用路演推介的方式,則此項費用為零)
信息披露:包括刊登募集說明書摘要及發行公告、網上路演公告、利率確定公告、上市公告書等費用
宣傳費用(可選):包括發行儀式、上市儀式費用;紀念品費用;總結會等費用
對一個5年期債券而言,除利息費用外,中介機構費用以及其它費用約增加年融資成本0.3-0.4%
3. 新國九條指什麼
一、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制定完善中小投資者分類標准。根據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制定並公開中小投資者分類標准及依據,並進行動態評估和調整。進一步規范不同層次市場及交易品種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安排,明確適合投資者參與的范圍和方式。
科學劃分風險等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中介機構應當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進行評估並劃分風險等級。推薦與投資者風險承受和識別能力相適應的產品或者服務,向投資者充分說明可能影響其權利的信息,不得誤導、欺詐客戶。
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和市場服務規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中介機構應當建立執業規范和內部問責機制,銷售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託從事交易;明確提示投資者如實提供資料信息,對收集的個人信息要嚴格保密、確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並強化監管,違反適當性管理規定給中小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二、優化投資回報機制
引導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強持續回報能力。上市公司應當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動積極回報投資者。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資或者並購重組攤薄即期回報的,應當承諾並兌現填補回報的具體措施。
完善利潤分配製度。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利潤分配政策尤其是現金分紅政策的具體安排和承諾。對不履行分紅承諾的上市公司,要記入誠信檔案,未達到整改要求的不得進行再融資。獨立董事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當對利潤分配政策是否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發表明確意見。
建立多元化投資回報體系。完善股份回購制度,引導上市公司承諾在出現股價低於每股凈資產等情形時回購股份。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豐富股利分配方式。對現金分紅持續穩定的上市公司,在監管政策上給予扶持。制定差異化的分紅引導政策。完善除權除息制度安排。
發展服務中小投資者的專業化中介機構。鼓勵開發適合中小投資者的產品。鼓勵中小投資者通過機構投資者參與市場。基金管理人應當切實履行分紅承諾,並努力創造良好投資回報。鼓勵基金管理費率結構及水平多樣化,形成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一致的費用模式。
三、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
增強信息披露的針對性。有關主體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對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內容做到簡明易懂,充分揭示風險,方便中小投資者查閱。健全內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強化董事會秘書等相關人員職責。制定自願性和簡明化的信息披露規則。
提高市場透明度。對顯著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信息,交易場所和有關主體要及時履行報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風險的義務。建立統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健全跨市場交易產品及突發事件信息披露機制。健全信息披露異常情形問責機制,加大對上市公司發生敏感事件時信息披露的動態監管力度。
切實履行信息披露職責。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信息前,不得非法對他人提供相關信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諾須具體可操作,特別是應當就賠償或者補償責任作出明確承諾並切實履行。上市公司應當明確接受投資者問詢的時間和方式,健全輿論反應機制。
四、健全中小投資者投票機制
完善中小投資者投票等機制。引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全面採用網路投票方式。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上市公司不得對徵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完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第三方見證制度。研究完善中小投資者提出罷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自律組織應當健全獨立董事備案和履職評價制度。
建立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機制。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並報送證券監管部門。
保障中小投資者依法行使權利。健全利益沖突迴避、杜絕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公平處理制度。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撓中小投資者行使合法權利,不得損害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健全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和受託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鼓勵中小投資者參加持有人大會。
五、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完善糾紛解決機制。上市公司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等應當承擔投資者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完善投訴處理機制並公開處理流程和辦理情況。證券監管部門要健全登記備案制度,將投訴處理情況作為衡量相關主體合規管理水平的依據。支持投資者與市場經營主體協商解決爭議或者達成和解協議。
發揮第三方機構作用。支持自律組織、市場機構獨立或者聯合依法開展證券期貨專業調解,為中小投資者提供免費服務。開展證券期貨仲裁服務,培養專業仲裁力量。建立調解與仲裁、訴訟的對接機制。
加強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配合司法機關完善相關侵權行為民事訴訟制度。優化中小投資者依法維權程序,降低維權成本。健全適應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民事侵權賠償特點的救濟維權工作機制。推動完善破產清償中保護投資者的措施。
六、健全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
督促違規或者涉案當事人主動賠償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依法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及其他資產用於賠償中小投資者。招股說明書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責任主體須依法賠償投資者,中介機構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託管人等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風險應對機制。因違法違規而存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應當對退市風險作專項評估,並提出應對預案。研究建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償債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險機制,在有關責任保險中增加退市保險附加條款。健全證券中介機構職業保險制度。
完善風險救助機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現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計提的風險准備金完善自主救濟機制,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研究實行證券發行保薦質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違規風險准備金制度。探索建立證券期貨領域行政和解制度,開展行政和解試點。研究擴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使用范圍和來源。
七、加大監管和打擊力度
完善監管政策。證券監管部門應當把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貫穿監管工作始終,落實到各個環節。建立限售股股東減持計劃預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關股東不得轉讓股票。鼓勵限售股股東主動延長鎖定期。建立覆蓋全市場的誠信記錄資料庫,並實現部門之間共享。健全中小投資者查詢市場經營主體誠信狀況的機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堅決查處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上市公司不當更正盈利預測報告、未披露導致股價異動事項、先於指定媒體發布信息、以新聞發布替代應履行公告義務、編造或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以及進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行為。堅決打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轉移、侵佔上市公司資產。建立證券期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制度。
強化執法協作。各地區、各部門要統一認識,密切配合,嚴厲打擊各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及時糾正各類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建立侵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事件的快速反應和處置機制,制定和完善應對突發性群體事件預案,做好相關事件處理和維護穩定工作。證券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不斷強化執法協作,完善工作機制,加大提前介入力度。
八、強化中小投資者教育
加大普及證券期貨知識力度。將投資者教育逐步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先行試點。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引導和宣傳教育功能。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承擔各項產品和服務的投資者教育義務,保障費用支出和人員配備,將投資者教育納入各業務環節。
提高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自律組織應當強化投資者教育功能,健全會員投資者教育服務自律規則。中小投資者應當樹立理性投資意識,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養成良好投資習慣,不聽信傳言,不盲目跟風,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九、完善投資者保護組織體系
構建綜合保護體系。證券監管部門、自律組織以及市場經營主體應當健全組織機構和工作制度,加大資源投入,完善基礎設施,暢通與中小投資者的溝通渠道。證券監管部門建立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檢查制度與評估評價體系,並將其作為日常監管和行政許可申請審核的重要依據。
完善組織體系。探索建立中小投資者自律組織和公益性維權組織,向中小投資者提供救濟援助,豐富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維權內容和方式。充分發揮證券期貨專業律師的作用,鼓勵和支持律師為中小投資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
優化政策環境。證券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水平。上市公司國有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行使權利,支持市場經營主體履行法定義務。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未公開信息的,應當遵循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有關部門要完善數據採集發布工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形成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協調溝通機制。強化國際監管合作與交流,實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跨境監管和保護。
4. 定向股權和私募債券募集的定義!!!
定向股權眾籌一場顛覆性的革命
眾籌是個外來品,翻譯自國外crowdfunding一詞,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眾籌是一種採用團購+預購的形式,向網友募集項目資金的模式。它由發起人、跟投人、平台構成,利用互聯網和SNS傳播的特性,讓小企業、藝術家或個人對公眾展示他們的創意,爭取大家的關注和支持,進而獲得所需要的資金援助。
眾籌具有低門檻、多樣性、依靠大眾力量、注重創意的特徵,是指一種向群眾募資,以支持發起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曾有研究報告指出了全球總募集資金的90%都集中在歐美市場,世界銀行報告更預測2025年總金額將突破960億美元,亞洲將佔比將大幅成長。目前在全世界范圍內,有眾多眾籌平台,下面就列舉出其中較知名、具有代表性的十個眾籌平台。
1、Kickstarter:最大最知名
Kickstarter,創建於2009年,是全球范圍內最大最致命的眾籌平台。平台運作方式簡單卻有效:用戶一方是有新創意、渴望進行創作和創造的人;另一方則是願意出錢、幫助他們實現創造性想法的人,然後見證新發明、新創作、新產品的出現。Kickstarter最大特點是這是一個純大眾化的慈善網站。任何人都可以在無需手續費用的情況下,捐贈自己有意向的項目,門檻低到了不能再低。
2、點名時間:國內首個眾籌平台
點名時間成立於2011年5月,被稱為中國的kickstarter,目前已經有70餘個項目通過這個平台獲得了目標金額的集資。點名時間支持每一個創意,並認為每一個有創意的人,都是一個有趣的故事。
3、Crowdcube:首個股權眾籌平台
Crowdcube創立了企業經營者籌集資金的新模式,是一種以股票為基礎的籌集資金平台,也因此被英格蘭銀行描述為銀行業的顛覆者。在這個平台上,企業家們能夠繞過天使投資和銀行,直接從普通大眾獲得資金。而投資者,除了可以得到投資回報和與創業者進行交流之外,還可以成為他們所支持企業的股東。
4、人人投:中國證券業協會首批股權眾籌會員、專注實體店鋪
人人投是以實體店為主的股權眾籌交易平台。針對的項目是身邊的特色店鋪為主,投資人主要是以草根投資者為主。全部人人投項目必須具備有2個店以上的實體連鎖體驗店,他們籌不僅是資金,更是為好項目保駕護航。
5、LuckyAnt:你身邊的眾籌
LuckyAn打破了常規的無限制眾籌,看準了眾籌的區域優勢,嘗試讓用戶支持他們所在區域的項目。網站每周推出一家本地企業,用戶通過向企業提供贊助而獲得相應的回報。
6、Gambitious:針對游戲的眾籌
荷蘭的Gambitious是一個針對游戲項目的眾籌平台,將游戲玩家與游戲開發商聯系在一起。通過Gambitious,游戲玩家可以向中意的電子游戲創意提供贊助,並在游戲發行前製造相關話題,也可以購買所支持游戲的股權。如果游戲開始盈利,投資者將參與分成。
7、RockThePost:眾籌+社交
RockThePost是眾籌和社交的實現,其將眾籌概念和社交網路整合在一起。在RockthePost,消費者可以創建網路社區,通過向這些企業提供資助、時間、建議或物質材料獲得回報。社區的用戶可以相互關注,分享所支持項目的詳細信息。
8、AppStori:應用程序的眾籌平台
從AppStori的名稱就可以看出該平台與App有解不開的關系。這是一個針對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的細分型眾籌及協同開發平台。AppStori的建立是為了滿足這缺醫少葯的市場需求,而使應用開發商和消費者在應用製作的早期階段進行合作。
9、ZAOZAO:面向亞洲設計師的眾籌
總部設在香港的創業公司ZaoZao致力打造一個幫助亞洲獨立設計師將自己的作品推向市場的平台。如今該平台已經成為亞洲第一個時尚用品眾籌平台。這些設計師可在網站上自建頁面、上傳設作品,不過並不能保證作品最終會出現在ZaoZao上,因為只有被認為是最佳的作品才會在網上展示。
10、ZIIBRA:玩音樂的眾籌平台
ZIIBRA總部設在華盛頓州西雅圖。ZIIBRA的理念是:。ZIIBRA告訴工藝背後的人的故事,並且構建工具與平台,既給那些熱愛音樂的創作人,更給那些希望支持創作人的投資人。網站允許藝術家上傳近期將要發布的歌曲,進行預售。
國外的眾籌平台起步較早,發展也較國內略勝一籌,我們不難發現,LuckyAnt開始了對眾籌區域的劃分,Gambitious針對的是游戲群體,RockThePost側重眾籌和社交的整合,AppStori做的是醫療APP的應用,ZAOZAO服務於亞洲獨立設計師,ZIIBRA和音樂攪在了一起。這些知名平台無一不是憑借定向的優勢享譽全球的。
一、關於可交換私募債券
(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談到可交換私募債券,不得不先闡述一下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1定義
2012年5月2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2012年5月2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
根據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指中小微型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
2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需滿足的條件
(1)發行人是中國境內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4)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試點期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人限於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未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業,暫不包括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
需要說明的是,目前監管機構亦鼓勵符合條件的新三板企業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如包括北京九恆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金碩信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重鋼機械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在內的很多家新三板企業均已完成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發行。
3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者人數限制
發行人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合格投資者發行私募債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每期私募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同時,在私募債券轉讓時,交易所將按照申報時間先後順序對私募債券轉讓進行確認,對導致私募債券投資者超過200人的轉讓不予確認。
4中小企業私募債登記結算機關
私募債券的登記和結算,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按其業務規則辦理。
5私募債備案及發行時間
交易所將對備案材料進行完備性核對。備案材料完備的,交易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接受備案通知書》。
發行人取得《接受備案通知書》後,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發行。逾期未發行的,應當重新備案。
6私募債投資者需符合的條件
(1)上海證券交易所
1)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合格機構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②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③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
④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
⑤經本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主體投資私募債券有限制性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2)合格個人投資者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條件:
①個人名下的各類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資產管理賬戶的資產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②具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投資經驗;
③理解並接受私募債券風險。
3)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參與本公司發行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
承銷商可參與其承銷私募債券的發行認購與轉讓。
(2)深圳證券交易所
1)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②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③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
④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
⑤經本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主體投資私募債券有限制性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2)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參與本公司發行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
承銷商可參與其承銷私募債券的發行認購與轉讓。
7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利弊
(1)有利之處
①中小企業私募債是一種較為高效便捷的融資方式。中小企業私募債在發行審核上率先實施「備案」制度,從交易所接受材料到獲取備案同意書的時間周期在10個工作日內。
②私募債規模占凈資產的比例未作限制,只要有認購人願意認購,籌資規模可按企業需要自主決定。
③在發行條款設置上,債券期限可以分為中短期(1~3年)、中長期(5~8年)、長期(10~15年)等。債券還可以設置附贖回權、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等期權條款,也可以設計認股權證等。在增信環節設計上,可為第三方擔保、抵押/質押擔保等。
④與信託資金、民間借貸等融資方式相比,中小企業私募債綜合融資成本相對較低。
⑤中小企業私募債募集資金用途相對靈活。中小企業私募債沒有對募集資金用途進行明確約定,發行人可根據自身業務需要設定合理的募集資金用途,如用於償還貸款、補充營運資金、募投項目投資、股權收購等等方面。
(2)不利之處
①鑒於發債主體企業規模均較小,因此發債規模普遍相對較小,且由於發債主體償債能力較弱、違約風險較大,債券能否實際發售出去存在很大不確定性。
②鑒於發行主體為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普遍較低,且為非公開發行方式,投資者群體有限,發行利率高於市場已存在的企業債、公司債等。
(二)可交換私募債券
1定義
2013年5月30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根據該通知,可交換私募債券是指中小微型企業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以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條件可以交換成上市公司股份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2發行可交換私募債券需滿足的條件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的可交換私募債券,除滿足《試點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應當是在本所上市的A股股票;
(2)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本次債券發行前,除為本次發行設定質押擔保外,應當不存在被司法凍結等其他權利受限情形;
(3)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在可交換時不存在限售條件,且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發行人對上市公司的承諾;
(4)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關於交換為股票的特別規定
(1)可交換私募債券在發行前,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應當質押給受託管理人,用於對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本期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
質押股票數量應當不少於債券持有人可交換股票數量,具體質押比例、維持擔保比例、追加擔保機制以及違約處置等事項由當事人協商並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約定。
(2)可交換私募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
可交換私募債券的換股價格應當不低於發行日前一個交易日可交換股票收盤價的90%以及前20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均價的90%。
具體換股期限、換股價格以及換股價格調整機制等事項由當事人協商並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約定。
(3)可交換私募債券持有人在換股期限內可以選擇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申請交換股票的,應當通過證券公司向本所申報換股指令。
投資者T日轉入可交換私募債券,T日可申報換股,換股所得股票T+1日可用。
4可交換私募債與私募債之間的關系
應該說,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完全是在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基礎上衍生而來的,在備案流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及轉讓服務等環節與中小企業私募債是完全一致的。僅在債券增信環節,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要求發行人將所持有的深市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結算後台進行股份質押,並允許債券持有人在約定的換股期內選擇將持有的債券與用於與質押增信的上市公司股份進行交換。可交換私募債延續了私募債的市場化特點,只要換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前1個交易日標的股票收盤價的90%以及前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價的90%、質押股票數量只要不低於債券持有人可交換股票數量,其他如具體換股價格及其調整機制、股票質押比例、追加擔保機制等完全可由市場主體協商確定。
5首隻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
首隻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由創業板上市公司福星曉程第三大股東發行,發行規模2.565億元,票面利率6.7%,發行人以持有的1,000萬股福星曉程股票及其孳息為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債券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進入換股期,標的股票初始換股價格為25.65元/股,債券持有人可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申報換股,換股所得股票次交易日即可用。
二、關於可交換公司債券
1定義
2008年10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根據該規定,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可以經保薦人保薦,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2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需適用的相關法律文件
(1)《公司法》、《證券法》
(2)《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同時廢止)
(3)《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
(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3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需滿足的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3)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於人民幣3億元;
(4)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5)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6)本次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70%,且應當將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設定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擔保物;
(7)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8)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廢止後,應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4預備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提出發行申請時應當為無限售條件股份,且股東在約定的換股期間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其對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承諾;
(3)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權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權屬爭議或者依法不得轉讓或設定擔保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3」、「4」規定可以看出,與可交換私募債券相比,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需要滿足更為嚴格的多項條件。
5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及價格等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6年,面值每張人民幣100元,發行價格由上市公司股東和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換股的可交換公司債券。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股東。
6可交換公司債券交換為公司股票的相關規定
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債券持有人對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有選擇權。
公司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募集說明書應當事先約定交換價格及其調整、修正原則。若調整或修正交換價格,將造成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數量少於未償還可交換公司債券全部換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須事先補充提供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並就該等股票設定擔保,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7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特殊規定
2009年6月24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對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作了一些特殊規定。
(1)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的可交換公司債券交換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價格應不低於債券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1個交易日、前20個交易日、前30個交易日該上市公司股票均價中的最高者。
(2)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該股東單位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訂債券發行方案,並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國有股東為其他類型公司制企業的,債券發行方案在董事會審議後,應當在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召開前不少於20個工作日,按照規定程序將發行方案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在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召開前5個工作日出具批復意見。
國有股東為中央單位的,由中央單位通過集團母公司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國有股東為地方單位的,由地方單位通過集團母公司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
8關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及投資者增持等事項的特殊規定
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應當合理確定發行方案,不得通過本次發行直接將控制權轉讓給他人。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因行使換股權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行使換股權利導致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生變化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5號)規定的義務。
9申請可交換公司債券在交易所上市需滿足的條件
2014年6月1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2014年8月1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根據實施細則,發行人申請可交換債券在交易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並公開發行;
(2)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3)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4)申請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換債券發行條件;
(5)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10關於換股的具體規定
發行人應當在可交換債券開始換股的3個交易日前披露實施換股相關事項,包括換股起止日期、當前換股價格、換股程序等。
可交換債券進入換股期後,當日買入的可交換債券,投資者當日可申報換股。
可交換債券持有人申請在交易所換股的,應當向交易所發出換股指令,換股指令視同為債券受託管理人與發行人認可的解除擔保指令。可交換債券換股的最小單位為一張、標的股票的最小單位為一股。
換股交收完成後,換得的股票可在下一交易日進行交易。
發行人在可交換債券換股期結束的20個交易日前,應當至少進行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資者可交換債券停止換股相關事項。
11關於擔保及信託事宜
2014年7月29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可交換公司債券登記結算業務細則》,根據該細則:
在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受託管理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擔保及信託合同,約定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為擔保及信託財產,用以擔保投資者完成換股或得到清償,由受託管理人作為名義持有人持有該擔保及信託財產,以購買該債券的投資者為擔保權人及信託受益人,並在本公司辦理擔保及信託登記。
受託管理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擔保及信託合同,發行人為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管理人為受託人,債券持有人為受益人,標的股票為信託財產,與發行人、受託管理人自有財產相獨立,存放於擔保及信託專戶,用於擔保換股及債券本息償付。
12預備交換股票的表決權行使
擔保及信託專戶中的擔保及信託財產由受託管理人名義持有。受託管理人依法享有證券持有人相關權利。受託管理人行使表決權等證券持有人相關權利時,應當事先徵求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人的意見,並按其意見辦理,但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13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現實意義
(1)融資
由於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可以是非上市公司,所以它是非上市公司籌集資金的一種有效手段。同時,由於可交換債券給投資者一種交換為上市公司股票的權利,其利率水平與同期限、同等信用評級的一般債券相比要低,為籌資者提供了一種低成本的融資工具。
(2)股票減持
如上市公司股東直接拋售股票,雖獲取資金較為快捷,但在減持數量較大時容易對股價形成沖擊。因此,對於大規模減持而言,直接在二級市場上拋售需要更長的時間、付出更大的成本,對企業的形象也會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一個主要功能是可以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有序地減持股票,發行人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獲取現金,同時由於轉股是個持續的過程,減持對市場的沖擊小,可避免因大量拋售相關股票致使股價受到沖擊。
(3)提升公司形象、有效市值管理
由於可交換公司債券事先鎖定了未來的換股價格,該特點決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數是長期看好公司、對換股價格較為認同、具有價值判斷能力的投資機構,這有利於提升公司形象,穩定並有效提升公司股價。
(4)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對於可交換債券投資人而言,其同時獲得了按照票面利率享受利息和按換股價格交換股票的期權,有利於加強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連通,可交換債券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
可交換債券涉及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匯總1、《公司法》2、《證券法》3、《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4、《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5、《上海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6、《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7、《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8、《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可交換公司債券登記結算業務細則》9、《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10、《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指引》11、《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5.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內部控制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內部控制應重點防範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及其他客戶資產、非法融入融出資金以及結算風險等。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經紀業務整體規劃,加強營業網點布局、規模、選址以及軟、硬體技術標准(含升級)等的統一規劃和集中管理;應制定統一完善的經紀業務標准化服務規程、操作規范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制定標准化的開戶文本格式,制定統一的開戶程序,要求所屬證券營業部按照程序認真審核客戶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關注客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對錄入證券交易系統的客戶資料等內容的復核和保密機制;應妥善保管客戶開戶、交易及其他資料,杜絕非法修改客戶資料;應完善客戶查詢、咨詢和投訴處理等制度,確保客戶能夠及時獲知其賬戶、資金、交易、清算等方面的完整信息。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要求所屬證券營業部與客戶簽定代理交易協議,協議中除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和風險提示外,還應列示營業部可從事的合法業務范圍及證券公司授權的業務內容,向客戶明示證券公司禁止營業部從事的業務內容。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針對賬戶管理、資金存取及劃轉、委託與撤單、清算交割、指定交易及轉託管、查詢及咨詢等業務環節存在的風險,制定操作程序和具體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對開戶、資金存取及劃轉、接受委託、清算交割等重要崗位應適當分離,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嚴格分開運作、分開管理。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在證券營業部採用統一的櫃面交易系統,並加強對櫃面交易系統的風險評估,嚴防通過修改櫃面交易系統的功能及數據從事違法違規活動;證券公司應採取嚴密的系統安全措施,嚴格的授權進入及記錄制度,並開啟系統的審計留痕功能。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實行法人集中清算制度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集中管理制度,保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安全,防範結算風險。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對託管證券等的登記程序與獨立監控機制,嚴防發生挪用客戶託管的證券等進行抵押、回購或賣空交易及其他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通過身份認證、證件審核、密碼管理、指令記錄等措施,加強對交易清算系統的管理,確保交易清算系統的安全。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經紀業務的實時監控系統。證券公司的監督檢查部門或其他獨立部門負責對證券營業部資金劃轉、證券轉移、交易活動進行實時監控,並對異常資金流轉、異常證券轉移、異常交易及違規行為實時預警。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定期、不定期地對證券營業部交易系統、財務系統和清算系統進行檢查,加強交易信息與財務信息、清算信息的核對,確保相關信息與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證券公司、商業銀行等提供的信息相符。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交易數據安全備份制度,對交易數據採取多介質備份與異地備份相結合的數據備份方式,確保交易數據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網上交易系統應採取有效的身份認證及訪問控制措施,網上交易系統應詳細記錄客戶的網上交易和查詢過程。加強交易方身份識別,並對訪問許可權進行控制,確保交易的安全、可靠。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網上交易系統應採用防火牆、入侵檢測等措施保障網路安全,採用高強加密等有效技術手段,防止客戶數據被竊取、篡改。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對於網路中斷、委託中斷、客戶數據丟失、銀證轉賬故障、交易伺服器故障以及出現供電中斷、火災、搶劫等緊急情況,應制定和定期修訂災難恢復和應急處理預案,建立應急演習機制,確保及時有效地處理各種故障和危機。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投資者教育與信息溝通機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加強與投資者信息溝通。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交易清算差錯的處理程序和審批制度,建立重大交易差錯的報告制度,明確交易清算差錯的糾紛處理,防止出現隱瞞不報、擅自處理差錯等情況。差錯處理應留審計痕跡。
第四十五條證券公司應建立由相對獨立人員對重點客戶進行定期回訪的制度。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自營業務投資決策、資金、賬戶、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重點防範規模失控、決策失誤、超越授權、變相自營、賬外自營、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的風險。
第四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自營決策機構和決策程序,加強對自營業務的投資策略、規模、品種、結構、期限等的決策管理。
第四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通過合理的預警機制、嚴密的賬戶管理、嚴格的資金審批調度、規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控制自營業務運作風險。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自營業務的授權體系,確保自營部門及員工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責。
第五十條 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研究策劃、投資決策、交易執行、交易記錄、資金清算和風險監控等職能應相對分離; 重要投資要有詳細研究報告、風險評估及決策記錄。
第五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自營賬戶的集中管理和訪問許可權控制,自營賬戶應由獨立於自營業務的部門統一管理,建立自營賬戶審批和稽核制度;採取措施防止變相自營、賬外自營、出借賬戶等風險;防止自營業務與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混合操作。
第五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加強電子交易數據的保存和備份管理,確保自營交易清算數據的安全、真實和完整,並確保自營部門和會計核算部門對自營浮動盈虧進行恰當的記錄和報告。
第五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獨立的實時監控系統,證券公司的監督檢查部門或其他獨立監控部門負責對證券持倉、盈虧狀況、風險狀況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並定期對自營業務進行壓力測試,確保自營業務各項風險指標符合監管指標的要求並控制在證券公司承受范圍內。
第五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對參與投資決策和交易活動人員的監察,通過定期述職和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提高其自律意識,防止利用內幕消息為自已及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第五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確保自營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第五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重點防範因管理不善、權責不明、未勤勉盡責等原因導致的法律風險、財務風險及道德風險。
第五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投資銀行項目管理制度,完善各類投資銀行項目的業務流程、作業標准和風險控制措施,加強項目的承攬立項、盡職調查、改制輔導、文件製作、內部審核、發行上市和保薦回訪等環節的管理,加強項目核算和內部考核,完善項目工作底稿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科學、規范、統一的發行人質量評價體系,應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在項目實施的不同階段分別進行立項評價、過程評價和綜合評價,提高投資銀行項目的整體質量水平。
第五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盡職調查的工作流程,加強投資銀行業務人員的盡職調查管理,貫徹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明確業務人員對盡職調查報告所承擔的責任,並按照有關業務標准、道德規范要求,對業務人員盡職調查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十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投資銀行項目的內核工作和質量控制,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風險(質量)控制與投資銀行業務運作應適當分離,客戶回訪應主要由投資銀行風險(質量)控制部門完成。
第六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證券發行中的定價和配售等關鍵環節的決策管理,建立完善的承銷風險評估與處理機制,通過事先評估、制定風險處置預案、建立獎懲機制等措施,有效控制包銷風險。
證券公司應建立對分銷商分銷能力的評估監測制度。
第六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投資銀行項目協議的管理,明確不同類別協議的簽署許可權;在承接投資銀行項目時,應與客戶簽訂相關業務協議,對各自的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作出約定。
第六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投資銀行項目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對投資銀行項目實施合理的項目進度跟蹤、項目投入產出核算和項目利潤分配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與投資銀行項目相關的中介機構評價機制,加強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協調配合。
第六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杜絕虛假承銷行為。
第六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重點防範規模失控、決策失誤、越權操作、賬外經營、挪用客戶資產和其他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以及保本保底所導致的風險。
第六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由受託投資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應與自營業務嚴格分離,獨立決策、獨立運作。
第六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針對業務受理、投資運作、資金清算、財務核算等環節制定規范的業務流程、操作規范和控制措施,有效防範各類風險。
第六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對委託人的資信狀況、收益預期、風險承受能力、投資偏好等進行了解,並關注委託人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第七十條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制定規范的受託投資管理合同,公平對待委託人。
受託投資管理合同中不得有承諾收益條款。
第七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與委託人簽訂受託投資管理合同,嚴格合同審批程序。證券公司應在合同約定的許可權內管理受託資產,嚴格控制風險。
第七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封閉運作、專戶管理受託資產,確保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的分戶管理、獨立運作,確保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
證券公司應創造條件積極引入有資質的銀行作為託管人託管受託資產。
第七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規范的風險預警機制,由獨立的監督檢查部門或風險控制部門監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運作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評價。
第七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合同、交易、投訴處理等檔案資料的集中管理,確保對浮動盈虧進行恰當的記錄,並向委託人及時提供受託資產估值和風險狀況的信息。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明確、詳細的受託投資管理業務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委託人的知情權。合同到期後,編制的結算報告應由委託人進行確認,必要時由中介機構或託管人審核。
第七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的管理能力及風險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規模。 第七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重點防範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無資格執業、違規執業、以及利益沖突等的風險。
第七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研究咨詢業務的統一管理,完善研究咨詢業務規范和人員管理制度,制定適當的執業迴避、信息披露和隔離牆等制度,防止利益沖突。
第七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對客戶的了解,及時為客戶提供有針對性的證券投資咨詢服務,與客戶保持暢通的溝通渠道,及時妥善處理客戶咨詢和投訴。
第七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通過部門設置、人員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離措施,建立健全研究咨詢部門與投資銀行、自營等部門之間的隔離牆制度;對跨隔離牆的人員、業務應有完整記錄,並採取靜默期等措施;對跨越隔離牆的業務、人員應實行重點監控。
第八十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對各營業場所工作室(包括網上工作室)和集會性投資咨詢活動的集中管理和風險控制,確保向公眾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人員具備證券投資咨詢人員執業資格,確保相關活動已履行報備手續,確保證券公司所轄營業場所沒有非法投資咨詢活動。
第八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的管理和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確保不存在人員兼職和掛靠,對執業人員發生變動的應及時辦理變更(包括離開咨詢崗位)手續。
第八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研究咨詢業務檔案和客戶服務檔案,包括客戶服務記錄、對公眾薦股記錄、研究報告及公開發表的研究咨詢文章等,履行相關資料的備案義務。 第八十三條 證券公司對業務創新應重點防範違法違規、規模失控、決策失誤等風險。
第八十四條 證券公司業務創新應當堅持合法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加強集中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八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完整的業務創新工作程序,嚴格內部審批程序,對可行性研究、產品或業務設計、風險管理、運作與實施方案等作出明確的要求,並經董事會批准。
第八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及時與中國證監會溝通,履行創新業務的報備(報批)程序。
第八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對創新業務設計科學合理的流程,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及相應財務核算、資金管理辦法。
第八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注重業務創新的過程式控制制,及時糾正偏離目標行為。 第八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重點防範分支機構越權經營、預算失控以及道德風險。
第九十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切實可行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加強對分支機構的印章、證照、合同、資金等的管理,及時掌握分支機構業務狀況。
第九十一條 證券公司對分支機構的授權應當合理、明確,確保分支機構嚴格在授權范圍內經營,並制定防止越權經營的措施。
第九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明確分支機構業務發展目標和管理目標,加強分支機構的資金、費用、利潤的預算管理和考核;證券公司對分支機構業績的考核標准應當全面。
第九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等手段,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九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要求分支機構向客戶公布自身及證券公司的投訴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其他相關信息,確保投訴得到及時處理。
第九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要求分支機構建立重大事件報告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第九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計劃控制制度,明確界定預算編制與執行的責任,建立適當的資金管理績效考核標准和評價制度。
第九十七條 證券公司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嚴格分開,強化資金的集中管理。
證券公司應由專門部門統一進行證券公司自有資金的計劃、籌集、分配、使用,加強對自有資金運用風險、效益的監控與考核。
證券公司應集中負債管理許可權,強化負債風險、成本、規模的控制。
第九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將客戶債券和自有債券分開管理,加強自有債券回購業務的集中化管理和回購資金的計劃管理,嚴格控制自有債券回購業務規模,嚴防挪用客戶債券從事回購業務。
第九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制定明確的財務制度及資金管理流程,嚴格執行資金調撥、資金運用的審批程序,加強資金籌集的規模、結構、方式的計劃管理;禁止分支機構從事資金拆借、借貸、擔保以及自營債券回購。
第一百條 證券公司應制定並嚴格執行費用管理辦法,加強費用的預算控制,明確費用標准,嚴格備用金借款管理和費用報銷審批程序。
第一百零一條 證券公司應有專門部門負責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結算和頭寸管理工作,防範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等風險。
第一百零二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銀行賬戶管理。分支機構除根據授權在經批準的當地銀行賬戶保留必要的資金外,其餘資金應當及時劃轉證券公司總部。
證券公司應嚴格控制業務部門、分支機構之間直接橫向資金往來。
第一百零三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資金風險監測,嚴格控制流動性風險,特別防範營業部違規受託理財、證券回購和為客戶融資所帶來的風險。
第一百零四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大額資金籌集和使用的事前風險收益評估制度,重大資金的籌集、分配與運用以及對外擔保、資產抵押、對外投資、重大資產購置等應進行集體決策。
第一百零五條 證券公司應定期對業務部門及分支機構的現金庫存管理狀況、資金結算情況、銀行存款和內部往來、大額款項及資金使用效益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第一百零六條 證券公司應實時監控資金余額及其變動情況,建立預警和異常情況的處理機制。
第一百零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合理分配利潤,確保足額提取公積金和風險准備金,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一百零八條 證券公司應按照相關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證券公司的會計核算辦法,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證券公司應確保分支機構會計核算的一致性。
第一百零九條 證券公司會計核算應合規、及時、准確、完整,變更會計政策應經董事會批准,確保會計政策的一貫性。
第一百一十條 證券公司應強化會計監督職能,加強會計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加強對負債項目的管理、大額支出的跟蹤考核、重大表外項目(如擔保、抵押、託管證券、未決訴訟、賠償事項等)的風險管理以及資產質量的監控。
第一百一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強化資產登記保管工作,採用實物盤點、賬實核對、財產保險等措施,確保證券公司及客戶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一百一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完善會計信息報告體系,確保提供及時、可靠的財務信息。
第一百一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制定完善的會計檔案管理和交接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信息系統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崗位手冊和風險控制制度,加強信息技術人員、設備、軟體、數據、機房安全、病毒防範、防黑客攻擊、技術資料、操作安全、事故防範與處理、系統網路等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設立專門的信息技術部門,統一歸口管理信息技術工作,加強對立項、設計、開發、測試、運行與維護等環節的管理,並定期對信息系統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進行檢查。
證券公司信息系統的立項審批與開發、運行與維護、開發測試與日常運轉之間應適當分離。
第一百一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嚴格系統進入控制以及信息系統的許可權、密碼管理,許可權的審批、設置、變動以及密碼的使用、修改應有嚴格的控制措施並保留完備的記錄。
用戶許可權設置應當遵循許可權最小化原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保證信息系統日誌的完備性,確保所有重大修改被完整地記錄,確保開啟審計留痕功能。
證券公司信息系統日誌應至少保存15年。
第一百一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可靠完備的災難備份計劃和應急處理機制;數據和重要資料做到異地備份,條件允許應建設異地計算機災難備份中心;制定詳細的信息系統安全應急方案並定期修訂、演練。
第一百一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系統安全和病毒防範制度,實時監控信息系統的安全,嚴防黑客或病毒入侵系統。
第一百二十條證券公司與交易結算相關的技術系統應符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高度重視聘用人員的誠信記錄,確保其具有與業務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專業能力和道德水準。
證券公司應當要求聘用人員以恰當形式進行誠信承諾。
第一百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職能管理部門和派出人員的工作聯絡機制,強化對分支機構負責人及電腦、財務等關鍵崗位人員的垂直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關鍵崗位人員應當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輪換和強制休假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關鍵崗位人員任期屆滿、工作調動或離職,應當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及專項審計。證券公司對高級管理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相關稽核審計報告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備案。
第一百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培育良好的內部控制文化,建立健全員工持續教育制度,加強對員工的法規及業務培訓,確保所有從業人員及時獲得充分的法律法規、內部控制和行為規范的最新文件和資料,確保員工書面承諾收到相關資料並理解其內容。
第一百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業務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上崗人員應當符合相關資格管理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證券公司對員工的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應當達到鼓勵員工守法經營的目的。
第一百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嚴謹、公開、合理的人事選拔制度,任免程序中應明確規定任免決定權的歸屬。人事任免應有完備的決策記錄。第一百二十九條證券公司應建立高級管理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其他關鍵崗位人員的年度述職報告及定期談話制度。
第一百三十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對高級管理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其他關鍵崗位人員的檔案(包括外事檔案)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離職,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派出機構和主要辦事機構在地派出機構及時報告,並對離職原因作出說明。
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其他關鍵崗位人員離職,證券公司應當向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時報告,並對離職原因作出說明 。
6. 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債券的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公司債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1年以上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申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四條
申請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公司應當誠實信用,維護債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權利和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權利。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債券發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債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由認購債券的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七條
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四)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五)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六)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第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一)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二)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四)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公司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
第十條
公司債券的信用評級,應當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
公司與資信評級機構應當約定,在債券有效存續期間,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1次跟蹤評級報告。
第十一條
為公司債券提供擔保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二)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保證,且保證人資產質量良好;
(三)設定擔保的,擔保財產權屬應當清晰,尚未被設定擔保或者採取保全措施,且擔保財產的價值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不低於擔保金額;
(四)符合《物權法》、《擔保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公司董事會制定方案,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對下列事項做出決議:
(一)發行債券的數量;
(二)向公司股東配售的安排;
(三)債券期限;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決議的有效期;
(六)對董事會的授權事項;
(七)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十三條
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符合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核準的用途,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第十四條
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募集說明書和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五條
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上簽字,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保薦人應當對債券募集說明書的內容進行盡職調查,並由相關責任人簽字,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為債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資信評級人員、律師及其所在機構,應當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出具文件,並聲明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債券募集說明書所引用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應當由有資格的證券服務機構出具,並由至少2名有從業資格的人員簽署。
債券募集說明書所引用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並由至少2名經辦律師簽署。
第十九條
債券募集說明書自最後簽署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債券募集說明書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資信評級報告。
第二十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下列程序審核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
(一)收到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二)中國證監會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核申請文件;
(四)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1次核准,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公司應在6個月內首期發行,剩餘數量應當在24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准文件限定的時效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於總發行數量的50%,剩餘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期發行完畢後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發行公司債券前的2至5個工作日內,將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刊登在至少1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全文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託管理人,並訂立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在債券存續期限內,由債券受託管理人依照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投資者認購本期債券視作同意債券受託管理協議。
第二十四條
債券受託管理人由本次發行的保薦人或者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為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託管理人。
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與債券持有人存在利益沖突。
第二十五條
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持續關注公司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二)公司為債券設定擔保的,債券受託管理協議應當約定擔保財產為信託財產,債券受託管理人應在債券發行前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其他有關文件,並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
(三)在債券持續期內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公司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
(四)預計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要求公司追加擔保,或者依法申請法定機關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五)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受託參與整頓、和解、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
(六)債券受託管理協議約定的其他重要義務。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與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定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約定債券持有人通過債券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范圍、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項。
公司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投資者認購本期債券視作同意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第二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況的,應當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
(一)擬變更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二)擬變更債券受託管理人;
(三)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四)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五)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
(六)發生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損害債券持有人權益等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整改;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第二十九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保薦人或其相關人員偽造或變造簽字、蓋章,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為公司債券發行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及其他專項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其出具的專項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債券受託管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能履行債券受託管理協議約定的職責,損害債券持有人權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整改;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第三十二條
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登記結算等事項應當遵守所在證券交易場所及相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
7. 超日太陽老闆跑路保薦人負什麼責任
保薦機構和債券受託管理人,超日太陽的公司債與股票一同被暫停交易。對此,至今公司還未披露所謂重大事項,盈利大幅下降,由「穩定」調整為「負面」。下調的理由與超日太陽基本面的變化基本吻合,應持續關注發行人的資信狀況。10億公司債發行時,超日太陽資金面的窘迫早已受到第三方評級機構的關注,虧損5478,短短數個交易日,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宜時。根據超日太陽的公告.88萬元.87億元,11超日債與超日太陽股票同時於12月20日暫停交易,勤勉處理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及其它相關事務,超日太陽資產質量有所下滑,並出具檢查報告,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宜時.5億元。同時剛剛上市兩年,《每日經濟新聞》12月27日試圖采訪11超日債的受託人中信建投。
對保薦機構持續督導的規定顯示,這一顯示為深圳地區的電話號碼:3的比例,對超日太陽的「2012年關聯交易」和「將募集資金變更為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兩大事項,超日太陽在公司債發行說明書中披露的一深圳地區的電話號碼竟然是空號,今年7月份,負債大幅增加.5億元,超日太陽在上市的兩年內融資總額為32。
超日太陽上市兩年,仍在持續督導期內,網下面對機構發行了7,將作為全體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應持續關注發行人的資信狀況,從106元下跌至最低97元,11超日債的交易價格下降,作為11超日債的主承銷商,其中10億元為公司2011年剛剛發行的5年期公司債,中信建投作為11超日債的受託管理人,為全體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如今再暴董事長「逃跑門」,將獲得受託管理報酬,中信建投最近的工作是在9月份,鵬元評級將11超日債的評級展望,在暫牌之前,發行10億公司債,應根據《債券持有人的會議規則》的規定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今年前三季度業績繼續下滑97,超日太陽(002506,11超日債(112061,在融資方面是成功的,涉及內容包括是否違規使用募集資金,按照1.SZ)已融資超過32億元,11超日債的交易價格為103。
如今,加上IPO時超過22億元的融資,慢慢恢復的結果,受託管理人中信建投作為11超日債全體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
另外,竟然是空號。
25%被個人持有評級展望曾被下調
算上2011年剛剛發行的10億元5年期公司債。不難推測,從而影響債券交易價格,債務壓力大,出具了無異議審核意見,這個時候,令投資者交易受損,2010年11月18日登陸中小板的超日太陽。
12月20日,超日太陽上市第二年業績變臉,「逃跑門」將給11超日債帶來重大負面影響,截止時間為2012年12月31日.92元。同時,因披露重大事項,但董事長攜款潛逃的消息卻在市場瘋傳,目前募集資金總額已超過了公司凈資產,也即是說其中的25%被個人投資者所持有,理由是在跟蹤期內,還面臨較大的匯率風險,導致該債券的市場交易價格短期內跌破面值,上述媒體撥打了超日太陽之前公布的11超日債的受託管理人中信建投的電話。
受託管理人電話為空號
12月27日下午。
上述媒體,這還是該債券受到「負面評級」的重創後.92元)已被評級公司下調了評級展望.39%。
根據相關法規,破面值,中信建投也是超日太陽上市時的保薦機構,中信建投也成為焦點之一,在建項目後續投資規模較大,按規定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中信建投作為受託管理人,是否有違規擔保等等,超過了公司目前的凈資產,事故不少,這無疑將對超日太陽公司信用造成重大影響,且公司回款期大幅延長,由此可見,大股東是否佔用資金,奇怪的是。
根據債券受託管理人的權力和義務規定,網上公開發行2,保薦機構每季度至少對中小板上市公司進行一次現場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