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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

發布時間: 2021-06-14 05:12:13

⑴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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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


(一)總體要求


目前,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均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例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各自的職責及其相互關系等。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結構上還必須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等的相關規定,建立組織機構健全、職責劃分清晰、制衡監督有效、激勵約束合理的治理結構,保持公司規范運作,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


1.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基金管理公司從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議事規則等的制定到公司各級組織機構職權的行使以及公司員工的從業行為,都應當體現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在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員工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公司獨立運作原則。基金管理公司獨立性的具體要求是:公司及其業務部門與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下屬部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越過股東會和董事會直接任免公司高管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干預投資、研究、交易等具體事務及公司員工選聘;董事、監事之外的所有員工不得在股東單位兼職;所有與股東簽署的技術支持、服務、合作等協議均應上報,不得簽署任何影響公司獨立性的協議等等。


3.強化制衡機制原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經理層、督察長的職責許可權,完善決策程序,形成協調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4.維護公司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原則。公司應當在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責任體系、報告路徑、決策機制等幾個方面體現統一性和完整性。從董事會層面,在制度建設過程中就應當保證公司的責任體系、決策體系和報告路徑的清晰、獨立。股東不得要求經理層或其他員工違反章程直接向股東或其他機構和人員報告基金財產運用具體事項,不得要求經理層將經營決策權讓渡給股東或其他機構和人員。從經理層面,在職權范圍內應保證公司經營活動獨立、自主決策,不受他人干預,不得將經營管理權讓渡給股東或者其他機構和人員。在公司文化層面,應當構建公司自身的企業文化,防止在內部責任體系、報告路徑和內部員工之間出現割裂情況。


5.股東誠信與合作原則。股東對公司和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應當承擔社會責任。股東之問應當信守承諾,建立相互尊重、溝通協商、共謀發展的和諧關系。具體要求主要有:應當審慎審議、簽署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按照約定認真履行義務,出現有關情形立即書面通知公司和其他股東。


6.公平對待原則。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公平對待所有股東,不得接受任何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超越股東會、董事會的指示,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股東。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公平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和客戶資產,不得在不同基金財產之間、基金財產與委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7.業務與信息隔離原則。公司應當建立與股東的業務與信息隔離制度,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在信息傳遞和保密方面,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要求董事、經理層及其他員工提供基金投資、研究等方面的非公開信息和資料,不得利用提供技術支持或者行使知情權的方式將非公開信息為任何人謀利或泄漏給任何第三方。在股東知情權方面,既要求股東關注公司的經營運作情況及財務狀況,同時要求股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知情權,不得濫用知情權。


8.經營運作公開、透明原則。公司的經營運作應當保持公開、透明;公司應當保障股東、董事享有合法的知情權,如定期提供有關公司經營的各項報告;公司還要依法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9.長效激勵約束原則。公司應當結合基金行業特點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同時,營造規范、誠信、創新、和諧的企業文化,從而留住人才,保持公司的競爭能力。股東也應當尊重經理層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員的人力資本價值。


10.人員敬業原則。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水平直接關繫到廣大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人員不僅要專業、誠信、勤勉、盡職,遵守職業操守,而且要以較高的職業道德標准和商業道德標准規范言行,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和公司的資產安全,促進公司的高效運作。


(三)獨立董事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董事會人數的l/3。董事會審議下列事項應當經過2/3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1.公司及基金投資運作中的重大關聯交易。


2.公司和基金審計事務,聘請或者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督察長制度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督察長制度。督察長是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的高級管理人員。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由董事會聘任,並應當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督察長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督察長履行職責的范圍,應當涵蓋基金及公司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督察長發現基金和公司運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重大問題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督察長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獨立的調查權。督察長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參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督察長發現基金及公司運作中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告知公司總經理和相關業務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建議,並監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公司總經理對存在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督察長應當向公司董事會、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董事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督察長考核制度。董事會對督察長的考核,應當以基金及公司的合規運作情況及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為主要標准。督察長的薪酬由董事會決定。公司應當保證督察長工作的獨立性,不得要求督察長從事基金銷售、投資、運營、行政管理等與其履行職責相沖突的工作。公司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督察長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撓督察長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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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有哪些要求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 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和基金產品的備案制度,基金募集完畢後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

2.
規定合格投資者制度,非公開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應達到規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資產規模,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1)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於 500 萬元人民幣,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人民幣;

(2)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3)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100 萬元人民幣。

3. 規定基金的投資運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內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約定,以自律管理為主;

4. 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禁止進行公開性的宣傳和推介;

5. 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6. 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達到規定條件的,經監管機構核准,可以從事公募集金管理業務。

其它要求可以具體查看證券投資基金法。

⑶ 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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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資產管理人可以與資產委託人約定,根據委託財產的管理情況提取適當的業績報酬。在一個委託投資期間內,業績報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於所管理資產在該期間凈收益的20%。7.嚴格禁止同一投資組合或不同投資組合之間在同.交易日內進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交易行為。8.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投資經理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的辦公區域應當嚴格分離,並不得相互兼任。9.不得採用任何方式向資產委託人返還管理費;不得違規向客戶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委託財產從事證券投資。10.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基金管理公司網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體公開推介具體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方案。11.資產管理合同存續期間,資產管理計劃每季度至多開放一次計劃份額的參與和退出,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12.多個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每月至少應向資產委託人報告一次經資產託管人復核的計劃份額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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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的介紹

2012年9月2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84號公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變更、解散,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經營,監督管理,附則7章81條,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2號公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號)予以廢止。

⑸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必須以現金形式分配至少90%的基金凈收益,並且每年

你看的是2004年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該條規定是約束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
現在該暫行辦法已作廢,以新基金法為准。
對於開放式基金來說,如何分配以基金合同條款約定為准,
分不分、分多少、怎麼分,合同說了算。

⑹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第四章

第二十八條 子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存在虛假記載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經營運作、風險狀況以及相關業務活動,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三十條 子公司變更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在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基金管理公司轉讓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權;
(二)變更持股25%以上的股東;
(三)變更經營范圍;
(四)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解散;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子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變更名稱、住所;
(二)變更持股25%以下的股東;
(三)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
(四)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投資經理;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以固有資金對外投資;
(七)發生重大關聯交易;
(八)公司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九)公司涉及重大訴訟或者受到重大處罰;
(十)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的公司年度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監察稽核季度報告、監察稽核年度報告、財務報表等資料,應當包含子公司的有關情況,必要時應當單獨報送反映子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業務運營、財務狀況等情況的資料。
第三十三條 因子公司經營而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臨時報告。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一)設立申請材料存在虛假信息或者重大遺漏;
(二)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子公司的股權;
(三)子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要求,經營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進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四)子公司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要求及時報告有關事項;
(五)子公司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其他客戶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動;
(六)子公司違反勤勉盡責義務或者規避監管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子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子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及市場秩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他客戶利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暫停子公司業務或責令基金管理公司清理、撤銷子公司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國證監會責令基金管理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及審核該公司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並可以對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一)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擅自設立子公司;
(二)未經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擅自處置子公司股權;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要求,經營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進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四)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的要求披露關聯交易;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進行交易;
(六)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披露和報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參股子公司、在子公司任職或者領薪的情況;
(七)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要求報送有關材料,或者報送的材料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八)子公司出現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所列違規行為;
(九)怠於對子公司的管理,導致子公司的治理和運營不合規或者出現較大風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子公司的,適用本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設立子公司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⑺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申請設立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經驗、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三)發起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
(四)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還必須在人才和技術設施上能夠保證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資者公布基金資產凈值和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發起人申請設立基金,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名單及協議;
(三)基金契約和託管協議;
(四)招募說明書;
(五)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作為發起人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發起人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募集方案;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基金契約、託管協議和招募說明書的內容和格式,由中國證監會規定。 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續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准:
(一)年收益率高於全國基金平均收益率;
(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基金持有人大會和基金託管人同意擴募或者續期;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基金擴募或者續期,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封閉式基金的募集期限為3個月,自該基金批准之日起計算。封閉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募集的資金超過該基金批准規模的80%的,該基金方可成立。開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的,該基金方可成立。
封閉式基金募集期滿時,其所募集的資金少於該基金批准規模的80%的,該基金不得成立。開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少於2億元的,該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發起人必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須在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開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場所申購、贖回。
封閉式基金成立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請。基金上市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⑻ 證券行業有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三、四節)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發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發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1號)

(二)行政法規
1.《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1994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0號發布)
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1995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9號發布)
3.《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4.《證券公司監管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2號發布)
5.《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3號發布)

(三)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2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9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1號)

(四)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1.《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16日證監會令第14號)
2.《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2006年6月7日證監會令第33號)
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18號)
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令第32號)
5.《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2006年5月6日證監會令第30號)
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
(2006年5月9日證監會令第31號)
7.《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06年9月17日證監會令第37號)
8.《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2007年9月17日證監發行字[2007]302號)
9.《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
(2007年12月26日證監發行字[2007]500號)
10.《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2006年7月25日證監發[2006]83號)
11.《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2007年8月14日證監會令第49號)
12.《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
(2006年5月29日證監發行字[2006]15號)
13.《關於規范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證監發[2004]67號)
14.《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2月18日人民銀行.財政部.發改委.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5號)
15.《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12日證監會令第4號)
16.《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
(2006年4月7日證監會令第29號)
17.《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號)
18.《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2008年修訂)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2號)
19.《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
(2006年7月20日證監會令第34號)
20.《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2008年修訂)
(2008年1月14日證監會計字[2008]1號)
2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機構字[2007]345號)
22.《關於發布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證監機構字[2006]161號)
23.《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
24.《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59號)
25.《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
(2006年11月30日證監會令第39號)
26.《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
(2000年3月30日證監信息字[2000]5號)
2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2001年5月16日證監會令第3號)
28.《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1996年10月23日證監[1996]6號)
29.《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
(2005年11月11日證監機構字[2005]126號)
30.《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18日證監會令第17號)
31.《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8月24日證監會令第50號)
32.《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2002年1月7日證監會.國家經貿委證監發[2002]1號)
3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
(2006年3月16日證監公司字[2006]38號)
3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7年1月30日證監會令第40號)
35.《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06年7月31日證監會令第35號)
36.《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6年8月8日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證監會.外管局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37.《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31日商務部.證監會.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外管局商務部令2005年第28號)
38.《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2008年4月16日證監會令第53號)
39.《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6月16日證監發[2005]51號)
40.《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證監會.銀監會證監發[2005]120號)
4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12月31日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
42.《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證監會令第19號)
4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證監會令第20號)
44.《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9日證監會令第21號)
45.《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6日證監會令第22號)
46.《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6年6月15日證監基金字[2006]122號)
47.《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2日證監會令第23號)
4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2006年8月24日證監會、人民銀行、外管局證監會令第36號)
49.《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2007年6月18日證監會令第46號)
50.《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7號)
51.《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8號)
5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007年11月29日證監會令第51號)
5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2年12月3日證監基金字[2002]93號)
54.《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2006年10月27日證監基金字[2006]226號)
(五)證券交易所規則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06年修訂)
2.《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修訂)》
3.《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
4.《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發行和上市指引》(2006年)
5.《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修訂稿)》(2007)
6.《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7年修訂)
7.《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07年修訂)
8.《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2007)
9.《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保薦工作評價辦法》(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