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簡述可贖回條款對債券投資收益的影響廈門大學---投資學
這是滋維 博迪 投資學書上的
2. 市盈率模型中附加可贖回條款對債券收益率產生的影響
這個問題跟市盈率關系不大,不過也可以通過市盈率來分析。
假設某債券票面利率百分之五,可以理解為市盈率20倍。若同期定存利息亦為百分之五,市盈率同為20倍,此時債券將折價出售,價格將下降直到債券的市盈率低於定存(因為債券存在風險溢價)。
若定存利息僅為百分之二,對應的市盈率50倍,債券價格將上升,因為此時債券的利息相對定存具有更強吸引力。但因為贖回條款的存在,發債企業此時可以利用低息環境重新發債,並贖回早先成本較高的債券。所以,贖回條款賦予了企業一個額外權力,導致債券交易價格被封頂,超過此頂則很有可能被贖回,是不利於投資者的條款。對於附帶此條款的債券,投資者一般要求較高的收益率,亦即是較低的市盈率。
發現到最後也跟市盈率扯不上什麼關系,其實市盈率只不過是收益率的倒數指標,一般都是用於股票,在債券上的應用較少。
3. 可贖回債券提前贖回的影響
1債券的提前贖回條款往往是對發行人設置一種有利條款;
2在債券的存續期內,如果觸發了贖回條款,那麼債券人投資者將面減少以後利息收入次數,提前回收本金,發行人處於主動有利的地位,投資者面對較大的風險;
3當未來利率降低的時候,債券的發行人可以回收原來的高利率債券,然後再重新發行新的利率比較低的債券,降低了發行人的利息支出;
4由於投資者將承擔較大的風險,那麼該類債券的收益率一般不會很低;5在投資者被迫拿回本金和利息的情況下,投資者將面臨再次重新選擇和發現投資機會的問題,並且還存在再投資的風險
4. 可轉失債券的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分別是保護誰的利益
設置贖回條款最主要的功能是強制債券持有者積極行使轉股權,因此又被稱為加速條款。同時也能使發債公司避免在市場利率下降後,繼續向債券持有人支付較高的債券利率所蒙受的損失。所以它是保護發行方的利益回售條款保護投資者的利潤,因為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購買可轉換債券的目的為的是將來能夠轉換為股票,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格是高於股票發行價格的,但是如果股票的價格一直都比較低,並沒有上漲比轉換價格高,此時可轉換債券持有者是不可能轉換的,而且他們獲得的利息也比較低,對他們來說是繼續持有該可轉換債券並不利,所以他們就會將可轉換債券回售給債券發行公司,這個條款是為了保護債券投資者的利益的。
5. 說明可回售條款對債券價格的各種影響
可回售條款對債券的影響主要在於當可回售時點前,當債券市場價格低於回售價格時,存在理論上無風險套利機會,部分市場資金會借用這些機會套取超出市場正常水平的利息差,其計算方式是(債券回售價格-債券市場價格-相關費用)/債券市場價格*365(或360,這要視乎具體情況)/當前距離回售時點的天數(或當前距離預期回售後收回相關現金的天數),計算得出來的是年化收益,用這個年化收益率對比當前相關時間段內的短期資金利率水平,當這個年化收益率高於當前相關時間段內短期資金利率水平時就會存在套利機會,直到這種套利機會弱化時對債券價格推升就會相應減弱。
很多時候對於普通類債權債券(主要是指非可轉債)有可回售條款時都附有在可回售發生時點前,債券發行人調整回售時點後債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只能不調整或上調,不能下調),這是防範債券在發行時票面利率偏低,而發行後市場利率大幅走高,導致有較大面積發生回售的情況發生,對發行人的短期償付能力造成壓力,一般當市場預期債券票面利率會在回售時點後上調時對當前的該債券的市場價格會起到一定的支撐作用。
6. 債券的內在價值
債券的內在價值就是債券的價值,或者可以理解為債券的價格,債券的價格是包含了其在到期內的利息收益的
決定債券內在價值的主要變數是票面利率,稅收政策,市場利率,發行價格,回購條款,期限影響債券價值的六大屬性1、期限:期限越長,債券市場價格變動可能性越大,投資者要求的收益率補償越高
2、票面利率:票面利率越低,債券價格易變性越大(市場利率提高時,票面利率較低的債券價格下降較快。但當市場利率下降時,其增值的潛力也很大)
3、提前贖回規定:較高提前贖回可能性的債券應具有較高的票面利率,其內在價值相對較低。
4、稅收待遇:低利附息債券比高利附息債券的內在價值要高
5、流動性:流動性好的債券比流動性差的債券具有更高的內在價值
6、信用級別:信用級別越低的債券,投資者要求的收益率越高,債券內在價值也就越低
7. 為什麼可贖回條款對債務人有利,對債權人不利
A向B借錢,A是債務人,B是債權人。A、B雙方根據合同約定A在未來的某個價格,強制贖回多少債券。
在市場利率跌至比可贖回債券的票面利率低得多的時候,即市場價格比票面價值高時,債務人如果認為用較低的價格贖回並且按照較高的市場價格重新發行債券,比按現有的債券票面利率繼續支付利息要合算,就會將其贖回
8. 可轉換債券的贖回條款有什麼作用
贖回條款是為了保護發行人而設計的,旨在迫使轉債持有人提前將轉債轉換成公司股票,從而達到增加股本、降低負債的目的,也避免了利率下調造成的利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