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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證券法金融機構澳大利亞

發布時間: 2021-06-14 11:13:41

㈠ 澳大利亞 有沒有類似國內證券法的法律

主要變化有:1.為混業經營預留政策空間現行證券法(以下簡稱原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修訂後的法律(以下簡稱新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修改理由:隨著金融改革不斷深化,嚴格分業經營的做法在實踐中已經開始被突破,出現了在集團控股下分設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模式,特別是商業銀行已經設立了基金公司,保險資金按一定比例直接進入資本市場。新法增加「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將既成事實合法化,並為以後金融改革留下空間。2.允許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原法: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新法: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修改理由:實踐證明國際上通行的證券股指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避險工具。國外有的期貨交易所已推出中國股指期貨,如果國內不能開金融期貨交易品種,不能提供股指期貨等風險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國股票的現貨市場與股指期貨市場的境內外割據,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安全運行。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3.為國企買賣股票留出法律空間原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新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修改理由:證券法對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不應該限制和嚴格界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是否允許買賣股票的問題,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4.不再限制券商融資融券原法: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新法: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修改理由: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發展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國資本市場均建立了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通過融資融券可增加市場流動性,提供風險迴避手段,提高資金利用率。融資融券也是以後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礎,因此應在國家制定相關法律規定,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5.取消禁止銀行資金入市規定原法: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新法: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修改理由:銀行資金入市屬於銀行監管范疇,受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調整,沒有必要在證券法中規定,而且對於其它渠道流入的違規資金都應作出限制。參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拓寬合規資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作出上述修改。6.建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增加理由: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確保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參照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7.增加公司負責人的責任規定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並責令公司予以更換。增加理由:近年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通過各種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勤勉盡責甚至弄虛作假,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為此增加規定了上述人員的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8.建立發行申請的預披露制度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增加理由:拓寬社會監督的渠道,防範發行人採取虛假手段騙取發行上市資格。9.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法由國務院規定。增加理由:通過建立事前預防機制和事後保護措施來加強對投資者的權利保護,成熟資本市場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是事後保護措施之一,值得借鑒。10.對公開發行行為作出界定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增加理由:一些企業採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社會危害性很大。為打擊非法發行行為,增加上述規定。11.增加發行失敗制度的規定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增加理由:為了促進發行的市場化,降低證券公司採用單一包銷方式所帶來的承銷風險,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引入這一制度。12.改革證券賬戶開立制度原法:客戶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新法: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修改理由:為了擴大對外開放,我國已經引入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並允許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對現行證券開戶制度應進行調整。13.公司涉嫌犯罪應予公告原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實質。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新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投資者有權獲悉。14.規范證券登記結算業務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凈額結算服務時,應當要求結算參與人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足額交付證券和資金,並提供交收擔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用於交收的證券、資金和擔保物。結算參與人未按時履行交收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處理前款所述財產。增加理由:為了保障證券市場的安全運行,防範結算風險,明確規定結算業務的基本要求和保證交收的基本原則、措施和手段。15.為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留下空間原法: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新法: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修改理由:為了滿足不同層次的資金需求,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完善股權轉讓制度,作出上述修改。16.增加監管機構的執法手段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修改理由:證券違法行為具有資金轉移快、調查取證難、社會危害大等特點,有必要強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權力和執法手段,特別是對違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調查的強制權力,以便及時查明案情,打擊違法犯罪。17.對監管機構及人員加以制約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調查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並對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證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予以核准,或者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設立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申請予以批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有權拒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準的;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同時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修改理由: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人員行使權力作出必要約束,嚴格規定其執行權力的程序。18.上市申請人與證交所屬民事關系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請。新法: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修改理由: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依據法定上市條件和交易所上市規則對證券上市申請進行審核,屬於自律管理。經審核同意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與上市申請人簽訂上市協議,通過上市協議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形成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上市申請人對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按民事關系處理。19.股評誤導投資者需賠償原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新法: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修改理由: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業比較混亂,有的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台、電台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有必要對此進行規范,保護投資者權益。參考資料:.cn/64.htm

㈡ 交易所合規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機構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凡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必須先取得與之對應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在我國,金融牌照的種類多達25個,主要包括:銀行、保險、券商、基金、信託、第三方支付、徵信等,由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其他機構分別審批。
央行審批
1.第三方支付
主要業務: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
主要法律:
(1)《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2)《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2.徵信
主要業務:徵信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徵信業管理條例》
(4)《徵信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3)第1號)
銀監會審批
3.銀行
主要業務:儲蓄、信貸等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信託(暫停發放)
主要業務:各類信託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等
主要法律: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3)《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5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自2015年6月15日起廢止。
5.金融租賃
主要業務:融資租賃、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等
主要法律:
(1)《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自2014年3月13日廢止。
6.貨幣經紀
主要業務:促進衍生品交易、債券交易等經紀服務
主要法律: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廢止。
7.貸款公司
主要業務:各項貸款、貸款項下的結算、票據貼現
主要法律:
(1)《貸款公司管理規定》(銀監發[2009]76號)
修訂/修改情況:《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9〕6號)自2009年8月11日起廢止。
8.消費金融
主要業務:發放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年第3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9.財務公司
主要業務:財務管理服務
主要法律:
(1)《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修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8號)
證監會審批
10.券商
主要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經紀、自營、直投、證券投資活動、證券資產管理及融資融券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法》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修訂/修改情況:2017年3月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表示今年將修改證券法。
11.公募基金
主要業務:公募基金、機構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修正)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12年9月20日證監會令第84號)
(3)《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10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號)自2012年11月1日起廢止。
12.期貨
主要業務:期貨業務
主要法律: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0號)
修訂/修改情況: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下三個法規廢止:2007年4月9日發布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2011年11月3日發布的《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11]33號)、2012年5月10日發布的《關於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有關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11號)。
13.基金銷售
主要業務: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4.基金銷售支付
主要業務: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5.基金子公司
主要業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
主要法律: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6.證券公司專業子公司
主要業務:單項或者多項證券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27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7.證券公司資管
主要業務:客戶資產集合投資,或者客戶資產專項投資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3號)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3)《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28號)
修訂/修改情況:以下兩個法規廢止: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7號)、2012年10月18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29號)。
18.股權眾籌
主要業務:股權融資
主要法律:
(1)《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2)《證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
修訂/修改情況:《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尚未發布。
保監會審批
19.保險
主要業務:財險、壽險、萬能險;國內外再保險等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
20.保險代理、保險經紀
主要業務:保險中介服務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其他機關審批
21.小額貸款公司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無抵押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等
主要法律:
(1)《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2)《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2.融資性擔保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貸款擔保、信用證擔保等
主要法律:
(1)《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2010年第3號令)
23.融資租賃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內資融資租賃
主要法律:
(1)《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流通發[2013]337號)
(2)《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
(3)《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本)
修訂/修改情況:2016年初,商務部啟動了《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工作。
24.商業保理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應收賬款融資、管理、催收、還款保證
主要法律:
(1)《合同法》
(2)《公司法》
(3)《物權法》
(4)《商業保理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5)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
25.典當業務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典當業務
主要法律:
(1)《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
(2)《典當行業監管規定》(商流通發[2012]423號)

㈢ 2020申請澳洲ASIC牌照難嗎掛靠的AR牌照怎麼申請

ASIC是一個獨立的政府機構,並依法對全澳金融體系、金融機構和專業從業人員行使金融監管的職能。ASIC於2001年根據議會審核通過的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法案》成立。

1.監管許可權范圍:
金融公司登記注冊,管理投資計劃;授予澳大利亞金融業務許可牌照(AFSL)和澳洲信貸牌照;審核審計員和清算員資質;發布侵權公告;發布禁令經營信貸活動/金融服務;制定維護金融市場統一規則等。
2.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

注冊申請ASIC澳大利亞監管的要求:
1最低股本要求:1,000,000澳元。或平均收入的10%(以較高者為准);
2流動資金需求(包括最低股本):有形資產的流動性要求,提供的發行人必須持有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和流動資產的50%,所需的有形資產凈值的50%;
3每季度必須准備更新年度預測;
4實際辦公地址及實際工作人員;
5 稅號;
6 申請時間大概為30個工作日(AR小牌)。

澳洲ASIC牌照作為一個含金量很高的牌照,是許多大平台和交易所的必備牌照之一,能證明平台的實力並更好地獲得客戶的任何。澳洲ASIC牌照受澳大利亞證券和交易委員會監管,在行業內認可度很高。由於嚴格的監管力度和高申請門檻,決定了它的高含金量。澳洲ASIC牌照,需要繳納高昂的保證金,需要在當地實際運營。屬於全監管類牌照,不屬於離岸監管。

㈣ 澳洲ASIC AR監管牌照有什麼優勢,怎麼申請

目前國內新興的外滙公司熱衷於英國FCA或澳洲ASIC的AR牌照,因在復雜多變的環球監管及行業發展背景下,需要英國FCA或澳洲ASIC做背書,以獲取投資者的信任,以此期望在行業競爭日趨激烈的環境下,贏得市場。

澳洲ASIC對外滙市場的監管, 外滙市場是澳大利亞重要的金瀜交易市場之一,澳大利亞正券交易所(Australian Stock Exchange,簡稱:ASX)、各銀行體系、外滙和其他金瀜衍生品交易商均是ASIC重要的監管范圍。澳大利亞監管AR牌照對一些資金較少的公司或個人來說,負擔一張全牌的成本實在太高,因此與持有全牌的經紀商合作,成為其授權代表似乎成了國內新外滙公司非常熱門的選擇。澳大利亞的一種牌照類型——授權代表(appointed representative/AR),也稱之為「傘形牌照」。

㈤ 在中國進行證券買賣有《證券法》,那麼在澳大利亞關於股票交易的法律有哪些

澳大利亞的證券主管部門是ASIC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 主要的證券法律是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Act 2001
以及公司法 Corporations Act 2001

㈥ 澳洲ASIC外匯監管牌照怎麼申請

您好,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澳大利亞ASIC監管牌照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英文全稱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簡稱「ASIC」。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於2001年根據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法案》(ASIC 法案)成立。該機構該機構是一個獨立政府部門,並依法獨立對公司、投資行為、金融產品和服務行使監管職能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是澳大利亞銀行、證券、外匯零售行業的監管者。隨著2001年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法案》的出台,ASIC從此把零售外匯交易市場納入日常監管范圍,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一同監管,成為了澳大利亞國家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澳大利亞從事金融交易服務的眾多知名機構,都是在ASIC的嚴格監管下為澳洲乃至全球投資者提供服務的,包括AETOS資本集團、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ASX)、中國銀行澳洲分行(BOC)、澳大利亞聯邦銀行(CBA)、CityIndex澳洲、FXCM澳洲等。
注冊申請ASIC澳大利亞監管的要求:
· 最低股本要求
· 1,000,000澳元。或平均收入的10%(以較高者為准)
· 流動資金需求(包括股本)
· 有形資產的流動性要求,提供的發行人必須持有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和流動資產的50%所需的有形資產凈值的50%。
· 每季度必須准備更新年度預測
· 實際辦公地址
· 最低人手要求 2-3人,包括負責管理
預計完成時間 3 – 5個月
注冊澳大利亞外匯公司條件
· AFS許可證申請
· 建議有關要求,取得AFS許可證
· 牌照的目的,協助審閱財務報表
· 編制備考引用提名的負責經理
· 准備ASIC的形式FS01(AFS許可證的申請)
· 准備必要的獲得AFS許可,您的爭端解決制度,合規安排,違反報告,組織能力,IT及人力資源,申報和組織結構和風險評估包括報表的樣張。

㈦ 澳大利亞注冊加密貨幣交易所有多少獲取了牌照

越來越多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已在澳大利亞密碼監管機構注冊。負責監管加密貨幣行業的政府機構發言人周一證實,該機構已經注冊了312家加密交易所。

澳大利亞注冊加密貨幣交易所數量穩步上漲澳大利亞注冊加密貨幣交易所數量穩步上漲
312家交易所已注冊

澳大利亞交易報告與分析中心(AUSTRAC)是該國的金融情報和反洗錢監管機構,自2018年4月以來一直在監管密碼行業。該監管機構的一名發言人說:

「自2018年4月以來,AUSTRAC已經對數字貨幣交易提供商進行了監管,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罪犯利用他們進行洗錢、恐怖主義融資和網路犯罪的風險。」
「目前,在AUSTRAC注冊登記的數字貨幣交易商有312家。」
該監管機構的發言人表示,這一最新數字意味著加密貨幣交易所數量增加了27%,即增加了66個。去年2月,在AUSTRAC登記了246家實體。

澳大利亞密碼監管框架

該發言人進一步解釋說,澳大利亞的《2006年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法案》要求數字貨幣交易提供商在澳大利亞正式注冊,並在其業務范圍內實施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控制。根據該機構的網站:

「如果你是數字貨幣交易提供商,你必須在AUSTRAC注冊後才能提供數字貨幣交易服務。未經注冊在澳大利亞提供數字貨幣交易服務是違法的。」
如果已注冊的密碼交易所沒有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義務,AUSTRAC可以採取措施強制其遵守並進行處罰。

與此同時,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負責監管屬於金融產品定義的加密資產和代幣,包括通過ICO籌集資金的公司。澳大利亞證券法可能要求相關加密貨幣企業持有澳大利亞金融服務執照,這是在該國開展金融服務業務所必需的。

澳大利亞注冊加密貨幣交易所數量穩步上漲

㈧ 澳大利亞AUSTRAC牌照在區塊鏈交易牌照中含金量如何與美國MSB 日本FSA的區別是什麼

澳大利亞AUSTRAC牌照與美國MSB 日本FSA的區別是什麼:

  1. 費用方面由低到高是,美國MSB ,澳大利亞AUSTRAC牌照,日本FSA

2.三個牌照監管的范圍不一樣


AUSTRAC是澳大利亞的金融管理機構,負責預防和檢測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聯邦政府通過擴大澳大集團首席執行官的權力和職能來提高報告實體與AML/CTF法案和規則的合規性。

AUSTRAC 監管牌照條件:

1、 在澳洲的數字貨幣交易商必須辦理 AUSTRAC,並提供所以的業務詳情。如提供數字貨幣交易的公司沒有辦理 AUSTRAC 的牌照,可能會導致監禁兩年或 AUD105,000 罰款,或兩者兼而有之。

2、 建立和維護 AML/CTF 計劃,以確定、減輕和管理他們可能遇到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最少任命兩名負責人員,其中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必須是公司董事,另外至少一人名負責人作為合規專員。

3、 識別並驗證客戶身份。

4、報告可疑的活動和涉及法幣交易,超過AUD10,000 或更多(或等值)到 AUSTRAC。

5、 對交易、客戶識別和 AML/CTF 項目保持 7 年的特殊記錄。

辦理澳洲AUSTRAC牌照首先需要注冊一家歐洲公司然後再去申請牌照,一般都是會選擇一家靠譜的代理公司辦理,提供董事資料,和澳洲公司名稱即可。

區塊鏈交易所項目合規:主體公司+數字貨幣交易牌照:


1. 目前交易所的合規方式,我們可以單獨申請牌照,申請牌照的時候一般都會注冊當地的普通公司作為監管條件去申請牌照的,這個普通公司就可以用來作為交易所的主體公司。目前交易所合規牌照辦理的話像美國MSB牌照,愛沙尼亞MTR加錢包雙牌照,加拿大的MSB牌照,新加坡MAS牌照,澳洲牌照都是很不錯的,也是交易所常做的幾個牌照。性價比高,像火幣,Bittrer, Poloniex ,Coinbase,和OKEX這些交易所都拿了美國MSB牌照

2.交易所合規,先做一個新加坡基金會作為主體公司,再申請數字貨幣牌照。

交易所後期發行平台幣也可以用這個新加坡基金會主體公司。

目前區塊鏈項目合規總體來說就是非盈利性質的基金會,和法律意見書,交易所牌照,具體還是要看項目本身的一個發展方向。

㈨ 澳大利亞ASIC牌照申請費用是多少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簡稱:ASIC。

根據ASIC法案的規定,任何在澳洲從事金融交易的金融機構均需接受ASIC的認證,並申請獲得金融服務牌照(AFS Licence),外匯市場也不例外。目前在澳洲從事外匯市場的金融機構有:銀行、外匯交易商、經紀商、外匯信息提供商等。

正規的平台是必須具備(AFSL:澳大利亞金融業務許可證號)這個號碼的,只有具備了這個號碼才會具有做金融衍生品的資格。只有單獨的(ABN:澳大利亞商業注冊代碼,ACN:澳大利亞公司代碼)的公司是沒有資格做金融衍生品的。擁有了AFSL號碼的都會有相應的ABN,ACN代碼;但是只擁有ABN,ACN代碼的不一定擁有AFSL號碼

㈩ 澳洲ASIC監管的AR牌照的含金量如何

您好,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詳細介紹一下澳洲ASIC監管下的AR牌照,ASIC的AR指的是那些由受ASIC監管公司(這里我們稱之為委託主體)授權行事的公司或個人,該公司或個人並不直接受ASIC監管。對於想要進行規范活動的個人或公司來說,成為ASIC的AR是非常便捷以及高效益的途徑。
ASIC是一個獨立的政府機構,並依法對全澳金融體系、金融機構和專業從業人員行使金融監管的職能。ASIC於2001年根據議會審核通過的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法案》成立。澳洲ASIC牌照作為一個含金量很高的牌照,是許多大平台和交易所的必備牌照之一,能證明平台的實力並更好地獲得客戶的任何。ASIC的AR指的是那些由受ASIC監管公司(這里我們稱之為委託主體)授權行事的公司或個人,該公司或個人並不直接受ASIC監管。澳洲ASIC牌外滙照受澳大利亞證券和交易委員會監管,在行業內認可度很高。由於嚴格的監管力度和高申請門檻,決定了它的高含金量。澳洲ASIC牌照,需要繳納高昂的保證金,需要在當地實際運營。屬於全監管類牌照,不屬於離岸監管。
ASIC對外滙市場的監管,市場是澳大利亞重要的金融交易市場之一,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AustralianStockchange,簡稱:ASX)、各銀行體系、外滙和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商均是ASIC重要的監管范圍。
  根據ASIC法案的規定,任何在澳洲從事金融交易的金融機構均需接受ASIC的認證,並申請獲得金融服務牌照(AFSLicence),外滙市場也不例外。
在澳洲從事外滙市場的金融機構有:銀行、外滙交易商、經紀商、外滙信息提供商等。
注冊申請ASIC澳大利亞監管的要求:
1蕞低股本要求:1,000,000澳元,或平均收入的10%(以較高者為准)
2流動資金需求(包括蕞低股本):有形資產的流動性要求,提供的發行人必須持有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和流動資產的50%,所需的有形資產凈值的50%。
3每季度必須准備更新年度預測
4實際辦公地址及實際工作人員
5稅號
6申請時間大概為30個工作日(AR小牌)
ASIC監管范圍包含:
1、廣泛的養老金、保險、存款和貸款行業從業機構
2、本土各銀行金融機構和在澳洲開展業務的國際銀行分支機構
3、證券、期qi貨、外滙、金融衍生品等金融交易機構
4、所有涉及金融產品信息咨詢和服務的從業機構
5、所有金融行業從業者需持證上崗,並按規定從事金融業務
ASIC牌照的優勢
1、完善的政府職能,獨立管理金融市場
2、的監管體系,監督與管理兩手並重
3、在金融運作中,協助和保護零售商和客戶
4、注重對投資者的權益保護,設立了FOS糾紛解決機構
5、對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有著嚴格的處罰措施
6、更加公開公正的信息發布,確保公眾利益
7、通過新技術和流程提高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