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2信貸資產證券化總額是多少
不知道 ????????????????????
Ⅱ 目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面臨哪些問題
金融機構也常常忽視監管規則和風險因素,總是傾向於創造出新的規避管制的金融產品。危機過後,美國對其資產證券化產品設計進行了系統反思,並進行了一系列制度改進,如強化信息披露、要求發起機構風險自留、強化評級監管、簡化產品設計、提高資產證券化風險資本計提要求等。目前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總體規模和影響較小,但隨著市場規模的逐步擴大,也應高度重視風險的防控。要保證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簡單、透明,防止過度證券化,要進一步加強證券化業務各環節的審慎監管,及時消除證券化業務中各類風險隱患
Ⅲ 求答,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優點以及例子
一般來講,銀行信貸資產是指銀行發放的各種貸款以及應收賬款,通常包括住房抵押貸款、商用房抵押貸款、工商業貸款、汽車貸款以及應收賬款等。按資產質量劃分可分為高質量(根據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曹鳳歧教授的觀點:高質量資產是一種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現金流,有持續一定時期的較低比例的托欠違約率、低損失率的歷史記錄的資產)和低質量信貸資產(通常指的是銀行不良資產)。所謂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將其缺乏流動性但在未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信貸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離和重組形成資產池,進而轉換為在資本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資的過程。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其發行過程涉及眾多參與者。主要有借款人、發起人(銀行)、特殊目的載體(SPV)、受託人、服務商、信用評級機構、擔保機構、投資銀行、投資者。一般來講,其基本運作流程如下:
銀行首先向央行提出申請,經批准後,一方面將其信貸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由特殊目的載體發行ABS(資產支持證券),經投資銀行承銷賣給投資者,然後投資銀行將發行收入轉讓給特殊目的載體,特殊目的載體按與銀行簽訂合同中的資產出售價格轉讓給銀行;另一方面,銀行委託服務商向借款人收回本息,經受託人將本息償還給投資者。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有以下幾個優點:1、增強流動性,提高資產收益率。銀行的資金來源以短期存款為主,而資金的運用則很多投向長期貸款。這種「借短貸長」的資產/負債不匹配的風險會使銀行陷入流動性不足的困境。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將流動性不足的長期資產提前變現,可以加快信貸資產周轉的速度,提高資產的收益率。2、銀行可以利用結構金融工具來創建所需的投資結構,推進投資組合管理實踐,有效改善銀行財務管理,促進我國銀行業從過去的市場佔有率經營方式向風險管理方式轉變,建立一個高效的金融體系。3、可以盤活許多銀行不良資產,完成企業的低成本融資,加快處理不良資產的速度,提高資產處置效率。下面我從博弈論的角度通過分析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來探討它的效率問題。
Ⅳ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
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發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將信貸資產證券化明確定義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中國銀監會於同年11月發布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也出台了與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規。
銀行的信貸資產是具有一定數額的價值並具有生息特性的貨幣資產,因此也具備了轉化為證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在銀行的實際業務活動中,常常有存款期限短而貸款期限長或資產業務擴張需求快於負債業務提供的可能性等種種情況,這樣就產生了銀行的流動性安排和資產負債管理等新業務需求。
2015年1月,銀監會近日已下發《關於中信銀行等27家銀行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格的批復》,27家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獲得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主體資格。
業內人士認為,該文件的下發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制的實質性啟動,即獲得開辦資格的機構不再走原有單筆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審批流程,只需在產品發行前進行備案登記即可。
雖然此次已有27家銀行獲得業務資格,但包括發行大戶國開行在內的政策性銀行和國有大行均缺席。此次27家獲得資格的銀行中大部分已在去年發行過資產證券化產品,這27家銀行全部為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是由主管上述兩類銀行的銀監會銀行二部主導批復的。政策性銀行、大型商業銀行、外資行等機構的相關業務資格,將由對應的主管部門批復發布。
按照銀監會此前發布的《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證券化產品前需進行備案登記,已備案產品需在3個月內完成發行,3個月內未完成發行的須重新備案 。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發起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三條發起機構是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託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
第四條發起機構已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下同)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並將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因轉讓而收到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終止確認是指將信貸資產從發起機構的賬上和資產負債表內轉出。
轉讓該信貸資產時如取得了某項新資產或者承擔了某項新負債(如因提供保證承擔的預計負債等,下同),應當在轉讓日按公允價值確認該新資產或者新負債,並將該新資產扣除新負債後的凈額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上述新資產或者新負債有活躍市場的,發起機構應當按市場報價確定該新資產或者新負債的公允價值;沒有活躍市場的,發起機構應當比照類似資產或者負債的市場報價,或者按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者按市場上普遍認同的計價模型計算的結果,確定該新資產或者新負債的公允價值。
第五條發起機構保留了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時,不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轉讓該信貸資產收到的對價,應當確認為一項負債。
在隨後的會計期間,發起機構應當繼續確認該信貸資產的收益及其相關負債的費用。
第六條不屬於第四條和第五條情形的,發起機構應當分別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發起機構放棄了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並將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因轉讓而收到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轉讓該信貸資產時如取得了某項新資產或者承擔了某項新負債,應當在轉讓日按公允價值確認該新資產或者新負債,並將該新資產扣除新負債後的凈額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以下條件全部符合時,表明發起機構放棄了對所轉讓信貸資產的控制:
1.發起機構與該信貸資產實現了破產隔離;
2.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按信託合同約定,能夠單獨將該信貸資產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該項出售加以限制。
(二)發起機構仍保留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按其繼續涉入該信貸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資產,並相應確認有關負債。發起機構繼續涉入該信貸資產的程度,是指該信貸資產價值變動使發起機構面臨的風險水平。
發起機構通過對該信貸資產提供保證的方式繼續涉入的,其涉入程度為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和保證金額兩者之中的較低者。保證金額是指發起機構所收到的對價中,可能被要求償還的最高金額。
發起機構應當在轉讓日按上述較低金額確認繼續涉入所產生的資產,同時按保證金額與保證合同的公允價值(通常為提供保證所收取的費用)之和確認有關負債。
第七條信貸資產部分轉讓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該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轉讓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並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因該轉讓取得的新資產扣除承擔的新負債後的凈額包括在內)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發起機構將該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進行分攤時,未終止確認部分沒有市場報價且最近市場上也沒有與其有關的實際成交價格的,該未終止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按該信貸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之後的差額確定;該信貸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無法取得時,按其賬面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之後的差額確定。
上述未終止確認部分應當在轉讓日按整體賬面價值分攤後的金額確認。
第八條發起機構僅繼續涉入信貸資產一部分的,應當將該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繼續涉入仍確認的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轉讓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並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第九條發起機構對特定目的信託具有控制權的,應當將其納入合並會計報表。
第十條發起機構未終止確認所轉讓信貸資產,或者按繼續涉入信貸資產程度確認某項資產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如下披露:
(一) 資產的性質;
(二) 發起機構仍保留的信貸資產所有權上風險和報酬的性質(如信用風險等);
(三) 發起機構繼續確認所轉讓信貸資產整體的,應當披露所轉讓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四) 發起機構繼續涉入所轉讓信貸資產的,應當披露所轉讓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繼續確認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第三章特定目的信託的會計處理
第十一條特定目的信託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以持續經營為前提,獨立核算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情況。
第十二條受託機構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貸資產是信託財產,獨立於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的固有財產。
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及其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因特定目的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信託財產。
第十三條特定目的信託的會計要素包括信託資產、信託負債、信託權益、信託項目收入、信託項目費用、信託項目利潤。
信託項目利潤應按信託合同的約定,分配給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
第十四條特定目的信託應當單獨記賬、單獨核算、單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同特定目的信託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第十五條信託終止,受託機構應當對特定目的信託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
第十六條特定目的信託的其他相關業務或事項,應當根據《信託業務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號)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章受託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十七條受託機構是承諾信託而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財產並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
第十八條受託機構應當按信託合同規定的計提方法、計提標准,計算確認應當由特定目的信託承擔的受託機構報酬。
第十九條受託機構發生的為特定目的信託代墊的信託營業費用,應當確認為對特定目的信託的債權。
第二十條受託機構對於已終止特定目的信託未被取回的信託財產,應當作為代保管業務進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條受託機構的其他相關業務或事項,應當根據《信託業務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號)進行會計處理。
第五章資金保管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二十二條資金保管機構是接受受託機構委託,負責保管信託財產賬戶資金的機構。
第二十三條資金保管機構應當按有關資金保管合同的約定確認和計量保管收入。
第二十四條資金保管機構在向投資機構支付信託財產收益的間隔內,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受託機構指令,將信託財產收益投資於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產品。
上述投資形成的收益,應當存入特定目的信託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資金保管機構應當按照保管合同約定,定期向受託機構提供資金保管報告,報告資金管理情況和資產支持證券收益支付情況。
第六章貸款服務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二十六條貸款服務機構是接受受託機構委託,負責管理貸款的機構。
第二十七條貸款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貸款服務合同確認和計量服務收入。
第二十八條貸款服務機構對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單獨設賬,單獨管理。
第二十九條貸款服務機構應當定期向受託機構提供服務報告,報告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信息。
第七章投資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三十條投資機構在取得資產支持證券時,應當按實際支付價款確認一項資產支持證券投資。
第三十一條投資機構取得信託收益時,應當區分屬於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本金部分和證券投資收益部分,並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二條會計期末,投資機構應當對所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發現賬面價值高於其可收回金額的,應當計提減值准備。
第三十三條資產支持證券在投資機構期末資產負債表內應當按其流動性,單列「資產支持證券」項目反映。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0 0五年五月十六日)
Ⅳ 什麼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實行注冊制
信貸資產證券化實行注冊制
領先於股票發行,信貸資產證券化(ABS)率先實現了注冊制。
央行4月3日對外發布〔2015〕第7號公告明確,已經取得監管部門相關業務資格、發行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且能夠按規定披露信息的受託機構和發起機構,可以向央行申請注冊,並在注冊有效期內自主分期發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簡單說,銀行可自己決定什麼時候賣信貸資產,以及賣多少,不用再審批了。分析指出,此舉將大大利好銀行股,一方面可減少資本壓力,另一方面可騰挪出資金發展新業務。
上述公告的落款日期為2015年3月26日,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所謂信貸資產證券化,就是銀行把信貸資產打包,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獲取現金。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銀行可以騰挪出更多資金用於發展更多業務。如果仿效國外的做法,甚至一些壞賬也可通過打包證券化來處理,也就是常說的次級債券。
中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始於2005年。當時國開行和建行分別進行了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但隨著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一度叫停。2012年再度啟動相關試點,金融機構想要發行ABS,需要分別向銀監會和央行取得「資格審批」和「項目審批」,並獲批相應的發行額度。
2013年8月28日,國務院第22次常務會議批准了央行《關於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工作的匯報》,明確了淡化審批、銀行自主發行的原則。2014年11月,銀監會推出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制,發布資產證券化業務規則,銀監會對已經取得資質的銀行取消資格審批,發行產品「事前實施備案登記」。此次則是央行在落實細化該原則。
綜合監管層的規定,銀行發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程是,先從銀監會取得發行資格,然後在央行注冊額度,最後可自主選在銀行間市場或交易所發行。今年1月,銀監會已發文核准了27家銀行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資格。
「央行此番放行,意味著信貸資產證券化需要央行與銀監會雙審批的情況正式成為過去,銀監會已經放行部分銀行,不再對ABS進行逐筆審批,央行的舉動,則是對相關備案和發行細節的補充,對銀行來說是利好。」 一不願具名的銀行業分析師對記者表示。
上述分析師認為,對銀行來說,可以通過發行ABS將資產中期限較長、資本佔用較多的信貸資產轉移出表,通過出售資產而獲得現金,直接緩解自身資本補充的壓力;同時,這也是銀行主動調整資產端的期限結構的一種方式,從宏觀層面來說,也可騰挪出新的信貸額度,支持經濟發展。
Ⅵ 房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狀況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已成為美國、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構築房地產金融二級市場的主要途徑。
20世紀80年代以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馬來西亞、香港等新興經濟地區也逐步興起。隨著中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產業相關金融服務的需求增長迅速,已經具備了進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市場條件。
2005年4月22日,中國國家相關部門公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步入了試點推廣階段。
2014年9月30日,央行、銀監會聯合出台《關於進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放鬆了對與自住需求密切相關的房貸政策,並鼓勵銀行通過發行MBS和期限較長的專項金融債券等籌集資金以增加貸款投放。
2014年10月9日浦發銀行發布報告稱,MBS未來或成為中國央行定向刺激的渠道。可能的運作模式是由國家開發銀行來購買市場發行的MBS債券,並以此為抵押品,向央行申請PSL(抵押補充貸款)實現融資。「如果能金融機構自營,做成理財產品,這個前景還是相當大的,但關鍵看政策的支持力度。」上述人士說,「從負債規模和負債端久期、風險偏好來看,保險類資金、銀行可能是比較合適的買家。」
Ⅶ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相關資訊
事件
12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發布公告,為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風險自留行為。具體而言,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應按以下要求保留基礎資產信用風險:(一)持有由其發起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一定比例,該比例不得低於該單證券化產品全部發行規模的5%;(二)持有最低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低於該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的5%;(三)若持有除最低檔次之外的資產支持證券,各檔次證券均應持有,且應以占各檔次證券發行規模的相同比例持有;(四)持有期限不低於各檔次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限。
評論
我們在2013年8月份《政策迎春風,瓶頸仍待解》中曾提到,「亟待降低發起銀行持有次級檔的比率」。而本次公告的變化在哪裡?本次公告給予發行機構風險自留行為以更大的靈活度。2012年5月央行、銀監會、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曾要求「發起機構應持有每一單資產證券化中的最低檔次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每一單全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的5%」。顯然,本次公告給予發行機構風險自留行為以更大的靈活度,也可以各檔證券均持有,且占各檔次證券發行規模的相同比例持有,總量不低於發行規模的5%。
影響在哪裡?發起機構通過資產證券化風險緩釋效果大增,制約其發展的一大障礙消除。此前,由於無評級的次級檔風險權重高達1250%,如果持有不低於發行規模5%的次級檔證券,銀行相當於最多隻能緩釋發行額37.5%(1-5%*1250%)的資本金。因而資產證券化產品風險緩釋的作用絲毫無法體現,嚴重影響了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力。此前自留發行額5%次級檔的比率過高,早已受到市場各方的詬病。而通過本次規定,風險緩釋效果將得到大為提升。舉例而言,假設優先A、優先B、次級檔證券規模比重分別為80%、12%、8%,風險權重分別為20%、50%、1250%,原來持有次級檔5%計算的風險加權資產為62.5%,而目前僅為6.1%,大幅下降。
不過,更為合理的做法是,風險共擔機制完全可以交由市場行為來達成,或者約定較低的低級檔證券持有比率,比如持有次級證券占發行規模的2%等。我們理解,持有優先順序證券其實上起不到風險共擔、風險自留的作用,對約束發起機構行為意義不大。目前次級檔證券是發起機構獲得留存收益的主要途徑,自身也有動力持有部分次級檔證券。但5%的總持倉限制還是會讓發起機構頗為糾結,全部持有次級檔將降低風險緩釋效果,而按比率持有各檔證券降低留存收益和融資效果尤其是,二級市場收益率曲線平坦、信用利差很窄,資產池利率不足以支撐優先順序證券融資成本開始成為新的難題。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化為流動性資產,同時對信用風險重新劃分,並實現發起機構的風險緩釋。
本次公告使得風險緩釋方面的的制約大部分解除。但是,目前債券市場收益率曲線非常平坦甚至倒掛,由於資金面緊張,短端收益率高企,低等級信用債信用利差反而有所壓縮,風險溢價沒有得到充分顯現。導致的結果是,資產證券化融資成本反而較之前大為提升,銀行轉移存量資產的過程當中的留存收益(次級檔收益率)急劇萎縮,成為制約發行人動力的新因素。尤其是目前進行的都是優質信貸資產證券化,但老的優質貸款的資產池加權平均利率不足以支撐優先檔證券的高發行利率,相應的銀行通過持有次級檔獲得的留存收益大為降低。以民生2013一期為例,資產池平均加權貸款利率為6.84%,而13民生1A,13民生1B發行利率分別高達6.75%、7.5%,而貸款池加權平均利率也僅為6.84%,再考慮到中介費用等,次級檔收益率或發起機構的留存收益堪憂,這對發起機構持續進行資產證券化操作帶來新的挑戰。
政策鼓勵、銀行自身轉型需求導致發起機構參與試點的興趣濃厚。盤活存量的大環境,信貸資產證券化是盤活存量的規范途徑,更受到監管層的鼓勵。而隨著宏觀環境的變化,商業銀行開始從資產持有型向金融交易性銀行轉變,從有動力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提升資產周轉率,降低資本金消耗,對資產證券化態度將較為積極。銀行可以借資產證券化騰挪表內信貸額度和資金充足率空間,進而將表內稀缺的信貸資源更多的配臵到更具發展前景領域,優化信貸資源配臵結構和效率。此外,銀行將存量貸款證券化的過程中,打通了信貸市場和證券市場之間的隔閡,證券市場投資者對信貸資產的偏好、重定價的過程反過來能夠引導商業銀行的放貸選擇以及貸款定價,將資金投向更具經濟效益和生命力的企業。因此,資產證券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價格發現機制,將倒逼銀行的前端信貸投放的優化。《第一財經(微博)日報》等媒體披露,新一輪3000億元信貸資產證券化已經開始試點。在試點規模上,管理層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政策已經由「額度控制」變為「余額管理」。而基於上述理由,銀行參與試點的熱情普遍較高。
但受制於二級市場環境,大舉推行心有餘而力不足。如上述,受制於二級市場環境,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成為新的制約因素。不僅如此,與非標等其他所謂「低資本消耗」業務相比,資產證券化受制於審批流程等諸多限制,信貸資產周轉的效率較低、成本較高,對發起機構的綜合收益有限。資產證券化產品本身較為復雜,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群體還較為狹窄。而短融中票、政策性銀行債等標債都是其強有力的替代性產品,除非收益率上做補償,否則產品吸引力有限。從以往經驗來看,銀行仍是資產證券化產品最大的「實際」需求群體,理財、券商、保險等佔比較低,風險也並沒有真正從銀行體系真正轉移。
在交易所發行難以在本質上解決需求群體問題。未來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如果能在交易所發行,交易所市場的個人、QFIIs等也有望成為新的投資群體,潛在需求群體有望擴容。而隨著市場規模的擴大,參與群體的增多,以及質押回購融資等問題的解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接受度有望增強。但考慮到銀行資產龐大的體量,潛在需求群體仍亟待開拓。此外,即便在交易所交易,證券化產品本身特點決定了其流動性仍難以太好,流動性溢價仍會偏大。而如果「剛性兌付」不被打破,資產證券化產品收益率仍面臨理財、信託等產品的強力競爭(當然,理財、信託不少有最低額度限制)。此外,交易所交易的具體方式仍值得觀察。如果能實現跨市場託管、交易,投資群體會有一定的擴展。而如果僅僅是交易場所發生轉換,投資群體甚至由於銀行資金的缺失反而變得更為狹窄(好在銀行理財已經獲准進入交易所市場)。我們認為放開需求群體限制,允許資產證券戶產品進行回購融資等,同時鼓勵產品創新,才能增強產品吸引力,打破需求瓶頸。
總體來看,信貸資產證券不缺發起機構的動力,本次公告也增強了風險緩釋的效果,但市場環境成為新的難題,大舉發展的時機還需要等待。2014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速度有望略有提速,但還難以給予過高期待。如果未來配合以銀監8、9號文對非標及同業業務的治理等,加上短端利率下行,規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發展速度有望進一步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