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分析檢測人員的職業道德都有那些
檢測人員職業道德准則
一、 科學檢測、公平公正。遵循科學求實原則,開展檢測工作,檢測行為要公正公平,檢測依據真實可靠。
二、 程序規范、保質保量。嚴格按照檢測標准、規范、操作規程進行檢測,檢測資料齊全,檢測結論規范,保證每一項檢測工作過程的質量。
三、 遵章守紀、盡職盡責。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在與檢測工作相關的機構兼職。
四、 熱情服務、維護權益。樹立為社會服務的意識,維護委託方的合法權益,對委託方提供的樣品、文件和檢測數據,應按規定嚴格保密。
五、 堅持原則,剛直清正。堅持真理、實事求是,不做假試驗,不出假報告,敢於揭露舉報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六、 顧全大局、團結協作。樹立全局觀念,團結協作,維護集體榮譽,謙虛謹慎、尊重同志,協調好各方面關系。
七、 勤奮工作、愛崗敬業。熱愛檢測工作,堅定的事業心和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工作有條不紊,處事認真負責,恪盡職守,踏實勤懇。
八、 廉潔自律、杜絕舞弊。廉潔自律、自尊自愛,不接受可能影響檢測公正的宴請和娛樂活動。不進行違規檢測,不向委託人收受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杜絕吃、拿、卡、要現象。
❷ 證券從業人員應遵循以下哪些層級的規范,要求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准則。第二條證券業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應遵守本准則。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准則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本准則所稱的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一)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的證券經紀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三)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託管或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五)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六)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七)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上述人員所在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等,在本准則中統稱機構。本准則所稱管理人員包括機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中國證監會對管理人員的任職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二章基本准則第五條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接受並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並配合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第六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第七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准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相關教育,正確向客戶揭示投資風險。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注冊,接受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第八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第九條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下列情況除外:(一)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的;(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從業人員對客戶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之後,仍應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上述保密義務。第十條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發出指令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應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協會對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機構或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第三章禁止行為第十一條從業人員一般禁止行為:(一)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四)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五)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八)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十)泄露客戶資料;(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二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一)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二)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三)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五)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一)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三)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四)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四條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一)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三)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四)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四章監督及懲戒第十五條機構應根據本准則制定相應的人員管理、培訓和執業監督制度,管理本機構從業人員,督促從業人員依法合規執業。第十六條協會對機構執行本准則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配合協會檢查工作。第十七條協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機構和從業人員對紀律懲戒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請復議。第十八條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的,協會應進行調查、視情節輕重採取紀律懲戒措施,並將紀律懲戒信息錄入協會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第十九條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協會可酌情免除紀律懲戒,但應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機構予以批評教育。第二十條從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處分,或者因違法違規被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的,機構應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查處事項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協會將有關信息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折疊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一條本准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第二十二條本准則由協會負責解釋。一般禁止行為《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的核心內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對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行為的具體規定。《准則》中既規定了所有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執業規范,又根據不同類別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列舉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包括十一項內容,這些禁止性規定主要以《證券法》第三章第四節的內容為依據,是《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從業人員禁止行為規定的進一步細化。(一)禁止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欺詐行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欺詐包括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狹義的證券欺詐是指利用與客戶進行交易的機會,或者利用其受託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錯誤的、虛假的或者隱瞞了重要事實的信息誘騙他人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證券交易。《證券法》第七十五條又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1)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一般而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指單獨或者與他人合謀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及其他手段,人為抬高、壓低或者固定證券行情,引誘他人參與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包括: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上述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環境和秩序,扭曲了證券市場正常的供求關系,對證券市場秩序具有極大的破壞性,必須予以禁止。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情節嚴重者最高會被處以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罰。(二)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編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實為依據,無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的行為。傳播則是指通過電台、電視台、報刊、雜志、網路等媒介將信息散布給公眾。虛假信息是虛構、捏造的背離事實真相的信息。誤導投資者的信息雖然沒有背離事實真相,但其表述存在顯著的缺陷或不當,致使投資者無法進行客觀、完整、准確的理解和判斷,並容易導致投資者形成不符合客觀情況的誤解和誤信。(三)禁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或者說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圍非常寬泛,如國防、交通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教育、政府機關及慈善事業等。對公共利益的維護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職責,證券業從業人員也不例外。證券業從業人員受雇於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各項證券業務,對機構負有受託義務,而且從業人員與所在機構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在機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事,嚴格遵守所在機構的內部規章制度,自覺維護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需要指出的是,從業人員不能損害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並不意味著從業人員必須事事聽從所在機構的指令,當所在機構要求的事項涉嫌違法違規時,從業人員應拒絕執行相關指令,這才能從根本上維護機構的合法權益。他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了除從業人員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是所有社會成員進行社會行為的前提和基礎。從業人員在執業中既要維護客戶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損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從業人員才能進行各種業務活動,確保證券市場有序運行。(四)禁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為了保護客戶的合法利益,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對待,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例如,在研究咨詢崗位履行職責的人員,不得同時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我國相關法規為規避利益沖突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大多數機構都制定了處理利益沖突的具體規章制度,從業人員在無法確知自己的行為是否涉及利益沖突或對如何處理利益沖突存有疑問之時,應當按照內部規定向有關部門或人員報告,尋求內部的專業支持。(五)禁止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開放和成熟,行業競爭越來越充分、也越來越激烈,正常的行業競爭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長足發展,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不正當的競爭不僅會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也會對整個市場秩序的穩定帶來嚴重影響。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多樣,貶損同行就是其中一種。貶損同行通常採用的手段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通過不適當的與他人比較的手法貶低或攻擊競爭對手。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杜絕使用各種不正當手段搶奪客戶,損害競爭對手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六)禁止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一般意義上的賄賂包括受賄和行賄。受賄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這些利益並不能從合法途徑得到。行賄則是行為人為了獲取上述利益,給予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證券業從業人員無論行賄還是受賄都會產生負面影響,不但會敗壞社會風氣,還會扭曲市場競爭,損害投資者利益,阻礙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抵制各種賄賂行為。(七)禁止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由於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的特殊性,其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機會,我國法律明文禁止部分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等規定的證券。如,我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2009年4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也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員工不得買賣股票。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買賣法律禁止買賣的證券,不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買賣相關證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義等買賣禁止買賣的證券,證券業從業人員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八)禁止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證券市場變幻莫測,不管投資經驗與專業知識如何豐富,只要做投資都存在虧損的可能性。如果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則一旦出現虧損,只能由機構承擔,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越大,機構的風險越大。一旦機構倒閉,風險爆發,客戶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機構風險可能波及演化為社會風險。因此,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是被嚴格禁止的。(九)禁止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交易。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的重要資料和證據。通過交易記錄資料,不但可以了解證券交易的有關情況,而且還可以查證有關機構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情況。為真實了解有關情況,減少和防止客戶與機構之間的糾紛,並為處理糾紛時提供可靠的證據。證券從業人員負有的依法保存相關交易記錄的義務,具體體現在:1、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存有關交易記錄。2、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隱匿是指將交易記錄資料轉移和隱藏起來。偽造是指有意製作虛假的交易記錄。篡改是指將原始的真實交易記錄用各種方式予以改動,以改變這些交易記錄的真實性。毀損是指把真實的交易記錄故意予以毀滅或者損壞。由於各類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機構運行狀況和業務狀況的重要資料和證據,因此,任何從業人員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十)禁止泄露客戶資料。客戶資料包括客戶信息和客戶隱私。客戶信息是指客戶在參與各類證券業務的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所涉及的客戶姓名、地址、聯系電話、財產及財務狀況、企業概況、注冊信息、財務信息、銀行信息、訴訟信息、供應商評價、關聯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業分析、企業評級等。客戶隱私主要是指客戶的婚姻狀況、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財產、住房以及其他客戶所不願意讓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財務以及交易信息。客戶資料保護是證券業從業人員以及相關機構必須承擔的一項重要義務。監管機構也將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戶資料保護制度作為評價機構是否穩健經營的重要指標。(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❸ 證券從業人員應遵守哪些行為准則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證券業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應遵守本准則。
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准則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本准則所稱的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
(一)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的證券經紀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三)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託管或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五)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七)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上述人員所在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等,在本准則中統稱機構。
本准則所稱管理人員包括機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中國證監會對管理人員的任職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章基本准則
第五條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接受並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並配合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
第六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
第七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准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相關教育,正確向客戶揭示投資風險。
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注冊,接受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八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第九條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
從業人員對客戶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之後,仍應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上述保密義務。
第十條 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發出指令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應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協會對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機構或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
第三章禁止行為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一般禁止行為:
(一)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五)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泄露客戶資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二)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三)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五)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三)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及懲戒
第十五條機構應根據本准則制定相應的人員管理、培訓和執業監督制度,管理本機構從業人員,督促從業人員依法合規執業。
第十六條協會對機構執行本准則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配合協會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協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機構和從業人員對紀律懲戒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請復議。
第十八條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的,協會應進行調查、視情節輕重採取紀律懲戒措施,並將紀律懲戒信息錄入協會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協會可酌情免除紀律懲戒,但應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機構予以批評教育。
第二十條從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處分,或者因違法違規被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的,機構應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查處事項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協會將有關信息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折疊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准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准則由協會負責解釋。
一般禁止行為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的核心內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對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行為的具體規定。《准則》中既規定了所有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執業規范,又根據不同類別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列舉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包括十一項內容,這些禁止性規定主要以《證券法》第三章第四節的內容為依據,是《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從業人員禁止行為規定的進一步細化。
(一)禁止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欺詐行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欺詐包括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狹義的證券欺詐是指利用與客戶進行交易的機會,或者利用其受託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錯誤的、虛假的或者隱瞞了重要事實的信息誘騙他人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證券交易。《證券法》第七十五條又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1)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指單獨或者與他人合謀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及其他手段,人為抬高、壓低或者固定證券行情,引誘他人參與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包括: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上述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環境和秩序,扭曲了證券市場正常的供求關系,對證券市場秩序具有極大的破壞性,必須予以禁止。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情節嚴重者最高會被處以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罰。
(二)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編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實為依據,無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的行為。傳播則是指通過電台、電視台、報刊、雜志、網路等媒介將信息散布給公眾。虛假信息是虛構、捏造的背離事實真相的信息。誤導投資者的信息雖然沒有背離事實真相,但其表述存在顯著的缺陷或不當,致使投資者無法進行客觀、完整、准確的理解和判斷,並容易導致投資者形成不符合客觀情況的誤解和誤信。
(三)禁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公共利益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或者說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圍非常寬泛,如國防、交通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教育、政府機關及慈善事業等。對公共利益的維護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職責,證券業從業人員也不例外。
證券業從業人員受雇於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各項證券業務,對機構負有受託義務,而且從業人員與所在機構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在機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事,嚴格遵守所在機構的內部規章制度,自覺維護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需要指出的是,從業人員不能損害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並不意味著從業人員必須事事聽從所在機構的指令,當所在機構要求的事項涉嫌違法違規時,從業人員應拒絕執行相關指令,這才能從根本上維護機構的合法權益。
他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了除從業人員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是所有社會成員進行社會行為的前提和基礎。從業人員在執業中既要維護客戶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損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從業人員才能進行各種業務活動,確保證券市場有序運行。
(四)禁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為了保護客戶的合法利益,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對待,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例如,在研究咨詢崗位履行職責的人員,不得同時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我國相關法規為規避利益沖突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大多數機構都制定了處理利益沖突的具體規章制度,從業人員在無法確知自己的行為是否涉及利益沖突或對如何處理利益沖突存有疑問之時,應當按照內部規定向有關部門或人員報告,尋求內部的專業支持。
(五)禁止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開放和成熟,行業競爭越來越充分、也越來越激烈,正常的行業競爭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長足發展,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不正當的競爭不僅會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也會對整個市場秩序的穩定帶來嚴重影響。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多樣,貶損同行就是其中一種。貶損同行通常採用的手段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通過不適當的與他人比較的手法貶低或攻擊競爭對手。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杜絕使用各種不正當手段搶奪客戶,損害競爭對手利益、擾亂市場秩序。
(六)禁止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一般意義上的賄賂包括受賄和行賄。受賄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這些利益並不能從合法途徑得到。行賄則是行為人為了獲取上述利益,給予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證券業從業人員無論行賄還是受賄都會產生負面影響,不但會敗壞社會風氣,還會扭曲市場競爭,損害投資者利益,阻礙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抵制各種賄賂行為。
(七)禁止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由於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的特殊性,其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機會,我國法律明文禁止部分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等規定的證券。如,我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2009年4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也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員工不得買賣股票。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買賣法律禁止買賣的證券,不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買賣相關證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義等買賣禁止買賣的證券,證券業從業人員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八)禁止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證券市場變幻莫測,不管投資經驗與專業知識如何豐富,只要做投資都存在虧損的可能性。如果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則一旦出現虧損,只能由機構承擔,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越大,機構的風險越大。一旦機構倒閉,風險爆發,客戶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機構風險可能波及演化為社會風險。因此,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是被嚴格禁止的。
(九)禁止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交易。
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的重要資料和證據。通過交易記錄資料,不但可以了解證券交易的有關情況,而且還可以查證有關機構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情況。為真實了解有關情況,減少和防止客戶與機構之間的糾紛,並為處理糾紛時提供可靠的證據。證券從業人員負有的依法保存相關交易記錄的義務,具體體現在:1、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存有關交易記錄。2、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隱匿是指將交易記錄資料轉移和隱藏起來。偽造是指有意製作虛假的交易記錄。篡改是指將原始的真實交易記錄用各種方式予以改動,以改變這些交易記錄的真實性。毀損是指把真實的交易記錄故意予以毀滅或者損壞。由於各類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機構運行狀況和業務狀況的重要資料和證據,因此,任何從業人員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禁止泄露客戶資料。
客戶資料包括客戶信息和客戶隱私。客戶信息是指客戶在參與各類證券業務的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所涉及的客戶姓名、地址、聯系電話、財產及財務狀況、企業概況、注冊信息、財務信息、銀行信息、訴訟信息、供應商評價、關聯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業分析、企業評級等。客戶隱私主要是指客戶的婚姻狀況、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財產、住房以及其他客戶所不願意讓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財務以及交易信息。客戶資料保護是證券業從業人員以及相關機構必須承擔的一項重要義務。監管機構也將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戶資料保護制度作為評價機構是否穩健經營的重要指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❹ 證券經紀人到底干什麼
樓上這位同事回答的可夠片面。不過,他告訴的最失敗的一點就是最後一段。
因為客戶經理也就是經紀人是不允許告訴客戶怎麼做股票的,這屬於違規行為。所以,不懂的,就別四處宣揚。證券經紀人現在是熱門職業,證券公司需要為證券經紀人上正式合同,屬證券公司正式員工。
大概其的工作和工作要求:(白話我自己組織語言)
1、本科以上學歷;
2、具備證券業協會的從業資格考試證;
3、無犯罪與不良記錄;
4、熱愛本崗工作;
5、在銀行做宣傳工作,維護銀行與證券的關系;
6、戶外宣傳工作;
7、開戶;這是最簡單的說法;
8、維護已開發客戶;比如客戶打電話咨詢一些細節,與後續客戶服務工作,不過大體是證券公司客服部負責;
9、具備學習能力,因為證券經紀人需要的專業知識很豐富;像是給客戶解釋有關金融知識、交易規則、證券公司電話委託系統和網上交易系統的使用說明等;
證券經紀人的禁止行為:(這是很快就要實行的規定,也是我背誦下來的)
1、客戶辦理賬戶開立、轉移、注銷、證券認購、交易、資金存取、劃轉和查詢等事宜;
2、提供、傳播虛假信息,導致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3、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不得為客戶投資收益做保障性承諾;
4、採取貶低競爭對手,或者進入競爭對手的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的客戶招攬行為;
5、泄露客戶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6、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7、為客戶提供非法場所招攬客戶和客戶服務,或者在新聞媒體、網路進行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
8、委託他人代理其招攬客戶和客戶服務等;
9、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10、代表證券公司為客戶或者他人簽訂合同、協議;
11、代客戶在相關協議、合同上簽字;
12、違反所代理的證券公司所在區域傭金自律標準的規定,以降低傭金的手段爭奪客戶;
13、在執業過程中收取客戶的任何款項;
14、在執業過程中,為客戶提供非由所代理的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資料和信息;
15、損害所代理的證券公司、證券行業聲譽和違反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證券經紀人起初最簡單是開戶,每月拿提成;現在已經條理化,規范化,工資構成有很多項,其中包括開戶獎+客戶每月交易提成,很麻煩的工資構成。我們公司經紀人最多的一個月工資是3萬。
當然,對客戶而言,我的分析是這樣的:
帶客戶辦理開戶業務;至少比你自己撞上門去要好的多,有人指導你填表、各種業務帶你辦理(包括銀行)、甚至給你減免手續費和股東卡費、客戶對網上交易手機和炒股軟體還有電話委託系統不熟悉的時候客戶經理可以專人給客戶服務,至少要比一個後台客服一部電話更好一些;當然還可以指導客戶交易規則。因為並不是每一個客戶都是這方面的高手和專家,也並不是每一個銀行都對各項業務熟悉。
如果你是想到證券公司當經紀人(客戶經理),甚至你的朋友同學是這個職業,那好處也有:
這項工作看起來超簡單,但其實並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勝任,因為金融行業需要的專業知識超多,而且更新快,你需要每一項都學習,都把握,並且具備這方面的學習能力,比如推出一個基金,你連基金都不了解,那肯定不行;不過,從業資格考試也是必須過的;這項工作就像是儲蓄,隨著你工作越干越順手,你的工資就會越來越高;當然,你必須選擇一個好的證券公司,制度健全的證券公司。你如果能夠勝任,那麼證券公司其他崗位的工作你也有能力勝任,因為,證券公司經紀人,也就是客戶經理,是敲開證券公司的一塊磚,那些後台業務你也能夠接觸到,甚至可以攀爬到更高的職位,那些職位有前台、前台主管、呼叫中心、證券公司副總、投資分析師、證券公司客服、甚至證券公司老總......說這些,並不是需要你什麼分,只是想證明,證券經紀人是一個很好的工作!不希望你看扁!如果想往這方面發展,你如果有能力過五關斬六將,那你將是前途光明,你做習慣了客戶經理,不會願意到後台服務,工資少不說,其實職位也不是很穩定,而且為客戶經理服務!
❺ 我國新聞職業道德有哪些原則和規范
堅持新聞的黨性與人民性的統一、堅持新聞的真實性,忠於事實等。
熱愛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新聞的黨性與人民性的統一;堅持新聞的真實性,忠於事實,不搞虛假報道,以人民利益為准繩,宣傳黨的政策,反映群眾的心聲,克服新聞報道中的主觀主義傾向。
熱情謳歌正義與光明,無情揭露邪惡和黑暗,主持公道,堅持正義,不畏懼任何壓力,時刻同群眾保持密切的聯系;嚴格要求自己,廉潔奉公,不利用工作之便謀私利,不拿版面做交易,吃苦耐勞,深入基層,有良好的新聞意識,遵守新聞紀律。
(5)證券職業道德的核心擴展閱讀:
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的相關要求規定:
1、在承諾保證信息來源匿名之前, 永遠要質問一下信息來源的動機。要對為換取信息而作出的承諾中各種可能的情況都做出清楚的說明,一旦承諾, 則保守諾言。
2、確保標題、導讀和其他突出處理的材料、照片、音像、圖表、聲音和印語都沒有誤表達。
3、除非傳統的公開的方法不能得到對公眾至關重要的信息, 不要採用秘密的或竊聽式的方法獲取信息。如果使用了這樣的方法, 在報道中應該加以說明。
❻ 證券從業人員應遵守哪些行為准則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證券業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應遵守本准則。
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准則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本准則所稱的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
(一)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的證券經紀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三)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託管或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五)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七)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上述人員所在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等,在本准則中統稱機構。
本准則所稱管理人員包括機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中國證監會對管理人員的任職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章基本准則
第五條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接受並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並配合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
第六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
第七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准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相關教育,正確向客戶揭示投資風險。
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注冊,接受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八條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第九條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
從業人員對客戶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之後,仍應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上述保密義務。
第十條 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發出指令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應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協會對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機構或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
第三章禁止行為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一般禁止行為:
(一)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五)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泄露客戶資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二)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三)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五)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三)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及懲戒
第十五條機構應根據本准則制定相應的人員管理、培訓和執業監督制度,管理本機構從業人員,督促從業人員依法合規執業。
第十六條協會對機構執行本准則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從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應配合協會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協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機構和從業人員對紀律懲戒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請復議。
第十八條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的,協會應進行調查、視情節輕重採取紀律懲戒措施,並將紀律懲戒信息錄入協會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協會可酌情免除紀律懲戒,但應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機構予以批評教育。
第二十條從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處分,或者因違法違規被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的,機構應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查處事項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協會將有關信息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
折疊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准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准則由協會負責解釋。
一般禁止行為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的核心內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對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行為的具體規定。《准則》中既規定了所有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執業規范,又根據不同類別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列舉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包括十一項內容,這些禁止性規定主要以《證券法》第三章第四節的內容為依據,是《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從業人員禁止行為規定的進一步細化。
(一)禁止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欺詐行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欺詐包括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狹義的證券欺詐是指利用與客戶進行交易的機會,或者利用其受託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錯誤的、虛假的或者隱瞞了重要事實的信息誘騙他人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證券交易。《證券法》第七十五條又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1)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指單獨或者與他人合謀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及其他手段,人為抬高、壓低或者固定證券行情,引誘他人參與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包括: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上述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環境和秩序,扭曲了證券市場正常的供求關系,對證券市場秩序具有極大的破壞性,必須予以禁止。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情節嚴重者最高會被處以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罰。
(二)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編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實為依據,無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的行為。傳播則是指通過電台、電視台、報刊、雜志、網路等媒介將信息散布給公眾。虛假信息是虛構、捏造的背離事實真相的信息。誤導投資者的信息雖然沒有背離事實真相,但其表述存在顯著的缺陷或不當,致使投資者無法進行客觀、完整、准確的理解和判斷,並容易導致投資者形成不符合客觀情況的誤解和誤信。
(三)禁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公共利益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或者說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圍非常寬泛,如國防、交通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教育、政府機關及慈善事業等。對公共利益的維護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職責,證券業從業人員也不例外。
證券業從業人員受雇於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各項證券業務,對機構負有受託義務,而且從業人員與所在機構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在機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事,嚴格遵守所在機構的內部規章制度,自覺維護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需要指出的是,從業人員不能損害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並不意味著從業人員必須事事聽從所在機構的指令,當所在機構要求的事項涉嫌違法違規時,從業人員應拒絕執行相關指令,這才能從根本上維護機構的合法權益。
他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了除從業人員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是所有社會成員進行社會行為的前提和基礎。從業人員在執業中既要維護客戶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損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從業人員才能進行各種業務活動,確保證券市場有序運行。
(四)禁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為了保護客戶的合法利益,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對待,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例如,在研究咨詢崗位履行職責的人員,不得同時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我國相關法規為規避利益沖突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大多數機構都制定了處理利益沖突的具體規章制度,從業人員在無法確知自己的行為是否涉及利益沖突或對如何處理利益沖突存有疑問之時,應當按照內部規定向有關部門或人員報告,尋求內部的專業支持。
(五)禁止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開放和成熟,行業競爭越來越充分、也越來越激烈,正常的行業競爭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長足發展,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不正當的競爭不僅會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也會對整個市場秩序的穩定帶來嚴重影響。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多樣,貶損同行就是其中一種。貶損同行通常採用的手段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通過不適當的與他人比較的手法貶低或攻擊競爭對手。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杜絕使用各種不正當手段搶奪客戶,損害競爭對手利益、擾亂市場秩序。
(六)禁止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一般意義上的賄賂包括受賄和行賄。受賄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這些利益並不能從合法途徑得到。行賄則是行為人為了獲取上述利益,給予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證券業從業人員無論行賄還是受賄都會產生負面影響,不但會敗壞社會風氣,還會扭曲市場競爭,損害投資者利益,阻礙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抵制各種賄賂行為。
(七)禁止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由於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的特殊性,其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機會,我國法律明文禁止部分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等規定的證券。如,我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2009年4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也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員工不得買賣股票。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買賣法律禁止買賣的證券,不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買賣相關證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義等買賣禁止買賣的證券,證券業從業人員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八)禁止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證券市場變幻莫測,不管投資經驗與專業知識如何豐富,只要做投資都存在虧損的可能性。如果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則一旦出現虧損,只能由機構承擔,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越大,機構的風險越大。一旦機構倒閉,風險爆發,客戶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機構風險可能波及演化為社會風險。因此,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是被嚴格禁止的。
(九)禁止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交易。
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的重要資料和證據。通過交易記錄資料,不但可以了解證券交易的有關情況,而且還可以查證有關機構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情況。為真實了解有關情況,減少和防止客戶與機構之間的糾紛,並為處理糾紛時提供可靠的證據。證券從業人員負有的依法保存相關交易記錄的義務,具體體現在:1、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存有關交易記錄。2、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隱匿是指將交易記錄資料轉移和隱藏起來。偽造是指有意製作虛假的交易記錄。篡改是指將原始的真實交易記錄用各種方式予以改動,以改變這些交易記錄的真實性。毀損是指把真實的交易記錄故意予以毀滅或者損壞。由於各類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機構運行狀況和業務狀況的重要資料和證據,因此,任何從業人員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禁止泄露客戶資料。
客戶資料包括客戶信息和客戶隱私。客戶信息是指客戶在參與各類證券業務的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所涉及的客戶姓名、地址、聯系電話、財產及財務狀況、企業概況、注冊信息、財務信息、銀行信息、訴訟信息、供應商評價、關聯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業分析、企業評級等。客戶隱私主要是指客戶的婚姻狀況、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財產、住房以及其他客戶所不願意讓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財務以及交易信息。客戶資料保護是證券業從業人員以及相關機構必須承擔的一項重要義務。監管機構也將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戶資料保護制度作為評價機構是否穩健經營的重要指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❼ 證券業做什麼有前途
證券業前景是必然的,公司融資需求不斷,證券業就不會停止。女性在證券業做的出色的也大有人在,如我們公司好多領導就是女性。證券業工種也是很多的,好不好進還要看你具體想要從事那種崗位了。證券與期貨、黃金等都有一定的相關性,都算金融一支,又有區別,具體產品又是不同的。隨著股指期貨的日益臨近,證券與期貨的關聯度越來越大。公司財務、行政、後勤、出納、經紀業務等對證券專業要求並不是很高,不要以為證券業的所有工作崗位都有很高的專業性。
第一,承銷風險。承銷風險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①證券公司往往要花費很多時間和精力來力爭成為上市公司發行新股主承銷商,但由於競爭激烈,許多證券公司即使投入再大,也難以獲得一家主承銷商資格:②已成為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也面臨一個能否實現承銷計劃的問題,特別是在二級市場低迷的情況下,還存在因認購不足而不得不自己認購的可能;③在包銷配股的情況下,證券公司極可能買下銷售不出去的股票,甚至對認購的轉配股作長期投資,這就是配股承銷風險。
❽ 我國新聞職業道德的主要規范包括哪些
新聞職業道德是新聞工作者在長期的新聞實踐活動中形成的調整人們相互關系的新聞規范和准則,是社會道德對新聞記者這一職業所提出的特殊要求。 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為人民服務是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核心,是社會主義道德的集中體現,也是我國新聞工作的根本宗旨。新聞工作者要在黨的領導下,發揮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聯系的橋梁、紐帶作用,堅持對黨、對國家負責和對廣大群眾負責的一致性。努力使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及時、准確、廣泛地同群眾見面,為人民群眾提供參與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以及了解世界所需要的新聞和信息,熱情宣傳他們建設社會主義的偉大創造和奉獻精神,准確反映他們的願望、呼聲和正當要求。支持符合人民利益的正確思想和行為,勇於批評、揭露違背人民利益的錯誤言行和消極腐敗現象,積極、正確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牢固樹立群眾觀點,滿腔熱情地做好群眾工作,密切聯系群眾,重視群眾來稿,妥善處理有關建議、批評、申訴和檢舉的來信、來訪,開展多種多樣為群眾服務的活動。 二、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新聞工作者要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在新聞報道中,要弘揚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主旋律,動員和團結全國各族人民投身到建設祖國、振興中華的偉大事業中來。要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造成有利於推進改革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社會生產力的輿論,有利於鼓舞和激勵人們為國家富強、人民幸福和社會進步而艱苦創業、開拓創新的輿論,有利於人們分清是非、堅持真善美、抑制假惡丑的輿論,有利於國家統一、民族團結、人民心情舒暢、社會政治穩定的輿論。新聞報道不得宣傳色情、兇殺、暴力、愚昧、迷信及其他格調低劣、有害人們身心健康的內容。 三、遵守憲法、法律和紀律 新聞工作者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宣傳紀律。堅定地宣傳、貫徹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不得利用自己掌握的輿論工具,宣傳同中央決定相違背的內容。維護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不揭人隱私,不誹謗他人,要通過合法和正當的手段獲取新聞,尊重被采訪者的聲明和正當要求。 維護司法尊嚴。對於司法部門審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決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報道;公開審理案件的報道,應符合司法程序。嚴格遵守和正確宣傳國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堅決維護各民族的團結,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自覺維護國家的利益和安全。 四、維護新聞的真實性 真實是新聞的生命。新聞工作者要堅持發揚實事求是的作風,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群眾,加強調查研究,報實情、講真話,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為追求轟動效應而捏造、歪曲事實。力求全面地看問題,防止主觀性、片面性,努力做到從總體上、本質上把握事物的真實性。采寫和發表新聞要客觀公正。不得從個人或小團體利益出發,利用自己掌握的輿論工具發泄私憤,或作不公正的報道。工作要認真負責,避免報道失實。如有失實,應主動承擔責任,及時更正。 五、保持清正廉潔的作風 新聞工作者要堅持發揚清正廉潔的作風,自覺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個人主義思想的侵蝕,堅決反對「有償新聞」等不正之風,樹立行業新風。新聞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義索要、接受或借用采訪報道對象的錢、物、有價證券、信用卡等;參加各種會議和活動不得索取和接受任何形式的禮金;不得在企事業單位兼職以獲取報酬;不允許個人擅自組團進行采訪報道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新聞報道和經營活動要嚴格分開。新聞單位不得用新聞形式做廣告;不得向編采部門下達「創收」任務。記者編輯不得從事廣告或其他經營活動。堅持廉潔自律,提倡勤儉作風,記者不得向被采訪地區或單位提出工作以外的個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要自覺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嚴禁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 六、發揚團結協作精神 團結協作,形成合力,是社會主義新聞工作的一大優勢。新聞界同行之間應建立平等、團結、友愛、互助的關系。提倡互相學習,相互支持,開展正當的業務競爭。尊重同行和其他作者的著作權,反對抄襲、剽竊他人的勞動成果。在同國外新聞界交往中,要維護祖國的尊嚴,維護中國新聞工作者的尊嚴。
❾ 財經法規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大綱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1)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會計法》。
(2)會計行政法規:包括《總會計師條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准則》
(3)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包括《會計規章》《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代理記賬辦法》
會計規范性的文件是指:《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4)地方性會計法規:包括《黑龍江省會計管理條例》簡稱《會計條例》
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制度的制定許可權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並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三)會計人員的管理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2)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
(四)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三、會計核算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對會計核算的原則:
(1)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互相可比
(2)凡支出的效益以及僅於本年度(或一個營業周期)的,應該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僅於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3)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 <謹慎性> 原則的要求。
(4)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那個遵循 <重要性> 原則的要求。在不影響真實和不誤導報告使用者的情況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四、會計監督
《會計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三位 指會計監督體系的結構包括三個層次:即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一體 指各層次監督之間的相互關系、相互協調形成一個有機整體。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內部監督制度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貫徹執行會計法律、法規、規章,保證會計工作有序進行,完善會計監督體系的重要措施。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象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
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4.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的基本結構:1、控制環境 2、會計系統 3、控製程序
不相容職務 控制的核心是:「內部牽制」。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2.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體:財政部門是《會計法》的執行主體,是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實施主體。
此外《會計法》規定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劵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可以對有關單位的 會計資料 實施監督檢查。
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范圍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的對象是: 會計行為。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的范圍: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