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資產抵押債券的風險分析和關注重點
與一般固定收益證券相比,在資產抵押債券的信用風險分析和管理有以下一些值得關注之處:
1、資產抵押債券的信用風險從根本上取決於基礎資產的應收現金流的質量及違約概率。由於該因素在資產抵押債券發起人構建基礎資產池以及向SPV轉移基礎資產定價時已經得到了充分的考慮,所以一般來說,投資級的資產抵押債券出現原始債務人違約的現象在現實中很少。
2、SPV雖然是資產抵押債券發行和交易過程中一切資金流動的安排者,但並不直接參與資產抵押債券償付資金的實際流動。所以,一旦資產抵押債券出現違約,發行人本身根本沒有能力對投資者進行補償,或哪怕只是在短期內進行墊付。
3、資產抵押債券交易發起人的財務實力是判定基礎資產轉移的真實銷售性質的重要依據,而且內部信用增級手段的採用也使得發起人分擔了一定比例的信用風險。
4、外部信用增級手段的廣泛應用使得擔保機構在一定程度上也成為了資產抵押債券信用風險的最終承擔者。對於一支已獲得全額保險的AAA級資產抵押債券來說,擔保機構可以擔保資產抵押債券投資者按時獲得利息和最終的本金償還,即承擔了全部信用風險。
5、由於資產抵押債券服務商在原始債務人違約時要承擔墊款義務,即在一定期限內承擔一部分信用風險,所以服務商財務實力的大小是決定資產抵押債券投資者能否及時足額收回應得本息的重要因素。但是,服務商所墊付的款項有最高金額和最長墊付期限的限制,且其墊付資金只能來源於事後對違約資產的追償和處理,而不能來源於其他未違約資產。因此,服務商並不能也沒有義務對違約資產抵押債券承擔最終償付責任。
因此,對於資產抵押債券投資者來說,應根據資產抵押債券信用增級的具體結構將發起人或擔保機構(或兩者同時)作為資產抵押債券信用風險監控的主要目標。同時,為了確保短期資金流動的安全順暢,也需要對服務商的財務實力給予一定的關注。
⑵ 公司以其金融資產抵押而發行的債券是什麼債
擔保債券,如公司債,金融債,聲譽較好的大型的公司發行的債券和國債由於信用度較高為信用債,可以不擔保
⑶ 什麼是資產抵押債券,資產抵押債券有哪些法律風險
資產抵押債券(Asset-Backed Security,簡稱ABS)是以資產的組合作為抵押擔保而發行的債券,是以特定資產池(Asset Pool)所產生的可預期的穩定現金流為支撐,在資本市場上發行的債券工具。
(一)資產抵押債券的信用風險從根本上取決於基礎資產的應收現金流的質量及違約概率。由於該因素在資產抵押債券發起人構建基礎資產池以及向SPV轉移基礎資產定價時已經得到了充分的考慮,所以一般來說,投資級的資產抵押債券出現原始債務人違約的現象在現實中很少。
(二)SPV雖然是資產抵押債券發行和交易過程中一切資金流動的安排者,但並不直接參與資產抵押債券償付資金的實際流動。所以,一旦資產抵押債券出現違約,發行人本身根本沒有能力對投資者進行補償,或哪怕只是在短期內進行墊付。
(三)資產抵押債券交易發起人的財務實力是判定基礎資產轉移的真實銷售性質的重要依據,而且內部信用增級手段的採用也使得發起人分擔了一定比例的信用風險。
(四)外部信用增級手段的廣泛應用使得擔保機構在一定程度上也成為了資產抵押債券信用風險的最終承擔者。對於一支已獲得全額保險的AAA級資產抵押債券來說,擔保機構可以擔保資產抵押債券投資者按時獲得利息和最終的本金償還,即承擔了全部信用風險。
(五)由於資產抵押債券服務商在原始債務人違約時要承擔墊款義務,即在一定期限內承擔一部分信用風險,所以服務商財務實力的大小是決定資產抵押債券投資者能否及時足額收回應得本息的重要因素。但是,服務商所墊付的款項有最高金額和最長墊付期限的限制,且其墊付資金只能來源於事後對違約資產的追償和處理,而不能來源於其他未違約資產。因此,服務商並不能也沒有義務對違約資產抵押債券承擔最終償付責任。
⑷ 資產抵押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的基本流程
資產抵押債券發行和交易的基本流程遠較一般固定收益債券復雜,會涉及到多個機構的參與。這一流程也是資產證券化的典型流程。
要發行一隻資產抵押債券,交易發起人(Originator,即資產的原始權益人)首先需要在分析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通過發起程序確定用於債券化的資產並將其組合成資產池,同時設立專門從事資產抵押債券發行的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並將基礎資產「真實銷售(True Sale)」給SPV,發起人是創造應收現金流的實體和基礎資產的賣方。雖然在將資產池真實銷售給SPV之後,發行人就與SPV實現了破產隔離(Bankruptcy-Remote),並由後者來發行資產抵押債券。資產抵押債券的償付資金並不經過發起人,但是,發起人對資產抵押債券償付資金的正常流動仍然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首先,發起人的觀點對資產抵押債券交易結構的安排有著重要的影響,而且交易結構本息償付的可預測性還取決於發起人的性質和境況。例如,一個財務困難的發起人更有可能陷於破產,這樣就出現了應收現金流的交易是否被認定為破產性真實銷售問題。如果法院堅持不作這種認定,那麼SPV回收應收現金流的能力就會被拖延,甚至會受到嚴重損害。其次,待交易結構全部被償付完畢之後,如果基礎資產池產生的收入還有剩餘,那麼這些剩餘收入將被返還給交易發起人。
SPV發行人是資產抵押債券發行和交易的主體,它在接受了交易發起人向其真實銷售的資產之後,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並降低發行成本,會對即將發行的資產抵押債券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債券的信用評級,例如, SPV可以尋求專業擔保機構(Guarantors)提供金融擔保。在進行了信用增級以後,SPV又會聘請專業信用評級機構(Rating Agency)對即將發行的資產抵押債券進行正式的信用評級,並向投資者公布最終評級結果。SPV可以採取信託的形式,也可以採取公司或者合夥形式;它既可以是由交易發起人設立的一個附屬機構,也可以是長期存在的專門從事資產抵押債券發行及交易的機構。SPV不僅是資產抵押債券發行和交易過程中一切資金流動的安排者,也是除了原始債務人和交易發起人之外其它參與方的選擇者。但是,SPV的權力和活動也受到了法律上的許多限制,其范圍僅限於按資產抵押債券交易規定所必須進行的活動。例如,SPV不得擁有附屬機構,也不能擁有除資產抵押債券之外的債務等。而且,SPV並不直接參與到資產抵押債券償付資金的實際流動中,它對資金流動的控制僅僅屬於「過手(Pass-through)」性質。所以,一旦資產抵押債券償付資金出現了問題,SPV根本沒有能力對投資者進行補償,或者哪怕只是在短期內進行墊付。
實施信用增級之後,資產抵押債券的評級結果往往比較理想,於是SPV選擇的債券承銷商(Underwriters)開始向投資者(Investors)發行資產抵押債券,並將發債所得現金交給SPV。SPV從債券承銷商那裡獲得現金收入後,會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基礎資產的價款,此時要優先向其所聘用的各專業機構支付相關費用。
在資產抵押債券償付期間,SPV會通過專門的服務商(Servicer)來對資產池進行管理,管理的主要內容是收取、記錄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並把全部收入存入SPV事先指定的信託機構(Trust),即服務商將負責在資產抵押債券發行之後面向原始債務人(Obligators)的相關服務活動。在大多數交易中,資產抵押債券的發起人會繼續擔任服務商,因為一般來說發起人已經比較熟悉應收現金流的情況並擁有技術和人力方面的優勢。但是,服務商也可以是獨立於發起人的新實體。它是資產抵押債券償付資金流動過程中的重要中介機構,不僅要負責收取每月的應收現金流,並將收集的現金流存入信託機構設立的特定帳戶;而且在原始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還有義務實施有關補救措施。為了避免對資產抵押債券投資者的償付受到一個或多個原始債務人違約的影響,一般的資產抵押債券服務協議都會要求服務商在原始債務人違約時先向投資者墊付償付款項。但是,服務商所墊付的款項有最高金額和最長墊付期限的限制。而且,償還服務商墊付款項的資金只能來源於事後對違約資產進行追償和處理所收回的現金,而不能用其他未違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所以,服務商並不能使資產抵押債券投資者免受原始債務人違約的風險,但只要違約資產能夠在一定期限之內得到追償和處理,財務實力強的服務商就能保證資產抵押債券投資者及時足額地得到正常的本息償付。
信託機構(Trustee,又稱受託人)是資產抵押債券交易中與服務商一樣承擔著管理應收現金流義務的另一個交易中介機構,它的主要職能是擔任應收款應用協議條款的管理者,依據約定建立積累金帳戶,從服務商、擔保機構和其它第三方那裡收取對應收款本息的償付資金,再受SPV的委託按時、足額地向投資者償付資產抵押債券本息。但是,信託機構與服務商在資產抵押債券償付資金流動中所處的位置和履行職責時面對的對象不同:服務商經常由資產抵押債券的發起人兼任,處於應收款資金管理的上游環節,直接面對原始債務人,從債務人手中收集還款,並將其轉移給信託機構;在發生違約時,服務商要履行墊款的職責。而信託機構一般由銀行擔任,處於資金管理的下游環節,它依據信託協議代表投資者的利益,直接面對投資者,履行資金管理和本息償付等職能。當資金管理出現問題時,信託機構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並不需要像服務商一樣在原始債務人違約時履行墊款的職責。
另外,前文已經提及,信用增級中外部信用增級手段的採用也將擔保機構引入到了資產抵押債券償付資金流動的過程中:根據擔保協議,擔保機構將在原始債務人發生違約時按照事先規定的比例對資產抵押債券投資者進行本息償付。
從以上內容中可以看到,多個機構在不同環節上參與了資產抵押債券的發行和交易。其中,交易發起人、服務商和外部擔保機構的財務狀況及資金支付能力都會對資產抵押債券本息償付資金的正常流動產生重要影響,它們都有可能成為資產抵押債券信用風險的主體。
⑸ 資產抵押債券的抵押物通常是什麼
抵押債券
抵押債券
(mortgage
bond)
抵押債券是指
債券發行
人在發行一筆債券時,通過法律上的適當手續將債券發行人的部分財產作為抵押,一旦債券發行人出現償債困難,則出賣這部分財產以清償債務。
抵押債券具體來說又可分為
一般抵押債券
和實物抵押債券
⑹ 所有債券都以特定財產為抵押才可發行對嗎
所有的債券都是以特定的資產方式抵押發行的,不然不能夠保證投資者的權益。
⑺ 如何發行債券融資
公司債券上市發行的程序
(1)作出決議或決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
(2)申請發行。公司在作出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或者決定後,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規定的申請文件,報請批准,所提交的申請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包括:公司登記證明、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3)發行公司債券的批准。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批准公司債券的發行,該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作出說明。
(4)公告募集辦法。發行公司債券申請經批准後,應當公告債券募集辦法。
⑻ 什麼是抵押債券,抵押債券有哪些種類
隨著互聯網行業的迅速發展,人們關注科技和金融問題越來越多,而引起大家關注的其中之一的抵押債券也是深受大家的熱議,那麼,今天就由匯商所小編來為大傢具體介紹何為抵押債券?抵押債券包括哪些?
通俗的來說,抵押債券是以企業財產作為擔保的債券,按抵押品的不同又可以分為一般抵押債券、不動產抵押債券、動產抵押債券和證券信託抵押債券。
而具體來說的話,那些以不動產如房屋等作為擔保品,稱為不動產抵押債券;以動產如適銷商品等作為提供品的,稱為動產抵押債券;以有價證券如股票及其他債券作為擔保品的,稱為證券信託債券。一旦債券發行人違約,信託人就可將擔保品變賣處置,以保證債權人的優先求償權。
抵押債券的具體分類如下:
1、限額抵押,又稱「封閉式擔保」。一項抵押品只限於一次發行的債券,不允許再用作發行同一等級債券的抵押。
封閉式擔保指企業不得發行索償權順序先於等於現行債券且利用相同抵押品的債券,但是,允許利用相同抵押品發行索償權順序低的債券,這樣,首先發行的債券稱為第一抵押債券或高級抵押債券,第二批發行的債券稱為第二抵押債券或低級抵押債券。
在發行企業不履行債券義務時,第二抵押債券持有人必須等用沒收抵押品的售得價款清償第一抵押債券持有人的全部債務後,若有剩餘額才能得到本息清償。從而第二抵押債券的風險大於第一抵押債券,第二抵押債券的利率亦大於第一抵押債券,較高的利率是作為對風險的補償。
2、可加抵押,又稱「開放式擔保」, 開放式擔保是指不限制將同一資產再用作新發行債券的擔保物,這樣,在發行公司不能履行清償義務而出售擔保物時,其售價款應用來清償全部已發行擔保債券的本息。
若不能足額清償,則按比例清償。當同一項抵押品價值很大時,將抵押品評估價值後分為若干次抵押,有關的抵押權按登記的先後次序分為一級抵押權、二級抵押權……在處理抵押品清償債務時,要依次先償還高一級抵押權的債務。因此,抵押權級次越靠後,其風險越大。
以上匯商所小編為大家介紹了何為抵押債券的具體內容,並且從限額抵押和可加抵押兩方面對抵押債券包括哪些的問題作出了合理的解釋,僅供大家參考和分析。
⑼ 資產抵押債券的概述
資產抵押債券是20世紀70年代末資產證券化(Securitization)興起之後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出現的新型金融投資工具。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得到分離和重組,以及有可預期的穩定現金流作為發行基石是資產抵押債券不同於一般固定收益債券的兩大特徵。
一般固定收益債券的信用風險(Credit Risk)或違約風險(Default Risk)是指債券發行人可能發生違約的風險,包括發行人延遲或者不能對債券本息進行支付。對於投資者而言,可以將債券發行人作為信用風險主體,在進行投資決策之前以及債券持有期間通過監控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和信用評級等來估算持有債券信用風險的大小,以便隨時作出是否投資或者繼續持有的判斷,從而確保自有資金的安全。而資產抵押債券與一般固定收益債券相比,發行和交易的流程更為復雜,其中不僅會涉及到更多的參與方,並且會廣泛應用信用增級(Credit Enhancement)手段來提高債券信用評級,所以投資者並不能像一般固定收益債券那樣簡單地將債券發行人作為資產抵押債券的信用風險主體,而是需要進行專門分析。
⑽ 擔保抵押債券和抵押擔保債券的區別
抵押債券和擔保債券
抵押債券是指債券發行人在發行一筆債券時,通過法律上的適當手續將債券發行人的部分財產作為抵押,一旦債券發行人出現償債困難,則出賣這部分財產以清償債務。抵押債券具體來說又可分為一般抵押債券和實物抵押債券。為使抵押資產的市場價值下跌時債券持有者仍具有較高的安全性,用作抵押或擔保的資產價值通常要大於債券發行總價值。
當發行者無法履行付息的承諾時,抵押資產的託管人有權賣掉抵押品,並將所得凈收入償還給抵押債券的持有者。如果所得凈收入不足以償還債務,抵押債券持有人將變為普通債權人,未償還部分的清償要求權將等同於信用債券。
擔保債券是指以抵押、質押、保證等方式發行的債券,其中,抵押債券是指以不動產作為擔保品所發行的債券,質押債券是指以其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所發行的債券,保證債券是指由第三者擔保償還本息的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