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行為,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涉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1次會議通過,自1997年12月16日公布起施行。法釋〔1997〕9號)
為正確理解、執行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統一認定罪名,現根據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刑法分則中罪名規定如下:
刑法 第179條罪名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㈡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四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設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經營估算書;
(四)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五)招股說明書;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l刁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條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後,董事會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由國務院確定。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審批公司債券的發行,不得超過國務院確定的規模。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申請,不予批准。
第二百一十條未經本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㈢ 企業發行債券要符合法規的哪些要求
《證券法》第l6條明確規定了公開發行債券應當符合的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申請發行債券需要遵循以下條件:
(1)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須用於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2)凈資產達到規定的要求;
(3)經濟效益良好,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4)現金流量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
(5)近三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6)前一次發行的企業債券已足額募集;
(7)已經發行的企業債券沒有延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業發行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
(9)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宏觀調控需要確定的企業債券重點支持行業、最低資產規模以及發債規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㈣ 公司自己向員工發行債券不犯法吧,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1、公司發行債券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還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你所說的內部債券實際上是公司資金周轉困難,變相向員工借款,這種作法不合法。
2、如果你們公司經營不困難,你們要慎重考慮風險,如果公司最終倒閉了,你們對公司的債權也沒有任何保障。
3,強制要求員工購買屬於涉嫌非法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㈤ 公司與非公司企業發行債券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原《公司法》的規定,可以發行公司債的主體有以下三類: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債券發行主體的限制,允許符合發行條件的各類公司平等地利用債券市場籌集資金,並取消了公司債券發行規模的限制。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也由審批制改為核准制。由於債券是證券的一種類型,所以《公司法》未對發行債券的條件作出具體規定,而是指出公司發行債券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 《證券法》第l6條明確規定了公開發行債券應當符合的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申請發行債券需要遵循以下條件: (1)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須用於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2)凈資產達到規定的要求; (3)經濟效益良好,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4)現金流量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 (5)近三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6)前一次發行的企業債券已足額募集; (7)已經發行的企業債券沒有延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業發行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 (9)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宏觀調控需要確定的企業債券重點支持行業、最低資產規模以及發債規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㈥ 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怎麼量刑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
百分之五
以下罰金。
單位
犯前款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