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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債券承銷協議的簽署方是指

發布時間: 2021-06-15 23:07:04

債券承銷方式有哪些

證券承銷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代銷、助銷、包銷及承銷團承銷。
(一)證券代銷
所謂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理發售證券,並發售期結束後,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代銷的特點是:
(1)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 。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 ,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3)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 ,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二)證券助銷
所謂證券助銷,是指承銷商按承銷合同規定,在約定的承銷期滿後對剩餘的證券出資買進(余額包銷),或者按剩餘部分的數額向發行人貸款,以保證發行人的籌資、用資計劃順利實現。我國的證券法將余額包銷歸入包銷方式。
(三)證券包銷
所謂證券包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後再向公眾出售,承銷期滿時未銷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己持有的一種承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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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承銷協議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當事人的姓名、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和發行價格。股票發行價格溢價發行的,由發行人與承銷商協商確定發行價格,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3、承銷、委託期限和起止日期;承銷期限不得超過九十日。

4、付款方式和承銷和寄售日期。

5、承銷、寄售費用及結算方式。

6、違約責任。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2)債券承銷協議的簽署方是指擴展閱讀:

承銷協議免責條款:

本條款通常對免責事件、免責事件發行時承銷人的免責後果和追索責任。通常的免責事件包括:由於發行人提供的招股說明書的基本信息不正確、不準確、不完整或誤導,承銷商有追索權,發行人有違反的情形。

招股說明書、承銷協議或者其它有關協議導致承銷商追償的,發行人違反聲明和保證而導致承銷商追償的,以及除故意違約或者嚴重違約外,其它原因導致承銷商追償的,違反合同等。

㈢ 債券承銷協議需要粘貼在粘貼單上嗎

債券發行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券承銷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採用招投標方式發行「_________金融債券」(以下簡稱債券),負責債券招投標發行的組織工作;乙方自願成為該種債券承銷商,承諾參與投標,並履行承購包銷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債券種類與數額
本協議項下債券指甲方按照XX年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債券發行計劃採用招投標方法發行的債券。甲方根據其資金狀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分批確定發行數量。乙方承銷數量包括中標數量和承銷基本額度。
第二條 承銷方式
乙方採用承購包銷方式承銷債券。
第三條 承銷期
每次債券承銷期由甲方在債券發行公告和/或發行說明書中確定。
第四條 承銷款項的支付
乙方應按中標通知書的要求,將債券承銷款項及時足額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異地承銷商通過中國人民銀行電子聯行劃款,同城承銷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第五條 發行手續費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銷債券總額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發債說明書中確定)向乙方支付發行手續費,該筆費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銷款後十個營業日內劃至乙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第六條 登記託管
債券採用無紙化發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券的登記託管。
第七條 附屬協議
甲乙雙方均認可,通過債券招標系統在招標期間按規定格式傳送和給出的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均為本協議項下附屬協議。
第八條 信息披露
一、甲方應於每次債券發行前向承銷人提供招投標辦法和發債說明書,並於招投標結束後發布發行公告;
二、甲方應在發債說明書中公告每次債券發行的發債條件和發債方式;
三、甲方應在發債說明書中公布最近三年的主要財務數據;
四、甲方應按年披露其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債券兌付的重要信息。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如下:
一、甲方有權按債券發行條件和乙方承銷額向乙方收取債券承銷款項;
二、在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前提下,甲方可在債券招投標發行額度內確定乙方的基本承銷額度,全體承銷商的基本承銷額度總額不超過發行總額的10%,並在承銷團成員之間等額分配;
三、債券發行的招投標條件、程序和方式等由甲方確定;
四、按照國家政策,自主運用發債資金。
甲方的義務如下:
一、甲方應依約履行歸還本息的義務,不得提前或推遲歸還本金和支付利息;
二、甲方應按債券發行條件向乙方支付發行手續費;
三、甲方保證其採用的發債方式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並保證對全體承銷商給予同等待遇;
四、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及時披露信息。

㈣ 債券承銷的意思

從證券承銷實踐看,證券承銷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代銷、助銷、包銷及承銷團承銷。

(一)證券代銷

所謂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理發售證券,並發售期結束後,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代銷的特點是:

(1)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 。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 ,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3)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 ,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二)證券助銷

所謂證券助銷,是指承銷商按承銷合同規定,在約定的承銷期滿後對剩餘的證券出資買進(余額包銷),或者按剩餘部分的數額向發行人貸款,以保證發行人的籌資、用資計劃順利實現。我國的證券法將余額包銷歸入包銷方式。

(三)證券包銷

所謂證券包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後再向公眾出售,承銷期滿時未銷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己持有的一種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又分兩種方式:一種全額包銷,一種是定額包銷。全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將按合同約定支付給發行人證券的資金總額。定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包銷,還是定額包銷,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形成的關系都是證券買賣關系。在承銷過程中未售出的證券,其所有權屬於承銷商。

(四)承銷團承銷。

亦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以上的證券承銷商共同接受發行人的委託向社會公開發售某一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以上的承銷商臨時組成的一個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

我國《證券法》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與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㈤ 債券承銷方式有哪些有什麼區別

從證券承銷實踐看,證券承銷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代銷、助銷、包銷及承銷團承銷。

(一)證券代銷

所謂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理發售證券,並發售期結束後,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代銷的特點是:

(1)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 。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 ,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3)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 ,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二)證券助銷

所謂證券助銷,是指承銷商按承銷合同規定,在約定的承銷期滿後對剩餘的證券出資買進(余額包銷),或者按剩餘部分的數額向發行人貸款,以保證發行人的籌資、用資計劃順利實現。我國的證券法將余額包銷歸入包銷方式。

(三)證券包銷

所謂證券包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後再向公眾出售,承銷期滿時未銷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己持有的一種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又分兩種方式:一種全額包銷,一種是定額包銷。全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將按合同約定支付給發行人證券的資金總額。定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包銷,還是定額包銷,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形成的關系都是證券買賣關系。在承銷過程中未售出的證券,其所有權屬於承銷商。

(四)承銷團承銷。

亦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以上的證券承銷商共同接受發行人的委託向社會公開發售某一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以上的承銷商臨時組成的一個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

我國《證券法》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與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㈥ 發行方所欠購買債券方,其中發行方指的是誰

按照債券的實際發行價格和票面價格的異同,債券的發行可分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平價發行:平價發行,指債券的發行價格和票面額相等,因而發行收入的數額和將來還本數額也相等。前提是債券發行利率和市場利率相同,這在西方國家比較少見。溢價發行:溢價發行,指債券的發行價格高於票面額,以後償還本金時仍按票面額償還。只有在債券票面利率高於市場利率的條件下才能採用這種方式發行。折價發行:折價發行,指債券發行價格低於債券票面額,而償還時卻要按票面額償還本金。折價發行是因為規定的票面利率低於市場利率。按照債券的發行對象,可分為私募發行和公募發行兩種方式。私募發行:私募發行是指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債券,一般以少數關系密切的單位和個人為發行對象,不對所有的投資者公開出售。具體發行對象有兩類:一類是機構投資者,如大的金融機構或是與發行者有密切業務往來的企業等;另一類是個人投資者,如發行單位自己的職工,或是使用發行單位產品的用戶等。私募發行一般多採取直接銷售的方式,不經過證券發行中介機構,不必向證券管理機關發行注冊手續,可以節省承銷費用和注冊費用,手續比較簡便。但是私募債券不能公開上市,流動性差,利率比公募債券高,發行數額一般不大。公募發行:公募發行是指公開向廣泛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債券。公募債券發行者必須向證券管理機關發行注冊手續。由於發行數額一般較大,通常要委託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承銷。公募債券信用度高,可以上市轉讓,因而發行利率一般比私募債券利率為低。公募債券採取間接銷售的具體方式又可分為三種:①代銷。發行者和承銷者簽訂協議,由承銷者代為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者按規定的發行條件盡力推銷,如果在約定期限內未能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債券剩餘部分可退還給發行者,承銷者不承擔發行風險。採用代銷方式發行債券,手續費一般較低。②余額包銷。承銷者按照規定的發行數額和發行條件,代為向社會推銷債券,在約定期限內推銷債券如果有剩餘,須由承銷者負責認購。採用這種方式銷售債券,承銷者承擔部分發行風險,能夠保證發行者籌資計劃的實現,但承銷費用高於代銷費用。③全額包銷。首先由承銷者按照約定條件將債券全部承購下來,並且立即向發行者支付全部債券價款,然後再由承銷者向投資者分次推銷。採用全額包銷方式銷售債券,承銷者承擔了全部發行風險,可以保證發行者及時籌集到所需要的資金,因而包銷費用也較余額包銷費用為高。西方國家以公募方式發行國家債券一般採取招標投標的法進行投標又分競爭性投標和非競爭性投標競爭性投標是先由投資者(大多是投資銀行和大證券商)主動投標,然後由政府按照投資者自報的價格和利率,或是從高價開始,或是從低利開始,依次確定中標者名單和配額,直到完成預定發行額為止。非競爭性投標,是政府預先規定債券的發行利率和價格,由投資者申請購買數量,政府按照投資者認購的時間順序,確定他們各自的認購數額,直到完成預定發行額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