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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公募基金投資債券要求

發布時間: 2021-06-16 06:33:25

債券基金選購需注意什麼

債券基金選購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肯定是要注意基金的規模和基金持有人的結構。

因為如果基金規模太低,是會有清盤風險的。雖然基金清盤時會根據基金最後1天的基金凈值把資金返給投資者(也就是相當於「強制贖回」),但是如果此時你的賬戶已發生虧損,那麼清盤時,這個虧損就是無法彌補的。

如果基金的單一持有人或機構持有比例過高的話,這些投資者的大規模申贖行為也會對基金凈值造成重大影響。

其次,是看基金的投資范圍。

根據不同的發債主體,債券分為利率債和信用債。

因為利率債的發債主體是國家或有國家信用背書的機構,比如像國開債、國債、央行票據等。所以以利率債為投資標的的債基來說,就基本不用擔心基金「踩雷」的問題。

而對於投資信用債的債基來講,因為信用債沒有國家信用作為背書,所以就會有踩雷風險的。不過,大家也不用太擔心,大家在投資信用債基的時候,把握住以下兩點就好了。

1.選擇規模大的債基,因為通過持有多隻債券標的,可以較好的避免單一債券帶來的踩雷而導致的基金凈值波動風險;

2.選擇那些專業實力較強、有專業的債券投研團隊的基金公司發行的債基,盡量避開有多次「踩雷」歷史基金公司的債基。因為有多次「踩雷」歷史的基金公司,其風控很有可能是不完善的。

最後,是看基金的費率。

畢竟省到就是賺到,如果在其他條件都差不多的條件下,肯定是選擇費率低的。

Ⅱ 什麼是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股票基金和債券基金等

公募基金是指對大眾發行的基金,私募基金是只對個別投資者和機構發行的基金。一般來說公募基金監管嚴格,私募基金風險較大,不過私募基金是按基金盈利情況給基金經理提成的,而公募基金是按規模拿提成的,所以一般來說私募基金的管理水平高,收益也高,但是風險也大一些。股票型基金就是60%以上投資於股票,債券型基金好象是70%投資於債券上了。股票基金的風險遠大於債券基金(其實就是拿著你的錢買了一堆股票)當然收益也高,債券基金風險低收益穩定,特別是在降息之後債券基金是優於貨幣基金(余額包)的。
關於投資還有什麼不懂的可以直接私信問我。

Ⅲ 購買基金時,如何挑選債券基金進行投資

01 持有期正收益概率

如果是一隻發行很久的基金,除了看它過去一年或者過去兩三年的收益率,我們還可以看看這只基金持有期取得正收益的概率

那麼什麼是持有期正收益概率呢,我們可以分成兩部分來看,一是持有期,二是正收益概率

持有期簡單的說就是你買一隻基金持有的時長,比如你持有了半年,那持有期就是半年;

正收益概率就是收益大於0的概率,這是通過歷史數據計算出來的。

這里舉個簡單的例子:比如我們准備買一隻債券基金,然後預計要持有這只債基半年(180天)。

此外,這只債券基金已經運作了3年,那麼我們需要了解的就是這只基金在過去3年中,在任何時點買入並持有一段時間的收益情況。

然後通過統計的方法來推算出正收益的概率如下:



那麼這類基金和普通的債券基金有什麼不同呢?由於這個比較復雜,小編就簡單的說兩個不同點吧。

一是投資的標的有差異,機構定製的債券基金通常會投資期限更長的債券,而且可能會觸及一些高風險高收益的債券。

二是投資目標有差異,普通的債券基金通常更注重控制投資風險,而機構定製的債券基金通常更注重回報目標。

這就導致機構定製產品總能產生較高的回報,這也是合理的。

大家可以試想一下,銀行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如果是4.5%,如果委外的公募基金收益達不到4.5%,那銀行也得倒貼。

由於機構定製的債券基金和普通債券基金都是公募基金,所以這兩類基金我們都可以買到,只是機構定製的公募基金隱藏的比較深,不會專門去營銷。

因此,如果買不到心儀的銀行理財產品或者覺得銀行理財產品收益不能滿足自身要求的話,其實買機構定製的債基也是不錯的選擇。

Ⅳ 公募債券和公募基金,私募債券和私募基 有什麼聯系,有什麼區別

首先給你說下公募和私募的區別。
公募就是公開募集,也就是面向廣大人民群眾,誰都可以來買,對買的人幾乎沒有什麼要求和限制。
私募就是私下、非公開的募集,或者是向特定的人群募集的方式。只有某些對這個東西比較了解或者有一定實力的人才能來參與,不能在公共場合大張旗鼓的宣傳。
再給你說一下債券和基金的區別。
債券就是借錢,A機構發債券,就是說A機構要借錢,債券就是你借給它錢的憑證。你拿著債券,就可以在債券到期的時候跟A機構來索取你借給他的錢,和他承諾給你的利息。
基金是很多人把錢湊到一起,統一由專業的人去管理投資,然後大家一起享受投資所帶來的收益。舉個例子,你有50萬,你存到銀行里,銀行只能給你規定的利息,挺低的;你做股票,又不會做;你買債券,可是很多債券老百姓根本買不到,只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在這些情況下,你可以把錢放到基金里。如大家都把錢放到基金里,你五萬我十萬的,那基金的資金就會很多,5億,10億……專業的基金經理拿著這5億或者10億就可以去投資了。他可以拿到很高的銀行存款利息,他可以坐莊炒股票,基金管理人做股票一般都比我們有經驗,他還可以直接去買你買不到的債券……反正比你單獨拿著50萬能投資的范圍就大多了,而且基金經理如果很專業的話,賺的錢也比你自己拿去投資賺得多。到時候再給你分紅,你就會有一個收益。具體基金分類我就不說了,不同的基金收益不同,風險也不同。

所以你的問題中,基金、債券是指這種產品的性質,也就是說你的錢做什麼去了。而公募、私募是指這個產品募集的方式。具體的組合意思我就不解釋了,雖然你不是學金融的,理解起來應該不困難了吧?

Ⅳ 公募基金能投資債權嗎

私募基金:相對公募,募集對象非全社會,投資採取方式很多(股權、債權等等)私募股權:實際上全稱就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私募基金的一種,投資方式以資金交換股權為 主私募債:指企業以債權方式募集資金為目的,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對象主要針對投資機構或者規模以上投資人的債券。

Ⅵ 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有什麼區別

公募債券是私募債券的對稱。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債券。公募債券可以通過中介機構包銷或代銷。包銷是指由承銷人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債券全部銷售完,未售完部分由承銷人自行認購;代銷是由代銷人盡力銷售,但銷售人並不保證將債券全部售完,到約定期滿時,代銷人將未售出的債券退回發行人。發行公募債券時必須做到:遵循信息公開制度,以保證投資者的利益;得到有關部門(如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批准;經過公認的資信評級機構評定資信級別,資信級別不同,債券的發行條件也不同。在歐洲,公募債券與私募債券的區別不明顯,但在美國和日本則不然。在美國,發行公募債券時,必須根據《1933年證券法》向證券委員會呈報登記。在日本,發行公募債券時,必須根據證券交易法提交有價證券呈報書。發行以後,每逢統計年度,提交證券報告書,向證券持有者提供有關有價證券情報資料,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此外,日本證券法還規定,凡投資者超過50人的債券為公募債券,反之則為私募債券。發行公募債券有助於提高發行人的知名度。
私募債券(Private Placement Bond)債券按發行方式分類,可分為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 私募債券是指向與發行者有特定關系的少數投資者募集的債券,其發行和轉讓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私募債券的發行手續簡單,一般不能在證券市場上交易。公募債券與私募債券在歐洲市場上區分並不明顯,可是在美國與日本的債券市場上,這種區分是很嚴格的,並且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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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公募基金專戶投資國債期貨有什麼限制

公募基金專項資金投國債是可以的,不受限制。

Ⅷ 《新基金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範圍和投資限制的規定是什麼

一、擴大法律適用范圍,私募證券基金首次入法
新基金法針對適用范圍,通過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充分結合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市場運行實際情況,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新基金法。並通過設立第十章專章對其進行原則性規定。自此,以非公開募集資金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首次納入法律監管的范圍。
(一)採用合同法理論,體現意思自治原則
新基金法總則部分對非公開募集基金合同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的設定方式進行了規定,即「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不同於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新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的設定方式上更符合法理和現實需求。
不同於《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的表述,新基金法對基金財產債務承擔的自治原則進行了明確規定,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另外還規定非公開募集的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約定,由基金託管人之外的人管理。第三章中明確了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上述條款都表現出在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新基金法賦予基金合同當事人更多選擇的權利。
(二)增加基金管理人組織形式,引入合夥企業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比現行基金法增加了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即合夥企業。新基金法增加了基金管理人的種類,將以合夥企業形式存在的基金管理人納入法律調整范圍,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了對合夥企業性質的基金管理人的規范和監管力度。
(三)規定合格投資者制度,嚴防非法集資
新基金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確定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的限制性條款,並授權中國證監會對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准進行規定。
這一制度的確立為保護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提供了法律防火牆,嚴格控制合格投資者的人數,有效地防止非公開募集基金違法亂集資,也預防了在基金證券投資過程中因投資不利而導致社會矛盾激化的情形。
(四)取消事前注冊,確立自律登記制度
新《基金法》排除了證監會在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准入環節上設置行政審批的障礙,明確規定了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要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
登記制度豁免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向證監會的事前注冊義務,減輕了其設立的成本,降低了設立的難度,通過加強協會自律管理,給予市場更多活力。新基金法用法律形式奠定了基金行業協會在行業的地位,為基金行業在自律管理下的多元化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將對行業發展格局產生重大影響。
(五)加重管理人義務,債務無限連帶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由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並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上述規定,一方面擴大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選擇范圍,充分尊重了投資各方的意見,另一方面通過加重基金管理人的債務承擔的義務,有效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六)私募股權基金應守法,違規投資證券適用本法
為了嚴防私募股權基金在實踐中違反《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擅自投資於證券市場,發生監管套利行為,新基金法有針對性地對此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證券投資活動也適用本法。即掩藏在私募股權基金合法外表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也明確地納入了新基金法的規制范圍內。
二、適度松綁行政管制,關聯交易首度放開
(一)放鬆審核標准,提高申報門檻
新《基金法》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和從事合規監管的負責人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證監會進行審核。
新《基金法》的這一規定明顯提高了申報審核的標准,提高了進入證監會審核的門檻,放寬了公開募集基金對基金經理自行選聘的權力。
(二)放開法律禁止閘門,從業人員買賣證券成合法
新《基金法》引人關注的一點在於,確認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可以進行證券投資,而這極可能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產生侵害基金投資人利益的行為,而相關監管只需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且對上述人員的相關管理制度的建立則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來進行,在制度設計層面是典型的自己監管自己。在外部監管層面只規定了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而備案的形式意義遠大於實際意義,基本上不具有監管的效力。
雖然新基金法針對基金管理人與投資人產生利益沖突後的解決進行了規定,要求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權利或者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但是保護投資者權益,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在無底限的放寬監管力度的情況下難以得到實現。
(三)建立激勵機制,員工持股計劃首實施
新基金法增加了員工持股計劃,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
這一規定針對基金從業人員想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共享證券投資收益的需求,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鼓勵相關專業人士恪盡職守,取得長遠收益,也是防範基金從業人員通過「老鼠倉」對自身進行利益輸送的一種正面制度設計,但制度的實施效果還有待驗證。
(四)促進市場繁榮,關聯交易附條件放行
新基金法解除了現行基金法對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的禁止性規定,明確要求使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沖突,符合證監會的規定,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規定極大地促進了證券投資市場的積極性和流動性,但是如何保證在利益沖突時,基金管理人不會利用基金財產實施的關聯交易不損害到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如何使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落到實處,實際操作中對證監會的監管必然會帶來壓力和挑戰。
三、提高風險控制監管力度,從業人員成防範重點
(一)加強從業人員監管力度,禁止內幕交易
新《基金法》增加了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所實施行為的類型,被禁止的行為包括侵佔、挪用基金財產,禁止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禁止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對於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證監會還可以對該基金管理人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經證監會批准,還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或者申請司法機關,對該基金管理人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阻止其出境,並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二)明確高級管理人員特別義務,未勤勉盡責要負責
新《基金法》明確要求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盡到勤勉盡責的義務,對未能盡到勤勉盡責義務,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證監會可以責令更換。
(三)嚴控基金管理人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新《基金法》增加了對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責任義務的相應規定,要求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向證監會及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並明確規定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不得擅自干預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經營活動,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四)明確基金託管人特別義務,未勤勉盡責要負責
新《基金法》規定了基金託管人不再具備法定條件、未能勤勉盡責或履行職責時存在重大失誤的責任承擔問題,證監會、銀監會有權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影響所託管基金的穩健運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上述權力機關還可以限制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辦理新的基金託管業務,或責令更換負有責任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保護基金投資人權益,加強知情權和監督權
(一)規定風險准備金制度,投資人損失有保底
新《基金法》規定了風險准備金制度及其適用條件,明確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從管理基金的報酬中計提風險准備金,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優先使用風險准備金予以賠償。
(二)明確投資人知情權,可查私募財務信息
新《基金法》特別規定了投資人的知情權,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有權查閱基金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三)投資人常設權力機構,加強日常管理有法可依
新《基金法》加強了基金投資人對基金的日常管理,規定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行使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提請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基金託管人的託管活動,提請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准,基金合同約定的各項職權。
(四)加強投資人對基金監督,引入二次召集制度
新《基金法》規定,因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不足50%而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首次召集失敗,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五、區分公募、私募和非法集資,私募符合標準的可轉公募
(一)公募基金管理嚴,禁止未經注冊變相募集
新《基金法》規定公開募集基金應當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明確將公開募集基金定義為是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累計超過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形式。
(二)明確非公開募集基金內涵,私募投資基金被排除
新《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對象進行了明確,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三)明確非法集資的形式,嚴禁宣傳推介
新《基金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四)引入競爭機制,私募符合標准可轉公募
新《基金法》允許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期限、管理的基金資產規模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
這相當於為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引入了更多競爭主體,一方面促進了公募基金市場的發展,另一方面將更多符合公募基金管理條件的基金管理人納入公開募集基金嚴格的監管體系中。
六、專章規定基金服務機構,細化責任分配
(一)基金服務機構首入法,納入證監會監管范圍
新《基金法》對基金服務機構實行注冊或者備案制,規定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向證監會申請注冊或者備案,基金服務機構准入制度的具體規定則由法律明確授權證監會制定。
(二)明確各方法律責任,連帶責任適用廣泛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投資顧問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另外,關於基金服務機構的連帶賠償責任,新基金法規定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委託,為有關基金業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託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基金服務機構應勤勉盡責,保守基金商業秘密
新《基金法》對基金服務機構的相關勤勉盡責義務和保密義務進行了規定,要求基金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建立應急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不得泄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非公開信息。
七、提升基金行業協會地位,發揮行業自律管理作用
(一)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強制性入會,納入證監會監管
基金行業協會是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加入基金行業協會,該規定是強制性法律規定,而基金服務機構則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加入基金行業協會,也可以不加入。
新《基金法》還明確了向證監會備案基金行業協會章程的機制,將其納入證監會的監管范圍。
(二)基金行業協會自律管理,服務會員保護投資人
依據新《基金法》的規定,基金行業協會將發揮以下作用:
1、自律管理;
2、維護投資人利益;
3、開展行業服務。

Ⅸ 債券基金該怎麼選

債券基金,又稱為債券型基金,是指專門投資於債券的基金,它通過集中眾多投資者的資金,對債券進行組合投資,尋求較為穩定的收益。
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但另一方面,一旦機構發起贖回,往往數目較大,甚至有可能發起巨額贖回,這將帶來債券型基金規模縮水,如果基金經理此時要虧損賣掉手中未到期的債券,凈值就會帶來較大的波動,而加之基金凈值保留小數點後4位規定,由於四捨五入的關系,該基金如果少算錢給贖回的機構,利潤則便宜了其他投資者,如果多算錢給贖回的機構,那麼其他未贖回的投資者則吃虧,因此就需要慎重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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