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會計投資業務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所謂投資業務又稱為證券投資業務,是指商業銀行購買有價證券的經營活動。
投資業務是銀行重要的收入來源之一。除德國、瑞士、奧地利全能銀行外,多數國家明令禁止商業銀行購買工商企業股票。因此商業銀行的主要投資對象是各種債券。
主要特點是:①取得利潤收益;
②分散風險;
③持有較高流動性和安全性有價證券作為二級准備金。
2. 預算執行監督的重點是什麼
1.審查和批准決算
決算是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最終的、全面的反映,也是一年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結果在財政收支上的集中反映。按照預演算法的規定,中央決算和地方各級政府決算的審批權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常委會對決算的審查和批准,實質上是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最終結果進行監督。
監督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務院應當在每年六月,將前一年度的中央決算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前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數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並作出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還規定,中央決算草案應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的一個月前,提交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結合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初步審查。
編制決算草案,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做到收支數額准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人大常委會審批決算的基本目的就是保證預算收支的真實、准確、完整,為以後的預算收支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礎。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由人大財經委提出關於前一年度決算的審查報告。主要內容是:(1)總的評價,提出是否批准政府決算草案的建議;(2)預算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3)做好財政預算工作的建議。財經委的審查報告,與政府決算和有關報告一道,由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審議。常委會最後作出的相關決議,一般是對財經委的審查報告表示同意,決定批准政府決算,並提出若干要求。
2.聽取和審議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監督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監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本級預算的執行情況。按照工作慣例,一般是在政府提出上一年度決算草案及決算報告的同時報告本年度前一階段本級預算的執行情況。而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一般是與當年預算草案及預算報告一道由政府提出,按照憲法的有關規定,一並由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聽取和審議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工作程序和步驟一般是:(1)前期調研。財經委和預算工委在報告之前的一段時間里,向政府財政、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了解情況,取得資料,聽取意見。有時還召開座談會,邀請有關單位和專家參加,分析研究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預算收支面臨的形勢和問題。在調研的基礎上,形成若干簡報和背景材料,為常委會審議提供必要的參考。(2)聽取和審議報告。常委會舉行全體會議,聽取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人受政府委託所作的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常委會採取分組會議的形式,必要時也可以採取聯組會議的形式,審議這一報告。常委會審議報告時,有關部門和工作機構應當派熟悉情況的工作人員到會,聽取意見,並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要求說明情況、回答問題。(3)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報告的發言,由工作機構的人員如實記錄,送發言人校核後編發簡報;審議中的重要動態和審議意見,編印專報,報常委會領導。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政府研究處理;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常委會。
根據監督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常委會聽取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3.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
預算調整是指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原批準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部分變更。各級政府對於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批權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未經批准,不得調整預算,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原批準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決定。
監督法第十七條對預算調整及相關問題作出了如下規定:(1)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2)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整。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資金需要調減的,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3)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一個月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人大財經委和常委會預算工委通報預算調整的有關情況。對預算調整進行監督的有關工作程序和步驟,與上述審批決算、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有關工作程序和步驟基本相同,監督的重點主要是調整的必要性和方案的可行性。
參考資料: 《監督法》
3. 投資審計相關知識
投資審計知識主要包括:圖形算量、鋼筋算量、CAD導圖和GBQ4.0、財經審計法律法規及財務會計基礎知識、計算機知識及操作技能、審計專業實務操作規程與方法
4. 資本市場「十四五」要點出爐,哪些要點值得我們小散戶們學習
多渠道增加收入,不再拿死工資。金融市場伴隨經濟不斷升級,居民可以配置的金融產品增多,也有意願進行多元化資產配置。
3月5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穩步推進注冊制改革,完善常態化退市機制,加強債券市場建設,更好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作用,拓展市場主體融資渠道,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
5. 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借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一,債權人注意事項
1,明確借款人是誰,寫好借條。借條如何寫和欠條範本可參考。民間借貸最忌的見利忘「險」,對於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首先考慮對方的信用程度和償還能力,選擇那些有還款保證或來源且信譽良好的人。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並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付款在內的民事行為的。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確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2,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明確借多少和借多長時間。放款人在考慮借款期限時,如果借款人是用來做投資,那麼要以借款者的信譽、所借款項的用途及其盈利前景來定借款數額。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該行為因為違反了國家法律,也被確認為無效。
二、債務人注意事項
1,貸款人首先要注意的是就借貸的金額、利息、期限、責任等內容簽訂書面借據或協議,必要時,還可以辦理公證。
2,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生矛盾的是利息。有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還規定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復利的,不予保護。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間借貸中,對利息的約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並且要約定明確。
此外,在借貸的過程中出現爭議時應依法處理。根據法律規定,借貸雙方權利受侵害的,被侵害者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算起的3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6. 證券發行與承銷每章的重點
第一章 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
熟悉投資銀行業的含義。了解國外投資銀行業的歷史發展。掌握我國投資銀行業發展過程中發行監管制度的演變、股票發行方式的變化、股票發行定價的演變以及債券管理制度的發展。
了解證券公司的業務資格條件。掌握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資格條件。了解國債的承銷業務資格、申報材料。
掌握投資銀行業務內部控制的總體要求。熟悉承銷業務的風險控制。了解證券承銷業務中的不當行為以及對不當行為的處罰措施。
了解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熟悉核准制的特點。掌握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的內容,以及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監管。了解中國證監會對投資銀行業務的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原則、方式、條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概念、資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質、內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差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要求和變更程序。
掌握資本的含義、資本三原則、資本的增加和減少。熟悉股份的含義和特點、股份的分派、收購、設質和注銷。了解公司債券的含義和特點。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定義和行為規范、股東大會的職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運作規范和議事規則、股東大會決議程序和會議記錄。掌握董事(含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產生程序,董事的職權、義務和責任,董事會的運作規范和議事規則,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職權,董事長的職權,董事會秘書的職責,董事會的決議程序。了解經理的任職資格、聘任和職權,經理的工作細則。掌握監事的任職資格和產生程序,監事的職權、義務和責任,監事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監事會的運作規范和監事會的決議方式。了解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會計的一般規定、利潤及其分配、公積金的提取。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和分立概念及相關程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概念及相關程序。
第三章 企業的股份制改組
熟悉企業股份制改組的目的和要求。掌握擬發行上市公司改組的要求以及企業改組為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熟悉股份制改組時清產核資的內容和程序,國有資產產權的界定及折股、土地使用權的處置、非經營性資產的處置和無形資產的處置,資產評估的含義和范圍、資產評估的程序,會計報表審計。掌握股份制改組法律審查的具體內容。
第四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准備和推薦核准程序
掌握發行承銷過程中的具體保薦業務;熟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掌握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驗證、招股說明書摘要、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如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以及輔導報告的基本要求。
掌握主板及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輔導要求;了解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的目錄和形式要求。了解主板和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程序、發審委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審核工作。了解發行審核委員會會後事項。掌握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後變更中介機構的要求。
第五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操作
了解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總體原則、基本目標和內容。了解新股發行改革第二階段的主要改革措施。
掌握股票的估值方法,了解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的基本要求。掌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詢價與定價的制度。
掌握股票發行的基本要求,掌握戰略投資者配售的概念與操作,掌握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概念及其實施、行使和披露。了解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掌握網上網下回撥的機制安排;掌握中止發行及重新啟動發行的機制安排。
熟悉首次公開發行的具體操作,包括推介、詢價、定價、報價申購、發售、驗資、承銷總結等;了解網下電子化發行的一般規定;掌握承銷的有關規定。要求掌握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的機制安排。
掌握股票上市的條件與審核。掌握股票鎖定的一般規定,掌握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票的特別規定;掌握股票上市保薦和持續督導的一般規定;熟悉上市保薦書的內容。熟悉股票上市申請和上市協議。了解剩餘證券的處理方法。
熟悉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的保薦和持續督導的內容;熟悉中小企業板塊發行及上市流程。
掌握創業板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等操作上的一般規定;熟悉創業板推薦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掌握推薦創業板上市的鼓勵領域及產業;熟悉創業板上市首日交易監控和風險控制的有關規定。
熟悉創業板發行及上市保薦書的內容;了解創業板上市成長性意見的內容。掌握關於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規定。
第六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規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則和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
熟悉招股說明書的編制、預披露和披露要求及其保證與責任,了解招股說明書的摘要刊登、有關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信息的散發。掌握招股說明書的一般內容與格式。
熟悉路演、申購、詢價區間公告、發行結果公告的基本內容。了解確定發行價格後,披露網下申購情況、網下具體報價情況的機制安排。
熟悉股票招股意向書及上市公告書的編制和披露要求,股票招股書意向書及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
掌握創業板上市招股書及其備查文件的披露、發行公告、投資風險特別公告等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
第七章上市公司發行新股
掌握新股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的基本條件、一般規定、配股的特別規定、增發的特別規定。熟悉新股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的申請程序。掌握主承銷商盡職調查的工作內容。掌握新股發行申請文件的編制和申報的基本原則、申請文件的形式要求以及文件目錄。
熟悉主承銷商的保薦過程和中國證監會的核准程序。
掌握增發的發行方式、配股的發行方式。熟悉增發及上市業務操作流程、配股及上市業務操作流程。
熟悉新股發行申請過程中信息披露的規定及各項內容。了解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時招股說明書的編制和披露。
第八章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
熟悉可轉換債券的概念、股份轉換及債券償還、可轉換債券的贖回及回售。掌握可轉換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募集資金投向以及不得發行的情形。了解可轉換債券發行條款的設計要求。熟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及其影響因素。了解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的主要動因。
熟悉可轉換債券發行的申報程序。了解可轉換債券發行申請文件的內容。熟悉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核准程序。
熟悉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方式、配售安排、保薦要求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網上定價發行程序。掌握可轉換債券的上市條件、上市保薦、上市申請、停牌與復牌、轉股的暫停與恢復、停止交易以及暫停上市等內容。
熟悉發行可轉換債券申報前的信息披露。掌握可轉換債券募集說明書及其摘要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完成後的重大事項信息披露以及持續性信息披露的內容。
熟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概念。掌握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要求,包括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滿足的條件,以及預備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應具備的條件。了解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主要條款設計要求和操作程序。
第九章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掌握我國國債的發行方式。熟悉記賬式國債和憑證式國債的承銷程序。熟悉國債銷售的價格和影響國債銷售價格的因素。
熟悉我國金融債券的發行條件、申報文件、操作要求、登記、託管與兌付、信息披露。了解次級債務的概念、募集方式以及次級債務計入商業銀行附屬資本和次級債務計入保險公司認可負債的條件和比例。了解混合資本債券的概念、募集方式、信用評級、信息披露及商業銀行通過發行混合資本債券所募資金計入附屬資本的方式。
熟悉我國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募集資金投向和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了解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的條款設計要求及有關安排。熟悉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的額度申請、發行申報、發行申請文件的內容。了解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類承銷商的資格審查和風險評估。熟悉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申請上市的條件、上市申請與上市核准。了解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上市的信息披露和發行人的持續性披露義務。
熟悉企業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的注冊規則、承銷的組織、信用評級安排、發行利率或發行價格的確定方式及其相關的信息披露要求。
熟悉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的特點、發行規模要求、償債保障措施、評級要求、投資者保護機制和信息披露要求。
熟悉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條款設計及相關安排。了解證券公司債券發行的申報程序、申請文件的內容。熟悉證券公司債券的上市與交易。了解公開發行證券公司債券時募集說明書等信息的披露以及公開發行證券公司債券的持續信息披露。了解證券公司定向發行債券的信息披露。
熟悉資產證券化的各方參與者的角色。了解資產證券化發行的申報程序、申請文件的內容。熟悉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操作。了解公開發行證券化產品的信息披露。了解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和稅收政策。
了解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十章外資股的發行
了解境內上市外資股投資主體的條件。熟悉增資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條件。熟悉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方式。
熟悉H股的發行方式與上市條件。熟悉企業申請境外上市的要求。了解H股發行的工作步驟以及發行核准程序。
熟悉內地企業在香港創業板發行與上市的條件。熟悉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境外上市的具體規定。了解外資股招股說明書的形式、內容、編制方法。熟悉國際推介與詢價、國際分銷與配售的基本知識。
第十一章公司收購
熟悉公司收購的形式、業務流程、反收購策略。
掌握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概念;熟悉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熟悉要約收購規則、協議收購規則以及間接收購規則;了解收購人及相關當事人可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的情形和申請豁免的事項;熟悉上市公司並購中財務顧問的有關規定;熟悉上市公司收購的監管;熟悉上市公司收購共性問題審核意見關注要點。
熟悉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規定的基本制度、適用范圍、並購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職能部門;了解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審批與登記;掌握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並購境內公司的有關規定;熟悉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反壟斷審查;熟悉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了解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其他有關規定。
了解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應遵循的原則;熟悉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要求;熟悉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外國投資者的資格要求;熟悉外國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的程序;熟悉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後的變更及處置。
第十二章公司重組與財務顧問業務
熟悉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了解《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掌握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的界定;熟悉重大資產重組的程序;熟悉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管理和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掌握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特別規定;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後再融資的有關規定;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共性問題審核意見關注要點。
掌握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適用事項;熟悉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的構成、任期、任職資格和解聘情形;熟悉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的職責,熟悉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的工作規定、權利與義務以及迴避制度;熟悉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會議的相關規定;了解對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監督的有關規定。
掌握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的業務許可和業務規則;熟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的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了解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附表的填報要求。
7. 資產審計的資產審計的內容
1.流動資產審計
流動資產,指企業在一年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帳款、應收票據、預付帳款和存貨等。流動資產審計要點如下:
(1)貨幣資金。
帳務正確性:審查帳證表的一致性和帳實的一致性。合法性:審查有無超范圍收支現金問題,亂開銀行帳戶問題,坐支、違規憑證抵庫、公款私存、帳外公款、套取現金、代存代支、套取銀行信用、出租出借帳號或存款不入帳等問題。審查有關貨幣資金管理制度的執行,注意原始憑證審核、貨幣資金清點、日收日存、未達帳項調整等制度的執行情況。必要時,進行資金的盤點復查。審查外幣收支業務時,應注意匯兌損益計算攤銷、有無逃匯、套匯及其他違反外匯核算與管理規定的問題。
(2)短期投資。
合法性:審查確認用於投資的資金是否屬於暫時閑置的資金。
計價:審查確認有價證券是否以實際成本入帳;審查確認出售有價證券是否以市場當日交易價格計算,其增減變動及其收益(損失)核算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充分揭示:審查確認對在市場中交易活躍的有價證券已揭示其市價信息。
(3)應收及預付款項。
應收票據的審查重點:
分類:審查確認帶息與不帶息票據是否分類核算;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票據是否分類核算;審查確認到期違約票據是否已轉入應收帳款。
所有權:查明有追索權的票據是否已列為企業的或有負債。
票據利息核算帳務核算的正確性:審查確認利息收入是否已沖減財務費用。
充分揭示:審查確認會計報表揭示了由票據貼現業務產生的所有負債,正確列示了應收票據余額減除應收票據貼現後的凈值。
應收帳款的審查重點。真實性:審查確認帳上記錄的應收帳款是否存在,是否是可以收回的債權,必要時,函證金額較大的帳項。計價正確性:審查確認應收帳款凈值是否等於應收帳款余額減壞帳准備。壞帳准備核算的合法性:審查確認企業是否按規定比例提取壞帳准備,並按規定沖銷。充分揭示:審查確認會計報表正確反映了應收帳款的余額和凈值。
預付帳款的審查重點:
真實性與合法性:審查確認每筆預付貨款是否均有合同依據,所訂貨物是否均屬企業生產需要;應函證重要項目的預付帳款,並調查長期掛帳的預付貨款。?
(4)存貨。
真實性和完整性:查明存貨的實際存在,確認已領用、產成品和銷售的存貨是否已及時減記原材料、在產品和產成品,已購入、領用和產成品的存貨是否已完整地記入原材料、在產品和產成品。
所有權:審查確認已銷售未發出的、代存代銷的存貨未列入企業的存貨帳,寄銷的、在外代存的存貨已列入企業的存貨帳。
計價:審查存貨成本計算方法和計價方法的合理性和前後期運用的一致性;商品流通企業還應注意商品削價准備核算的合理性。
分類:工業企業的存貨應按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委託加工材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分類核算;商品流通企業應按商品材料物資、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分類核算;工商企業都應注意低值易耗品與固定資產的界限。
截止日:審查確認結帳日前後發生的存貨收發業務是否列入正確的會計期間。
帳務正確性:審查存貨總帳與明細帳的一致性和存貨帳實的一致性;審查企業對存貨盤點制度的執行情況。
合法性:查明企業存貨成本計算與計價方法是否符合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購銷業務是否符合合同與協議的規定,查明盤盈盤虧處理是否經過審批。
充分揭示:審查確認會計報表對存貨成本計算方法、存貨計價方法及前後期運用的一致性做了必要說明;對抵押、滯銷、陳舊、代存代銷、寄存寄銷的存貨做了必要說明。
2.長期投資審計。
長期投資,是指不準備隨時變現、持有時間在一年以上的有價證券以及超過一年的其他投資,主要有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長期投資審計要點如下:
(1)股票投資。
計價:審查確認股票投資入帳價值是否按實際支付款扣除應收股利後的差額確定。
核算方法:查明對被投資單位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票投資核算是否採用了權益法;相反,是否採用了成本法。審查股票投資增減變動及其收益(損失)核算的帳務正確。
(2)債券投資。
計價:審查確認債券投資入帳價值是否按實際支付款計算,含有應計利息的是否扣除應計利息;查明債券溢價和折價在債券到期前採用直線法予以攤銷的正確性。
分類:查明對含有應得利息的債券投資其應計利息是否單獨核算。債券投資增減變動及其收益(損失)核算的帳務正確性。
充分揭示:審查確認會計報表說明了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債券投資和期末債券的市價。
(3)其他投資。
計價:以實物和無形資產投資的是否以資產評估或合同協議認定的價值入帳。
3.固定資產審計。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准以上,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主要有房屋及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器具等。固定資產審計要點如下:
真實性:審查確認固定資產的出售、報廢、毀損是否轉入固定資產清理予以沖銷;查明向其他單位投資轉出固定資產是否轉入長期投資;查明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是否增加企業固定資產帳。
完整性:審查已完工不結轉固定資產和融資租賃固定資產不入固定資產帳的情況。
所有權:應區分經營和租賃兩種性質的租入固定資產,查明後者是否已納入固定資產核算;應確定作為債務擔保抵押出去的固定資產。
計價:應分別驗證購入、自建、投資轉入、融資租入、改建擴建、捐贈、盤盈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應確定折舊計算及累計折舊帳戶余額的正確性,以便認定固定資產凈值的正確性。
分類:除審查按實物形態進行分類明細核算外,還應查明使用、未使用和不需用固定資產,經營租入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提折舊與不提折舊固定資產,改擴建支出與修理支出的分類正確性。
帳務正確性:審查確認固定資產總帳、明細帳以及實物資產的一致性,必要時可對固定資產進行監督盤點。
合法性:審查固定資產增減變動的批准手續;查明固定資產入帳價值確定的合規、合法性,查明折舊方法及其運用的合法性。
充分揭示性:審查確認會計報表對折舊方法、固定資產增減變動、資產租賃抵押等情況做了必要的說明。
4.在建工程審計。
在建工程,是指尚未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包括自營工程、出包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在建工程審計要點是:審查工程完工結轉工程實際成本的情況。審查確認工程報廢和毀損、試運轉業務、工程借款費用核算和繳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合法性,查明亂擠或記錯工程成本及相關帳戶的情況,審查確證工程成本結轉和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截止日的正確性。
5.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審計。
(1)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和商譽等。
無形資產的審計要點是:各種無形資產計價和攤銷的正確性。
(2)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而應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改良工程支出等。
遞延資產的審計要點是:開辦費核算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查明有無開辦費多計少計的情況;開辦費和租入固定資產改良工程支出攤銷的合法性。
(3)其他資產,是指特種儲備物資、銀行凍結存款、凍結物資和訴訟中的財產等。
其他資產的審計要點是:逐項檢查其他資產形成的原因,驗證原始憑證和實物;查明有無專人負責管理並單獨核算;入帳轉銷的合法性及帳務處理的正確性。
8. 請問銀行購買企業債券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有什麼相關規定嗎
投資者投資的政策性銀行次級債券,應該是政策性銀行按照《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次級債辦法),經中國銀監會資格審查,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次級債券。
投資者投資的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和次級債券根據規定可以免於信用評級。
投資者投資於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和次級債券,應該按照自己的資產配置需要和投資策略,自主確定投資總比例和單項比例。
如果還有什麼問題,建議樓主到中證網債券板塊詳細了解
9. 在私募股權基金的成立過程中,政府審批、法律法規等方面具體有哪些點是需要特別注意的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刺蝟梳理了私募投資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募集機構、募集賬戶和募集行為等法律合規要點,部分內容依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撰寫。供各位讀者參考。
主要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簡稱《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簡稱《信託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私募監管辦法》)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簡稱《登記備案辦法》)
《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簡稱《規范登記公告》)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簡稱《內部控制指引》)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簡稱《基金外包指引》)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准則》(簡稱《執業自律准則》)
一、合格投資者
1、投資者人數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契約型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有限合夥型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型基金均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為2人以上且不超過200人。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述規定。
2、合格投資者
(1)認定標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第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第二,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第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第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第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第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2)穿透計算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募集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但是,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等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3)拆分轉讓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的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
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為其自己購買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條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二、募集機構
私募基金的募集(銷售)機構應當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請沒有業務資格的機構進行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以及推薦客戶、代理收付等變相募集的活動。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募集機構均應當誠實信用、謹慎勤勉地履行職責,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其法定責任,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三、募集賬戶
1、募集結算資金
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賬戶之前,屬於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
2、開戶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大型機構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義開立募集結算專用賬戶,但須向基金業協會報告相關風控制度。
3、監督機構
監督機構是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基金業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在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的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監督協議,監督機構負責對募集結算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需明確反洗錢義務、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4、財產獨立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四、募集行為
募集行為包含宣傳推介、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購/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1、特定對象調查
(1)調查程序和風險評估
募集機構應當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逾期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2)調查問卷的內容
募集機構設計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時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
調查問卷的主要內容可以參見基金業協會制定的內容與格式指引,應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者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應以投資者自願為前提獲取上述信息。
(3)在線調查程序
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的,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調查程序,投資者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前述認定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第一,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第二,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
第三,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路服務協議;
第四,投資者閱讀並確認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准;
第五,投資者在線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調查問卷;
第六,募集機構根據調查問卷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者適當性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准和方法,並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風險評估的具體標准,主要由主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託獨立第三方機構制定。
3、非公開宣傳推介
募集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為確保宣傳推介合法合規,應注意以下兩個要點:
第一,宣傳推介的對象須為合格投資者。要求募集機構在實施宣傳推介前對目標對象進行調查了解,通過收集相關證明材料、取得其書面承諾等方式,確認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第二,宣傳推介的范圍須為特定主體。舉例說明,在微博、博客中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由於任何互聯網用戶均有許可權、有可能接收宣傳推介信息,受眾范圍不特定,因此屬於違規行為;而通過實名認證的微信公眾平台,向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的特定訂閱用戶推送宣傳推介信息,則不違反非公開募集的規定。
此外,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4、宣傳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應由募集機構製作使用,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募集機構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5、禁止的推介行為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以下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惡意貶低同行;
(7)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推介;
(8)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6、基金合同的簽署
(1)合格投資者確認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投資者應當向募集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募集機構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後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2)風險揭示書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須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一同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主要內容可以參見基金業協會制定的內容與格式指引,包括但不限於:
第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風險、基金未託管風險、基金委託募集的風險、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風險等;
第二,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中面臨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等;
第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3)回訪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後,指令本機構的非基金推介業務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上海契石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解題,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須客觀確認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及投資決定。未經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簽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經回訪確認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4)資金來源合法性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除持有各類金融牌照或資質的金融機構外,其他主體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匯集他人資金。
10. 做擔保業務的時候應該重點審核企業提供的哪些資產
對獲得批准擔保的企業,必須落實反擔保措施,包括財產抵押、財產或權力質押、保證金、企業的保證反擔保等,公司根據企業和項目的實際情況,採用一種或幾種保證措施。
公司原則上不接受保證反擔保。
企業提供抵押物、質押物的范圍,按《擔保法》的規定執行,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
項目負責人負責准備抵(質)押登記資料和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
抵(質)押登記資料包括:主合同、保證合同、抵(質)押合同、抵(質)押登記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等。
辦理完抵(質)押登記手續後,應取得抵(質)押登記部門發放的《他項權力證書》或經抵(質)押登記部門簽章的《抵(質)押登記表》等證明文件。
用不動產抵押,抵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於70%;動產抵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於50%;動產質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於50%;股權、債券等權利質押,質押率(分別按投資額、債券面值計算)不高於70%.
採用保證反擔保措施的企業,其保證人應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具備《擔保法》規定的擔保資格;
(2)資產負債率不超過50%;
(3)連續2年盈利;
(4)企業資信和經濟實力在同行業和區域經濟中居優秀行列;
(5)企業在承保期必須參加保險;
(6)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