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發行可交換債券的優缺點有哪些
可交換債券優點:1、與可轉債相比,可交換債券融資方式還有風險分散的優點。2、與發行普通公司債券相比,由於可交換債券含有股票期權,預計的還本壓力較普通債券減少,且在債券到期時一般不影響公司的現金流狀況,因此可以降低發行公司的財務風險。
可交換債券缺點:1、可交換債券的發行,可能會導致轉股標的股票發行人的股東性質發生變化,從而影響公司的經營。2、可交換債券由於較可轉債更為復雜,因此發行方案的設計也更為復雜,要求投資人具有更為專業的投資及分析技能。
可交換債券優勢:可交換債券可以為發行人獲取低利成本融資的機會。由於債券還賦予了持有人標的股票的看漲期權,因此發行利率通常低於其他信用評級相當的固定收益品種。
㈡ 請問發行債券有哪些具體步驟
看看如下網上摘錄就清楚啦:債券發行條件 債券發行條件是指債券發行者在以債券形式籌集資金時所必須考慮的有關因素,包括發行金額、票面金額、期限、償還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稅收效應以及有無擔保等項內容。
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想向投資者發行,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券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債券作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徵:
(1)償還性。債券一般都規定有償還期限,發行人必須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並支付利息。
(2)流通性。債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換。
(3)安全性。與股票相比,債券通常規定有固定的利率,與企業績效沒有直接聯系,收益比較穩定,風險較小。此外,在企業破產時,債券持有者享有優先於股票持有者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
(4)收益性。債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益;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
債券市場債券發行市場--一級市場的概述及分類債券發行一級市場的概述及分類債券發行市場主要由發行者、認購者和委託承銷機構組成。前面我們已經說過,只要具備發行資格,不管是國家、政府機構和金融機構,還是公司、企業和其他法人,都可以通過發行債券來借錢。認購者就是我們投資的人,主要有社會公眾團體、企事業法人、證券經營機構、非盈利性機構、外國企事業機構和我們的家庭或個人。委託承銷機構就是代發行人辦理債券發行和銷售業務的中介人,主要有投資銀行、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和信託投資公司等等。債券的發行方式有公募發行、私募發行和承購包銷三種。
國債發行按是否有金融中介機構參與出售的標准來看,有直接發行與間接發行之分,其中間接發行又包括代銷、承購包銷、招標發行和拍賣發行四種方式。
直接發行,一般指作為發行體的財政部直接將國債券定向發行給特定的機構投資者,也稱定向私募發行,採取這種推銷方式發行的國債數額一般不太大。而作為國家財政部每次國債發行額較大,如美國每星期僅中長期國債就發行100億美元,我國每次發行的國債至少也達上百億元人民幣,僅靠發行主體直接推銷巨額國債有一定難度,因此使用該種發行方式較為少見。
代銷方式,指由國債發行體委託代銷者代為向社會出售債券,可以充分利用代銷者的網點,但因代銷者只是按預定的發行條件,於約定日期內代為推銷,代銷期終止,若有未銷出余額,全部退給發行主體,代銷者不承擔任何風險與責任,因此,代銷方式也有不如人意的地方:
(1)不能保證按當時的供求情況形成合理的發行條件;
(2)推銷效率難盡人意;
(3)發行期較長,因為有預約推銷期的限制。
所以,代銷發行僅適用於證券市場不發達、金融市場秩序不良、機構投資者缺乏承銷條件和積極性的情況。
承購包銷發行方式,指大宗機構投資者組成承購包銷團,按一定條件向財政部承購包銷國債,並由其負責在市場上轉售,任何未能售出的余額均由承銷者包購。這種發行方式的特徵是:(1)承購包銷的初衷是要求承銷者向社會再出售,發行條件的確定,由作為發行體的財政部與承銷團達成協議,一切承購手續完成後,國債方能與投資者見面,因而承銷者是作為發行主體與投資者間的媒介而存在的;(2)承購包銷是用經濟手段發行國債的標志,並可用招標方式決定發行條件,是國債發行轉向市場化的一種形式。
公開招標發行方式,指作為國債發行體的財政部直接向大宗機構投資者招標,投資者中標認購後,沒有再向社會銷售的義務,因而中標者即為國債認購者,當然中標者也可以按一定價格向社會再行出售。相對承購包銷發行方式,公開招標發行不僅實現了發行者與投資者的直接見面,減少了中間環節,而且使競爭和其他市場機制通過投資者對發行條件的自主選擇投標而得以充分體現,有利於形成公平合理的發行條件,也有利於縮短發行期限,提高市場效率,降低發行體的發行成本,是國債發行方式市場化的進一步加深。
拍賣發行方式,指在拍賣市場上,按照例行的經常性的拍賣方式和程序,由發行主體主持,公開向投資者拍賣國債,完全由市場決定國債發行價格與利率。國債的拍賣發行實際是在公開招標發行基礎上更加市場化的做法,是國債發行市場高度發展的標志。由於該種發行方式更加科學合理、高效,所以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的國債發行多採用這種形式。
實際上,不管是什麼方式對投資者來說都不重要,在發行市場上認購國債還是需要繳納手續費。
債券交易市場--二級市場的概述及分類債券交易二級市場概述及分類 根據市場組織形式,債券流通市場又可進一步分為場內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
(一)證券交易所
是專門進行證券買賣的場所,如我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在證券交易所內買賣債券所形成的市場,就是場內交易市場,這種市場組織形式是債券流通市場的較為規范的形式,交易所作為債券交易的組織者,本身不參加債券的買賣和價格的決定,只是為債券買賣雙方創造條件,提供服務,並進行監管。場外交易市場是在證券交易所以外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
(二)櫃台市場
為場外交易市場的主體。許多證券經營機構都設有專門的證券櫃台,通過櫃台進行債券買賣。在櫃台交易市場中,證券經營機構既是交易的組織者,又是交易的參與者,此外,場外交易市場還包括銀行間交易市場,以及一些機構投資者通過電話、電腦等通訊手段形成的市場等。目前,我國債券流通市場由三部分組成,即滬深證券交易所市場、銀行間交易市場和證券經營機構櫃台交易市場。
㈢ 怎麼通俗理解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的區別求大神幫助
你好,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都屬於債券的一種,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區別如下:
1、發行主體不同
可轉換債券是指債券持有者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不難看出其發行主體是上市公司本身,而可交換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其發行主體是上市公司的股東。
2、對股本的影響不同
可轉換債券將會增加公司的總股數,從而降低每股的收益率,可交換債券的股本總數不本,從而每股收益不變。
3、轉成股票的期限不同
可轉換債券一般轉換成股票的時間為六個月,可交換債券轉換成股票的日期更長,一般為十二個月。
4、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時,價格不的抵於公告前二十個交易日該股票的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均價,而可交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時,其股價不的抵於公告前三十交易日該股票均價的90%。
5、擔保方式不同
可交換債券以持有用於交換上市公司的股票作為擔保品,可轉換債券需要第三方作為擔保者。
6、轉換的股票來源不同
可交換債券所換的股票為其它公司的股票,可轉換債券所換取的股票為發行人未來發行的股票。
7、發行目的不同
可轉換債券一般用於投資項目,而可交換債券不一定用於投資項目,可用於流動資產管理,市值管理。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㈣ 可交換債券盈利模式
可交換債券全稱為「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債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嚴格地可以說是可轉換債券的一種。
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
㈤ 可交換債券的功能
(1)融資:由於可交換的債券發行人可以是非上市公司,所以它是非上市集團公司籌集
資金的一種有效手段;
(2)收購兼並:當在收購兼並過程中遇到資金短缺的問題,可以在實施收購之前發行專
門為收購設計的可交換債券;
(3)股票減持:可交換債券的一個主要功能是可以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有序地減持股票,
發行人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獲取現金,同時也可避免相關股票因大量拋售致使股價受到沖
擊。比如香港的和記黃埔曾兩度發行可交換債券以減持Vodafone;大東電報也用此方法
出售所餘下的電訊盈科的股份。
㈥ 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有什麼區別
你好,可轉債和可交換債的相同點
1、 面值相同。都是每張人民幣一百元。
2、 期限相同。都是最低一年,最長不超過六年。
3、 發行利率較低。發行利率一般都會大幅低於普通公司債券的利率或者同期銀行信譽利率。
4、 都規定了轉換期和轉換比率。
5、 都可約定贖回和回售條款。即當轉換(股)價高於會低於標的股票一定幅度後,公司可以贖回,投資者可以回售債券。而可交換債券在實際操作是否約定,還要看以後的具體募集發行條款,以往發行的可轉換債券都約定了這兩個條款。
可轉債和可交換債的不同點
1、 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 發債目的不同。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並不為具體的投資項目,其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發行可轉債用於特定的投資項目。
3、 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
4、 對公司股本的影響不同。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
5、 抵押擔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要以所持有的用於交換的上市的股票做質押品,除此之外,發行人還可另行為可交換債券提供擔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
6、 轉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三十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轉換債券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7、 轉換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現在還沒有明確是歐式還是百慕大式換股;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即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現實中,可轉換債券是百慕大式轉股,即發行六個月後的任何一個交易日即可轉股。
8、 轉股價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沒有可以向下修正轉換價格的規定;可轉換債券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向下修正轉股價。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㈦ 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公司應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億元;
(四)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百分之七十,且應當用預備交換的股票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設定質押擔保;
(六)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七)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三、預備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用於交換的股票在約定的換股期間應當為無限售條件股份,且股東在約定的換股期間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其對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承諾。
四、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六年,面值每張人民幣一百元,發行價格由上市公司股東和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換股的可交換公司債券。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股東。
五、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債券持有人對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有選擇權。
公司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三十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募集說明書應當事先約定交換價格及其調整原則。
六、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程序,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辦理。
債券受託管理和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事項,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四章的規定辦理。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信用評級事項,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除用預備交換的股票設定質押擔保外,發行人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另行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七、在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就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與上市公司股東簽訂股票質押合同,並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股票質押登記,取得股票質押權權利證明文件。所質押股票及其孳息用於債券持有人按照約定條件交換股份和對債券提供質押擔保。當債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選擇換股且上市公司股東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時,所質押股票轉讓所得的價款及其孳息優先用於清償對債券持有人的負債。
八、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編制申請文件,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持續公開信息。編制募集說明書除應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外,還應參照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的有關要求披露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
九、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應當合理確定發行方案,不得通過本次發行直接將控制權轉讓給他人。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因行使換股權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行使換股權利導致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生變化的,相關股東應當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義務。
十、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登記結算等事項,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規定未盡事項,按照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㈧ 什麼是可交換債券
你好,所謂可交換債券(Exchangeable Bonds),是指上市公司股東將其持有的股票抵押給託管機構(或登記結算公司)之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夠按照約定的條件以持有的公司債券交換獲取股東發債時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類似,都是投資者持有債券,都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決定是否換為股票。可轉債轉換而來的股票是原上市公司沒有發行的,而可交債交換來的,則是上市公司已經發行且持有,並且託管於託管機構的股票。
可交換債券一般發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間,即母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間,轉換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母公司發行債券前,需要將其持有上市子公司股票到指定機構凍結,作為可交換債券的抵押品。可交換債券的條款設計與可轉債券非常相似,發行要素通常也有:票面價格、利率、換股比例、發行期限、可回售條款、可贖回條款等。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本質上沒有區別,都是債券嵌入了看漲期權、修正轉股期權、贖回期權、回售期權後形成的復雜衍生產品,可交換債券發行徵求意見稿也指出可交換債券主要條款參照可轉債發行條款執行,其中對修正條款、贖回條款、回售條款等設計和可轉債相應條塊設計沒有實質性區別。
在歐洲國家,可交換債券被廣泛應用於普通融資、減持股權套利以及並購的資本項目中,其形式也在不斷創新中,發行人在國內和國外發行可交換債券,標的股票也可以是國內或者國外的發行人所持股權。大股東減持公司股票多用可交換債券這種方式,避免有關股票因大量拋售而股價受到太大的沖擊;而很多企業為了提高透明度和向其他方向發展,都會發行此類債券以解除公司之間互相控制的情況。
在中國香港,和記黃埔就曾兩度發行可交換債券以減持沃達豐(Vodafone),而這兩度減持都平穩完成。
在美國,可交換債券發展很迅速,在1980年它還只佔與權益相聯的債券6%的比重,但是到1998年,它已經佔到了50%的份額。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㈨ 什麼是可交換債券
你好,所謂可交換債券(Exchangeable
Bonds),是指上市公司股東將其持有的股票抵押給託管機構(或登記結算公司)之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夠按照約定的條件以持有的公司債券交換獲取股東發債時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