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試述物權概念及其與債權的區別
在我們經濟法課件里找的,如下:
物權,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享受利益的排他的權利。物權法的本質,在於規范財產歸屬秩序。理解時,不能把物權僅僅視為對物的權利。物權是特定社會的所有制關系和階級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
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物權是對世權,債權是相對權;物權的設立要依據法定原則,債權的設立有任意性;物權有排他性和優先效力,債權有平等性(相容性);物權沒有期限,債權有期限。
2. 債券與物權有哪些區別和聯系
這個區別在任何一本教科書上都能查到,我覺得理解的話就得這樣理解:物權所涉及的當事人只能是所有人。債權是涉及的當事人必須是權利相對立的當事人之間。
3. 物權與債權的主要區別
(一)物權反映靜態的財產支配關系, 債權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
(二)主體、客體不同
(三)效力不同
在有無期限性上存在區不同物權的變動采法定主義和公示主義,債權的變動則否。
4. 求簡述物權與債權的區別!!!急急急
物權和債權對應~~~共同組成財產權~~~
主要有兩點區別:
一、物權義務主體不確定,是種「對世權」,比如這個房子我擁有,世界上任何人都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義務~而債權是「對人權」,即債權請求權只能對特定的人~~你欠我錢,我就只能向你要~~~
二、物權是直接支配性的~~~就是說不用藉助別人就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但債權得靠別人的行為~~~~
希望幫到你~~~不懂追問~~~~
5. 物權與債權的最大區別是什麼
概念:
物 權--指權利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債 權--是權利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請求相對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性質、特徵:
物權--對世權,具有獨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質財富的靜態所有關系
債權--對人權,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
法律關系主體:
物權--是特定權利主體和不特定義務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債權--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客體:
物權--物
債權--物、行為、智力成果
內容:
物權--對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
債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權能
物權--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債權--請求權和受領權
產生方式
物權--種類及內容均由法律創設
債權--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實現方式
物權--物權所有人自己行使權利
債權--實現權利須憑借債務人履行義務
效力
物權--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權
債權--無追及效力和優先權
6. 債權與物權有哪些區別和聯系
(一)物權與債權反映不同的財產關系,體現不同的經濟利益
物權反映靜態的財產支配關系,其體現的經濟利益,
債權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
(二)物權與債權的主體、客體不同
(三)物權與債權的效力不同
(四)物權與債權在有無期限性上存在區別
(五)物權、債權的變動不同物權的變動采法定主義和公示主義,債權的變動則否。
7.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是什麼
相同點:兩者都是財產權。
不同點主要從以下方面分析:
概念:
物 權--指權利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債 權--是權利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請求相對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性質、特徵:
物權--對世權,具有獨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質財富的靜態所有關系
債權--對人權,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
法律關系主體:
物權--是特定權利主體和不特定義務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債權--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客體:
物權--物
債權--物、行為、智力成果
內容:
物權--對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
債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權能
物權--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債權--請求權和受領權
產生方式
物權--種類及內容均由法律創設
債權--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實現方式
物權--物權所有人自己行使權利
債權--實現權利須憑借債務人履行義務
效力
物權--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權
債權--無追及效力和優先權
8. 論述物權與債權的聯系與區別
試論物權與債權的聯系和區別 【摘要】物權與債權是近代大陸法系民法中的兩大財產權。本文對物權與債權的概念、聯系以及區別作了一定的歸納和闡述。 【關鍵詞】物權;債權;物權債券化;債權物權化;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一、物權與債權 (一)物權 物權在本質上是一種支配權,即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權利。 (二)債權 債權是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二、物權與債權的聯系 在現代社會盡管物權與債權的基本區分仍被肯定,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們的生活中出現了這樣的現象:有些權利盡管從性質上屬於債權,但是他們卻具有了為普通債權所不具備的物權的效力;也有一些權利盡管從性質上屬於物權,但是卻具有了為普通物權所不具備的債權的效力。基於此種現象,近現代民法上出現了物權債權化與債權物權化的理論,其主要描述的是物權與債權相互滲透、相互轉化或者相互混合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法律現象。 (一)、物權債權化 所謂的物權債權化,是指個別物權出現了不再恪守物權絕對、債權相對,物權法定、債權約定的分野,而呈現債券化的傾向。主要表現在: 1、物權的證券化,是指將物權及其收益體現在一定的政權中,通過證券的流通實現物權的價值。 2、動產善意第三人中的所有權債權化,在此情況下,物權的對抗效力、追及效力被阻斷,原物權人的物權請求權變為無權處分人的債權請求權。 3、所有權的觀念化,即物權的外部動態性,是指物權與債權、股權的相互運動。 4、未公示而無對抗力的物權債權化,在採行登記對抗主義的國家,因未登記而不具有對抗要件的物權,如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所有權,沒有排他性和對抗力,與債權幾乎沒有實質的差別。 (二)、債權物權化 所謂的債權物權化,是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為了強化對一些特殊債權的保護,賦予了這些債權某些物權的效力,這就使這些債權具有物權化的傾向。主要表現在: 1、租賃權的物權化,該效力集中表現為"買賣不擊破租賃"原則,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轉讓房屋時繼續享有承租權,該租賃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2、優先購買權的確認,優先購買權是指公民、法人在特定買賣關系中,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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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於其他人購買出賣人的財產。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物權法》和《債權法》頒布之後,基本上實現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承包經營權的內容由法律進行了詳盡具體的規定。 4、有擔保的債權物權化,債權通過與擔保物權的結合,實質上取得了物權的排他效力。 5、合同保全制度,是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 在我們如今生活的這個社會中,雖然物權與債權二者的結合十分緊密,甚至於在某些領域或者場合發生了轉化。但是我們仍然要清醒地認識到,這些現象都只是說明了物權和債權的區分具有相對性,物權和債權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但是有聯系並不影響我們認識物權與債權本質上的不同,我們更應該清楚的認識到,物權就是物權,債權就是債權。 三、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一)物權與債權的主體、客體不同 物權反映的財產關系是物質資料佔有人與社會一般人之間的關系,故物權的權利主體為特定的人,義務主體為權利主體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債權反映的財產關系是特定當事人間的財產流轉關系,故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為特定的人,稱為債權人和債務人。 物權的客體由其性質所決定,只能是物,只有在可以管理的范圍內,才能作為物權的客體;權利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作為物權的客體,如抵押權。債權的客體既不是物,也不是債務人的人身,而是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二)物權與債權的性質不同 物權與債權是對財產權的基本區分,二者性質不同。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物權為絕對權,債權為相對權。 (三)物權與債權的效力不同 物權的效力為對標的物的支配力,債權的效力為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請求力。物權具有追及效力、排他效力、優先效力,但債權沒有這些效力。債權實行平等原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數個債權,均不具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債權也無追及效力,當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被第三人佔有時,無論該第三人的佔有是否合法,債權人均不能請求該第三人返還。 (四)物權與債權的無期限性不同 相對於債權來說,物權是一種長期穩定的財產權。所有權是一種無期限限制的物權。而債權是相對短暫的權利。一般而言,物權對應著較為穩定、牢固的財產結合關系,而債權則對應著較為鬆散的財產結合關系。 (五)物權與債權的變更不同
物權的變動採取法定主義和公示主體,債權的變動則不是。所謂物權法定,是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規定,原則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規定,也不能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以及確定物權的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只有物權合意與法定的公示形式——交付或登記結合起來,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六)物權與債權的保護方法不同 針對物權的保護,各國物權法都設立了專門的物權請求權制度,賦予物權人具有請求他人返還原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權利,以保障物權人對其物的支配權;而合同債權主要受合同法保護,侵害合同債權也主要適用於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 四、一些感受 雖然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出現了物權債權化合債權物權化的理論,但這些理論所反映的並非對物權和債權概念的全面否定。無論當今物權與債權的聯系多麼緊密,物權就是物權,債權就是債權。明確區分這兩個概念,仍具有重要意義。 望採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