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產重組是資產重組的一種嗎
所謂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一旦申請獲得批准,則債權人就不能向破產企業催逼債務。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暫停支付債務本錢,只支付利息,削減無擔保的債權。破產重組,最廣大的涵義包括企業倒閉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體,資產全部變賣,進行償債。因而會產生一種企業淘汰方式的資產重組。破產不只是企業倒閉、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組和調整。狹義的破產重組使企業依法進行財務整頓後存活下來。調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債權人以債務人進行的和解存活。可見,重組和調整均是資不抵債而需要資產的企業,經過財務整頓,實現資本結構重組,以及經過領導班子的調整,生產、經營計劃的轉變,而獲得重生。
2. 承債式轉讓進行的資產重組是什麼意思承債式收購完成後債務人和原債權人還有什麼關系
承債式轉讓進行資產重組就是承擔債務進行轉讓的一種接替形式元債權人和債務人就沒有關系了,但是進行轉移到新的債權人手裡面。
3. 公司實行資產重組時的股東會決議怎麼寫呢
企業兼並重組: 指在企業競爭中,一部分企業因為某些原因無法繼續正常運行,考慮到員工等各方面利益,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的企業兼並和股權轉讓,從而實現企業的變型,達到企業重組的目的。 一、企業兼並重組的主要形式: 1、承擔債務式:兼並方承擔被兼並方的全部債權債務,接收被兼並方全部資產,安置被兼並方全部職工,從而成為被兼並企業的出資者; 2、出資購買式:兼並方出資購買被兼並方的全部資產; 3、控股式:兼並方通過收購或資產轉換等方式,取得被兼並企業的控股權; 4、授權經營式:被兼並方的出資者將被兼並企業全部資產授權給兼並方經營; 5、合並式: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通過簽訂協議實現合並,組成一個新的企業。 二、企業兼並重組的一般原則: 1、堅持企業相互自願協商的原則,不受地區所有制行業隸屬關系限制; 2、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立足優勢互補,有利於優化結構,提高經濟效益; 3、兼並方有承擔被兼並企業的債務和向被兼並企業增加資金投入,盤活存量資產,搞活企業的能力; 4、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債權人和職工的權益,不得形成壟斷和妨礙公平競爭; 5、符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按照新的企業經營機制運行,促進國有企業的改革改組改造,加強企業管理。 三、企業兼並重組的一般程序: 1、被兼並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搞好產權界定; 2、兼並雙方共同提出可行性報告,徵求被兼並企業債權銀行意見並徵得主要債權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須通過董事會或股東會形成決議; 3、就兼並的有關事宜,通過召開職代會徵求雙方企業職工的意見; 4、兼並雙方就兼並的形式和資產債權債務擔保的處置辦法及職工的安置方案等兼並基本內容進行協商,達成兼並意向性協議; 5、需要企業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優惠政策的,應由地方政府提出審查意見; 6、同級人民政府或授權能代表兼並企業雙方出資者的機構部門對兼並作出決定; 7、對涉及特殊行業的兼並,對大中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上市公司的兼並以及省屬企業的兼並,應分別由地方政府省屬企業的主管部門報省經貿委會同銀行財政勞動等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省政府審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並重組還應徵求證券監管機構的意見;其他國有小型及國有控股小型企業兼並重組的審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權部門審批; 8、兼並協議修改完成後,由企業雙方法定代表人簽署兼並協議; 9、按照兼並協議和審批文件等實施兼並,辦理資產劃轉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有關手續; 10、由兼並雙方的出資者和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各方認可後完成兼並。 四、企業兼並重組申報材料: 1、企業兼並的可行性報告; 2、被兼並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局面意見。兼並方屬股份制公司的,應有董事會決議; 3、由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或認證的被兼並企業的基本情況以及財產債權債務等方面的材料; 4、債權銀行認可企業兼並的書面意見; 5、兼並企業與被兼並企業的兼並協議。兼並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a)兼並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b)兼並目的理由; c)兼並方式; d) 出資購買式兼並的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合並式兼並各方在新設企業中的股權份額; e)債權人書面認可的債權債務的承繼及還債辦法; f)資產處置和移交方式,資產變動事項; g)職工安置方案; h)對兼並後企業的整合措施(經營層財務資金投入產品結構組織結構內部管理等); i)違約責任; j)簽約日期; k)兼並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兼並協議還應附有被兼並企業的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及職工花名冊; 6、能代表兼並企業和被兼並企業出資者的機構部門或當地政府的意見及申請報告。 五、其他: 1、兼並重組的相關問題,兼並雙方必須按期進行完善。如因重大事項不符合法律法規或因各種原因不能履行兼並協議時,各級政府有權仲裁解除兼並; 2、企業依法實施兼並重組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兼並方對兼並企業行使出資者權利。
4. 什麼是重大資產重組
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看,資產重組的實質在於對企業邊界進行調整。從理論上說, 企業存在著一個最優規模問題。當企業規模太大,導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這種情況下企業就應當剝離出部分虧損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業務;當企業規模太小、業務較單一,導致風險較大,此時就應當通過收購、兼並適時進入新的業務領域,開展多種經營,以降低整體風險。
從會計學的角度看,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與其他主體在資產、負債或所有者權益諸項目之間的調整,從而達到資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為。
符合下列三種條件的任意一種都屬於重大的資產重組:
第一,購買、出售、置換入的資產的總額占上市公司Recently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報表總資產的比例達50%以上;
第二,購買、出售、置換入的資產凈額(資產扣除所承擔的負債)占上市公司Recently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報表凈資產的比例達50%以上;
第三,購買、出售、置換入的資產在Recently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上市公司Recently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報表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達50%以上。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1、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2、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3、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人民幣。
5. 重大資產重組,是什麼意思~是好還是不好!
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看,資產重組的實質在於對企業邊界進行調整。從理論上說, 企業存在著一個最優規模問題。當企業規模太大,導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這種情況下企業就應當剝離出部分虧損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業務;當企業規模太小、業務較單一,導致風險較大,此時就應當通過收購、兼並適時進入新的業務領域,開展多種經營,以降低整體風險。 從會計學的角度看,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與其他主體在資產、負債或所有者權益諸項目之間的調整,從而達到資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為。 資產重組根據重組對象的不同大致可分為對企業資產的重組、對企業負債的重組和企業股權的重組。資產和債務的重組又往往與企業股權的重組相關聯。企業股權的重組往往孕育著新股東下一步對企業資產和負債的重組。 對企業資產的重組包括收購資產、資產置換、出售資產、租賃或託管資產、受贈資產,對企業負債的重組主要指債務重組,根據債務重組的對手方不同,又可分為與銀行之間和與債權人之間進行的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根據是否涉及股權的存量和增量,又大致可分為戰略性資產重組和戰術性資產重組。上述對企業資產和負債的重組屬於在企業層面發生、根據授權情況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即可實現的重組,我們稱之?quot;戰術性資產重組",而對企業股權的重組由於涉及股份持有人變化或股本增加,一般都需經過有關主管部門(如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審核或核准,涉及國有股權的還需經國家財政部門的批准,此類對企業未來發展方向的影響通常是巨大的,我們稱之為"戰略性資產重組"。戰略性資產重組根據股權的變動情況又可分為股權存量變更、股權增加、股權減少(回購)三類。 股權存量變更在實務中又存在股權無償劃撥、股權有償協議轉讓、股權抵押拍賣、國有股配售、二級市場舉牌、間接股權收購等多種形式,股權增加又可區分為非貨幣性資產配股、吸收合並和定向增發法人股三種方式,而股權回購根據回購支付方式不同,則可分為以現金回購和以資產回購兩種形式。
6. 債務重組,資產重組和企業重組的區別與聯系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
債務重組的方式: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
(二)將債務轉為資本;
(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兩種方式;
(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
從會計學的角度看,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與其他主體在資產、負債或所有者權益諸項目之間的調整,從而達到資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為。
資產重組根據重組對象的不同大致可分為對企業資產的重組、對企業負債的重組和企業股權的重組。資產和債務的重組又往往與企業股權的重組相關聯。企業股權的重組往往孕育著新股東下一步對企業資產和負債的重組。
對企業資產的重組包括收購資產、資產置換、出售資產、租賃或託管資產、受贈資產,對企業負債的重組主要指債務重組,根據債務重組的對手方不同,又可分為與銀行之間和與債權人之間進行的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根據是否涉及股權的存量和增量,又大致可分為戰略性資產重組和戰術性資產重組。上述對企業資產和負債的重組屬於在企業層面發生、根據授權情況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即可實現的重組,我們稱之?quot;戰術性資產重組",而對企業股權的重組由於涉及股份持有人變化或股本增加,一般都需經過有關主管部門(如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審核或核准,涉及國有股權的還需經國家財政部門的批准,此類對企業未來發展方向的影響通常是巨大的,我們稱之為"戰略性資產重組"。戰略性資產重組根據股權的變動情況又可分為股權存量變更、股權增加、股權減少(回購)三類。
企業重組含債務重組和資產重組
7. 公司重組與破產重整的區別有哪些
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不是一個意思。一、重整與重組的相同之處1、前提條件相似公司企業面臨重大財務危機,陷入生存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情況,是二者的共同前提。2、目的相同通過清理債權債務關系,引入戰略第三方,公司企業整體轉讓,易主經營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業,以使企業獲得新生,避免公司破產帶來的消極後果。二、重整與重組的區別重組,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約定成俗的稱謂(通俗講,法律從未針對重組作出任何規定)。約定成俗的「資產重組」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收購兼並。(2)股權轉讓。(3)資產剝離。(4)資產置換。重整,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據在於《企業破產法》的明文規定,其內涵、程序、效率、後果均由法律明確規定。重組,由於沒有法律框架約束,股東、債權人之間的協商都是自願的,沒有任何強制。比如,談判的時間、債權人的清償率等等,均是自由確定的,沒有法律約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