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混合債
銀行發的債券中的一種,金融債、商業銀行次級債、混合資本債等債券都是銀行所發的債券品種,混合債中的所謂混合,意思是銀行資本清算時的混合資產價值。
⑵ 什麼是混合資本債券
次級債券:
是指償還次序優於公司股本權益、但低於公司一般債務的一種債務形式;
次級債里的「次級」,與銀行貸款五級分類法(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里的「次級貸款」中的「次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次級債券里的「次級」僅指其求償權「次級」,並不代表其信用等級一定「次級」;
而五級分類法里的「次級」則是與「可疑」、「損失」一並劃歸為不良貸款的范圍。
混合資本債券:
屬於混合型證券(Hybrid Securities),是針對巴塞爾協議對於混合資本工具的要求而設計的一種債券形式,所募資金可計入銀行附屬資本;
商業銀行可通過發行一定額度的混合資本債券,填補現有附屬資本不足核心資本100%的差額部分;
巴塞爾協議按照資本質量及彌補損失的能力,將商業銀行的資本劃分為一級資本、二級資本和三級資本,其中二級資本又可以分為低二級資本和高二級資本;
混合資本債(混合資本工具)就是屬於二級資本中的高二級資本。
⑶ 我國混合資本債券的清償順序位於一般債券之後,次級債務之前。( )
【答案】√
【答案解析】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為了補充附屬資本發行的、清償順序位於股權資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債務以及次級債務之後、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可贖回的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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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商業銀行發行的混合資本債券,要計入附屬資本,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
【答案】B、C、E
【答案解析】商業銀行發行的混合資本債券,要計入附屬資本,需要滿足如下三個條件:商業銀行若未行使混合資本債券的贖回權,在債券距到期日前最後5年,其可計入附屬資本的數量每年累計折扣20%;商業銀行混合資本債券不得由銀行或三方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提前贖回混合資本債券、延期支付利息,或債券到期時延期支付債券本金和應付利息時,需事先得到中國銀監會批准。
⑸ 混合資本債券的基本信息
混合資本債券是針對巴塞爾資本協議對於混合(債務、股權)資本工具的要求而設計的一種債券形式,所募資金可計入銀行附屬資本。作為商業銀行補充資本金的重要金融工具,混合資本債券在國際上已普遍為各銀行採用。鑒於中國商業銀行目前所面臨的資本金不足以及補充渠道有限的現狀,混合資本債券的推出將極大地緩解這些銀行的「燃眉之急」。與中國銀行此前發行的次級債相比,混合資本債券具有較高的資本屬性,當銀行倒閉或清算時,其清償順序列於次級債之後,先於股權資本。此外,混合資本債券在期限、利息遞延、吸收損失等方面具有許多特徵,如債券期限要求在15年以上,且10年內不得贖回,10年後銀行有一次贖回權,但需得到監管部門的批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到期前,如果發行人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4%,發行人可以申請延期付息),發行人可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遞延的利息將根據債券的利率計算利息等。自然,商業銀行也將為混合資本債券的特殊條款獲得的便利支付相應的對價。此外,包括重估儲備、一般准備、可轉換債券、長期次級債務和混合資本債券等在內的附屬資本總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核心資本的100%,其中次級債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另據悉,由於混合資本債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和交易須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監督管理。
國際上發達國家和地區發行的混合資本工具之所以謂之「混合」,從其屬性分析,有別於一級資本工具(如優先股),混合資本工具可約定贖回期,其延期支付的利息可累積並計復利,具有「債」的特徵;另一方面,與長期次級債相比較,在約定情形下,混合資本工具可延期支付利息,而且在債券到期並出現約定情形時,發行人還可暫停索償權,使其具有「股」的特徵。不同國別、地區間對混合資本工具在資本性條款的約定各有特色,有所不同。
混合資本工具包括一系列同時具有股本資本和債務特性的工具,其特定范疇在世界各國有所不同,但要作為高二級資本(upper tier 2 capital)計入附屬資本,都應符合巴塞爾協議的有關規定:混合資本工具應該是指無擔保的、從屬的和全額實繳的;不可由持有者主動贖回;未經監管當局事先同意,也不準贖回;必須用於分擔損失,而不必同時停止交易;雖然資本工具會承擔支付利息的責任,且不能永久性地削減或取消,但當銀行的盈利不敷支付時,應允許推遲支付利息。
從各國操作實踐來看,混合資本債在會計上一般處理為負債科目,交易視同固定收益證券。因此,混合資本債具有債券和資本的雙重屬性。
混合資本債券在國際金融市場已經有比較成熟的發展經驗,如英國的永久次級債務(perpetual subordinated debt),韓國的混合資本證券(hybrid securities)等。近年來,由於資本補充壓力較大等原因,混合資本工具在亞太地區方興未艾,中國的台灣和香港地區都有若干金融機構曾發行混合資本工具。 不論是從巴塞爾資本協議對混合資本工具的要求出發,還是從發達國家的實踐看,國內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
債券補充附屬資本都是可行的。
首先,巴塞爾資本協議和《辦法》為發行混合資本債券補充附屬資本提供了理論依據。誠如前述,混合資本債券具有混合資本工具的基本特徵,參照巴塞爾資本協議,可以將其計人附屬資本。《辦法》則在附屬資本中隱含了混合資本債券的概念。如《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 50%」。前後兩者之差,即附屬資本小於核心資本的差額部分,可以通過發行混合資本債券填補。
其次,從市場環境看,發行混合資本債券可以豐富市場投資品種,改善市場供求格局。當前市場資金相當寬松,而可投資的品種較少,長期投資品種更是如此。資料顯示,截止2005年9月底,銀行間市場10年期以上債券佔比僅12.98%。因此,混合資本債券的發行可以滿足相當一部分投資者、尤其是社保基金、壽險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對長期投資品種的需求,同時可以抑制因投資品種過少而導致的市場過度炒作行為。
第三,從各國實踐看,混合資本債券已經被證明是具有挑戰性但回報率相對較高的產品。雖然利息遞延和延期支付到期本息帶來較高風險,但混合資本債券的歷史違約率很低。混合資本債券為信用利差提供了一個杠桿敞口。當信用環境良好、利差降低時,混合資本債券表現一般好於其它產品;反之亦然。同時,在混合資本債券到期前五年,發行人一般擁有贖回權,否則將大幅提高票面利率,該條款有效降低了投資者的利率風險,有助於提高混合資本債券的市場接受程度。
另外,當前市場利率和信用利差處於低點,給混合資本債券的成功發行創造了條件。
⑹ 資本補充債券 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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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債券的種類包括哪些?
(一)政策性金融債券
政策性金融債券是政策性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金融債券。政策性銀行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也進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場化發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債券品種多樣化。
(二)商業銀行債券
(1)商業銀行金融債券: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
(2)商業銀行次級債券。商業銀行次級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商業銀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商業銀行股權資本的債券。
(3)混合資本債券。
《巴塞爾協議》並未對混合資本工具進行嚴格定義,僅規定了混合資本工具的一些原則特徵,而賦予各國監管部門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以確定本國混合資本工具的認可標准。
混合資本債券是一種混合資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債券更加復雜。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為補充附屬資本發行的、清償順序位於股權資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後、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可贖回的債券。
按照現行規定,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具有四個基本特徵:
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l0年內不得贖回。
第二,混合資本債券到期前,如果發行人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4%,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當發行人清算時,混合資本債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後、先於股權資本。
第四,混合資本債券到期時,如果發行人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該債券之前的債務或支付該債券將導致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混合資本債券之前的債務,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該債券的本金和利息。
(三)證券公司債券
2004年10月,經商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發布《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劵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是指證券公司以短期融資為目的,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金融債券。
(四)保險公司次級債務
2004年9月29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是指保險公司經批準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該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的定向募集、轉讓、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與商業銀行次級債務不同的是,按照《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債務的償還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務本息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l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償付本息;並且,募集人在無法按時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時,債權人無權向法院申請對募集人實施破產清償。
(五)財物公司債券
2007年7月,中國銀監會下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和程序,並允許財務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中央銀行票據簡稱央票,是央行為調節基礎貨幣而直接面向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發行的短期債券,是一種重要的貨幣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通常在3個月-3年。
⑺ 什麼是次級債券,什麼是混合資本債券
1、次級債券,是指償還次序優於公司股本權益、但低於公司一般債務的一種債務形式。次級債里的「次級」,與銀行貸款五級分類法(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里的「次級貸款」中的「次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次級債券里的「次級」僅指其求償權「次級」,並不代表其信用等級一定「次級」;而五級分類法里的「次級」則是與「可疑」、「損失」一並劃歸為不良貸款的范圍。
2、混合資本債券屬於混合型證券(Hybrid Securities),是針對巴塞爾協議對於混合資本工具的要求而設計的一種債券形式,所募資金可計入銀行附屬資本。商業銀行可通過發行一定額度的混合資本債券,填補現有附屬資本不足核心資本100%的差額部分。
巴塞爾協議按照資本質量及彌補損失的能力,將商業銀行的資本劃分為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其中二級資本又可以分為低二級資本和高二級資本。混合資本債(混合資本工具)就是屬於二級資本中的高二級資本。
(7)商業銀行混合資本債券期限在擴展閱讀:
次級債券與混合資本工具的最主要區別在於,混合資本工具可以且必須用於分擔銀行的損失,且不必停止交易,而次級債券僅在銀行破產清算時才可用於清償銀行的損失。
因而,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混合資本工具比次級債券更具有充當資本的屬性。最常見的混合資本工具就是可轉換債券。對於國內銀行業來講,發行可轉換債券要比發行次級債券更能從根本上解決資本不足問題。
次級債券只是在一定期限內具有資本的屬性,並非銀行的自有資本,最終仍需要償還。因而,次級債券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的問題,它只不過給銀行提供了一個改善經營狀況、調整資產結構的緩沖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