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的公司設置有債權管理部門,專門管理債券催收,這樣的部門在公司的主輔價值鏈中屬於什麼樣的位置
價值位置???如果你是做這行的話我跟你同行,你的問題讓我有些摸不著頭腦,工程機械銷售公司主要以銷售整機和配件為主,也就是說公司的大部份錢都從這里來,再加上財務制度上的約束能少花錢的地方一定要少花,債權部門主要負責崔款,就是把客戶欠的錢崔繳上來,一般情況下公司是不願看到起訴拖車的,因為雖然合同里規定的全是對公司有利對客戶來說是霸王條款,但還是對當地市場產生負面影響,是老闆不願看到的。並且該要的錢一定還得要,所以債權部門是相當重要的,在這個部門工作也是要有很強的責任心的。
⑵ 財務管理債券
首先票面利率和到期收益率是不一樣的。票面利率是發行前便規定好的,而到期收益率會隨著市場而變化。
票面利率越高,說明付的利息越多,那麼債券價格越高。
到期收益率,可以理解為投資者對該項投資的收益要求。到期收益率越高,說明市場對該債券投資的收益要求越高。因為債券的本息償付是固定的,當收益要求變高時,只能降低債券價格賣出。
⑶ 機構如何開通債券市場合格投資者許可權
機構投資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需帶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至開戶營業部現場辦理開通。
1、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3、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
(3)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5、其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⑷ 投資銀行的ECM, ED, CMD, 和IBD分別指的是什麼部門或職務 大概職責是什麼
1、ECM=Equity Capital Market 資本市場部門
為投資銀行部及其客戶提供市場分析,為客戶融資過程中的決策提供多種金融衍生產品的專業建議
2、CMD=Capital Market Department 資本市場部門,叫法不同
協助IBD的證券承銷業務,評估和控制承銷風險,設計股票或者債券的發行結構,組織承銷團,協調市場推介路演,主導定價和配售,以及管理項目收入。
3、IBD=Investment Banking Department 投資銀行部門
投資銀行部主要從事投資理財,也就是皮包銀行。是銀行發展的高級階段,也是食物鏈的頂層。這個業務主要在譜銀行業務基礎上進行包裝整合,以效率或者效益的形式整合銀行傳統產品。因此很多成為金融衍生產品。
4、ED=Executive Director,執行董事
指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它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一人擔任執行董事,負有積極地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
投資銀行:
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s)是與商業銀行相對應的一類金融機構,主要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項目融資等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資本市場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4)債券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投資銀行是金融市場主要的服務提供者。
投資銀行是指傳統商業銀行以外的金融服務機構,區別於商業銀行的特徵是風險不隔離;
在美國,投資銀行往往有兩個來源:一是由綜合性銀行分拆而來,典型的例子如摩根士丹利;二是由證券經紀人發展而來,典型的例子如美林證券。
投資銀行的類型:
1、商人銀行
這種形式的投資銀行主要是商業銀行對現存的投資銀行通過兼並、收購、參股或建立自己的附屬公司形式從事商人銀行及投資銀行業務。這種形式的投資銀行在英、德等國非常典型。
2、全能型銀行
這種類型的投資銀行主要在歐洲大陸,他們在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同時也從事一般的商業銀行業務。
3、跨國財務公司
隨著2008年金融危機的爆發,美林、雷曼倒台,而高盛和摩根士丹利也轉型為金融控股公司。
⑸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詳細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中央企業債券發行行為,防範和控制企業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央企業公開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等中長期債券(以下統稱債券)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
中央企業發行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債券,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央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
第三條中央企業應當加強風險防範意識,建立健全有關債券發行的風險防範和控制制度。
中央企業發行債券或為其他企業發行債券提供擔保,應當符合國資委有關風險控制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中央企業應當按照突出主業發展的原則,做好債券發行事項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宏觀經濟環境、債券市場環境、企業所處行業狀況、同行業企業近期債券發行情況;
(二)企業產權結構、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和發展規劃,本企業已發行債券情況;
(三)籌集資金的規模、用途和效益預測,發行債券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影響,企業償債能力分析;
(四)風險控制機制和流程,可能出現的風險及應對方案。
第五條中央企業在可行性研究基礎上制訂債券發行方案。國有獨資企業的債券發行方案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並形成書面意見;公司制企業的債券發行方案由董事會負責制訂。
第六條中央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債券,由國資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向國資委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一)債券發行申請;
(二)債券發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債券發行方案(國有獨資企業同時附送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意見);
(四)企業章程及產權登記證;
(五)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3個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六)國資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中央企業中的國有控股或參股公司的發行債券,由其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公司在召開股東會(股東大會)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將債券發行方案及相關材料報送包括國資委在內的全體股東,國資委出具意見後,由其股東代表在股東會(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並及時將審議情況報告國資委。
國有控股或參股公司向國資委報送的文件資料比照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國資委根據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主要從企業主業發展資金需求、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資產負債水平、風險防範和控制機制建設等方面,對中央企業債券發行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決定或出具意見。
第九條國資委作出同意發行債券的決定、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同意發行債券的決議後,中央企業按規定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報送發行債券的申請。
第十條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企業債券發行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5日內,中央企業應將有關情況報告國資委。
中央企業應當在債券發行工作結束15日內及兌付工作結束15日內,將發行情況、兌付情況書面報告國資委。
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實現其債權的重大事項時,中央企業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十一條中央企業發行債券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決策程序的,國資委將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精神,制訂各級子企業的債券發行事項管理工作規范。
第十三條國資委建立中央企業債券發行情況統計報告制度,中央企業應將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已發行債券、還本付息等情況隨同年度決算一並報國資委。
⑹ 企業發債的審批部門是由發改委和人民銀行下設的那些機構進行審批的
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發行和變相發行企業債券。
中央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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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相關法條:
第二十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用於本企業的生產經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不得用於房地產買賣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證券經營機構承銷企業債券,應當對發行債券的企業的發行章程和其他有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
第二十二條 企業債券的轉讓,應當在經批準的可以進行債券交易的場所進行。非證券經營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企業債券的承銷和轉讓業務。
⑺ 關於債券交易員,如果是保險公司資產管理中心部門的發展前途怎麼樣待遇怎麼樣的幫忙解答下,謝謝。
債券交易買方跟賣方有很大區別
如果有自有頭寸,比純粹做撮合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