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間債券的參與主體有哪些它們的職責和目的是什麼
(一)參與者包括
1、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
2、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3、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
金融機構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非金融機構應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結算代理人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代理其他參與者辦理債券交易、結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
主要職能
其主要職能是:提供銀行間外匯交易、人民幣同業拆借、債券交易系統並組織市場交易;提供外匯市場、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信息服務等。它成立於19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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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以詢價方式與自己選定的交易對手逐筆達成交易,這與我國滬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進行的債券交易與股票交易一樣,是由眾多投資者共同競價並經精算機構配合磋商成交的。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的債券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和金融債券等記賬式債券。
債券交易類型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交易包括債券的現貨交易和債券回購,其中債券回購分為質押式回購交易和買斷式回購交易兩種。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融資方(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在將債券質押給融券方(逆回購方、買入反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資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融券方返回資金,融券方向融資方返回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亦稱「開放式回購」,簡稱「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一筆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正回購方)以約定的價格從買方(逆回購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㈡ 按發行主體區分,債券可分為什麼種類
債券的種類繁多,且隨著人們對融資和證券投資的需要又不斷創造出新的債券形式,在現今的金融市場上,債券的種類可按發行主體、發行區域、發行方式、期限長短、利息支付形式、有無擔保和是否記名等分為九大類。
1.按發行主體分類根據發行主體的不同,債券可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三大類。第一類是由政府發行的債券稱為政府債券,它的利息享受免稅待遇,其中由中央政府發行的債券也稱公債或國庫券,其發行債券的目的都是為了彌補財政赤字或投資於大型建設項目;而由各級地方政府機構如市、縣、鎮等發行的債券就稱為地方政府債券,其發行目的主要是為地方建設籌集資金,因此都是一些期限較長的債券;在政府債券中還有一類稱為政府保證債券的,它主要是為一些市政項目及公共設施的建設籌集資金而由一些與政府有直接關系的企業;公司或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這些債券的發行均由政府擔保,但不享受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券的利息免稅待遇。第二類是由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稱之為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發行的目的一般是為了籌集長期資金,其利率也一般要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而且持券者需要資金時可以隨時轉讓。第三類是公司債券,它是由非金融性質的企業發行的債券,其發行目的是為了籌集長期建設資金。一般都有特定用途。按有關規定,企業要發行債券必須先參加信用評級,級別達到一定標准才可發行。因為企業的資信水平比不上金融機構和政府,所以公司債券的風險相對較大,因而其利率一般也較高。
2.按發行的區域分類按發行的區域劃分,債券可分為國內能券和國際債券。國內債券,就是由本國的發行主體以本國貨幣為單位在國內金融市場上發行的債券;國際債券則是本國的發行主體到別國或國際金融組織等以外國貨幣為單位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發行的債券。如最近幾年我國的一些公司在日本或新加坡發行的債券都可稱為國際債券。由於國際債券屬於國家的對外負債,所以本國的企業如到國外發債事先需徵得政府主管部門的同意。
3.按期限長短分類根據償還期限的長短,債券可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債券。一般的劃分標準是期在1年以下的為短期債券,期限在10年以上的為長期債券,而期限在1年到10年之間的為中期債券。
4.按利息的支付方式分類根據利息的不同支付方式,債券一般分為附息債券、貼現債券和普通債券。附息債券是在它的券面上附有各期息票的中長期債券,息票的持有者可按其標明的時間期限到指定的地點按標明的利息額領取利息。息票通常以6個月為一期,由於它在到期時可獲取利息收入,息票也是一種有價證券,因此它也可以流通、轉讓。貼現債券是在發行時按規定的折扣率將債券以低於面值的價格出售,在到期時持有者仍按面額領回本息,其票面價格與發行價之差即為利息;除此之外的就是普通債券,它按不低於面值的價格發行,持券者可按規定分期分批領取利息或到期後一次領回本息。
5.按發行方式分類按照是否公開發行,債券可分為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公募債券是指按法定手續,經證券主管機構批准在市場上公開發行的債券,其發行對象是不限定的。這種債券由於發行對象是廣大的投資者,因而要求發行主體必須遵守信息公開制度,向投資者提供多種財務報表和資料,以保護投資者利益,防止欺詐行為的發生。私募債券是發行者向與其有特定關系的少數投資者為募集對象而發行的債券。該債券的發行范圍很小,其投資者大多數為銀行或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它不採用公開呈報制度,債券的轉讓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流動性較差,但其利率水平一般較公募債券要高。
6.按有無抵押擔保分類債券根據其有無抵押擔保,可以分為信用債券和擔保債券。信用債券亦稱無擔保債券,是僅憑債券發行者的信用而發行的、沒有抵押品作擔保的債券。一般政府債券及金融債券都為信用債券。少數信用良好的公司也可發行信用債券,但在發行時須簽訂信託契約,對發行者的有關行為進行約束限制,由受託的信託投資公司監督執行,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擔保債券指以抵押財產為擔保而發行的債券。具體包括:以土地、房屋、機器、設備等不動產為抵押擔保品而發行的抵押公司債券、以公司的有價證券(股票和其他證券)為擔保品而發行的抵押信託債券和由第三者擔保償付本息的承保債券。當債券的發行人在債券到期而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時,債券持有者有權變賣抵押品來清償抵付或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
7.按是否記名分類根據在券面上是否記名的不同情況,可以將債券分為記名債券和無記名債券。記名債券是指在券面上註明債權人姓名,同時在發行公司的帳簿上作同樣登記的債券。轉讓記名債券時,除要交付票券外,還要在債券上背書和在公司帳簿上更換債權人姓名。而無記名債券是指券面未註明債權人姓名,也不在公司帳簿上登記其姓名的債券。現在市面上流通的一般都是無記名債券。
8.按發行時間分類根據債券發行時間的先後,可以分為新發債券和既發債券。新發債券指的是新發行的債券,這種債券都規定有招募日期。既發債券指的是已經發行並交付給投資者的債券。新發債券一經交付便成為既發債券。在證券交易部門既發債券隨時都可以購買,其購買價格就是當時的行市價格,且購買者還需支付手續費。
9.按是否可轉換來區分,債券又可分為可轉換債券與不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能按一定條件轉換為其他金融工具的債券,而不可轉換債券就是不能轉化為其他金融工具的債券。可轉換債券一般都是指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這種債券的持有者可按一定的條件根據自己的意願將持有的債券轉換成股票。
㈢ 投資主體有哪些
總體來講分為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包括國內自然人和可投資B股的外籍人士。
機構投資者分為金融機構(基金(公募、私募(投行或投資公司)、社保、QFII(海外投資主體))、保險、信託、券商)和非金融機構(企業自營或參股、政府持股或出入政策而購入股票)等。
投資主體是三權的統一體:
決策主體:擁有投資決策權 責任主體:承擔政治、法律、社會道德等風險 利益主體:享受收益權(包括盈利性的收益和非盈利性的收益)投資主體的實質是經濟要素所有權在投資領域的人格化。
我國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投資基本上屬於國家。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投資主體呈多元化趨勢。目前我國的投資主體有:
(1)中央政府作為投資主體,其投資重點一般為公用事業、基礎設施、基礎工業、極少數大型骨幹企業和國防、航天、高技術等戰略產業的投資。
(2)地方政府作為投資主體,主要從事區域性公用事業、基礎設施、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方面。
(3)企業作為投資主體。企業作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根據市場需求和企業更新技術,改進工藝等要求,作出相應的投資決策,進行投資活動。
(4)個人作為投資主體。相對於前三個投資主體而言,它具有范圍廣,數額小,靈活性強等特點。
(5)外國投資主體。指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對我國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外商獨資、合資和合作經營等。
不同的投資主體擔負不同的投資任務,採取不同的投資方式。它們既是獨立的,又是相互聯系的,既可單獨投資,又可以不同投資主體聯合投資,由此構成了我國有機的多元化的多層次的投資體系。
㈣ 如何投資債券種類有哪些
不同債券投資方法不同。債券各類有:
一、按發行主體劃分
1.政府債券
政府債券是政府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的債券。主要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券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國債。國債因其信譽好、利率優、風險小而又被稱為「金邊債券」。除了政府部門直接發行的債券外,有些國家把政府擔保的債券也劃歸為政府債券體系,稱為政府保證債券。這種債券由一些與政府有直接關系的公司或金融機構發行,並由政府提供擔保。
2.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在我國金融債券主要由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等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機構一般有雄厚的資金實力,信用度較高,因此金融債券往往有良好的信譽。
3.公司(企業)債券
在國外,沒有企業債和公司債的劃分,統稱為公司債。在我國,企業債券是按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發行與交易、由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監督管理的債券,在實際中,其發債主體為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政府信用。公司債券管理機構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債主體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法人,在實踐中,其發行主體為上市公司,其信用保障是發債公司的資產質量、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和持續贏利能力等。公司債券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統一登記託管,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信用風險一般高於企業債券。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的《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進一步促進了企業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發行,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成為我國商業銀行越來越重要的投資對象。
二、按財產擔保劃分
1.抵押債券
抵押債券是以企業財產作為擔保的債券,按抵押品的不同又可以分為一般抵押債券、不動產抵押債券、動產抵押債券和證券信託抵押債券。以不動產如房屋等作為擔保品,稱為不動產抵押債券;以動產如適銷商品等作為提供品的,稱為動產抵押債券;以有價證券如股票及其他債券作為擔保品的,稱為證券信託債券。一旦債券發行人違約,信託人就可將擔保品變賣處置,以保證債權人的優先求償權。
2.信用債券
信用債券是不以任何公司財產作為擔保,完全憑信用發行的債券。政府債券屬於此類債券。這種債券由於其發行人的絕對信用而具有堅實的可靠性。除此之外,一些公司也可發行這種債券,即信用公司債。與抵押債券相比,信用債券的持有人承擔的風險較大,因而往往要求較高的利率。為了保護投資人的利益,發行這種債券的公司往往受到種種限制、只有那些信譽卓著的大公司才有資格發行。除此以外在債券契約中都要加入保護性條款,如不能將資產抵押其他債權人、不能兼並其他企業、未經債權人同意不能出售資產、不能發行其他長期債券等。
三、按債券形態分類
1.實物債券(無記名債券)
實物債券是一種具有標准格式實物券面的債券。它與無實物票卷相對應,簡單地說就是發給你的債券是紙質的而非電腦里的數字。
在其券面上,一般印製了債券面額、債券利率、債券期限、債券發行人全稱、還本付息方式等各種債券票面要素。其不記名,不掛失,可上市流通。實物債券是一般意義上的債券,很多國家通過法律或者法規對實物債券的格式予以明確規定。實物債券由於其發行成本較高,將會被逐步取消。
2.憑證式債券
憑證式國債是指國家採取不印刷實物券,而用填制「國庫券收款憑證」的方式發行的國債。我國從1994年開始發行憑證式國債。憑證式國債具有類似儲蓄、又優於儲蓄的特點,通常被稱為「儲蓄式國債」,是以儲蓄為目的的個人投資者理想的投資方式。從購買之日起計息,可記名、可掛失,但不能上市流通。與儲蓄類似,但利息比儲蓄高。
3.記帳式債券
記帳式債券指沒有實物形態的票券,以電腦記帳方式記錄債權,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發行和交易。我國通過滬、深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發行和交易的記賬式國債就是這方面的實例。如果投資者進行記賬式債券的買賣,就必須在證券交易所設立賬戶。所以,記賬式國債又稱無紙化國債。
四、按是否可轉換劃分
1.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指在特定時期內可以按某一固定的比例轉換成普通股的債券,它具有債務與權益雙重屬性,屬於一種混合性籌資方式。由於可轉換債券賦予債券持有人將來成為公司股東的權利,因此其利率通常低於不可轉換債券。若將來轉換成功,在轉換前發行企業達到了低成本籌資的目的,轉換後又可節省股票的發行成本。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行可轉換債券應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發行公司應同時具備發行公司債券和發行股票的條件。
在深、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轉換債券是指能夠轉換成股票的企業債券,兼有股票和普通債券雙重特徵。一個重要特徵就是有轉股價格。在約定的期限後,投資者可以隨時將所持的可轉券按股價轉換成股票。可轉換債券的利率是年均利息對票面金額的比率,一般要比普通企業債券的利率低,通常發行時以票面價發行。轉換價格是轉換發行的股票每一股所要求的公司債券票面金額。
2.不可轉換債券
不可轉換債券是指不能轉換為普通股的債券,又稱為普通債券。由於其沒有賦予債券持有人將來成為公司股東的權利,所以其利率一般高於可轉換債券。
五、按付息的方式劃分
1.零息債券
零息債券,也叫貼現債券,是指債券券面上不附有息票,在票面上不規定利率,發行時按規定的折扣率,以低於債券面值的價格發行,到期按面值支付本息的債券。從利息支付方式來看,貼現國債以低於面額的價格發行,可以看作是利息預付,因而又可稱為利息預付債券、貼水債券。是期限比較短的折現債券。
2.定息債券
固定利率債券是將利率印在票面上並按期向債券持有人支付利息的債券。該利率不隨市場利率的變化而調整,因而固定利率債券可以較好地抵制通貨緊縮風險。
3.浮息債券
浮動利率債券的息票率是隨市場利率變動而調整的利率。因為浮動利率債券的利率同當前市場利率掛鉤,而當前市場利率又考慮到了通貨膨脹率的影響,所以浮動利率債券可以較好地抵制通貨膨脹風險。其利率通常根據市場基準利率加上一定的利差來確定。浮動利率債券往往是中長期債券。
㈤ 我國國債交易的參與主體有哪些
參與主體包括從事國債承銷業務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按機構類型看,主要包括中資銀行、證券公司、外資銀行、保險公司以及政策性銀行等各類機構。
場外市場以銀行間債券市場為主,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等金融機構及其他非金融機構投資者。同時,場外市場還包括主要供企業和個人投資者參與的商業銀行櫃台市場。
機構投資者作為理性的市場參與主體,已經成為國債市場的主流。隨著我國債券市場的逐步發展,債券市場參與主體的類型逐漸增多,國債的投資者也逐步多元化。以銀行間債券市場為例,截至2012年末,市場交易主體從啟動之初的16家商業銀行,增加到包括各類金融機構和其他機構投資者在內的上萬家。其中,商業銀行持有國債最多,佔比69.44%;特殊結算成員持有國債佔比22.64%;保險機構持有國債佔比4.49%;各類基金持有國債佔比1.52%;證券公司持有國債佔比0.04%。
㈥ 企業的投資主體指的是什麼,是什麼意思
企業投資主體是指以所佔有的資產為限,享有對企業的投資權利和承擔相應投資責任的投資者。
企業投資主體從事投資經濟活動的資金主要來自內部和外部。所謂內部資金,是指企業的自我積累。企業自我積累水平受制於政府經濟政策和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
企業投資主體在執行政府有關法令和政策的前提下,其投資經濟活動呈現全方位的市場化。
諸如:企業投資主體依據國內外商品市場的現實需求和未來發展,選擇行業和產品的投資方向;面對資本市場選擇投資資金籌措方式並籌措所需要的投資資金;面臨技術市場和勞務市場選擇投資技術方案以及設計、建築安裝施工等。
(6)債券投資主體有哪些擴展閱讀:
企業投資主體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企業所有,即資產所有權歸企業所有,經營權屬於企業家集團。
二是國家所有,即國有企業投資,其資本所有權屬於國家,經營權屬於國家所有的企業。
三是社會所有,即投資資本社會化,投資所形成的資產社會化,經營管理社會化。
四是個人所有。某個人出資興辦的企業,即個人從事投資經營活動並從事投資所形成的企業的經營活動。個人既是企業資產所有者,又是資產的經營者,同時個人又是其所有企業的法人。
㈦ 債券市場參與主體有哪些
(一)參與者包括哪些「人」
下列機構可成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從事債券交易業務:
1.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
2.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3.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
金融機構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非金融機構應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結算代理人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代理其他參與者辦理債券交易、結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
(二)參與者特徵
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是一個機構投資者市場,從建立開始,銀行間債券市場就一直堅持面向機構投資者的市場定位。經過10年的發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已經成為一個以各類金融機構為主體、面向所有機構投資者開放的規范的場外債券市場。截至2006年12月底,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有6439家,包括商業銀行及其分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外資金融機構、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等境內主要金融機構,還包括大量企業法人機構,正是由於面向機構投資者並採用與此相適應的場外交易方式,切中了債券市場發展的關鍵,銀行間債券市場才能快速健康的發展,才能在較短時間內成為我國債券市場主體。
㈧ 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有哪些
主要以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基金等機構為主,三類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託管量佔比達到85%左右,其中商業銀行就達到了70%。
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平穩較快發展,市場規模已居於世界前列,形成了以銀行間市場為主、交易所市場及商業銀行櫃台市場為輔、互聯互通、分工合理的市場格局,有90%以上的債券託管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跨越式發展,使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益凸顯,在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優化社會融資結構、完善金融宏觀調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快速發展與商業銀行關系密切。在1997年銀行間債券市場成立之初,商業銀行即作為首批市場成員進行債券現券和回購交易。目前,商業銀行是銀行間債券市場主要的做市商機構,是央行公開市場業務的一級交易商,是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的核心成員,也是國債承銷團的主要成員,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去年以來,商業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中的主導地位遭到市場個別人士的質疑,一種觀點認為,商業銀行持債比重高,單一的投資者結構使得債券市場成為買方市場;還有觀點認為,商業銀行持有債券與貸款一樣仍屬於間接融資,銀行體系存在較高的系統性風險。上述觀點明顯混淆了債券與貸款間的差別,漠視近年來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結構所發生的深刻變化,同時也忽視了我國是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這一現實。
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結構
已日趨多樣化
盡管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展初期,商業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居主導地位,但隨著市場發展,近年來商業銀行「獨大」的局面已有所改變,一是銀行間本幣市場成員中商業銀行絕對數量增加,但相對數量下降。2008年年末銀行間本幣市場成員1857家,其中商業銀行361家,佔比19%。至2015年5月末,銀行間本幣市場成員數總計8366家,其中商業銀行832家,佔比降至不足10%,表明銀行間債券市場已經成為以眾多合格機構投資者為主、專業化程度較高的機構間市場。
二是商業銀行在銀行間現券市場交易佔比呈下降趨勢,非銀行金融機構已成為信用債市場中的主要參與者。據統計,2011年至2014年,商業銀行參與的現券交易市場佔比在64%~68%之間,低於2007年至2010年的71%~75%。分市場看,在利率債市場,2007年至2014年商業銀行交易市場佔比在72%~81%之間,在信用債市場,交易比重在49%~64%之間,表明非銀行金融機構已成為左右信用債市場的主要參與者。
三是商業銀行債券持有量比重呈下降趨勢,在信用債市場佔比已不足五成。2009年年末商業銀行的債券持有量為12萬億元,市場佔比接近70%,至2014年年末,商業銀行債券持有量升至20萬億元,但市場佔比已不足60%。分市場看,2009年年末,商業銀行國債持有量為30740億元,占國債未償余額的58%,2014年年末這一比例升至70%。2009年年末,商業銀行國開債持有量為24126億元,占國開債未償余額的75%,2014年年末這一比例大體保持不變。商業銀行持有較多的利率債,一方面滿足了銀行的資產配置需求;另一方面也為銀行開展流動性管理,參與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等提供了便利。在信用債市場,2010年年末商業銀行持有企業債4964億元,占企業債未償余額的34%,至2014年年末這一比重已降至23%;2010年年末,商業銀行持有短融及中期票據的比重均超過50%,但至2014年年末均已不足50%。
商業銀行深度參與
銀行間債券市場意義重大
盡管商業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中的持債比重呈下降走勢,但總體規模依然較高,這與我國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有關。以資產規模計算,截至2014年年末,商業銀行總資產達134.8萬億元,雖然2014年商業銀行債券投資余額僅占商業銀行總資產的15.2%,但龐大的資產規模使得商業銀行仍是債券市場主要的持有者。
作為我國金融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商業銀行深度參與銀行間債市,對於優化社會融資結構、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水平、推動利率市場化進程等均具有積極意義。央行數據顯示,2014年我國社會融資規模增量為16萬億元,其中企業債券融資規模佔比14.7%,非金融企業境內股票融資規模佔比為2.6%。從存量數據看,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我國社會融資規模存量為127.6萬億元,其中企業債券存量為12.1萬億元,非金融企業境內股票存量為3.9萬億元。數據表明,債券市場已成為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的決定性力量。
這其中,商業銀行作為以間接融資業務為主的金融中介,通過將部分資產配置於債券,既實現了風險的分散化,又客觀上提高了我國直接融資比重,那種將銀行持有債券簡單地等同於貸款的觀點是不準確的。
一是與貸款相比,債券作為標准化產品具有較好的流動性,銀行可隨時轉讓。二是銀行可通過債券遠期、利率互換等衍生品對債券投資進行風險管理,因此與單獨持有貸款相比,銀行的抗風險能力更高。三是信用債發行人往往面臨較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其所面臨的外部約束明顯高於銀行貸款。四是銀行開展債券投資,不僅有助於債券順利發行與轉讓,也有助於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銀行將一部分資金配置於利率債及信用債,不是增加而是降低了銀行體系風險。
提高直接融資比重
銀行間債券市場仍是主戰場
盡管債券市場發展迅速,但總體來看我國直接融資比重依然偏低,為進一步提高我國直接融資比重,降低銀行系統風險,銀行間債券市場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大力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自2005年開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以來,相關制度已初步建立,產品發行和交易已開始採用備案制和注冊制,目前我國已迎來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大好時期。未來,我國應遵循國際金融市場一般發展規律,立足銀行間債券市場,推動以合格機構投資者為主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平穩有序健康發展。
二是積極推動信用衍生品市場發展。在銀行面臨的各種風險中,信用風險相對比較突出,但風險對沖工具匱乏。雖然2010年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啟了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試點,但由於種種原因其交易極不活躍,風險管理功能無從發揮。有關主管部門應打破利益藩籬,攜手推動場外信用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基於前期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可考慮先在銀行間市場推出以經濟主體為參考標的的單名信用違約互換,適時推出總收益互換、信用聯結票據以及信用違約互換指數等其他信用衍生產品,以為市場提供多樣化的產品選擇。
三是進一步優化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結構。近年來,在人民銀行的推動下,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結構持續優化,多層次債券市場體系基本成形。年初至今,人民銀行又推動私募投資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並將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入市申請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額度管理同時取消。未來可考慮將養老金、住房公積金等長線投資者直接引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以進一步擴大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主體范圍。
㈨ 普通債,混合債,次級債的投資主體有什麼不同。
普通債:
是「參加公司債」的對稱,是指資金需求者(發行公司)發行債務憑證予資金供給者,約定其票面利息計付及本金之償還方式,此債務憑證即為公司債代表發行公司之負債,於該公司債存續期間內,不論其獲利情況如何,均需依發行條件按時支付一定金額或比率之利息,並依約按按額償還本金。目前所有公司均得發行普通公司債,惟未對外公開發行公司其所發行之公司債以私募為限。
次級債券:
是指償還次序優於公司股本權益、但低於公司一般債務的一種債務形式;
次級債里的「次級」,與銀行貸款五級分類法(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里的「次級貸款」中的「次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次級債券里的「次級」僅指其求償權「次級」,並不代表其信用等級一定「次級」;
而五級分類法里的「次級」則是與「可疑」、「損失」一並劃歸為不良貸款的范圍。
混合資本債券:
屬於混合型證券(Hybrid Securities),是針對巴塞爾協議對於混合資本工具的要求而設計的一種債券形式,所募資金可計入銀行附屬資本;
商業銀行可通過發行一定額度的混合資本債券,填補現有附屬資本不足核心資本100%的差額部分;
巴塞爾協議按照資本質量及彌補損失的能力,將商業銀行的資本劃分為一級資本、二級資本和三級資本,其中二級資本又可以分為低二級資本和高二級資本;
混合資本債(混合資本工具)就是屬於二級資本中的高二級資本。
㈩ 證券市場主體主要包括哪幾個層面
(1)證券發行人,主要包括政府、金融機構、公司;
(2)證券投資者,主要包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
(3)中介服務機構,主要包括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投資咨詢機構等;
(4)證券監管機構,包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
(5)自律性組織,包括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
(10)債券投資主體有哪些擴展閱讀
證券市場具有以下三個顯著特徵:
第一,證券市場是價值直接交換的場所。有價證券是價值的直接代表,其本質上只是價值的一種直接表現形式。雖然證券交易的對象是各種各樣的有價證券,但由於它們是價值的直接表現形式,所以證券市場本質上是價值的直接交換場所。
第二,證券市場是財產權利直接交換的場所。證券市場上的交易對象是作為經濟權益憑證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券等有價證券,它們本身僅是一定量財產權利的代表,所以,代表著對一定數額財產的所有權或債權以及相關的收益權。證券市場實際上是財產權利的直接交換場所。
第三,證券市場是風險直接交換的場所。有價證券既是一定收益權利的代表,同時也是一定風險的代表。有價證券的交換在轉讓出一定收益權的同時,也把該有價證券所特有的風險轉讓出去。所以,從風險的角度分析,證券市場也是風險的直接交換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