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證券市場 » 債券發行的資質要求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債券發行的資質要求

發布時間: 2021-03-17 07:02:12

『壹』 簡述公司債券發行具備的條件

依據證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是:
1、資產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對累計發行債券的限制規定: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盈利要求: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用途要求: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利率要求: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再次發行公司債券的禁止條件: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二)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三)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貳』 債券發行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叄』 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我國債券發行的主體,主要是公司制企業和國有企業。企業發行債券的條件是: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 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凈資產的40%.

3.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資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5.債券利息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其他條件。

(3)債券發行的資質要求擴展閱讀:

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並向債權人承諾於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庫券。

『肆』 發行債券的條件有哪些

債券發行條件是指債券發行者在以債券形式籌集資金時所必須考慮的有關因素。其限制條件主要是指:
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規定,改變公開募集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4、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5、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6、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經資信評估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伍』 公司發行債券需要什麼資格嗎要到哪裡申請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第十七條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四)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五)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具體可以參與《公司法》、《證券法》(中國的喔)

『陸』 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發行公司債券的目的是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同時要維護投資者的利益,使發行債券的公司能夠有到期償還本息的能力,因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批准發行時所確定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這是發行公司債券的一項重要條件,目的在於正確、有效地使用籌集到的資金,保持和增強公司的償債能力,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發行公司債券後,能保持發債條件並獲得投資者信任的,可以再次發行公司債券,這對公司的籌集資金是有益的。如果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未能取得投資者的信任,並有不利於債權人行為的,則其再次發行公司債券要受到限制。因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於繼續狀態的。

『柒』 公司債的發行條件有哪些

  • 發行條件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3.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7.經資信評估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 不得發行條件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規定,改變公開募集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4.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5.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6.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