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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外汇贷款使用用途

发布时间: 2021-06-14 19:35:24

㈠ 换外汇用途都可以写哪些

若是平安银行,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汇:
①捐赠款: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②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③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④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⑤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⑥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⑦职工报酬:雇佣合同,收入证明。
⑧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⑨其他: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
我行凭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和以下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的证明材料即可办理。
①自费出境学习学费或生活费购汇: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或生活费无需提供),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
②自费出境学习保证金购汇:本人因私护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境外学校学费证明或(和)生活费证明。
③境外就医购汇: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内医院出具的证明附医生意见以及境外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
④境外培训购汇: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培训费用证明。
⑤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购汇:国际组织缴费通知。
⑥境外咨询购汇: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
⑦境外邮购购汇:广告或定单等收费凭证。
⑧直系亲属救助购汇:直系亲属证明,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⑨其他: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一般不主动向客户提及)。
应答时间:2021-01-1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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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中国银行广东自营外汇贷款贷款用途

上述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㈢ 再次请教外汇贷款用途的问题

用于货物贸易项下、服务贸易项下及其他经常转移,无须批准。如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放款等则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相关的文件:汇综复[2012]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核财务有限公司购汇还贷等外汇业务的批复

㈣ 贷款用途用来去炒外汇可以吗

外汇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炒的~要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因为有可能投入的钱全部亏损~
贷款可以用于投资
但最好不要用于没有把握的投资~你懂的

㈤ 建行经常外汇结算账户与自营外汇贷款账户的区别或者是用途有什么不一样

外汇账户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而自营外汇贷款账户属于资本项目账户。

经常项目账户,是指为本国与外国进行经济交易而经常发生的项目而开设的账
户,经常项目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最主要的项目,包括对外贸易收支(就是进出
口业务)、非贸易往来和无偿转让三个项目。

资本项目账户,指为资本的输出、输入而开设的账户,资本项目所反映的是本国和外国之间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变动,按期限分为长期资本往来和短期资本往来。
外汇账户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以下的《账户性质代码表》列出了现有的外汇账户种类。

~~~~~账户性质代码表~~~~~

账户代码 账户名称

1100 经常项目结算账户

1201 经常项目承包工程及贸易专项

1202 经常项目捐赠账户

1203 经常项目国际货运账户

1204 经常项目国际汇兑账户

1205 经常项目旅游账户

1206 经常项目免税账户

1207 经常项目远洋渔业账户

1208 经常项目涉外酒店宾馆账户

1209 经常项目-涉外中介机构账户

1210 经常项目合作办学账户

1211 经常项目房地产业账户

1212 经常项目国际展会账户

1300 经常项目定期存款户

1400 经常项目驻华机构经费户

1500 经常项目个人及来华人员定活期外汇户

1600 经常项目其它账户

2201 资本项目外债专户

2202 资本项目外债转贷款专户

2203 资本项目自营外汇贷款专户

2204 资本项目还贷专户

2205 资本项目外币股票账户

2206 资本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

2207 资本项目外商投资临时账户

2208 资本项目资产存量变现账户

2209 资本项目外币股票交易账户

2210 资本项目期货账户

2211 资本项目投资专用账户

㈥ 中国银行外汇留学贷款贷款用途

借款人只能将本贷款用于就读已获批准在境外就读大学本科或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所需学费和生活费。目前留学贷款各分行政策有所不同,请您详询当地经办网点。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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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正规的贷款用途有哪些

《贷款通则》还规定了以下对贷款用途的限制:
(1) 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3) 除依法取得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4) 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㈧ 请问贷款有用途限制么有规定贷款不能用于哪些用途吗

贷款是由用途限制的,根据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8)外汇贷款使用用途扩展阅读: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㈨ 在国外,向银行贷款需要指定用途吗银行需要监测贷款资金的用途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