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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付外汇预付核销

发布时间: 2021-06-15 15:33:13

⑴ 如果预付款不是100%预付外汇的话,留5%一年后再付,核销会有什么问题吗

不会有问题,因为不管是进口关单还是进口付汇核销单,都是可以分批用于核销的,即可以留有余额下次处理。

⑵ 预付货款需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做外汇核销吗

预付货款先要上平台登记,估计以后需要核销,就上服务平台注册一下,然后就可以做了。里面有详细的说明,看看就明白的。 应该是实际进口有了进口报关单之后核销。

⑶ 预付货款付汇核销有效期限

在到货报关后一个月内去核销。
附:须提供下列单证材料:
1.进口报关单正本(盖有海关验讫章);
2.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4.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
5.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6.中国电子口岸IC卡(若通过网上交单操作的可以不提供);
7.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
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单位应当自货物向海关报关后一个月之内,持进口付汇核销单、进 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⑷ 预付货款的核销怎么处理

预付的时候,首先已经在外管局网上服知务平台上做了预付登记了,等进口报关单退道下来后,也要在网上做注销的,在外管局大厅的进口核销科核销时,需专要带的是IC卡
进口报关单以及银行的付汇联属,另外每笔预付款的核销金额是30元/笔。

⑸ 外汇预付款核销问题

这种事情很麻烦的,属于无收汇核销,搞不好外汇局要求你们提供对方拒绝发货的证明,打官司证明,对方公司破产证明等,而且一般要求第三方(最好是政府)的证明。中西文化差异很大,这些要求不切合国外的实际,所以一般很难弄到,最后工作做了一大批,仍然办不成。当然,如果你们和外汇局关系好的话,又是另外一回事。
好在你们金额不大,建议用其他的关单核销,外汇局也希望你们这样,免得他麻烦。
我的可能未必是你想要的,但是确实是的。希望帮到你。

⑹ 公司有笔预付外汇付完后也已经在国家外汇局网站做了预付货款报告新增,请问后面还需要做什么核销的动作

新增完后不需要做任何处理了,只需要货物在付款后30天内进口就OK

⑺ 预付货款在银行付完款后怎么在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上核销

预付款后要在30天内进口,若无法30天内进口就需要预付货款报告
你要查那笔款可在预付货款报告新增那里用日期区间查询,比如2013-11-01到2013-11-13,若还查不到,那就是银行还没有把款汇出,或是系统数据没更新,你过两天再查

⑻ 预付货款在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登记完再怎么核销呀

是进口预付款?

额度不够,有两种可能,1、前面的单子没注销,2、你单位近来进口业务猛增,系统给的额度不够,你得去外汇局申请增加额度。

⑼ 预付款该如何做核销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0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

申请资料:

进口企业在银行办理贸易进口付汇后,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或者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以下简称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内容需打印,表样可从我管理部网站下载,见附件2)等有效单证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核销报审手续,领取了进口付汇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企业,还须提交备案表企业留存联。具体不同结算方式核销报审所需资料要求如下(除特殊注明外,均为原件):

(一)货到汇款项下

1、在注册地银行办理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企业在银行付汇的同时同步核销,不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2、异地付汇。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了异地付汇的,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仍须持核销单或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到货核销表、进口付汇备案表企业留存联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报审手续。

(二)信用证、托收及预付款项下

信用证、托收及预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持核销单或者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到货核销表、进口报关单付汇核销联原件、海关IC卡、进口付汇备案表(领取了备案表的付汇提供)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属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应的单据资料:

1、代理进口项下经营单位与付汇方不一致的,需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2、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质、退汇项下

提交银行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书原件及两套复印件(收汇凭证上银行须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或“进口退汇”等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同时,对于从境内离岸账户汇入境内的外汇,收汇凭证上银行须签注“离岸账户汇入”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涉外收入申报单,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收汇金额须大于付汇金额。

3、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