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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性公司的定义

发布时间: 2021-06-12 16:54:13

『壹』 金融类企业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财金[2001]209号)规定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企业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企业。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企业。
2、按照金融企业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企业与非存款性金融企业。存款性金融企业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企业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企业和非政策性金融企业。政策性金融企业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企业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企业、外资金融企业和合资金融企业;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企业、外国金融企业和国际金融企业。

『贰』 银行企业金融机构的定义是什么

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投资银行在线。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1、中国人民银行 2、政策性银行
3、商业银行 4、保险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 6、证券机构
7、财务公司 8、信用合作组织
9、其他金融机构

『叁』 金融监管部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金融性公司这些属于企业性质的有那些

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属于

『肆』 居民单位中的“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定义是什么具体包含哪些公司

保险、信托、证券、租赁、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等
不晓得对不对,我也是猜的!我也等待正确答案!呵呵!

『伍』 金融集团和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概念吗、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张志柏

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及分类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一个更广泛的现象——金融集团化中进行考察。随着新经济的兴起、经济和金融的日益全球化,特别是金融竞争的日趋激烈,金融机构间的跨行业、跨国界收购、合并,以及金融机构的多样化经营,金融集团化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潮流。
金融集团是一种以金融业为主的企业联合体,它具有完整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架构,一般表现为由一个公司拥有或控股若干个子公司,集团的业务在每个子公司之间分配。金融集团化则是指金融集团兴起的现象。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则是指:集团以金融业为主;一般以一个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专门从事某些具体业务(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的各个子公司;这些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有相关的营业执照,都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通过内部的资源配置,集团实际上可以从事多样化经营(包括全能制经营)。很多金融控股集团在金融业之外,还兼营其他产业,如信用卡、网络通讯、房地产、贸易、建筑、机械等其他实业和服务业。
附链接:http://www.stock1.com.cn/q/b12162681.htm

『陆』 什么是非金融性公司 ,具体都有哪些性质的公司

金融性公司: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其余的公司就是非金融性公司。

『柒』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义

2000年11月1日,我国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条对该类型公司做出明确定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第三条规定了其经营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由来、现状和发展方向
一、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由来 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普遍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是筹措、融通和配置社会资金的主渠道之一,长期以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然而,在1995年《银行法》出台之前,国有银行是以专业银行模式运作的,信贷业务具有浓厚的政策性色彩,加之受到九十年代初期经济过热的影响,以及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在控制贷款质量方面缺乏有效的内部机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产生了一定规模的不良贷款。此外,在1993年之前,银行从未提取过呆账准备金,没有核销过呆坏帐损失。这样,不良贷款不断累积,金融风险逐渐孕育,成为经济运行中一个重大隐患,如果久拖不决,有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影响我国下一步发展和改革进程。 鉴于上述情况,在认真分析国内金融问题和汲取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审时度势,决定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管理和处置从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并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先行试点。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动国有银行轻装上阵,促进国有企业扭亏脱困和改制发展,以及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重组都具有重要意义。
1999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AMC在国务院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相继成立,并规定存续期为10年,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成立之初,除信达的人员较为整齐之外,其余三家均临时从对应的国有银行抽调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定位、性质、和运作模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专门用于清理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中介机构。由于银行自行清理不良资产会遇到法规限制、专业技术知识不足、管理能力不够和信息来源不充分等困难,需要成立由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的、拥有一定行政权力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专门清理不良资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常是在银行出现危机时由政府设立的,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审慎地收购资产,有效地管理资产和处置不良资产,向银行系统注入资金等以挽救金融行业,重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通过运用有效的资产管理及资产变现战略,尽可能从破产倒闭银行的不良资产中多收回价值;在尽量减少动用政府资金的前提下,使金融行业能够实现资本重整,减轻银行重组对社会整体的震荡以及负面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部门: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涉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范围以外的金融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财政部负责财务监管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模式:
1、政策性保障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设立初衷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收购范围和额度均由国务院批准,资本金由财政部统一划拨,其运营目标则是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因此,不良资产的收购采取了政策性方式,在处置中,国家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享有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这种强有力的政策性保障措施,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挥运营功能与资源配置机制的一种有效前提。
2、市场化运营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手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体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包括:收购并经营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担保;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3、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的悖论政策性保障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尤其面临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牵涉的利益相关者的利害关系时,在化解金融风险、关注社会稳定及国有资产尽可能保值增值的多重目标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协调多方的利益共同点。因此,一定程度上享有政策性保障只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时处理多元利益体均衡的需要,但不能也不应该以此束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自身市场化机制的展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充分发挥在综合协调社会资源方面起主导的独立中介机构作用,并以自身市场化的运营方式尽可能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是,政策性保障是在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起步设立、过程监管与延续方向上提供中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背景下应有的制度安排,国家对这一创新机构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权限给予了相当宽松的发展空间。从这一角度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在实际运营中必须积极把握如何将业务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将企业的发展模式与持续经营能力共同考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的运营模式与经营风格,才能真正在市场化的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自然,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最大挑战主要来自实际运作中法律制度环境的不完善,诸如相关事项的法人独立处置权力的规定、股权转让与资本合作方式、资产处置中的评估、税收优惠等方面都亟待进一步加强实施细则的制订,有关对外资开放合作的具体举措也应该有明确的细则可循。从根本上说,政策性保障的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运营创造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并以完善的制度措施,确保企业真正置身于有效的市场竞争氛围中。显然,这两者存有一定悖论。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状况和发展方向 2004年初,国家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即建立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处置目标责任制,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商业化收购和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资产业务,走市场化、商业化的路子。2004年4月,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委托代理业务、投资业务等三项新业务市场准入政策的出台,是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商业化业务有了政策依据。2004年9月,华融公司率先获准开办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对部分不良资产追加投资等三项业务。商业化业务正在全面铺开。
(一)加快处置:“冰棍效应”的客观要求和抛物线规律的可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暂定为十年,但由于不良资产存在“冰棍效应”,即不良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加速贬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1999年成立,仅有五年时间,而国家又明确了2006年前必须处置完毕债权资产的要求,因此,如果最大限度回收资产、减少损失,就必须在近三年内加快处置。 从资产处置规律看,现金流的回收数量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出一条抛物线的形状。也就是说,在开始处置的前几年,随着业务人员经验的增加,现金流回收的数量将逐渐上升;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容易处置和处置价值较高的资产将逐渐减少,资产处置的难度将逐渐加大;当现金流回收的数量上升到最高点之后,抛物线将掉头向下,并呈现出急剧减少的特征。
(二)发展方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路径选择 从实践来看,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在短时间内完成了机构设立、不良资产收购等工作,资产处置进度也比公司方案设计时考虑的进度要快,并且由于加快处置的要求,面临着一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来怎样发展的问题。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存在三种看法:
1、清算注销 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使命是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尽快处置接收的不良资产,因而业务运作的重点应是采取各种有效手段迅速变现,优先使用拍卖、折扣变现、打包出售等手段,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资产处置任务,然后清算注销。
2、长期存在 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保全资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目标,因而业务运作的战略选择应该是商业银行资产保全功能的专业化延伸,对公司存续期不应有硬性规定,经营计划管理上不应有年度现金流的设置,避免行为短期化。
3、区别对待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着特殊使命,即在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要逐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因而业务战略的选择上不应该简单行事,应该是在对不良资产进行科学分析分类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性质的资产,分别采取相应的止损战略和提升战略。 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看均有一定道理,并有相应的理论、实践和政策依据,而第三种观点是对前两种观点的综合。本文认为,将不良债权尽快处置变现,的确是从根本上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在战略上不失为一种正确选择。但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加上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方式,使得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资产在质上存在很大差异。如果采取简单处置变现措施,难以达到最大限度回收资产价值的目标。当然,如果只考虑避免即期资产损失,只采取当前不发生损失的保全和正常清收措施,实质上是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当成银行来办,不仅有悖于宏观决策的初衷,可能最终损失会更大。由此看来,第三种选择是一种更加积极而且现实可行的选择。 综合考虑国内外经济和金融形势、市场状况,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的资源优势、政策手段和长远发展需要,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与发展的核心业务定位是:以资产处置为主线,以提高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以最大限度回收资金、提升资产价值、减少损失为根本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债务重组、资产管理为重点,不断培育市场和聚集人才,确立资产重组和资产管理的市场专家地位,逐步发展成为以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为主业、具备投资银行功能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功能的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化转型 2006年底是财政部规定的完成政策性债权处置业务的最后时限,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将是不寻常的一年。如何在时限将至之前成功转型可以说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关键。据了解,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在积极的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如此转型是否切实可行,有待研究和探讨。 (一)、商业化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的转型模式存在隐忧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大规模收购不良资产必须考虑“十一五”期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是中国经济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的选择。当前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贸易摩擦、人民币升值令人担忧;内需也一直没有快速增长。在这样的宏观经济条件下,资产管理公司利用自有资本金大规模的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需要慎重;更不能让“冰棍效应”蔓延,否则国家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就失去初衷。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东方、信达、华融、长城。

『捌』 金融集团和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概念吗

目前国内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正在运筹帷幄,研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然而准确地说,迄今国内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都从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的字眼,也从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下过严格的定义。只是我国的《公司法》第12条在讲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时提到,“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时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确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经过几年的努力工作,1999年发布了《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根据该“原则”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如果根据此定义来观察、研究国内目前未被正式承认、未直接注册、称谓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实际上已控股国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七类金融机构中两个以上金融机构(未含城乡信用社)的控股企业,目前全国有多少,缺乏准确的统计数据。就其公司组织形态分析,主要有两种:

一是事业型控股公司或称经营型控股公司,即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其本身有其主营业务,同时控股两个以上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这类公司具体可分两种:(1)工商企业控股了金融机构,如首创集团、东方集团、海尔集团等企业。当然这类集团有的正在通过股权整合,将母公司逐渐演变成下属纯粹型控股公司。进一步说,如果包括工商企业已控股一个金融企业,正准备控股更多金融机构的这类集团公司,估计全国不下二三百个。(2)由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而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一些信托公司控股、参股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利用我国现行法规和境内外法规的不同,中国银行通过香港的中银国际,工商银行通过香港的工商东亚分别控股了其他金融机构,建设银行在境内控股了中金公司等。

二是纯粹的控股公司,即母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其本身不从事任何具体业务的经营,公司主要业务是投资管理。这类控股机构从投资主体看目前有三类,一是政府的,如国家级的国家投资开发公司,地方性的如上海、深圳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他们分别参股、控股了不少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二是纯工商企业出资成立的或者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的,如山东电力集团对若干金融机构的控股已整合为山东电力集团下属的山东鑫源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控股。三是原金融企业根据分业经营原则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形成的,如平安保险集团等。

这里需特别指出的,因多方面的原因,中国还存在一种管理性控股公司,其基本特征是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不存在严格的资本纽带,即母公司在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的同时,又投资设立了若干个金融机构,并把母公司对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投资控股管理业务集中委托于金融性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进行管理,但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属若干个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严格意义上它们都是母公司并列投资的两类公司。此种模式的典型如重组后的中信集团公司。由于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安排,出于公司运作中的现实方便,国内其他一些集团公司也有仿照之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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