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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机构职务犯罪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6-12 19:09:10

㈠ 职务犯罪量刑标准,受贿案值180万如何量刑 支撑刑期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
受贿罪
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罪和金融机构犯罪是不是犯罪主体不同

是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罪,
犯罪主体
是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
职务犯罪
。而金融机构犯罪其主体是金融机构,是单位而非其中的某些或所有人员,属于
单位犯罪

㈢ 关于中国银行职务犯罪案发的主要环节有哪些

没有呀,都是网上买的
报名时间
银行业从业人员:2011年8月15日9:00--9月16日17:00
非银行从业人员:2011年9月12日9:00--9月16日17:00

考试时间
10月22日9:00-11:00公共基础 13:00-15:00公共基础、公司信贷 16:00-18:00个人理财
10月23日9:00-11:00公共基础 13:00-15:00风险管理、个人理财 16:00-18:00个人贷款
10月29日9:00-11:00公共基础 13:00-15:00风险管理、个人理财 16:00-18:00个人理财
10月30日9:00-11:00个人贷款 13:00-15:00公共基础、公司信贷 16:00-18:00公共基础

辅导教材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公共基础》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个人理财》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风险管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公司信贷》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个人贷款》

考试大纲
.
中国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科目考试大纲
1银行知识与业务
1.1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1.1.1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中央银行
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
1.1.2银行业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
中小商业银行
农村金融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外资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1.2银行经营环境
1.2.1经济环境
宏观经济运行
经济结构
经济全球化
1.2.2金融环境
金融市场
金融工具
货币政策
1.3银行主要业务
1.3.1负债业务
存款业务
借款业务
1.3.2资产业务
贷款业务
债券投资业务
现金资产业务
1.3.3中间业务
交易业务
清算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
银行卡业务
代理业务
托管业务
担保业务
承诺业务
理财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
1.4银行管理
1.4.1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主体
利益相关者
信息披露
1.4.2资本管理
银行资本的概念与作用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银监会的资本干预措施
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
1.4.3风险管理
银行风险的种类
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
全面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流程
1.4.4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的目标
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
1.4.5合规管理
合规管理的相关概念
合规管理的目标
合规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
合规管理部门职责
1.4.6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概述
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金融创新与客户利益保护
2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2.1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2.1.1《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2.1.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2.1.3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相关的处罚措施
2.1.4反洗钱法律制度
洗钱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责任
2.2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2.2.1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存款合同
2.2.2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授信原则
授信审核
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贷款合同
2.2.3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
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2.2.4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的限制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
对相关金融业务和直接投资的限制
对结算业务的限制
2.3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2.3.1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2.3.2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及其种类
2.3.3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物权法
抵押
质押
保证
留置
2.3.4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概述
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终止制度
2.3.5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功能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2.3.6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履行
违约责任
2.4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2.4.1金融犯罪概述
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的种类
金融犯罪的构成
2.4.2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危害货币管理罪
破坏银行管理罪
2.4.3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2.4.4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3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3.1概述及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3.1.1《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概述
3.1.1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3.2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相关规定
3.2.1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3.2.2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3.2.3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3.2.4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3.2.5银行业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3.3附则
3.3.1惩戒措施
3.3.2解释机构
3.3.3生效日期

㈣ 求“金融工作人员常见犯罪及防范策略“

浅谈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2011-04-08

乾县人民检察院 李保华

发生在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不仅对金融事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诱发和加剧了金融风险,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银行是金融管理货币资金的机构,责任重大。银行干部员工整天与现金、票据打交道,其工作人员既有各岗位各职级相关职责及权利,同时又存在各岗位各职级人员利用职务进行非法活动的土壤。因此,预防银行工作人员高科技、高智能职务犯罪不能忽视。笔者结合典型案例,浅谈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
一、 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2006年,我县某邮政贮蓄部王某在为县人寿保险公司代理国寿养老年金险和国寿永泰年金险当保险到期兑付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5281.81元的养老金险利息和33883.59元的永泰年金险红利予以隐匿并保存在葛某处,并于2007年底予以私分。通过对此案的调查分析,笔者发现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具有一下特点:
(一)具备现金来源和接受现金的便利,打“现金”的主意。发案一般在金融基层一线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中间。银行一线工作人员直接经手掌握公共资金,具备隐蔽作案的便利条件。他们每天从早到晚都和现金打交道,工作中手里整点的钱和班后自己兜里消费的钱反差特别大,环境的熏染和金钱的诱惑,往往会使个别从业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治思想上的免疫功能。于是,个别人在“钱来钱去”中寻机作案。如某支行出纳负责人辛某利用职务之便做阴阳帐,盗用密码,互划帐款等手法,使帐款相符、帐面假平,掩盖库存余额实存数。6年中辛在其岗位,累计窃取库房现金256万元,已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二)具备资金划拨和业务运作的便利,打“票据”的主意。由于职务犯罪的专业性强,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业务较为熟悉,对于办理业务手续、操作程序及审查要件等都了如指掌。银行业务运作流程更新换代较快,特别是综合处理系统和储蓄(3、0版)处理系统上线后,“5031辖内往来”科目的核算和管理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个别人在系统升级后钻“5031辖内往来”报单当日未达到空子,在“报单往来”中寻机作案。如某银行上半年通报的6起案件中,多数是利用职务及综合柜员运作之便,通过储蓄与对公“5031辖内往来”票据挪用资金,累计涉案总金额1518、3万元。
(三)具备“贷款发放权”和参与(三查)的便利,打“回扣”的主意。由于金融是管理和经管货币资金的特殊行业,金融职务犯罪及金额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十分严重的。随着世行项目的开发运用,银行的信贷业务进一步趋于完善,贷款运作的安全系数明显提高。但由于贷款生效后,贷款资产质量在帐面反映存在滞后性,潜在风险形成的最终损失,要在贷款发放若干年后才能显现出来。这样,给心存侥幸见钱眼开、“胳膊肘往外扭”寻求既得利益的个别从业人员,提供了利用其职务帮助企业对付银行,套取银行信用。如某支行信贷员张某负责贷前调查,为企业贷款二百万元,放款后的第三天便收受该企业20万元。事隔一年半后,张某的腐败行为才暴露,现已被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二、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用人失察、失教、失管。从银行的各项业务来看,在选人、用人上虽然要经过“要害岗位各级审查”的把关,但人员上岗定位以后,其失察、失教、失管的现象比较严重。如前述辛某自入行以来,表面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是行的历年的先进个人,曾被推荐为总行先进个人。给人的印象,他是一个十分可靠和值得信任的好同志,工作中对其根本没有丝毫介意。在出纳岗位干了12年,支行领导已换了4 任。当领导找其谈话要给予调换工作时,曾被本人拒绝,并主动提出不调动岗位,“愿为出纳作贡献”。这种“积极、向上、进步的假象,给领导用人造成错觉,对“红人”、“能人”、“名人”的问题姑息迁就,结果陷入“失查于祸起之时,震惊于案发之后”的被动局面,辛作案长达6年,之所以长期不被人察觉,一再蒙混过关,其重要原因是,监督用人、管人的制度措施没有得到落实。
(二)“金钱”的诱惑,丧失职业道德。法律观念淡漠、个人贪欲膨胀、以权谋私、铤而走险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信贷、营业部门工作人员发生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他们大都手中掌握一定的资金分配权,很容易成为某些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如银行个别信贷员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工作关系,把银企关系混同人情关系,将手中的权力同人际交往混淆在一起,最终感情超越原则,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以至成了企业的“内线”。更有甚者“同企业穿一条裤子”,帮助企业对付银行,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并从中捞取好处。其表现:一是个别信贷员把正当的银企关系逐步演变成伙伴关系;二是由伙伴关系逐步蜕化成利害关系。在利益的驱动下,步入腐败的泥潭。
(三)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业务检查不到位,流于形式。规章制度落实不力、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给金融职务犯罪以可乘之机。不少案件表现为作案时间的持续性和作案次数的连续性,有的长时间不能被发现,反映出事后监督不细,岗位制约不严,自查、互查,检查有的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疑点后也没有深究,或责任追究失之以软、失之以宽,未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进而导致案件的发生。在银行各项业务中,特别是“敏感”部门的岗位,在内控和防范上,对业务中每个环节、每个步骤、每道关卡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又细又全,手续严密,责任分明。然而,在落实这些监管措施时不到位,有断档和错位现象,而来自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也存在走过场的形式主义,致使作案人在上级监督不到位、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的情况下,在职务犯罪“自由王国”里,任意作为。这是对银行岗位监管失控而诱发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近几年来,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如何减少和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银行系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要遏制职务犯罪就必须从防范入手,实现管理人、管规章、管监督三管齐下的预防工作格局,防患于未然。
(一)预防目标之一,管人。培育一支高素质的银行干部员工队伍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银行所有的经营活动都必须靠人来运作,每一个岗位的人员都负有重要的职责。岗位职责的重要性决定了银行必须建设一支具有较高道德、职业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干部员工队伍。要围绕金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教育,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抓政治理论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抓职业道德教育,以职业道德力量抵御腐败侵蚀;抓警示教育,用法律和纪律约束广大干部职工的言行。一是严把进人用人关。要坚持德才兼备、用人唯贤的原则,聘用综合素质高的员工,把道德规范、作风正派、既懂业务、又会管理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同时,合理调配人员,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月度风险津贴和风险考核,实行强制休假和岗位交流。二是加强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不仅是提高干部员工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强化干部员工按规章制度操作、按业务流程办事的意识和依法经营理念。三是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不断地让干部员工了解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干部员工对每一项业务、每一个工作环节和每一个流程的规定、要求、风险提示、处罚力度都明明白白,消除因不知法而犯法、不知规章而违规的盲区,逐步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同时采取以案示教、案例分析,在内部信息网上通报违纪违规人员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教育员工把铁规章、铁算盘、铁帐本视为银行的生命,把遵纪守法视为基本的职业道德,帮助员工逐步树立自律意识,自觉遵纪守法。
(二)预防目标之二,管规章。建立一套以防为主的内部控制机制,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一是找准一线业务中存在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建章立制,有针对性地防范。通过建章立制,从内部堵塞管理细节上、工作作为上存在的漏洞,搭起纵向横向环环相扣防范犯罪的篱笆墙,从客观上减少犯罪的可能性。对发生违规问题多的单位,重点进行整顿,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实地整改,加强预防措施,达到举一反三的整改效果。二是强化员工遵守法律、遵守银行规章制度的意识。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银行已经不缺少成文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从对银行职务犯罪内部原因来看,缺乏的是严格按法律和规章制度办事的意识和态度,使职务犯罪有机可乘。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要树立依法经营、按章办事的意识,既要对规章制度的内涵、重要性及其与经营效益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又要在经营中自觉维护规章制度和金融法规的严肃性。
(三)预防目标之三,管监督。加强对银行经营秩序的监控,在依法制行上狠下功夫,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保障。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是难免的,只有加强监督才能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当前应着重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加大监管的力度,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要把银行的经营活动统统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治行。要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特别对管理混乱、案件频发的单位更要进行重点整顿,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必须将各项经营活动严格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二是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商业银行为实现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而形成的一种自我调整、自我制约、自我控制的制衡机制,随着银行内部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银行内部的控制显得更为重要,特别是现代化科技手段在银行业的广泛应用,内控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与之相适应。三是及时正确的处理违法犯罪行为。要主动与检察机关联系,对银行内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依法加大查办银行职务犯罪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对违法犯罪人员,要准确有力地给予打击,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该除名的一定要除名,决不能姑息迁就,保持银行干部员工队伍的纯洁性。

㈤ 金融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和特点有哪些

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二是滥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图谋私利;三是玩忽职守,对工作马虎、敷衍塞责,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近年来立案查处的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案件,其主要特点为:
(一)新发大要案件多
近年来,银行界接二连三发生多起高达几百万元、几千万元乃至几亿元以上大案要案被曝光,震惊全国,令人触目惊心,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二)涉案人员层次高
几年来,商业银行系统高级管理岗位手中掌握着人、财、物经营决策或管理大权,涉案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有上升的趋势。
(三)作案手段多样化
作案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内外勾结骗取贷款、以贷谋私,接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对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包装”,帮助套取银行资金,从中非法牟利;伪造凭证支取现金予以贪污;吸收存款不入帐挪作他用;利用计算机操作技术处理之机实施犯罪;被社会人员腐蚀拉拢等共同作案等等。
(四)发案部位集中
金融机构犯罪案件越来越集中在直接与货币资金打交道的要害岗位上,如多数集中在会计、出纳、储蓄岗位、证券交易及主任(行长)等要害岗位。

㈥ 监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1,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2,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㈦ 金融职务犯罪具有哪些类型

以下所列的犯罪类型主要是根据金融业务性质,以岗位特征划分的。
(一)结算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结算是指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拔等经济活动需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分为货币结算和转帐结算,银行的结算主要为转帐结算,转帐结算中银行(信用社)从业人员的犯罪主要针对结算凭证和会计帐本,其类型主要有:
伪造:涂改结算凭证,隐匿、销毁记帐单据侵吞银行资金,利用空头结算凭证或者重复利用结算凭证骗取银行资金;虚构收付关系贪污银行资金;虚构伪造存款帐户或付款凭证挪用银行资金;收帐、重复出帐挪占银行资金、非法多次转帐、改变资金正常流向占用银行资金;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利用结算时间差套取银行资金等。一些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规,伪造变造金融票据、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信用卡等。一旦这些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进入金融活动领域或被犯罪分子用作金融诈骗的工具,同样会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如某银行会计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空白牡丹卡一套,趁打卡员不在之际,私自打卡,然后持卡取现10000元。
(二)出纳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出纳即现金收付活动。常见的犯罪类型主要有:监守自盗,现金抽头(从管理的现金中抽出一部分资金);收不入帐或推迟入帐截留现金,伪造缴款单,涂改出纳簿、变造日报表侵吞库款等。另外,新《刑法》将银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以及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类犯罪常见于出纳业务中。个别金融系统的从业人员利用经手、管理资金的便利挪用炒股票者有之,非法经营者有之,买房挥霍者有之等等。
(三)储蓄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储蓄是城乡居民与银行之间的信用行为。银行在保管使用储蓄存款的同时,对储户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常见的犯罪类型有:伪造储户存折,私自截留;涂改利息单,虚增利息支出,侵吞差额利息等。
(四)信贷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信贷是一种授信行为。银行通过贷款获取利润,维持运行,但向谁贷,怎样贷款都必须符合条例、法律的规定,否则构成违法犯罪,常见的犯罪类型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自批自贷(包括冒名骗取银行贷款;与贷款申请人恶意串通,骗取贷款;与银行相关人员恶意串通,互批互贷三种形式)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虚增银行贷款利息等。某些金融系统的人员违反金融法规和贷款规章制度,以人情、关系、私利为重,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贷款方发放贷款,或以贷谋私、借贷索贿,结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五)信用卡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信用卡是银行开出的供其客户消费使用的信用工具。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客户在使用信用卡时可以进行一定金额的透支,但必须尽快补齐款项交收取一定利息,信用卡业务中的犯罪类型有:信用卡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恶意巨额透支供自己使用;授权他工恶意透支从中谋利,虚增透支利息、侵吞利息款等。
上述所谈到的犯罪类型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和原始,随着银行业务电子化,利用电脑犯罪成为最主要、最常见的犯罪手段。随着网上银行的开办,将来网络犯罪也不容忽视。电脑犯罪作案时间短、隐蔽性强、犯罪数额大,取证和固定证据难度大,社会危害严重,应引起高度重视。
另外,金融机构各部位和环节都可能引发行贿受贿犯罪,受贿犯罪是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的又一种重要形式,有因贷款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结算业务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帐户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其它如章证管理密押管理、金库管理,计算机管理均有可能引发受贿现象。

㈧ 金融犯罪有哪些

在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方面,有六个方面的具体修正。
--草案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作出与证券法相衔接的表述;将罚金数额改为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
--草案增加规定: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以及其他委托或者信托财产,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保险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违规为他人出具信用证等金融票证,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将受刑事处罚。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
在关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犯罪方面,草案增加了两方面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国家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责任;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允许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