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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p2p网贷是准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 2021-06-13 06:17:16

1. 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哪些优势和劣势

P2P网络借贷(100%本金保障)(最高20%年转化率)(最低50元起步)
即Peer-to-peer lending,或称点对点信贷,是指社会主体利用中介机构的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它是民间借贷由“线下”发展到
“线上”的结果,是公民行使自身财产权利的体现。网络技术日益发展,正规融资渠道受限,熟人社会的解构,通货膨胀率日益高企,投资方式限缩,个人征信体系
的不断完善,皆助推了P2P网络借贷的产生与发展。
网贷投资具有一下特点:
1. 投资门槛低。
除陆金所最低投资需要1万元以外,大部分的网贷平台投资门槛低至50元。相比信托和银行理财产品的高门槛,网贷投资是低门槛的大众理财产品,适合所有阶层的投资者。
2. 投资收益稳定。
作为约定利率的借贷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是比较稳定的,参照中国网贷五年来的借贷利率水平,平均而言整体的收益率水平大约在20%左右。当然近期随着营销活动较多的新平台的不断涌现,整体的收益率水平有上升的趋势。而主流的网贷平台的利率水平则是稳中有降。
3. 投资期限可自由规划。

网贷投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以及未来的实际情况,选择投资的期限,而许多平台也允许让投资者用未到期的投资做担保在平台上借款,以满足不可预测的资金
需求。这让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得以释放。投资者既可以参照未来的资金需求情况来选择投资期限,也可以在平台上借钱来暂时迅速提现。满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资金
需求。
4. 系统风险是网贷投资的主要风险。
网贷投资作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形式,信用风险是主要的风险,也就是如果
借款人不还钱,那么投资者就有损失本金的可能性。但是在中国,许多作为资金中介的网贷平台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那么网贷平台会先行
垫付本金或者本息,这让投资者规避了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信用风险,而所有的风险只在于网贷平台本身是否可靠,平台自身是否能够承受逾期的压力。只要平台存
在,投资者就没有损失本金的风险。
在通胀依旧,经济形势复杂而投资者可赚钱的投资渠道不多的大背景下,网贷投资的优势就显现了出来。
首先,相比于低迷的中国股市,随之消沉的开放式基金和各种私募产品,以及与CPI拉不开距离的低收益的储蓄和银行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率稳定而且保持较高水平。
其次,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可以通过合理的规划而增强,变现能力比有许多相似之处的信托产品要强的多。在一些可以净值借款的平台,早上提出提现申请,中午或者下午资金就可以到达投资者的银行卡里,实际的流动性比货币型基金都要强。
第三,最低的投资门槛,让所有人都可以享受投资的收益,这是其他大部分投资工具尤其是高门槛的信托以及银行理财产品所无法实现的。
第四,相比期货等保证金交易产品,网贷投资的风险适中,而通过分散投资,风险完全在普通老百姓的承受范围之内。
最后,对投资者的要求较低。网贷投资无需太多的投资技术和经验,在大部分平台都保本的情况下,只需要选择安全的投资平台,就可以实现稳定的收益。而一些平台有自动投标功能,设置后无需在线就能自动投标,适合没有时间上网的投资者。
【网贷平台在中国属于新兴的阶段,才刚刚开始,要谨防上当受骗!现在缺少法律法规的保护,理财人的权益很难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给你推荐几篇关于防止上当受骗的文章!多学学,这个行业经过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才能有高额的回报!
一、P2P网络借贷的现状

P2P
网络借贷自2005年在中国产生以来,发展迅猛,呈现出经营主体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断拓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骤增的发展趋势。根据现有的P2P
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可将其大致归为三类:第一类,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运营主体仅充当借款人与贷款人的中介,负责对借贷者的信息进行审核,但不分担
借款者还款不能的风险。第二类,复合中介型。借款人与运营商共担风险,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运营商通过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以保证其及时还款,降低自身
坏账率。第三类,复合中介兼公益性。这类运营商在借款主体上具有特殊之处,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带有扶贫帮困的色彩。

二、P2P网络借贷中经济犯罪发生的五种类型

P2P网络借贷有先天性的“硬伤”(如性质不明、监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备的独有特征(隐蔽性强、涉及面广),以传统民间借贷领域的经济犯罪活动为鉴,不免使人担忧P2P网络借贷是否会成为经济犯罪活动的又一“重灾区”。

(一)
主体定位不明确,游走在灰色地带。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P2P网络借贷并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网络借贷虽然不具有
商业银行性质,但运营主体大都由自身负责管理出借者的资金,对贷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之后将资金借出,该行为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储蓄借贷业务,难免有沦为经济
犯罪行为之虞,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资金来源无法核实,为洗钱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该罪要求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网络借贷的现金流循环于银行资金监管体制之外,成为
不法分子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但P2P网络借贷运营者仅注重借款者资金用途的审查,对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难以认定其洗钱罪的主观故意,
故无法以洗钱罪对运营主体及贷款人的行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征信核实体系不健全,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网络借贷运营者履行了出借人对
借款人资信审查的职能,现有的审查内容多局限于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资金用途、联系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网络中极易被伪造,而信息审核者
并不具备完全的辨识能力,很可能导致借款者凭借伪造信息,骗取借款后卷款而逃。同时,网络借贷运营者亦会出现侵吞出借人资金,出现“人去楼空”的结果,投
资人利益也无法保障。

(四)容易引发涉众型犯罪。网络借贷涉及人员多,地域范围广、隐蔽性强、监管真空、资信审查不完善等特征为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保护屏障,同时加大了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犯罪的难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以超过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将非法募集资金挥霍、逃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
诈骗罪。

(五)高额的投资回报率诱发高利转贷行为。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网络借贷双方通过协商,最终确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
过了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额的投资回报不免会诱使资金短缺但又想投机取巧之士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资金转贷以谋取利
益,从而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P2P网路借贷中经济犯罪防控对策

(一)改变管理思路,重视市场经济的自循环体系。直
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来解决问题更好的结果。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干预来调节民间借贷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尽量
减少公权对私权运行的过度干预,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放债人条例”、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具体规定,引导该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同时还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判断依据,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权的滥用。同时应修改现行法律,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打击重点。

(三)
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户识别机制。准确核实用户的个人信息是网络借贷做大做强的必要前提。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防范违法
犯罪活动的义务。对用户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社会关系,信用记录,利率水平,还款情况进行准确核实,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借贷过程中会涉及到用户个人隐私,且多关涉个人的财产权益,为此,有必要提升网络借贷中
客户资料的保密技术,对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安全做到专人负责,及时销毁,制定客户信息泄露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及时处理,力争将损失降
到最小。

(五)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借贷活动大多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完成,因此电子证据成为支持诉讼证明活动的关键证据类型。又因为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易销毁、易变更、难提取的特点,所以要提高电子证据的提取、保护意识,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对相关交易记录做好备份工作。

(六)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利用其既有的网络监管优势,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构建非法金融活动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对网络借贷运营网站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其他部门核实,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七)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俩。社会大众基于牟利心理可能会忽略相关行为的违法属性,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就犯罪的常见类型、惯
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的辨别、防范能力,促使他们自觉抵制犯罪活动。

(八)开拓更为广泛、
多元的投资渠道。房地产市场的高压调控政策令众多欲投资者望而却步,股市低迷使得大众投资群体心灰意冷,通货膨胀率上涨,实业投资利润回报率低,其他投资
产品亦远离大众视野,使一些投资者进入网络借贷领域。因此,开创新的投资渠道,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亦是分散民间借贷领域的风险、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可行举
措。
希望对你有帮助

2. 国家批准正式运营的p2p网贷六家都是谁

P2P是一个理财平台,值得投资。我有一部分钱放在里面,理财5年了,收益还是相对稳定的。

这几年为什么出现那么多跑路的、爆雷的,就是鱼目混杂,本身目的就是圈了钱就跑,或者不正规的P2P用投资人的钱去投资大的项目失败的,这也是国家最近正在规范整顿的原因。

其实P2P真正的意义,在于借款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易,而P2P只是一个中间平台,担当了信息中介的角色,收取少量的对接费用。我建议投资P2P的,可以选择一些信誉好的,在国家整顿期间,也是可以投资的。

首先要选择收益在9%至12%之间的,能直接看到借款人信息的,对那些标注收益在15%以上,或者达到30%的,要谨慎,不要为高息让自己的钱进入高风险的坑。

第二,还要看平台上标的金额,如果这个平台都是1-5万,十几万的也很少,那这个平台是真正意义上的P2P中介,若是平台上出现80万,甚至100万以上的大标,利息又标的很高,我建议还是慎重投资。

第三,除了在网站上查看平台的营业执照、办公地点、法人等信息外,有经常做投资的朋友一定要咨询一下,尽量摸清底细。我特别注意看P2P平台年利润,有的达到30%以上,这是抢钱么,有的平台只是2-3的利润,我认为是可靠的。只不过,即便明年进入国家的白名单,还是有风险的,投资是有一定风险的,辛苦钱不容易,最好别放一个篮子里。

3. P2P网贷和传统金融有什么区别

1、定位不同,包容性更强
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都是5万元以上的大客户,只有20%的人有能力参与,可是还有那些不被重视的屌丝客户,人家手里可能有一两万的闲钱也想理财啊,这就该轮到P2P网贷投资向他们敞开怀抱了。
2、模式不同
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有厚重的实体服务的基础,主要从线下向线上进行拓展;而互联网金融多以线上服务为主,且现在P2P网贷还被禁止在线下宣传。
3、成本不同
互金行业门槛很低,以P2P网贷来说,个体和个体之间在网络平台上就能实现借贷,不像传统的金融机构,需要抵押登记担保等一系列复杂的手续,也没有贷后管理,也省去了实体服务门店的费用。就是这种治理机制的不同,使得互金行业的成本比传统金融低得多。
4、优势不同
传统的金融机构有着成熟的管理系统,拥有众多的客户服务网点,早已深入人心。而P2P网贷等互金的理财投资产品,它门槛低,吸引了众多的草根客户和中小企业,方兴未艾。
5、收益风险不同
众所周知,传统金融的理财产品利息不高,以银行来说,5年定期存款的利率才3.25%,但是几乎没什么风险。而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收益动辄10%甚至更高,但是风险较高,网贷投资平台有跑路和套现困难的风险,到时候投资人哭天抢地也拿不回他的本金了。
6、扎根的方式不同
不同于银行的每一项服务都要收钱,大多数网贷投资平台刚进入市场的时候都是免费的,赚钱不是首要目的,快速提升平台的客户影响力、占领市场才是最重要的。
7、业务范围不同
互联网金融扩大了传统金融的服务半径,单笔成交额虽然远不及传统金融,但是其业务范围广,成交量大,因此成交总额还是很可观的,无论什么人、什么企业都能在P2P金融平台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

4. p2p网贷属于什么行业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投资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 p2p网贷名词解释

P2P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作为新型借贷平台,贷款公司通常是在线运营,因此它们可以以较低的管理费用运营,并且比传统的金融机构更便宜地提供服务。

6. 梦达网贷工作室解答:网络借贷属于金融机构吗

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行业目前仍处于一种监管缺失状态,虽然监管细则已经在今年七月初左右出台。那么,还是回到咱们对应的问题,网络借贷属于金融机构吗?
作为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P2P网络借贷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突破了金融机构对金融业务的垄断,为个人直接参与借贷业务提供了便利,但同时P2P不应是法外之地。
网络借贷是金融机构吗
在严格意义上,它不是金融机构,为什么呢?
第一、金融机构是有金融拍照的,而网络借贷没有。
第二、金融机构是信用中介,但P2P网贷一直以来定性为信息中介,为用户提供对称信息。
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今年席卷而来的P2P网贷令人措手不及。另外,阿里、网络、腾讯等互联网巨头进军网贷后的实际效益,使人深刻感受到P2P网贷乃至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强大。但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如银行、证券、基金等都存在一定冲突。无论是市场占有还是公关,互联网金融都在各方面给传统金融机构带来一定的威胁。
首先,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的P2P业务当前仍处于发展初期,现有的法律制度对其性质缺乏准确的界定,P2P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借贷行为,但由于其不存在类似于银行的中介机构,实质是一种直接融资。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实践中容易模糊P2P网络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其次,P2P网络借贷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
当前,P2P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尚未被纳入到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于P2P行业缺乏准入门槛、行业标准和主管机构,加之违法成本低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极易诱发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虚构借款人和高利率等方式实施骗贷行为,从而危及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再次,P2P网络借贷难以充分保护个人的信息安全。为确保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P2P网络借贷通常要求客户上传详细的个人信息。由于相关保密措施的不健全,实践中极易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与滥用。而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或滥用,则可能给客户带来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
最后,P2P网络借贷可能诱发洗钱的发生。由于P2P网络借贷很难对每笔出借人资金的来源状况与流向进行准确核实,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极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洗钱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