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监会对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的标准:
1、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参照中资商业银行执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2、具体范围: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
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1)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违法违纪实例扩展阅读:
信托公司申请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核、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受理机构
1、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
2、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
3、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所在地银保监局
㈡ 求问2018年上半年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被监管处罚的具体信息
2018年银行业防风险、强监管,整治市场乱象的大幕已经拉开。
银监会1月1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抓住服务实体经济这个根本,严查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空转的行为,严查“阳奉阴违”或选择性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要求的行为。
如何看待公司治理不健全的问题?中国社科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何海峰分析,现代银行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治理制度,当前我国银行的公司治理已经比较完善,但也有一些新的、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银行高管层如何有效发挥作用;又比如,如何提升银行系统从业人员素质,包括合规经营理念、风险底线意识等。过去一段时间,银行业追求规模和效益,而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有所放松,所以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健全公司治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㈢ 银行从业人员涉嫌民间借贷,会坐牢吗
不会坐牢。
银监会发文明确表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
银监会相关通知主要发布对象为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
通知表示,近期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较为突出,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给相关机构资产安全带来较大风险。该通知的发布旨在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有效防范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通知明确,上述人员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不得以各种形式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不得允许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内部员工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管理和处置主体,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管理和问责力。具体要做到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梳理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前、中、后台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特别关注关公“八小时”意外的行为,建立落实管理责任制,集中力量对内部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行为进行风险排查。
通知最后还提出,要加大查处力度,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及通过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核实的违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罚,对于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规参与非法融资活动的,一律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㈣ 银保监会上半年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达798家吗
2018年7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消息称,上半年该机构共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798家、罚没14.3亿元;处罚责任人962人,取消其中175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银行业从业及高管任职资格。
在高压监管下,中国金融业回归本源态势持续巩固。官方数据显示,截至5月末,银行业在保持12%以上信贷增速的同时,总资产规模少增20多万亿元;同业资产和非债券投资分别同比下降2.6%和7%,同业理财在上年减少3.4万亿元的基础上,继续缩减1.2万亿元,已累计削减三分之二以上。
与此同时,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提升,低效、无效使用的信贷资金被持续挤出。5月末,产能过剩行业中长期贷款下降2.1%,低效融资需求受到明显遏制。同期,小微企业、涉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领域和薄弱环节贷款分别同比增长14.2%、和7.6%、和45.6%。
银保监会表示,目前相关重点风险隐患得到了有效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之比,已由高峰期的120%降至100%以下。同时官方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私售“飞单”、“萝卜章”、“抽屉协议”等严重扰乱市场的乱象明显减少,行业“潜规则”得到有效制止。
㈤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以下哪个系统对境内个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 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有效防范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起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不得以各种形式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不得允许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具体要做到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梳理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前、中、后台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特别关注“八小时”意外的行为,建立落实管理责任制,集中力量对内部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行为进行风险排查。 另外,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及通过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核实的违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罚,对于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规参与非法融资活动的,一律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㈥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哪些活动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
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有效防范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起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不得以各种形式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不得允许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具体要做到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梳理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前、中、后台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特别关注“八小时”意外的行为,建立落实管理责任制,集中力量对内部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行为进行风险排查。
另外,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及通过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核实的违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罚,对于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规参与非法融资活动的,一律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㈦ 对于违反银监局规定的处罚有哪些,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都包括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
1、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
2、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
3、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
4、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
5、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
(7)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违法违纪实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㈧ 银监部门对高管人员任职有期限管理吗
银监部门对高管人员任职没有期限的管理规定,只要符合任职条件即可。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8)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违法违纪实例扩展阅读: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