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需如何审计以及审计报告
不良资产的审计方法
1、对于货币资金中的不良资产,首先应核查银行存款明细账、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查清长期未达账项的形成原因,分析未达账项的可收回性,查出其中的不良资产;其次应核查其他货币资金明细账,检查外埠存款、汇票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对账单,确认其他货币资金的真实性,若发现已被挪用仍长期挂账的其他货币资金,应查清资金去向,确定其可收回性,如为损失,应查清造成损失的原因。
2、对于应收款项中的呆死账,应通过获取或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其他应收款账龄分析表及预付账款长期挂账资料,分析各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通过查询、函证和抽样分析,确认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中的呆死账数额,以正确评价企业应收款项的实存量。
3、对于存货中存在的不良资产,首先应对存货进行盘点,确定存货的短缺、霉变毁损数量及金额;其次,对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市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存货账面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金额,对于其中人为高估利润而造成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等存货的虚增,应与正常的市价下跌引起的存货减值加以区分,以确定问题性质,分清责任;第三,审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合同,检查货款回收情况,对未执行合同而长期挂账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应通过查询及函证,对其可收回性进行评估,以确认其中包含的不良资产数额。
4、对于长期投资中的不良资产,首先应检查投资合同,审查投资收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检查实际收回的投资收益与合同规定是否一致,检查有无将投资收益存入账外作为小金库或被挪用的现象,有无高估投资收益虚增利润的情况;其次,检查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价值是否相符,通过查询及分析,确定投资成本的亏蚀情况及损失金额。对于投资收益不能按合同收回的情况应查明原因,特别是投资收益不入账的情况应充分揭示,以防止资产流失;第三,对于投资成本不能收回的情况,应分清是投资决策失误还是被投资方的经营失败,或者是企业领导人以投资名义谋取个人利益而造成的投资损失,应分不同情况提出审计意见。
5、对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中隐含的不良资产,应进行如下审计:
(1)对固定资产,首先按类别进行盘点,以发现缺损淘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闲置的机器设备;其次,根据固定资产折旧资料计算固定资产净值,与企业账面固定资产净值进行比较,确定折旧计提是否正确,有无人为少提折旧高估利润的现象,如有,应查清其高估金额;第三,对固定资产价值与市值进行对比,估算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形成的无形损耗及市价下跌发生的减值,综合确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不良资产数额。
(2)对于在建工程,应审查施工中的报废工程是否记入当期损益,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与市价是否相符,如有减值应查明其原因是市价下跌还是人为抬高或挤占工程成本。
(3)对于无形资产,应审查其入账基础,有无将已在费用中开支的支出又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现象,检查其摊销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摊或少摊,造成无形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现象,同时还要结合市价对无形资产进行估价,以确定无形资产中包含的不良资产。
6、对于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费用,在审计时应进行甄别,通过检查、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确定合理的挂账金额,识别企业为粉饰经营业绩,选用不恰当的会计政策或任意变更会计估计,造成应摊未摊,应转未转的现象,查出虚拟挂账金额,合理确认企业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费用性资产的真实性。
『贰』 商业银行是怎样管理不良资产的拜托各位大神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特点、及成因分析 1.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 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额巨大,现实状况不容乐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占全国银行业的80%,但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之初背上的沉重包袱难以下卸,信贷资金大量沉淀和死滞,1998年的资产回报率不到0.2%,1999年帐面需核销的呆滞贷款占其贷款总额的2.7%,但加上需核销的逾期和呆滞贷款,全部坏帐比率为8%-9%(该坏帐比率并不包括已剥离的资产和债转股在内)。按国有四大商业银行贷款总余额占全部金融机构总余额超过六成,8%-9%的坏帐率即达5000-6000亿元,四大商业银行1999年有3500亿元的不良资产被剥离,经独立评估后与企业签定债转股协议的也近1000亿元。此外,几十家股份制小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也相当严重(5万多家农村信用社,二千家左右的城市信用社及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性金融不良资产的增量和存量更是突出。)。从此可以看出,尽管中央从1995年全国金融工作管理会议以来,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将不良资产比率每年下降一定的比率,最近两三年银行的贷款质量虽有所提高,但是不良资产比率仍然较高,信贷资产风险依然较大。 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 (一)不良资产数额巨大,不良贷款比重相对较高。 (二)我国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复杂。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原因(如政企不分以及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经营管理不善等),还有政策和法律变化的影响等等。 (三)利益关系特殊。在国外,企业和银行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银企关系比较清楚;我国国有企业和银行都是国有的,银企关系相对模糊。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都是国有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和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当然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也有一定责任)的实质是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效益低下、缺乏竞争力等的综合表现。 (四)不良资产类型特殊。在国外,银行不良资产大多表现为房地产贷款或股票等资产,本身具有较高的价值,而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则主要是信用贷款,比如大量对外贸企业的不良贷款等。简言之,清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近期目的是消除金融隐患,帮助国有企业脱困,而最终目标是使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实现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战略性转换,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3.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分析 不良资产形成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体制政策上的,也有经营管理方面的;既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 (一)从体制方面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供给制和财税改革后的“拔改贷”所形成的银企依赖机制,使国有银行的大量贷款在国有企业中沉淀、呆滞,是不良资产产生的历史原因。 (二)从政府方面看,政府行为边界过大,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机制名存实亡,造成信贷资金财政化、资本化,是不良资产形成的外部原因。 (三)从企业方面看,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大部分国企的经济效益低下,是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本原因。 (四)从银行方面看,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非市场化及缺少健全的信贷约束机制,是不良资产产生的直接原因。 首先,商业银行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缺陷,贷款“三查”制度未真正落实,授信不统一。 其次,由于目前许多机构现有信贷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且个别人员法制观念极差,违章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人为造成信贷风险损失,严重威胁信贷资产的安全运营。 最后,缺乏一套严密的监督机制,也是造成不良贷款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的法律分析。 (1)法律体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国的主要金融法律直到1995年才颁布实施,另一方面,一系列与信贷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至今仍未出台,金融市倡不完善和极不规范,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2)法律法规未真正得到执行。由于行政干预的原因,许多法律法规现并未得到切实贯彻。 (3)法律意识淡薄。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直接干预银行依法收发贷款;银行自身依法信贷意识也不强,贷款担保不规范,重复抵押、无效抵押大量存在,都为不良资产的产生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基本原则及对策。 1.我国在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不良资产技术上的剥离与自我清收相结合的原则。必须把不良资产从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分离出去,从而使商业银行立即获得一个健康的资产负债表;但商业银行绝不能对分离出去的不良资产撤手不管,而应尽可能协助清收。 (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解决与国有企业脱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在处理不良资产时不能单纯从银行出发,而要重点考虑如何处理国有企业债务以及可能引起的人员下岗对社会稳定冲击的社会安定问题,而不单纯考虑银行的金融风险问题。同时,也只有把清理不良资产和实现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结合起来,使得国有企业竞争力大大提高,国有银行的经营环境才能根本改观,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才能真正解决,银行的金融风险才能真正化解。 (三)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清理与国有银行机制转变相结合的原则。我国进行的改革所带来的是游戏规则的重大改变。只有在解决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的同时,转变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才能根除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源,否则旧的不良资产解决了,新的不良资产又形成了。建立国有商业银行新的机制,从内部来看,首要的是树立“质量、风险、效益”的新的经营理念,切实摒弃过去那种不讲效益,不防范风险,盲目追求扩张机构的粗放型经营模式;从外部来看,必须依法维护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银行业务。这样就从内外两个方面确保商业银行建立以“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为核心的新的经营机制。 2.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对策 (一)针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在体制方面的原因,我们必须彻底清除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源,需要推行一系列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以及加强市赤控和市场约束为中心的改革,关键是要建立起一系列新的机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银行的风险控制机制,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以及结构的合理调整机制。 (二)针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在政府方面的原因,国家应实行财政注资和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注资的数量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资产处理方式的选择和资产处理的效果。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国有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有相当一部分是政策性因素形成的,而且国家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国家财政应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该注资的注资,该担保的担保,积极配合资产处理和资产证券化工作,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也可考虑给予贷款和资产证券的购买人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在所得税和印花税上给予一定的优惠等,以提高投资者对资产债券的购买兴趣,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等。 (三)银行本身应加强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做好银行体系不良资产的处理。首先,要重点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和统一“授信”制度,强化贷款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各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分析客观环境的变化,使信贷资金的投向、投量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要综合企业领导素质、经济实力、信誉状况等各种指标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对货款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的评估并对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判断,通过量化方式测算企业信用对贷款风险的影响,尽量避免对信用等级低于贷款标准的企业给予贷款,而且要根据资信等级对贷款企业进行统一授信,将贷款总额确定在可控范围之内。同时要做好贷时审查工作,落实审贷分离制度,对贷款风险度进行验证,以确定贷款方式、额度等具体事项,审查贷款的基本情况,最后由决策部门审批。定期对其进行测算和分析,可借助电子计算机系统对贷款全过程实行风险预警,确定风险度。其次,建立贷款风险分散机制和风险救助机制也是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关键所在。根据风险分散的原理,实行贷款方式多样化,合理控制信用贷款的范围、数量,扩大贴现、抵押、担保贷款和其他风险相对较小的贷款种类。限制贷款的集中程度,控制同一主体贷款比重,对于大额的贷款可通过银团贷款等方 式,以达到分散贷款风险的目的。此外,还可以与企业进行协商,要求其办理财产保险,以便转嫁风险。最后,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审计与监督,强化稽核内控制度,加强信贷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现有信贷人员思想觉悟并严把人员关,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推行金融监管手段法制化,尽可能降低金融风险。 (四)从企业方面来说。以现状分析,大企业正日益通过证券市厨行直接融资,对银行信贷的需求下降,而以往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于大企业。因此,面对这一状况,商业银行应转变经营观念。加强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尤其要加强对农户的贷款投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尤其是要加强对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还可加强对中小城镇、基础设施的信贷投入;进一步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努力开拓农村消费信贷市场。 (五)完善商业银行信贷制度需从商业银行外部、内部两个方面考虑。 首先,从外部来说:一是银企机制市场化。银企机制市场化就是指银企之间信贷契约市场化和信用关系正常化,其实质是指通过资金连接,产生宏、微经济效益,以实现银企双方各自效益的最大化。二是发展金融市场,完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一方面使政策性贷款从商业银行的业务中彻底分离出来,确保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降低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可加大直接融资比例,给企业提供获取资金的另一条途径。三是健全社会保障机制,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使政府在企业、银行改革中无后顾之忧。 其次,从内部来看,一是建立规范的信贷评审、决策机制。规范的信贷评审、决策机制包括借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审贷分离制度,分级审批制定和大额贷款的审贷委员会集体审议制度,以减少信贷投向失误。二是完善信贷的监控、预警机制。三是建立信贷风险的转移补偿机制。信贷风险的转移机制应严格按照《担保法》进行担保,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应包括逐步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以达到《巴塞尔协议》和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要求。四是完善银行内部稽核机制。五是健全信贷风险责任机制。
『叁』 如何开展不良资产审计
1、规范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
首先,要结合供销社的特点,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资产管理制度,责任明确到人,实行实物负责制,定期进行盘点,对行之有效的制度,要坚持不懈地狠抓落实。
其次,要进一步加强财会管理。财会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严格按资产的属性和标准建账,坚持收入和支出全部计入财会账簿,不允许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实事求是地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经济效益等信息。
2、完善资产管理的约束机制
为确保社有资产的完整、保值和增值,需健全和完善企业资产管理的约束机制。
首先,要建立日常内部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以会计资料为基础,对企业资产和财务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企业是否有侵害社有资产及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企业的经营业务是否客观公正,会计核算资料有无虚假,收入是否如实反映,开支是否合理,有无浪费等。
其次,要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为了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全面评价企业资产的质量状况,作为社有资产的所有者要定期组织力量,对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彻底清查,建立资产管理档案。对不良资产要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以避免有效资产转化为不良资产。
再次,要完善指标考核体系:一是建立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碎价体系。当前各企业实行的资产保值增值指标,都是用本年末的所有者权益与年初所有者权益相比,计算资产是否保值增值。该指标的评价方法并未考虑社有资产质量状况及财务风险状况等深层次问题。因此,要增加社有资产质量状况、财务风险规避情况等辅助性指标,构建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评价体系。二是要完善利润指标考核,要严格执行《会计法》,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要真实反映企业的核算成果,不要把利润指标作为奖励企业法人代表的惟一指标,要和其他经济指标的完成一起考核,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企业盲目追求利润指标而造成的潜亏挂账问题。
最后,企业有关资产的重大事项要实行报告制度。各理事会所属企业的资产,不论购建、转让、联营、变卖、报废等都要向理事会报告,如果项目比较大,还要有详细的市场调研报告及可行性报告,以规避投资风险,降低资产的潜在损失。
『肆』 商业银行是怎样管理不良资产的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特点、及成因分析
『伍』 审计企业不良资产的难点有哪些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改革日益深化,资产不断积累,导致不良资产的数量也在不断加大,而对于不良资产的审计则需要更加谨慎和细心,但从目前的情况下,要全面揭露企业不良资产的真实性,还存在诸多难点,那么审计企业不良资产难点有哪些呢?
会计信息失真严重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有些企业在审计过程中,在会计、统计计算期末。按不同报送对象报出两套或者两套以上数据不同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且各有各的用途,这就使得会计信息失去了可靠性、严肃性和可用性,会计信息失真主要与监督问题、企业生存需要、个人利益、迎合上司和逃税避税等现象有关,这些问题使得企业会计资料的可信赖程度大大降低,使审计风险大大增强,导致不良资产审计不符合事实,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审计不良资产的结果。
资产界定受制约
审计自身无法控制外界的诸多因素,在审计不良资产过程中,很多情况下都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协作,但由于很多条件的限制,诸如企业商用信用程度不佳,使得审计方式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使用,这就使得界定有些资产是否优良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给审计过程带来了一些困难。
不良资产自身不确定性
对不良资产本身的界定目前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有些认定为不良资产的资产,在环境或者经营方式发生改变后,我们也无法否认转变成良性资产的可能,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使得审计不良资产存在不同种可能性,这就影响了审计结果的权威性,不良资产审计中的某些设定不被企业接受,使不良资产审计过程困难重重。
缺乏政策依据
不得不提到的就是政策问题,现今会计政策还不完善,在某些方面考虑到国家税收方面的原因,不允许企业对可能出现的不良资产进行稳健的会计处理,从而使得企业不良资产逐渐累积,而且审计不良资产过程中由于缺乏政策依据导致合法性受到质疑,这也是审计不良资产的一大难点。
从目前的情况下,企业审计不良资产还存在诸多困难,在审计过程中,不管是内部因素还是外部因素,都需要我们迫切解决,不良资产的审计可以让我们更加的了解企业的不良资产现状,侧面反映了企业经营现状,及时发现问题并且有效的解决这对于企业的发展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有些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审计不良资产是每个企业必须攻克的难题之一,毕竟想要长久发展,审计不良资产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陆』 如果公司存货中存在不良资产,审计人员需要实施哪些审计程序
程序如下:
(1)对于存货中存在的不良资产,首先应对存货进行盘点,确定存货的短缺、霉变毁损数量及金额;
(2)对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市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存货账面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金额,对于其中人为高估利润而造成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等存货的虚增,应与正常的市价下跌引起的存货减值加以区分,以确定问题性质,分清责任;
(3)审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合同,检查货款回收情况,对未执行合同而长期挂账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应通过查询及函证,对其可收回性进行评估,以确认其中包含的不良资产数额。
(4)对审计中查出的不良资产进行汇总,并在报表或报告中予以恰当披露,以正确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如实反映企业资产存量的质量结构和财务状况。
『柒』 不良资产处置的尽职检查监督要求
第五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部门或岗位,并配备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尽职检查监督行为。
第五十四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五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支持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审计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尽职审计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等工作进行的尽职检查监督应至少每半年一次。重大项目应及时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相关规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五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第五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对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捌』 北京银行的不良资产是自行处理还是由资产公司处理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7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已经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第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追偿债务;
(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章 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第十二条 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
(二)发行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25%。
第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第十八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等有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
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不良贷款的特点,制定经营方针和有关措施,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会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资格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业务。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聘请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终止时,由财政部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反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给予处罚;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玖』 AMC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包评估升值时,在审计上是否可以计入净利润吗
不能,会计科目应该为资产,如果出现升值是通过公允价值变动体现。
『拾』 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前几年的农村基金会,一是由于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的违规经营,加上管理人员素质低下,违法犯罪活动经常发生,导致经营陷入困境,出现支付危机;二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社会信用保障机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造成中小金融机构经营举步艰难,而出现支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一般表现为:备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难,资金回笼慢,缺口大;经营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财务状况恶化,亏损严重;不良资产居高不下,难以盘活;丧失社会信誉,出现存少取多的恶性循环,往往难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风险暴发力强,社会影响极坏,容易导致金融机构倒闭,引发金融风险,危急社会稳定,导致社会动荡。 (二)金融机构潜在的经营风险 1、贷款垒大户,潜伏巨大的资产风险。市场经济发展到新阶段,许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银行都以大企业大项目为主要信贷服务对象,贷款投向过于集中,单户贷款比例、最大十户贷款比例都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由于违背了信贷风险分散原则,企业经营风险的产生直接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企业破产,金融机构就会损失惨重。 2、内控机制缺乏约束力,潜伏着案件风险。一是监督机构不健全,特别是对高管人员权力缺乏有效监督,金融机构稽核审计人员都是在领导班子成员、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权,使行、社领导的管理行为难以得到约束和规范。城乡农村信用社虽然都设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但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再加上裙带关系的原因,对一些违纪违章行为往往查而不处,甚至视而不见,长此下去,留下严重的案件隐患;二是目标任务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存款任务都是作为硬指标分配,而且在考核中占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机构为了完成任务指标,默许辖内机构进行违规经营,留下后遗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对重要工作环节,重要工作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监控,如信息备份,电脑操作人员的密码更换,临柜人员的交接,以及出入库、查库等经常出现漏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员工内部作案也轻而易举,潜伏着随时发案的危险。 3、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潜藏着道德风险。当前,金融系统中个别干部职工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抬头,极端个人主义膨胀责任心,全局观念,法律纪律观念淡薄,有的以权谋私甚至贪污挪用,受贿行贿,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于素质问题,金融业是一个政策性、廉洁性、信用性、纪律性很强的行业,员工没有职业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纪律观念,没有高度的责任心,道德风险因而产生。 4、违规经营,潜藏着法律风险。少部分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在如何强化经营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经营决策时,过多考虑眼前利益,为完成各项经营指标,不惜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代价,进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金融程序的稳定,其中尤以高息揽存和违规放贷最为突出,它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引起经营成本增高和不正当竞争,还会因为经营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风险。 5、经营环境不佳,引起信用风险。金融业经营环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机构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预或行政不作为的原因,有社会个体素质及观念的原因,社会信用的严重缺乏,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难以收回,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也难有回报,因而出现“惧”贷现象,个体或企业将出现“贷款难”,这是信用风险的具体表现。 (三)金融“三乱”风险。 金融业乱设机构,乱放贷,企业乱集资的“三乱”现象涉及面广,艰根除,易复发,前几年非法经营网点及农村基金会乱放贷,个别企业乱集资,曾引起社会经济程序混乱和影响政局稳定,目前经治理整顿虽有好转,但由于投资渠道不畅通、居民金融风险意识不强、国家宏观控制信贷规模过快增长而使资金供应偏紧等原因,“三乱”风险将长期存在并有随时复发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