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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 2021-06-13 13:23:02

A. 您好,银监会关于银行员工禁止性行为都有哪些

多了去了,你可以上人民银行关于从业人员的若干规定。

B. 银监会对于员工行为管理四大禁止之一禁止员工个人账户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具体是出自哪个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2、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

3、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4、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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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实施细则,接受社会监督,领导以身作则,特别是要把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核相结合、与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标准相结合、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合同相结合、与本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相结合。

银监会对监管人员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严”字当头,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严肃惩处。通过巡视、执法监察、内部审计、履职问责、绩效考核、行风评议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利益冲突,提高监管公信力。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实施细则,接受社会监督,领导以身作则,特别是要把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核相结合、与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标准相结合、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合同相结合、与本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相结合。

C. 如何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融行业优质服务浅谈

当今金融业的竞争,不仅是行与行之间的信誉竞争,同时也是优质文明服务多源化、系统化的竞争。谁的信誉好,谁的服务优,谁就能更适应顾客的不同层次需求,谁就能占领更多的金融市场,抓住更多的优质客户群。银行服务的优劣直接体现着银行管理水平的高低,孕育着银行自身深厚的企业文化内涵和员工的良好精神风貌,从而展现在公众面前的就是一种品牌。那么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呢?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让员工充分理解、认识服务的内涵并接受,是开展优质文明服务的动力

在当今银行业务你有我新,竞争愈演愈烈的形势下,要想赢得市场,就必须在不断抢先推出新产品的同时,重点抓好高效、优质的服务,而高效、优质服务的根本目的就是“把方便留给客户”。

服务是一种管理。优质文明服务水平的提高必须依赖于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而严格规范的管理又能促进优质文明服务水平提高,二者存在着相互依存的辨证关系。优质文明服务的好坏体现着一家银行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银行在实施优质文明服务战略过程中应严格依靠管理制度。它包括岗位规范、统一着装、仪表举止、文明用语、电话用语等,这些都必须形成制度,成为员工的行为准则,严格执行。

服务是一种文化。银行构建服务文化体系包括:员工要有爱岗敬业的服务精神,要有以服务为本的道德观、价值观,要有无私奉献、团结奋进的互帮互助和艰苦奋斗的务实精神,以及因此而衍生出的“行兴我荣、行衰我耻”的积极思想和身为银行员工的自豪感等等,这种有行业特色的企业精神,可以促使银行每位员工树立严密的风险意识和良好的效益意识,从而充分发挥这种服务文化的激励作用。

服务是一种精神。银行文明优质服务活动的核心内容是引导职工树立一种正确的价值观念、职业道德及敬业精神,以信誉第一、优质服务、廉洁守法为职业道德准绳。确立和完善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行为,树立客户第一、主动服务、整体服务的思想理念。文明优质服务活动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从领导到员工,从一线到二线,从经营业务到内部管理,从行里到行外,都要相互配合协调,使企业的经营目标转化为每位员工的自觉行为。

服务是银行经营的载体,是银行经营不可惑缺的有机组成部分。银行经营必须通过银行服务才能实现,银行服务本质上就是银行经营。一家银行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效率和服务态度会直接影响其所能吸引的客户数量和工作效率,因此,提高银行的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银行经营的规模质量和效率,关系到银行的竞争能力,决定了银行的经营效益和长远发展。

银行服务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和加强与顾客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实现双赢。随时随地以客户为中心,调整自身业务结构,将服务从单纯经营金融产品转移到维护和加深与顾客的联系上,但仅仅重视满足顾客的需要是不够的,因此还必须研究客户需要背后复杂的各种因素,并加以分析找到双方合作的切入点。所以只有紧紧抓住维护与顾客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市场为导向,以高质量、多样化、特色化、个性化服务为手段,满足不同顾客多层次的需要,这样才能获得自身发展的最大持续动力。

二、强化和提高服务意识,是开展优质文明服务的前提

要全面动员,深入发动,大造声势,宣传优质文明服务。优质文明服务关系到企业形象,因此,要必须做到全面发动,全员参与,把优质文明服务作为一项生命工程来抓。银行业是服务性行业,在强化员工队伍素质的同时,服务理念、服务意识也是他们随时需要进行强化的一项长期训练。对内通过集中培训、集中考试、模拟测验、突击检查等形式,督促员工熟练掌握优质服务的各项内容;对外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走进每位客户的心灵”是优质服务的更高境界,力求满足客户的各种需要就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完善机制,严格考核,公开标准,奖罚兑现。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促使服务行为规范化、制度化。要结合本行实际,建立严格的奖励和惩罚制度,制订和完善严格的岗位规范、各项业务的具体服务标准和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全体员工对本职岗位的每项操作规程熟记会背,并熟练的、规范的加以运用。做到每天从迎来第一位顾客到送走最后一位顾客,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统一、详细、明确、标准;使每位员工接待顾客有礼、有节、有度,处理业务规范、快速、准确;让顾客感到和谐、友爱、温馨,并产生对银行的一种归属感。

实施“一把手”工程,搞好优质文明服务。优质文明服务不只是个单纯的服务问题,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靠的是以优取胜。优质服务是立行兴业增效之根本,因此必须摆在重要位置,要成立以行长为组长的优质文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基层支行、营业部也要层层签订优质服务责任书,将各项指标量化、细化,责任分解到人,并纳入行长目标管理体系考核。在每年年初的工作安排中,都把优质文明服务工作作为贯穿全年各项工作的主线,常抓不懈。

三、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业务技能、营造优美服务环境是提高优质文明服务的基础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优质文明服务要从量的积累达到质的飞跃,关键是以人为本,通过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和强化管理,达到员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升,以员工的高素质创造出优质服务的高水平。从而使每位员工懂得,自身的行为代表着本行的社会形象,没有客户就没有银行业务的发展。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职岗位上奉献出一份光和热,变被动为主动自觉维护全行的形象和荣誉,使优质服务上一个新台阶。

强化规范礼仪培训,组织员工对礼仪知识、文明用语和举止仪表等进行规范化培训,实行集中式、正规化、全方位的强化训练。同时加强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以提高服务效率。进行上岗培训和岗位练兵,定期进行考核及专业技术比赛,要求员工业务上做到“好、快、准、严”,达不到标准不能上岗。通过严格的技能培训,使员工学会业务操作的技能,熟练、准确地操作各种业务。

以柜面服务为突破口,通过对柜台人员“德、能、勤、绩”的考核,授予相应的星级。实行“挂星上岗、以岗定酬、星薪挂钩”,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积极营造优美、舒适的服务环境。银行网点密布,方圆几百平方米就会分布着好几家银行网点,人们自然而然的会把眼光投向那些环境舒适优雅的营业场所。银行外观的亮丽会带给顾客一种安全感、舒适感,让人觉得银行有实力,因此,营业网点要依据规范化服务标准,对营业室内外进行净化、美化,在外部形象设计上应追求鲜明、统一的风格,以起到无声的宣传作用。

四、加大监督的力度和广度,形成全方位监督体系,是优质文明服务落到实处的有力保证

优质文明服务工作要做到常抓不懈,不滑坡,不动摇,除必须制订和落实各项制度外,还必须强化监督检查机制。优质文明服务永无止境,重在坚持,贵在落实。营业场所是银行的窗口,小小窗口反映出的是银行的整体面貌和良好信誉,客户在这里究竟得到了怎样的服务,只有通过明查暗访才能知道真相,因此,明查暗访是保证优质服务不走过场,不摆花架子的一个好办法。要通过组织行内人员或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形式,以普通客户的身份,通过看、听、查、问等方式,经常对营业网点的服务环境、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进行明察暗访,并广泛征求客户意见和建议,解决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规范化服务标准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树立银行优质、高效、快捷、安全服务的良好形象。

银行作为服务行业,服务是立行之本,只有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服务观念,强化服务措施,从服务质量、服务手段、服务内容、服务态度、服务环境等方面入手,狠抓优质文明服务,形成“大服务”的格局,才能提高优质文明服务的整体水平。

D. 证券从业人员的一般禁止行为有哪些

禁止性行为: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投机利益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会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可能会引发证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证券行情变幻莫测,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有关价格变化的肯定性意见,一旦因预测失误给客户带来损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在影响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从业人员和证券行业的声誉。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三公”原则,也违反国家法律。由这种约定而获取的收益为不法收益,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未来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者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应由客户独立作出抉择。证券业从业人员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对客户很不负责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为了证券公司的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不仅败坏证券业的信誉,甚至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户委托,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同时分享收益,性质上属于参与客户投资,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也违背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买卖的有关规定。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证券投资的风险就是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任何人都难以保证证券投资的预期收益水平。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实际收益水平与预期收益背离。显然,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有违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

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NiY_券投资的客户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承担投资活动的法律责任,对其账户或以其名义进行的证券买卖负全部责任。证券业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性质上属于代客户投资决策,违背了上述规定。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为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优越条件限制某客户的业务活动,这种做法有违“三公”原则。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不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也不论是竞争伙伴还是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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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性行为

1、热爱本职工作,准确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客户是证券业的职业对象,客户的指令代表着客户的投资决策,关系到客户的投资利益。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准确、及时、完整地执行客户的指令。

客户的资金和证券是他们的合法财产,证券经营机构依法受客户委托代为保管这些财产,除非涉及违法行为,除有关法律特别规定外,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就客户的投资、资金、持有证券的情况严守秘密,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

2、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证券业务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又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同时又不断地开拓创新,推出新品种,发展新业务。

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宽的知识面,要不断地学习,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以适应证券市场对从业人员提出的要求,在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同时,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

3、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证券业是一个与国家利益、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国家的有关法律及证券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各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证和制度保证,也是证券业务运作的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应该自觉遵纪守法,以此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E. 《四川银行业从业人员案防工作五十个严禁》原文

网上居然没查到。这个多半是内部资料,不外透露的。

F. 现行的银行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职业操守对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的禁止规定,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恪守有关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1.不在不当时间和地点谈论工作话题;
2.不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不应该知道该项信息的内部人员提及内幕信息;
3.不违反有关规定,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告知自己的亲友;
4.按照内部秘密信息保管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和电子文档;
5.不得采取匿名、假名或委托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望采纳。。

G. 建设银行员工从业禁止性规定详细内容有哪些

《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从业禁止若干规定》制定的19项禁止性行为内容进行,主要包括:
(一)参与非法的高息借贷、融资或集资活动。
(二)参与非法的或大额的博彩活动。本项所称大额,是指单次人民币300元及以上,或单月累计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
(三)利用银行或客户的资源经商办企业。
(四)本人账户接受从贷款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转入的资金。
(五)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六)账外经营,或设立“小金库”。
(七)违反不相容岗位管理规定混岗操作办理涉及资金、债权债务的重要业务,经指正不整改或造成损害后果的。
(八)以个人名义代客理财或违规代客办理业务、代客保管重要物品。本项所称代客办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客户办理开立变更账户、预留更换印鉴、支付结算、挂失后续处理、电子银行签约、对账业务;本项所称代客保管的重要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代客保管身份证明、存折(单)、银行卡、印章、有价证券、结算凭证。
(九)违规获取、私自留存或盗用重要单证。
(十)利用本人或本人控制的账户归集或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现金、虚增存款、调剂库存。
(十一)盗取或试图盗取、违规利用客户的银行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
(十二)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留存银行废止印章。
(十三)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
(十四)伪造业务协议、业务凭证、资信证明。
(十五)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十六)使用虚假材料或冒用他人名义办理银行卡(折),截留客户银行卡(折),使用信用卡套现。
(十七)冒用他人名义办理电子银行签约。
(十八)泄露国家秘密或建设银行商业秘密,给建设银行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害。
(十九)强迫、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上述从业禁止行为。

H.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投资股票具体是哪些规定

促进银行业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日前,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银监会为什么要制定《指引》?


答:《指引》的制定,首先是为了促进银行业的安全高效稳健运行,维护广大存款人和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的需要。其次是为了加强和培育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需要。目前,我国银行业每年要从社会上录用一批新员工,有必要为他们提供职业操守入门的向导。三是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日益融合,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金融业竞争环境,客观上也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诚信、尽职、廉洁等职业操守,维护银行业信誉。四是为了适应金融国际化发展,全面提升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需要。银监会制定本《指引》,密切跟踪金融国际化发展趋势,制定对我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新要求,有利于按照符合银行业行业特点及要求来培育我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队伍,以适应金融国际化的新形势。

问:《指引》的出台对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什么特殊意义?


答:导致国际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复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经营货币资金为基本业务,其特点是高负债、高风险,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具有更大的金融脆弱性和外部性,“骨牌效应”明显,特别是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有很高的要求。银监会制定《指引》的目的之一,是适应金融国际化的新形势,推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培育和规范,为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问:《指引》主要内容及特点是什么?


答:《指引》共16条,分别就银行业从业人员正确处理与国家、与单位、与同业、与客户、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了相应的职业操守要求;对从业人员规避利益冲突、抵制商业贿赂和黄赌毒等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要求;对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提出了6项高于普通从业人员的要求。


《指引》力求简洁、明确、通俗易懂、便于宣传。从业人员学习后,知道哪些是自己该做的,哪些是不该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学习后,能够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除以身作则、身体力行、自觉遵循《指引》外,还要抓管理,带团队,教育和督促员工遵循《指引》。

问:《指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银行业金融机构?


答:《指引》适用于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核准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目前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今后,银行业监管机构核准了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从业人员同样适用本《指引》。

问:我们注意到,《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提出了限制性要求,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依据国家现行法律,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其他行业从业者一样,享有使用自身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自由买卖股票的权利。


由于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银行业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借鉴境外经验和做法,从我国银行业实际出发,《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提出了三项限制性要求。


问:《指引》中单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指引》第十四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六个方面的特殊职业操守要求,这主要是基于遵循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最佳实务的考虑。为了维护业队伍形象,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保障中国经济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指引》除对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出普遍性标准要求外,对董(理)事、监事等高管人员提出高于一般从业人员的标准要求是必要的。

问:《指引》发布后,将如何抓好落实工作?


答:首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指引》的精神实质。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理)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行,体现在工作中、行动上。要将《指引》纳入新员工入行(司、社)培训内容,让他们从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天起,就了解从业人员应有的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


其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要依据《指引》要求,制定或修订符合自身特点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细则。高管层还负有明确本单位关键岗位员工特殊职业操守的责任,以便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本单位从业人员行为。


第三,《指引》第四条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性组织要深刻领会其涵义,不仅要根据《指引》去修改完善其原有的员工守则、员工操守或实施细则,同时要将《指引》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中,以利于组织从业人员对《指引》的遵循情况进行自我评估,不断引导和培育从业人员。

I. 银行从业人员从业基本准则

1、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

2、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3、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4、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5、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6、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9)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全文扩展阅读

监管者

1、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2、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3、配合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4、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J.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全文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第二条 [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适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
第五条 [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第七条 [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第八条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第九条 [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第十条[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第十一条 [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做到: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 [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之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第十六条 [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十八条 [礼貌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十九条 [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第二十条[风险提示]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不得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授信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的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助执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漏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二十四条 [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
(二) 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
(三) 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娱乐及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
(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第二十六条 [客户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
(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当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当前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人员同事
第二十七条 [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或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第二十八条 [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九条 [互相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 [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
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第三十六条[电子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以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
(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
(三)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媒体采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九条 [互相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第四十条 [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四十二条 [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第四十三条 [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 [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配合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四十六条 [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第四十七条 [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第四十八条 [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职业操守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