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急求“中纪发 2010 12号文件”或者国资纪发2010年29号文件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骨干和中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央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对于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中央企业和金融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年来,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整体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取得了切实成效。同时也应看到,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其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比,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当中还存在着体制机制不完善、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编制薄弱、班子配备不强、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作用的发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抓紧加以解决。
二、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2 .坚持党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的领导,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纪检机构作为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企业和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情况的重要任务。要按照中央企业党组和中央金融机构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中央企业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3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要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机构。所在单位设立党委的,要设立纪委;设立党组的,要设立纪检组;建立党总支、党支部的,委员中要有纪检委员。中央企业总部及其下属大型企业,中央金融机构总部、省级机构、下设分支机构的地市级机构和人员多、经营规模大的县级机构,要单独设置监察机构(该机构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内设,下同)。同时设立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其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可以实行合署办公。
4 .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要协助企业和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从整体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监督企业和金融机构党组织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三重一大”等各项制度规定,重点加强对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的监督,促进企业和金融机构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受理信访举报,依纪依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格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促使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等。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监察机构的职能,注意发挥监察机构贴近企业和金融机构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优势,加强效能监察,保证企业和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健康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职责的体制机制
5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纪委(纪检组)在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要经常听取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汇报工作、述职述廉,及时报告重大问题。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要对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
6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下属单位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途径,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渠道,逐步做到符合条件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依法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经理班子兼任副总经理或副行长;符合条件的监察机构正职依照法定程序进入企业和金融机构内部监事会担任监事。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应根据情况参加或列席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行政)办公会以及其他有关重大问题决策的会议,监察机构正职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
7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积极探索实践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监督资源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可以分管所在单位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各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建立由纪委(纪检组)牵头,监事会、监察、巡视(巡察)、审计、法律等部门参加的监督工作协调性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所在单位监督工作合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四、大力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建设
8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领导班子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廉洁从业。
9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设书记1 名,一般配备1 一2 名副书记和若干名委员,党委设常委的企业,纪委可以设常委;党组纪检组设组长1 名,一般配备1 一2 名副组长和若干名组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按同级副职配备。由党委常委(党组成员)担任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其在党委(党组)内列党委(党组)副书记之后与其他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一并按任同职级时间的先后进行排序。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配备中层正职级领导人员。监察机构正职应同时担任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常委、委员和纪检组组员配备中层正职或副职级领导人员,可以专职,也可由组织(人力资源)、审计、法律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首要职责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可以参与领导班子分工,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关系密切的工作,并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纪检监察工作上。
10 .中央管理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党委(党组)书记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拟任人选,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共同考察,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人选的任职意见答复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免;对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企业党委(党组)分别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中央纪委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对监察机构正职,企业党委(党组)分别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监察部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其他中央企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由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纪律检查机构共同考察和提出任职人选意见,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免;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监察机构正职的选配,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负责把关。
11 .对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的酝酿、提名、考察和任免,由中央组织部与中央纪委共同负责、严格把关,报中央审批;对纪委副书记、监察机构正职,由所在部门党委或中央纪委、监察部商所在部门党委提出人选,按程序进行考察和任免;对监察机构副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所在部门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有关考察或备案程序。
12 .下级纪委(纪检组)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常委,监察机构正职、副职的提名、任免、奖惩、交流和调动,应事先听取上级纪委(纪检组)、监察机构意见,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13 .加大对纪检监察领导人员的交流力度。注意选拔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的优秀的领导人员担任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积极支持优秀的纪检监察领导人员转任或提任企业和金融机构行政领导职务。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原则上实行交流任职,在本单位产生的人选,一般安排到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任职;在同一单位任职满6 年、57 岁以下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原则上交流到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任职。
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
14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要按照精干高效、利于工作的原则,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应分开计算,合并使用。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系统专职纪检工作人员编制总数按一般不少于专职党群工作人员编制总数15 %的比例核定,具体由企业和金融机构总部纪委(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配。专职监察工作人员编制的配备要纳入企业和金融机构内部中层行政机构人员编制的总盘子中一并考虑。随着所在单位人员、资产、业务经营规模和工作量的增加,纪检监察人员编制也要相应增加。
15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总部要规范本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选人标准,严格进入条件,防止安置性、照顾性进人。拓宽选人视野,注重选调懂业务、懂管理、懂政策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充实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不断优化队伍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要注意整合和用好现有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可以采取在系统内统一调配使用人员力量等办法来弥补某方面工作人员的不足。充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作用,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强化其责任意识,提高其履职能力。
16.大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要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作为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建立全面提高人员素质的长效机制。各有关方面要把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纳入干部培训整体计划,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培训。要突出纪检监察业务培训,重点提高查办案件和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能力;对缺乏经营管理业务工作经历的人员也要加强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突出抓好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和监察机构正职的培训。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之间人员双向挂职锻炼工作。
17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办法,其待遇可以参照与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相近的人力资源或审计等部门确定。注意从业务骨干中选拔优秀人才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积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向经营管理部门轮岗交流。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及时予以奖励,适时提拔使用。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各自工作实际设置必要的纪检监察职级职务层次,充分调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他们成长进步创造条件。
六、切实加强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
18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研究制定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工作规划、目标和措施,督促检查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各项政策和制度规定的落实,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9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要按照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本意见精神,切实承担起加强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责任。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要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协调解决问题,切实推动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20 .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参照本意见有关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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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内容提要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于2010年3月2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
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中规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骨干和中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央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对于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中央企业和金融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年来,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整体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取得了切实成效。同时也应看到,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其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比,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当中还存在着体制机制不完善、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编制薄弱、班子配备不强、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作用的发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抓紧加以解决。
二、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2 .坚持党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的领导,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纪检机构作为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企业和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情况的重要任务。要按照中央企业党组和中央金融机构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中央企业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3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要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机构。所在单位设立党委的,要设立纪委;设立党组的,要设立纪检组;建立党总支、党支部的,委员中要有纪检委员。中央企业总部及其下属大型企业,中央金融机构总部、省级机构、下设分支机构的地市级机构和人员多、经营规模大的县级机构,要单独设置监察机构(该机构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内设,下同)。同时设立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其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可以实行合署办公。
4 .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要协助企业和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从整体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监督企业和金融机构党组织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三重一大”等各项制度规定,重点加强对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的监督,促进企业和金融机构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受理信访举报,依纪依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格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促使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等。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监察机构的职能,注意发挥监察机构贴近企业和金融机构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优势,加强效能监察,保证企业和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健康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职责的体制机制
5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纪委(纪检组)在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要经常听取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汇报工作、述职述廉,及时报告重大问题。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要对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
6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下属单位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途径,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渠道,逐步做到符合条件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依法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经理班子兼任副总经理或副行长;符合条件的监察机构正职依照法定程序进入企业和金融机构内部监事会担任监事。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应根据情况参加或列席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行政)办公会以及其他有关重大问题决策的会议,监察机构正职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
7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积极探索实践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监督资源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可以分管所在单位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各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建立由纪委(纪检组)牵头,监事会、监察、巡视(巡察)、审计、法律等部门参加的监督工作协调性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所在单位监督工作合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四、大力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建设
8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领导班子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廉洁从业。
9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设书记1 名,一般配备1 一2 名副书记和若干名委员,党委设常委的企业,纪委可以设常委;党组纪检组设组长1 名,一般配备1 一2 名副组长和若干名组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按同级副职配备。由党委常委(党组成员)担任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其在党委(党组)内列党委(党组)副书记之后与其他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一并按任同职级时间的先后进行排序。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配备中层正职级领导人员。监察机构正职应同时担任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常委、委员和纪检组组员配备中层正职或副职级领导人员,可以专职,也可由组织(人力资源)、审计、法律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首要职责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可以参与领导班子分工,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关系密切的工作,并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纪检监察工作上。
10 .中央管理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党委(党组)书记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拟任人选,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共同考察,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人选的任职意见答复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免;对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企业党委(党组)分别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中央纪委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对监察机构正职,企业党委(党组)分别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监察部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其他中央企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由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纪律检查机构共同考察和提出任职人选意见,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免;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监察机构正职的选配,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负责把关。
11 .对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的酝酿、提名、考察和任免,由中央组织部与中央纪委共同负责、严格把关,报中央审批;对纪委副书记、监察机构正职,由所在部门党委或中央纪委、监察部商所在部门党委提出人选,按程序进行考察和任免;对监察机构副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所在部门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有关考察或备案程序。
12 .下级纪委(纪检组)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常委,监察机构正职、副职的提名、任免、奖惩、交流和调动,应事先听取上级纪委(纪检组)、监察机构意见,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13 .加大对纪检监察领导人员的交流力度。注意选拔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的优秀的领导人员担任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积极支持优秀的纪检监察领导人员转任或提任企业和金融机构行政领导职务。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原则上实行交流任职,在本单位产生的人选,一般安排到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任职;在同一单位任职满6 年、57 岁以下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原则上交流到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任职。
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
14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要按照精干高效、利于工作的原则,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应分开计算,合并使用。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系统专职纪检工作人员编制总数按一般不少于专职党群工作人员编制总数15 %的比例核定,具体由企业和金融机构总部纪委(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配。专职监察工作人员编制的配备要纳入企业和金融机构内部中层行政机构人员编制的总盘子中一并考虑。随着所在单位人员、资产、业务经营规模和工作量的增加,纪检监察人员编制也要相应增加。
15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总部要规范本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选人标准,严格进入条件,防止安置性、照顾性进人。拓宽选人视野,注重选调懂业务、懂管理、懂政策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充实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不断优化队伍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要注意整合和用好现有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可以采取在系统内统一调配使用人员力量等办法来弥补某方面工作人员的不足。充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作用,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强化其责任意识,提高其履职能力。
16.大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要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作为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建立全面提高人员素质的长效机制。各有关方面要把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纳入干部培训整体计划,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培训。要突出纪检监察业务培训,重点提高查办案件和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能力;对缺乏经营管理业务工作经历的人员也要加强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突出抓好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和监察机构正职的培训。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之间人员双向挂职锻炼工作。
17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办法,其待遇可以参照与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相近的人力资源或审计等部门确定。注意从业务骨干中选拔优秀人才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积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向经营管理部门轮岗交流。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及时予以奖励,适时提拔使用。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各自工作实际设置必要的纪检监察职级职务层次,充分调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他们成长进步创造条件。
六、切实加强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
18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研究制定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工作规划、目标和措施,督促检查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各项政策和制度规定的落实,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9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要按照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本意见精神,切实承担起加强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责任。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要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协调解决问题,切实推动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20 .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参照本意见有关精神执行。
大概就是这个了
㈢ 纪委是如何查银行存款的
纪委也是同级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监察权,其中包括查询银行存款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纪委与监察局一般为两套班子一套人马,监察局局长由纪委副书记兼任。从这个意义上讲纪律检查委员具有查询银行存款的权力。
㈣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权限、程序和方法是什么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主要是:
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④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⑦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⑧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其中第⑥、⑦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这两种措施在初核阶段不允许采取。也就是说在初核阶段,只使用6种措施。
㈤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原文在哪儿有啊,请帮助。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原文在哪儿有啊,请帮助。谢谢!13911669699孙先生
㈥ 纪检委可以检查账户吗
纪检委在调查党政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纪检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如不是国家公职人员,纪委就没有权利查询银行账户。
(6)纪委如何指导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纪检组开展对国有企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纪委十一条禁令等专项检查。通过企业自查、交叉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规范公款使用、企业领导人公车使用、业务招待、差旅费、通信费报销、福利津补贴发放、食堂开支等行为。
同时,对国有企业党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将党费用于非党的活动,党费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要求,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党费账户是否单独设立,是否存入指定银行;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有没有纳入党务公开范围。
有没有按规定做到及时向本单位党员通报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将发出整改通知书或检查意见书,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㈦ 如何加强纪检干部的身份意识,责
一、准确把握指导思想,明确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要求,围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重点,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改革创新,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水平,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目标要求。通过不懈努力和扎实工作,使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能力、素质进一步提高、作风进一步改进、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增强,自觉做到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坚决斗争、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和亲属严格要求,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二、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三)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首位。大力营造和形成崇尚学习、善于研究、学以致用的浓厚氛围,努力建设学习型 纪检监察机关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组织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系统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理论同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建设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不断推进反腐倡廉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完善纪检监察机关集体学习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务虚研究和主要领导同志定期讲党课制度。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中心组学习,每年至少召开1次务虚会,主要领导同志每年至少为机关干部讲1次党课。建立健全学习考核制度。
(四)提高党性修养。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表率意识、法治意识、创新意识和宗旨意识。认真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支部工作,开展好党小组活动。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建立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注重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开展分析检查评议,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五)改进干部作风。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按照“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建立健全联系和服务群众机制,完善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定期下访、接访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建立领导干部领题调研制度,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至少组织1次领导班子调研成果交流。建立健全群众意见征求和反馈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作风整顿和效能建设,带头改进文风会风,加大治懒治庸力度,切实解决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结合纪检监察职业特点,明确纪检监察干部职业道德要求。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遵行职业操守,规范日常行为,带头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保持昂扬奋发的精神状态,为正确履行职责奠定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
三、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能力建设
(七)加强教育培训。按照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的要求,坚持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2009-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组织调训制度,探索开展自主选学,对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进行重点培训,对新进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干部一年内必须进行培训。丰富教育培训的内容,突出政治理论、党性修养、业务素质和执纪能力培训,不断优化纪检监察干部知识结构,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改革创新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注重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开展教育培训,建立培训需求动态反馈机制和教育培训情况考核评估机制,重视培训结果的运用。以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建设为重点,加强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建设,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形成富有特色的纪检监察学科体系。
(八)强化实践锻炼。鼓励和支持纪检监察干部在实践中砥砺品质、锤炼作风、增长才干。完善干部挂职锻炼制度。
坚持选派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到基层实践锻炼,继续选派中西部及民族地区干部到东部地区挂职锻炼,积极选派综合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干部到艰苦地区、复杂环境、重要岗位和上级机关培养锻炼,有计划地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到系统外挂职锻炼。建立和完善以老带新角度,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实际工作能力。
(九)提高履行职责能力。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着力提高服务、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要求,探索和拓宽促进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着力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做好与职责相关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着力提高有效防治腐败的能力,不断提高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监督、依法依纪查办案件、发展党内民主和维护党员权利、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能力,既坚决惩治腐败,又有效预防腐败。
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
(十)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拔党性好、作风正、能力强、威信高的干部进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优化班子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和合力。重点选好配强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着力抓好县级纪委书记队伍建设。新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的,原则上要能干满一届。加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力度,地方各级新任职的纪委书记一般应易地交流产生,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地方县级纪委书记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建立后备干部培养机制,加大培养优秀年轻干部力度。
(十一)选准用好干部。严把入口,纪检监察机关新进主任科员以下干部,要实行凡进必考(考试、考核)。探索建立体现纪检监察职业特点的干部资格准入制度,注重选调熟悉经济、法律、金融、审计等专业知识的人才充实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坚持和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制度,有计划地遴选有基层实践经验的领导骨干和业务骨干,形成干部培养选拔链。畅通出口,积极推荐优秀纪检监察干部到系统外任职。
(十二)创新干部工作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制定《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实施意见。扩大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民主,提高干部群众参与度,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实行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推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探索差额票决,完善地方各级纪委常委会任用干部票决制度。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办法。加大纪检监察机关内部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干部轮岗力度。
五、坚持从严要求,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管理和监督
(十三)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双重领导的职责和权限,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管理工作。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和完善体现纪检监察机关特点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重视考察考核结果的运用。完善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纠风、执法监察、巡视等工作规范,建立科学严密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依法配置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和权限,明确业务分工,减少职责交叉,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推进金纪工程建设,提高管理科技含量。
(十四)加强干部监督。健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对反映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突出问题,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调查处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等制度。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发挥好干部人事、机关党委(纪委)、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作用,确保纪检监察权力的正确行使。专案组应设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对执纪办案人员的监督,切实做到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党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十五)强化纪律约束。纪检监察干部要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守政治纪律,禁止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严守工作纪律,禁止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干部人事等事项;严守办案纪律,禁止以案谋私、违纪违法办案;严守保密纪律,禁止泄露信访举报内容、案件情况等秘密;严守廉政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十六)关心爱护干部。坚持以人为本,为纪检监察干部的学习、工作、生活和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健全激励机制,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干部表彰奖励工作。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后勤保障水平,加强装备设施建设。建立干部困难帮扶机制,帮助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营造和谐工作氛围。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的干部,充分调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取得实效。
(十七)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切实解决干部队伍建设中的实际困难和遇到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要把干部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总体部署,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年度考核、换届考察或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地方各级纪委常委会每年要向全委会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
(十八)不断提高队伍建设制度化水平。巩固和拓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将“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效转化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长效机制。按照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的要求,把建章立制贯穿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始终,注重制度创新,逐步形成干部队伍建设制度体系。加强制度宣传教育,强化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切实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十九)积极推进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创新。适应反腐倡廉建设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不断巩固和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扩大组织覆盖,优化机构设置,整合工作力量,统筹推进地方和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研究制定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等。
(二十)努力营造加强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广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突出宣传富有时代精神、具有重大影响的纪检监察集体和个人先进典型,形成先进典型群体。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有关问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领导干部为一般干部作表率,上级机关为下级机关作表率,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为全系统作表率,切实把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到新水平。
㈧ 市纪委派驻到金融机构的纪检组长由原单位的纪委书记兼任这种做法对吗
市纪委派驻到金融机构的纪检组长不应由原单位纪委书记兼任,因为这不利于保持纪检工作的独立性。
㈨ 纪委可以随便查个人的银行卡信息吗
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9)纪委如何指导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㈩ 市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违法违纪应向哪级纪委举报小金库问题
应向统计市纪委举报。
下面是市级纪委工作职责,供参考:
市纪委(监察局)
市纪委机关与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市监察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浙江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职责、职权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全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县市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六)起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党内规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
(七)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八)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九)协同市委组织部考察县市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市直属单位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并对这些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进行审核;协助考察、负责审核县市区纪委常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市直属单位内设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室正副主任人选;负责提出市直属单位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监察专员的任职人选和免职意见,征求市委组织部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与市委组织部共同考察后,由市委组织部报市委任免;负责考察、任免派驻(出)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专员办公室正副主任;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省纪委、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