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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别拿金融机构当提款机

发布时间: 2021-06-14 16:00:39

Ⅰ 存款类金融机构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区别

1、筹集资金的途径不同

银行类金融机构通过吸收存款来筹集资金,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则以非存款方式筹集资金。

2、在金融交易中的角色不同

银行在其业务中,既是债务人,又是债权人,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交易角色则比较复杂,如保险公司主要是充当保险人,证券公司则多作为代理人和经纪人,信托公司则主要充当受托人。

3、开办的业务不同

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存款和贷款,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方式则呈现出多样化、专业化的特点,如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股票债券期货投资业务,保险公司主要从事保险业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租赁公司则主要从事租赁业务。

4、内部机构不同

非存款性金融机构一般包括:投资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障类金融机构(各类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障基金)、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担保公司、资信评估机构以及金融信息咨询机构等)。

5、运营风险不同

存款类金融机构涉及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的管理比较高,非存款类只是增加了发生呆账的可能性。

Ⅱ 如何看待银行为了揽储,而把取款机设置成无法取钱的状态

个人把这个行为看作是某些银行歇斯底里地垂死挣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到今天,已经满大街都是了,真的是一条街十来个银行的网点一点都不足为奇,想通过自助设备限制存款人提现,太小家子气了,这样做不但不会限制多少存款的提取,反而会激怒了存款客户,得不偿失!

银行揽储的未来

银行揽储的未来形势很严峻,但是银行应该正视这样激烈的竞争环境,从积极的角度出发去创新,改革一些落后和不良的揽储步骤、程序、产品,不断推出更加先进、便捷、实惠的存款产品去服务客户,主动去更新服务理念和服务质量,达到让客户认可的目的。通过这些小动作,人为给客户设置服务障碍,不但保不住存款,而且失去的不止一个客户,可能这个客户出去一传十、十传百把银行的不良做法宣传出去,造成一些声誉受损,损失的可能就是成千上万个客户了。

Ⅲ 去柜员机取钱,显示说我留在银行的身份证已过期,是什么意思,有没有影响

一、在柜员机取钱显示身份证件过期说明您原来在银行办理业务时留存的身份证有效期已经过期了,需要您尽快持有在新身份证和银行卡到开户银行进行证件信息维护。

二、如果您没有及时维护身份证件信息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您的开户银行将有权利中止为您办理业务。

拓展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Ⅳ 抢取款机取款的人

三、抢劫罪1、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

Ⅳ 去银行帮别人取钱算犯法吗

去自动取款机取款不算犯法。

自动取款机又称ATM(Automatic Teller Machine的缩写),意思是自动柜员机,因大部分用于取款,又称自动取款机。它是一种高度精密的机电一体化装置,利用磁性代码卡或智能卡实现金融交易的自助服务,代替银行柜面人员的工作。

可提取现金、查询存款余额、进行账户之间资金划拨、余额查询等工作;还可以进行现金存款(实时入账)、支票存款(国内无)、存折补登、中间业务等工作。持卡人可以使用信用卡或储蓄卡,根据密码办理自动取款、查询余额、转账、现金存款,存折补登,购买基金,更改密码,缴纳手机话费等业务。

201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ATM机转账可实时到账,无需等24小时。

Ⅵ 盗窃ATM取款机中的钱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为什么

这个现在没有定论,但是我的观点是不是。因为,第一,ATM取款机其实只是金融机构下设的机械设备,“在法律地位上,和银行的办公桌、电脑一样,不能称之为金融机构”。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准确界定什么是金融机构,既然法律没有对ATM取款机界定为金融机构的一部分,或者是金融机构的延伸,那么从从ATM取款机中盗窃的行为就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第二,当初刑法对“盗窃金融机构”要加重刑罚也是有一定的立法目的的。银行容易成为盗窃抢劫的目标,需要特别的保护。但银行有严格的保安系统,突破层层关卡进入银行盗取东西并不容易,如果真的成功了,其行为则比较恶劣,法律上将这种行为作为“加重情节”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盗窃ATM并不需要突破层层保安,就表明柜员机和银行受到的风险是不一样的,它们的地位是不同的,将柜员机等同于金融机构是不符合理性的逻辑和生活常识的。说明盗窃ATM也是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Ⅶ ATM柜员机属于金融机构吗

ATM柜员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现在还没定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认定,“金融机构”包括: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该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自动柜员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盗窃金融机构罪名中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定义。

其中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该规定中也没有对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进行明确定义。

(7)别拿金融机构当提款机扩展阅读:

自动柜员机,即ATM,是指银行在不同地点设置一种小型机器,利用一张信用卡大小的胶卡上的磁带记录客户的基本户口资料,让客户可以通过机器进行提款、存款、转账等银行柜台服务,大多数客户都把这种自助机器称为自动提款机。

中国银联2015年6月8日宣布,ATM跨行转账业务已在全国所有银行开通,持卡人可在任意银行ATM机上,用任何一张银联卡向其它银联卡跨行转账,限额是每天5万元,目前大部分银行ATM机跨行转账收费标准,比柜台转账略低,但比网银、手机银行转账收费要高。

2017年8月1日起,取消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暂停收取本票、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6项收费,各商业银行应主动对客户在本行开立的唯一账户免收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等。

Ⅷ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政策性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Ⅸ ATM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ATM柜员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现在还没定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认定,“金融机构”包括:“(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该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自动柜员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盗窃金融机构罪名中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定义,其中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该规定中也没有对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进行明确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