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一、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鼓励商业银行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并与政府激励政策挂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二)引导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对破产重组企业提供必要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三)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息的50%。(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四)将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范围扩大到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鼓励类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型企业。(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委)
(五)建立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资金来源由市财政统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资金组成。建立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负责企业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六)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符合国家和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在重庆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挂牌孵化板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挂牌成长板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七)积极对接和争取国家新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快项目储备,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规范金融服务收费
(八)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金融机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在贷款业务中混淆资金价格和服务价格。(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九)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物价局)
(十)鼓励金融机构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重庆银监局)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担保抵押成本
(十一)在清理整顿资产评估市场的基础上,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市财政补贴0.5个百分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十二)鼓励银行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支持民营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对为实体经济提供担保服务、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得随意收缩合作担保机构对于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且利息支付正常的企业的担保额度;在处理业务风险时,与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沟通协调,采取一致行动。(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重庆银监局)
四、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四)将现行针对困难企业的社保缴费政策拓展到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餐饮业等行业。(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五)小微企业比照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单位缴费费率执行12%。(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六)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五、加大民营企业产品采购力度
(十七)推广应用《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市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十八)从民营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安排,对龙头企业采购市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六、鼓励民营企业股权多元化
(十九)通过风险补贴、股份合作等引导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增资入股我市民营企业。(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二十)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对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对现有资产优良的民营企业进行托管租赁,优化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七、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20%调整为15%,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5%调整为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1%。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应缴税款可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延期3个月缴纳。(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二)未中标的土地竞拍保证金返还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鼓励金融机构暂停或下调信用良好企业的按揭保证金比例。减半收取临时接电费(施工用电保证金)、天然气预收气款(用气保证金),取消收取散装水泥专项保证金。对全市房地产企业信用综合排名前50名企业给予预售资金首付款免予监管的支持。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金融办、国网市电力公司、重庆燃气集团)
(二十三)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债权、债务等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兼并重组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进行细化。(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二十四)在企业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综合授信给予并购贷款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八、改进政府服务
(二十五)对属于国家明文规定且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属于本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方便企业、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简化、整合,并将更新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二十六)经营服务性项目放开市场准入,交由企业和社会机构双方按市场规则自主协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二十七)对民营企业为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凡项目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部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招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八)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退尽退、应抵尽抵。(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二十九)加强对民营经济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健全追责机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予以责任追究,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
(三十)对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因支付款项不及时引发的“三角债”问题进行专项督查,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限期履约支付欠款。(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政府督查室)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每季度末将落实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通报一次贯彻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要开展专项督查并提请问责。
『贰』 如何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支持的力度
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各地银行机构加大了对科技型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以某市为例,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该市银行业机构为150多家科技型企业授信130亿元,占全部授信的15%。然而,银行在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制约因素,影响到了科技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一)企业财务状况或生产经营状况无法满足贷款条件大部分的科技企业为发展中的中小企业,经营发展不稳定,如某市一家科技研发企业,获取一个项目从研发到投入生产需要大概2年时间,期间客户只预交少量订金,研发成功即可获的全部研发资金,如不成功则合同失效,企业自行承担研发费用,企业因生产周期长、研发费用高、经营风险大,难以达到银行贷款条件。(二)可供抵押担保的资产少通常科技企业自有资产少,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少,缺乏有效担保,如某市科创园区为近年来科技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但大部分科技企业为租用园区工厂,自有资产不足以提供抵押担保;另一方面,科技型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因技术性强、专业性高,难以评估作押。(三)银行服务科技型企业能力和意识有待提升银行专业化产品和服务差异化、特色化还不够,对科技型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还不能完全得到满足。目前,大部分银行基于资金安全方面的考虑,贷款资金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抵押,某市仅有商业银行在试行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且信贷产品、信贷担保、业务流程、风险评价等主要还是面向传统产业客户和传统有形资产,未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建立有区别的信贷业务系统,也没有相应提高对科技型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考核。(四)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还需完善缺乏再担保机构以及地方担保机构能力偏弱,部分担保机构对企业发展评估专业性有待提高,仍然以企业是否有担保、抵押为评判标准,弱化了为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效果。(五)政府对科技型企业支持有限虽然有政府“两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但这些资金在高新技术发展资金中所占比重小、安排分散,不能对一些好项目大项目提供有力支持。(六)融资渠道单一调查显示,银行信贷仍是科技型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占企业融资的80%以上。社会性的投融资渠道不畅、方式不多。一方面是大量社会资本积淀,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型企业投资风险大,易受经营环境的影响,变数大、资产少,相应负债能力也比较低,风险较大,难以吸引投资者。企业获取资金困难,致使一些好项目因缺少资金支持,难于做大做强,不能形成规模效益和实现产业化。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的实践(一)加强监管引导金融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引导银行加强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一是引导银行建立完善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信贷业务流程;二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基层机构的审批权限;三是在人力资源、财务资源和信贷规模等方面争取的政策倾斜;四是对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进行科学考核和及时处置;五是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科技型企业融资产品、融资渠道、担保机制,最大限度地满足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需要。(二)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各地紧紧抓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历史机遇,积极搭建科技专营支行,某市目前有2家银行机构成立了科技专营支行,并配备了相关专业人才,在建立商业可持续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机制方面进行积极探索,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三)大力推动风险补偿机制建设针对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大的特点,各地政府出台了《科技和金融试点信贷融资业务风险补偿暂行法》,实现了科技型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对全面改善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法》通过对科技支行提供一定数额的坏账风险补偿和奖励促使银行提高风险容忍度,降低贷款门槛,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入。(四)进一步丰富金融服务品种根据科技型企业市场状况,各地银行业机构及时开发出满足科技型企业需求的新产品,如某市商业银行与市中小企业创新中心、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合作,推出“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并推出针对以企业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担保项下的“仓储通”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推广互助式会员制担保贷款,为9家科技型企业授信5200万元,累计投放资金3700万元。(五)对科技型企业开展上市辅导融资与融智相结合,对有上市预期的科技型企业不仅在资金上给予支持,而且在上市规划与辅导,募集资金监管与使用,后期发展规划等方面给予有效的智力支撑,帮助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以某市为例,在银行的帮助下,该市有2家科技企业将于2年内实现上市,企业发展即将步入新阶段。(六)积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以某市为例,为帮助企业实现融资方式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2014年度由浦发银行该市支行主承销的1家科技企业的5亿元中期票据成功发行,为企业拓展了低成本资金的来源渠道,有效支持了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三、对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建议(一)进一步完善对科技型企业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开展好间接融资服务进一步推动科技专营支行管理规范化、队伍专业化、产品标准化、作业流程化、核算独立化、风险分散化,指导科技专营支行坚持重点服务科技型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理念不变。探索科技支行“一行两制”模式,坚持并完善科技支行“五个单独”管理体制——单独的客户准入机制、单独的信贷审批机制、单独的风险容忍政策、单独的拨备政策和单独的业务协同政策;推动贷款审批权限的下放;坚持信贷评估时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兼顾、重大项目的联合评审、风险管理前移、团队责任制,完善科技支行风险管理机制。(二)探索知识产权质押模式,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的金融产品指导专营机构不断探索和创新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进产品服务创新,满足科技企业的发展需求。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不断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处置方式;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流程,开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绿色通道”;制定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和实施法;探索“评估+担保+信评+辅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模式。建立“统借统还”融资平台的模式;探索信贷工厂模式,推进联合互保贷款;探索“贷款银行+助贷机构”的小额贷款模式。推进质押贷款创新,不断创新保理融资模式。推进股权质押贷款、合同能源贷款、应收租金保理、债权保险融资等方面的创新。(三)完善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企业提供切实有效服务大力推进科技担保机构的创新。推进科技担保在担保模式和反担保模式方面的创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互助担保、补贴资金贴现,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无形资产质押;推进科技担保在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方面的创新,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担保、担保换分红和担保换期权。探索贷款银行、产业园孵化器、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政府专项支撑资金、科技担保机构共同担保的“科技型企业融资联合担保平台”模式。(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与机制统筹市县(园区)两级支持金融、科技等相关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政府、金融机构联动的风险共担机制,重点用于信贷风险补偿、创投风险补偿、融资担保债务发展、引导基金资本金注入和科技金融平台建设工作经费,发挥国有资本战略导向作用,以更大的政策力度,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发展。探索政府购买科技创新成果、服务及采购高科技企业产品的新模式;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探索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加科技投入。(五)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依托当地区域优势,积极引进全国性或区域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机构和拓展业务;通过政府出资引导,组建产业重组基金,促进成长型企业的发展提高和衰退期企业的整合重组。通过税收优惠、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公服务和项目对接等政策优惠,创造创业风险投资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逐步形成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聚集区,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为PE、VC等风投资本提供通道,拉动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跟进。完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系统,通过上市奖励、土地优惠,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或返还和提供中介桥梁、历史遗留解决、协调服务等,促进科技企业上市。搭建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其综合服务功能,有组织推进金融创新和服务协调,不断增强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
『叁』 财政部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的寓意是什么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是深化金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它从实质上宣布了民间金融是合法的,可以进行阳光化经营,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经济发展。通过开放民间金融,让民间借贷合法化,承担起千百万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建立与小企业、微型企业经济活动相适应的金融形式。
可以说,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存在,进行阳光化经营,比一概禁止又禁止不了,迫使其转入“地下经营”,对国家更有利。
『肆』 为保证利率市场化改革顺利推进,央行在引导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定价方面还有哪些措施
为保证实现货币政策调控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目标,在前述利率形成与调控机制的基础上,人民银行还将采取综合措施,引导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定价,维护公平定价秩序。
一是在一段时期内央行将继续公布存贷款基准利率。在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完全建立前,央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仍可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提供重要参考。
二是发挥好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行业自律作用。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按照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原则,优先赋予利率定价较好的金融机构更多产品创新,以及贷款基础利率(LPR)等市场利率报价资格,并对高息揽储、扰乱市场秩序的金融机构予以自律约束。
三是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定价行为纳入宏观审慎管理,并研究通过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以及差别化存款保险费率等工具,引导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定价。四是继续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练好“内功”,不断增强自主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适应利率市场化环境。
『伍』 如何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支持的力度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央财政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重要纲领性文件,针对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为广大中小企业营造公平和宽松的发展环境。在资金政策方面,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从不同角度和环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规模实现了逐年增长。
融资难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研究对策,不断完善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是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二是采取贷款贴息、担保业务奖励、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创业投资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业务。
——在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方面。为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从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支出,对信用担保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和降低收费标准进行补助和奖励,即按已实际发生的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资金。2008年下半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冲击,中央财政在已安排2亿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追加安排10亿元资金,对管理规范、资本实力较强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给予资助,以进一步发挥其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上的积极作用。获得中央财政资助的330家担保机构,共为4.1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1148亿元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担保业务,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同时,中央财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明确用于弥补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有效提升了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据有关统计,近年来在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通过不断探索与规范发展,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4247家,当年担保额达到7000多亿元,担保企业户数达到23万户,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担保业已初步形成。
2009年上半年,财政部与工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继续列为支持重点。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担保机构更好的提升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在金融政策方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增强金融机构化解中小企业不良资产的能力,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我部已经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处置办法。2009年3月,我部先后决定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试点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两项政策措施以涉农贷款业务和涉农金融机构为支持对象,探索多种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包括农村中小企业在内的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实现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的目标。以上政策措施的出台,将有利于缓解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冲击,促进其平稳、健康发展。
当前,有关部门正着力改善小企业贷款的政策与监管环境,引导和督促银行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改革力度,开发和丰富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正在推进。工、农、中、建等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相继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加大了对中小企业信贷比重。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优势,致力于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建设,推出了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这将推进全国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规模的大幅度增加。
现阶段,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是落实好已有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时构建长效机制。为此,中央财政将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措施,积极改进支持方式,切实提高政策实施成效。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陆』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内容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十二)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九、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十三)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二十四)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十一)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三)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三十五)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民间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市场准入要求,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十六)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求实,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投资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
二○一○年五月七日
『柒』 被20多家金融机构包围,环保企业做好准备了吗
节能减排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也是关系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大事。
虽然2006年中央就提出了“又好又快”的经济发展方针,“十一五”规划已将节能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下达,各地为贯彻这一重大方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我国能源紧张、消耗偏多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扭转,人民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映相当强烈。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污染排放方面对世界的承诺,仍然是我们目前的一个巨大压力。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将节能减排这一重大方针落实到我国经济结构的方方面面去。
针对这一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专家深入我国西部工业重镇宝鸡市,进行了“节能减排与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战略”的专题调研,以期通过“解剖麻雀”的办法,深入了解基层贯彻节能减排方针的状况,进而从微观与宏观的结合上,探求加快节能减排步伐的路径和对策。
我们课题组这次选择陕西省宝鸡市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海浪公司作为专题调研活动的案例解剖点。从2007年12月开始至2008年底结束,历时一年多,采取审核数据、对比分析、现场考察、反复探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通过解剖陕西海浪公司这个经济细胞,我们深深感到,要加快我国节能减排的步伐,必须强化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于依靠创新加快节能减排,并对国家节能减排事业的全局做出贡献的企业,国家应从政策上、资金上、赋税上给予比现在更有力的扶持,以调动广大企业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提升微观节能减排水平,形成“墨迹扩散效应”和累积效应,推动我国节能减排的整体进展,为改善我国经济运行的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现状:我国节能减排形势紧迫、任重道远
1.能源消费加快人均占有量低
中国是近年来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目前能源消费总量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呈现出供不应求的格局,需要靠进口满足国内需求。从能源结构来看,中国的能源状况是贫油少气富煤,油气资源贫乏,煤炭资源丰富。有关资料显示,如果以世界人均水平为基础单位计算,我国除煤炭能达到58.6%的水平之外,其他重要矿产资源都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一半。石油、天然气的人均储量分别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7.69%、7.05%,看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唯一的出路只有厉行节能减排的方针。
2.能源利用率低节能减排紧迫
世界自然基金会发布的《气候变化解决方案——WWF2050展望》中文版报告称,目前中国能源利用效率仅为33%左右,相当于发达国家20年前的水平。在节约能源、提高能效方面,中国的企业有着巨大的潜力,需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使用率,从而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以积极应对全球气候的变化。我国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必须降低20%,这意味着需要减排二氧化碳15亿吨,相当于2004年全国年排放量的40%。现在离预定时间只剩一年多了,而节能减排的实际效果却不容乐观,形势十分紧迫。
3.能源以煤为主污染状况加剧
我国是富煤国家,整个能源结构中煤占90%以上,每年全国消耗煤达到6亿多吨。根据BP世界能源数据统计,2006年全球能源消费石油平均占35.8%,天然气平均占23.7%,煤炭平均占28.4%,而中国煤炭比率却高达69.7%。中国这种资源条件决定了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耗结构在短期内难以转变,未来以煤炭为主的污染排放仍会居高不下。严重的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目前国际石油价格居高不下,变化难测,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中国,通过技术创新将污染严重的煤资源转化为洁净能源,具有战略意义。这种转化单纯依靠国家和少数科研机构显然是不行的,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引领千百万企业“八仙过海”,自主创新,共促转化。
4.行业节能减排不平衡喜忧参半
据我们调查,各主要行业节能减排状况如下:
(1)煤炭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国煤炭行业原煤综合能耗由2006年的30.13千克标准煤/吨,减少到2007年上半年的26.85千克标准煤/吨,下降了10.89%。同时,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加强煤炭清洗生产和综合利用,经济运行质量不断提高。全国原煤入洗总量由2000年的3.7亿吨增加到2005年的53%。到2006年底,全国已建成煤矸石、煤泥、瓦斯电厂300余座,年利用低热值燃料近9000万吨,相当于回收和节约3500多万吨标准煤。但是,作为煤炭终端用户的企业,节煤降耗、减少排放的进展仍然不大。
(2)电力行业节能减排进展较好,但是提升值和稳定度仍未达到预期标准。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供电标准煤耗由370克/千瓦时,下降到367克/千瓦时,节约标准煤230多万吨。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方面,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长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烟尘控制水平逐年提高,氮氧化物控制初见成效。进入“十一五”以来,全国火电厂除烟脱硫设施建设速度明显加快。但是,由于2006年全国电煤用量增长10.6%,二氧化硫排放量仍然比上年增加3.8%。
(3)石化行业。作为高耗能和易污染的产业,2006年单位GDP能耗降低4%的目标任务没有完成。化工行业消耗能源约占全国耗能总量的15%,有巨大的节能降耗空间。“十一五”减排规划要求,单位GDP二氧化硫和COD应下降10%,但2006年这两种污染物不降反升。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达2594.4万吨,比上年增长1.8%;全国COD比上年增长1.2%。在排放量增加较大的行业中,化工行业位居前列。因此,石化行业要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还有相当大的难度,形势十分严峻。
(4)有色金属和钢铁行业。在经营业绩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有色金属行业的主要单位能耗大幅下降,一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而钢铁行业的能耗、环保状况和国外先进水平相比,差距依然较大。高炉-转炉流程的能耗是电炉流程的两倍以上,二氧化碳排放是电炉流程的3.8倍,而中国的电炉增长恰恰比较缓慢。另外,中国废钢资源紧缺,电炉钢生产中大多使用30%~40%的高炉铁水,造成了中国电炉能耗比国外偏高。钢铁行业的能耗占全国能源消费的14.96%,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污染物排放量的比重较大,全行业节能减排任重而道远。
(5)纺织行业。纺织行业节能成效明显,但减排力度不够。据统计,2007上半年纺织类万吨能耗大型企业有600多家,大部分产品企业能耗下降5%~10%,但废水排放量比重却逐年增加。2006年,纺织行业废水排放26亿吨,位居全国工业第四位。值得注意的是,其他行业的排放在下降,只有纺织行业不降反升。
其他各行业的节能减排形势也基本类似,喜忧参半,任务艰巨。要确保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就必须冷静分析形势,选择最佳路径和步骤,加大力度,确保落实。其中,引导企业通过强化自主创新能力,确保微观节能减排水平的提升,进而加快全局节能减排的落实,就是一个最佳选择。
路径:企业自主创新促进节能减排是必由之路
节能减排的主要责任在政府,推动力量在相关部门,能否成功的关键却在企业,而企业的真正动力则在于它的自主创新能力。当前在世界范围内,许多跨国企业如联想、google 、IBM、微软等多家公司和机构,已共同发起了绿色地球数字护航计划,利用自己的科技创新实力将气候与节能计划推广到整个产业链。我国一些富于远见的企业,像陕西海浪公司这样的先行者,也早已洞悉时代发展的趋势,开始了节能减排的创新开发。这是整个国家落实节能减排的强大内驱力。利用国家手段的有力杠杆,为这些率先行动的企业排忧解难,从而促进全局的节能减排,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
然而,当前我国依靠企业自主创新来推进节能减排的框架、配套措施,以及创新成果的推广体系并未建立起来,产业之间的不均衡、地域差异仍然存在,这些不利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节能减排方针的全面落实。
1.企业自主创新力量增强但急需扶持引导
据中国科技统计中心统计,2006年,中国企业研究与实验(R &D)经费支出占全社会支出总额的69.1%,政府支出占24.7%,高校等支出占6.2%,显然企业早已超过政府下属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成为全社会科研活动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的支柱。
企业自办的科技研发机构实力增强、技术人员逐年增加,中国科技统计中心数据显示,2006年,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拥有科技机构的占总数的23.2%,企业科技人员达到189.2万人,同比增长了12.7%。其他形态的中小型企业科研力量也在不断增强,我们这次调研的陕西海浪公司,从上世纪90年代成立起就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院校紧密合作,形成了产学研一体同盟,由企业按照市场和生产需求出题目,院校和企业科研人员联手攻关,接连取得了10多项科研创新成果。除了外部借力,陕西海浪公司还在本世纪初投资300多万元,建起企业自己的“海浪生物研究所”,使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大大增强。在我国这个新兴经济体内,像海浪公司这样靠科技创新的哺育而实力大增的“经济细胞”何止千万,如果国家给予有力的扶持和引导,必将成为推进我国节能减排的强大内驱力。
2.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环境并不宽松
国家财政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扶持比重在逐年增加。从去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并对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给予税收优惠,尽管如此,但由于企业技术创新从实施到市场化所经历的时间长,投资风险大,预期收益不明朗,使企业融资依然十分困难。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出于短期盈利的考虑,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风险评估较高,惜贷或缓贷的情况突出,政府投入资金相对较少,且主要流向研究机构和高校,企业很少能获得政府直接投资。这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这不利于节能减排措施在基层的迅速落实。
有资料显示,我国企业自筹科技活动经费一直占80%左右,且呈增加态势。从全局来看,这是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如陕西海浪公司靠自身力量研制出了接近零排放的高效节能锅炉,经测算,推广后每年可为我国节约煤炭1.8亿吨;同时还研制出当今世界最洁净的环保除臭杀菌剂,为净化我国空气环境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从研发到建厂投产,他们没得到一点国家科研投入,反而背上了近2000万元的创新债务,严重影响了创新成果的推广和后续科研项目(陈腐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顺利开展。像这样企业发展反而受到创新之累的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政府应该有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支持力度,使企业能更好地开展自主创新,促进节能减排。
3.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法律制度支持缺乏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鼓励支持企业技术创新。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并明确了带有激励性的税费政策。但是,在国家法律层面,如《产权法》、《专利法》、《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还不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仍然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障,这些不利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进程。
4.地区资金人才分布失衡,不利企业创新
东中西部地区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差距较大,主要根源是资金和人才的不均衡,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好,企业对外交流广泛,能吸引到丰富的科技人才,投入的科研经费相对较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相对较强,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广东、江苏、上海等地。中西部地区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较多,虽然有色金属采选、航空航天、冶炼、煤炭等行业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经济水平相对落后,创新研发投入有限,企业装备水平不高,因此国家对中西部创新型企业应给予更大扶持。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应该围绕节能减排目标,在法律制度、外部环境、财税政策等一系列措施上加以完善,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促使企业依靠技术创新更快更好地实现节能减排。
对策: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节能减排是举国大事,当然需要全民行动,但是核心环节还在企业,促成变化的主要外因在政府。政府必须从政策、环境、资金等方面,给予强有力的扶持,另一方面企业更需顺应时代要求,围绕节能减排大目标,调适企业行为。根据我们在陕西海浪公司专题调研的结果,结合我国经济运行宏观情况,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1.各级政府要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首先,各级政府特别是企业所在地的政府,要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财力保障。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基金,但从总体来看,我国基金数量较少、条件限制较多、支持力度不大,政府科技投入主要还是倾向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很少投入企业,而投入民营企业的就更少。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建立更多的鼓励自主创新的中央政府基金、地方政府基金和民间基金,借鉴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例如英国的成熟经验,为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基金,承担创新项目的融资担保,分担企业的创新风险,解决民营企业在创新中遭遇的融资瓶颈。此外,对于具备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政府应创造条件,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于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方面贡献突出的企业,国家应加大奖励力度,设立诸如“节能减排贡献奖”、“功勋奖”等奖项,以提升企业后续研发能力、增强创新产品的市场转化和扩张能力。
其次,利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要适应节能减排和企业自主创新的需要,完善税制要素,优化税制结构,对于依靠自身力量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并进行市场转化的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减免税政策,使之得到前期科研和转化投产的经费补偿,而绝对不能“鞭打快牛”或“掐苗而食”。同时应尽快改变目前税制中对外企和本土企业实际存在着的双轨制。否则,将导致本地企业无力投资技术创新,进而逐步丧失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建议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进一步提高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税收优惠标准。
其三,政府采购政策应向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的产品倾斜。对企业开发的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推进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们目前政府采购的着眼点仍过多地落在节约资金上,促进自主创新的作用并不明显。因此,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并将此类规定明确载入政府收购和订购制度。
其四,对自主创新的节能减排产品,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制定灵活便捷的“绿色通道”。一些填补国内空白的高新技术产品,由于政府审核机关没有现成的标准,往往审核启动迟缓,效率低下,或者照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发达国家的标准生搬硬套,使具有明显节能减排效果的新成果迟迟难以进入市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像陕西海浪公司研发的纯生物环保除臭剂“万洁芬”问世五年,为北京奥运会净化空气、为天安门国旗护卫队战士祛除足臭都发挥了重大作用。他们研制的“海浪高效节能微排放锅炉”,节能减排效果极为显著,被称为“煤锅炉的一次惊人革命”,但一些地方在习惯势力影响下却设置不少障碍,使它难以快速推广。建议国家相关部委尽快针对节能减排的创新产品,设置灵活便捷的市场准入绿色通道,使那些具有创新成果的企业始终处在市场领跑者的位置,并要求其他企业见贤思齐,共促节能减排方针的全面落实。
2.以标本引导广大企业走科技创新之路,为全局节能减排提供重要支撑
陕西海浪公司是一家综合经营的高科技企业,从20世纪90年代创办之日起,就坚持以创新为发展动力,以环保为立业标准,始终瞄准世界科技前沿进行自主研发。公司始终坚持“无创新的产品不上,非环保的产品不搞”,取得了一系列创新成果,其中3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1项属世界独创产品,已全部获得独立知识产权,并实现了向工业生产的转化。海浪公司以前瞻性的战略目光,不遗余力地开展自主创新,形成了以科研引导生产,以生产反哺科研的良性循环,从而不断取得突破。企业的每一项成果、每一点成就,哪怕是每一个数据都是自己搞出来的。
正是在这样的不断自主创新中,海浪公司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短短十几年内经济效益猛增30多倍,同时也为国家的节能减排做出了巨大贡献。海浪公司发展的这种模式应该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的重要样本,有关部门应深入总结、宣传、推广他们的经验,政府部门特别是当地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解决其实际困难,以此引导广大企业坚定不移地靠科技振兴企业,靠自主创新来推进节能减排。
.大力推广“产学研”合作模式,共破节能减排难关
“产学研”合作是指我国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合作的科研开发方式。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技术人才普遍不足,科研条件普遍较差,而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具有强大的科研能力,能与中小企业的生产、销售以及市场运营能力形成优势互补,所以“产学研”合作能降低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大幅度提高创新水平和成功率。这一点对中小企业来说更有特别意义。据美国小企业局的资料,在没有科研机构参与的技术创新中,大企业和小企业的支出回报率都是14%,而在有科研机构参与的技术创新中,大企业的回报率为30%,而中小企业则高达44%。
海浪公司在创立初期自主研发能力很弱,对科技成果的寻求处于盲目状态。为此,公司勒紧裤腰带投资100多万元,在陕西省率先成立了第一家民营科研机构——海浪生物研究所。同时他们又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院校长期合作,密切配合,年年都出新成果,坚持“研制一个,转化一个,推广一个,储备一个”,取得了可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这种产、学、研结合的方式,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优势互补,从而极大地提高了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这个公司一系列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和节能减排产品,都是在这种机制下催生出来的。
在产学研合作中产生的“创新结合体”,对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易出成果,潜力巨大,国家应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使其更好地带动一个地区节能减排整体水平的提高。陕西海浪公司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联手,在短短几年内就接连开发出重大创新成果,对这个卓有成效的产学研结合体,建议国家尽快拨出专款予以扶持,将其建成一个“生物科技工程研发中心”,使他们能继续利用在秦岭普查中筛选出的上万种微生物,为国家开发出更多的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服务的顶级产品。同时,也为企业后续的科研项目——“陈腐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课题,搭建一个良好的科研平台。对于产学研联合体的这种扶持,将会在全社会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捌』 如何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央财政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重要纲领性文件,针对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为广大中小企业营造公平和宽松的发展环境。在资金政策方面,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从不同角度和环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规模实现了逐年增长。
融资难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研究对策,不断完善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是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二是采取贷款贴息、担保业务奖励、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创业投资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业务。
『玖』 为什么金融机构要为实体经济服务
金融机构要为实体经济服务原因如下:
1、是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完善产业链条,推进产业集群发展。从资本的逐利性角度来讲,只有产业链完善了,产业集群形成了,对资本才有吸引力,建议对清远传统优势支柱企业,如陶瓷、水泥、有色再生金属等,采取聚集优势企业,完善产业链,做大产业规模的方式,提升竞争力,以不断增强产业对资本的吸引力。
2、是加大对引进金融机构的政策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于近年来新进金融机构,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大政策引导,引导其将资金投入到促进清远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的领域,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除鼓励外来金融机构来清远设立机构外,还要建立对应的约束机制,例如设定存贷比、小微企业贷款增速等年度考核指标,促进其加大对清远经济的支持力度,对于年度考核不达标的机构,限制其在清远地区的后续设点。
3、是在“引进来”的同时,要积极鼓励本土金融机构“走出去”,加大区域金融辐射,拓展资金。更多资讯来源炎黄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