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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引进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 2021-06-15 01:24:05

『壹』 政策性银行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按照国际标准和监管要求,全面摸清国家开发银行的资产质量和风险状况。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成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严格履行银企合作协议,确保国家开发银行债权债务的连续性,防范各类风险。目前,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挂牌,商业化转型取得进展。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在积极深化内部改革,为进行全面改革创造条件。

『贰』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

1、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
2、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叁』 商业银行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哪些

1.商业银行其实是一中股份制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在这之外的银行属于国有企业机构
2.之外还有
①政策性银行如
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人民币)
亚投行(我国主导的亚洲发展机构)

②外资银行
如苏伊士银行,希腊银行等在中国有服务的国际银行
③第三方支付机构
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实行货币流通手段,支付手段的机构,有储蓄功能,无利息。原则上不属于银行
④借贷机构
如360借条,蚂蚁花呗,有预支付功能,原则上不属于银行。

『肆』 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哪些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包括以下机构:

一、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

1.交通银行

2.中信实业银行

3.中国光大银行

4.深圳发展银行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6.招商银行

7.民生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等

四、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

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外资银行和涉外金融机构

http://..com/question/113323009.html

『伍』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9]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约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和中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5千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万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计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额(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涉案金额)扣减其核心资本净额。

二、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单起案件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1年期从案件暴露之日起计算;年度内多起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下同)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

三、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2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3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1.5亿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2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

四、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2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 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银监会根据相关要求暂停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在1年后对发案机构的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慎性评估后,视情况恢复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七、严格追究银行案件领导责任,对大型机构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对中型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对法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八、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5起千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向其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地方政府及控股股东通报,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对外资银行可参照上述规定将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通报其总行、母公司和母国监管机构。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查发现案件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的内容适当予以区别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陆』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

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

一个就是对资产端的资质进行审核,也就是借贷人的征信信息进行甄别;

第二个是规避国家法律禁止的事项;

第三个是对不同人群进行发放不同额度。还有就是,结合公司情况,建立一套公司特有的保障制度。

(6)引进银行类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监管目的

(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

(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

(4)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

『柒』 由银监会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哪些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捌』 中国人民银行市级分行,是否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也是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这个行业中属于上级管理部门,权利要比一般商业银行大。

『玖』 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互联网平台有哪些

条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副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