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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汽车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要求

发布时间: 2021-06-15 06:17:05

Ⅰ 中信银行 零售信贷包括哪些项目

中信银行筹划将近一年的再融资即将尘埃落定。证监会6月3日发布公告称,发审委定于6月8日召开2011年第119次工作会议,审核中信银行的配股申请。据公司此前公告,中信银行本次将通过A+H配股融资不超过260亿元。

就在上个月末,中信银行刚刚完成人事变动,中信集团副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中信证券13.45+0.282.13%中国银行3.06-0.01-0.33%交通银行4.91-0.02-0.41%中信银行4.56-0.02-0.44%招商银行12.32-0.08-0.65%董事长、总经理田国立担任该行董事长。中信银行行长陈小宪兼任中信集团副总经理职务。该行承诺将做出积极努力,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内解决陈小宪的兼职问题。有知情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称,此次人事变动的潜台词是,田国立有可能有大刀阔斧的动作。

6月1日,陈小宪在参加老师黄达教授“中国金融学科终身成就奖颁奖典礼”时心情愉悦,当着时代周报记者的面与老同学大开玩笑,称自己现在很注意健康,每天坚持做50个仰卧起坐。并就目前普遍关注的系统重要性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问题接受了时代周报记者的采访。

就在2010年年报业绩发布会上,中信银行副行长曹彤表示,要用3-5年的时间实现主要业务指标翻一番,主要盈利指标翻三番。“经历了6年的转型积累,中信银行的零售业务要在盈利上取得突破。”对于田国立和陈小宪来说,2011年或许是中信银行关键的一年。

系统重要性银行未明确

会议室里陈小宪微笑而坐,金丝眼镜、灰色西装、睿智儒雅。他会细心地尽量照顾到每一个提问,间或开几个小玩笑活跃一下气氛。

此前市场曾有传闻称,除了工、农、中、建、交五家银行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之外,股份制银行中,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也将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但随后两家机构否认了上述传言。

陈小宪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明确中信银行就是一家系统重要性银行。系统重要性银行是全球金融危机后的一种思考,即使中信银行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也希望会有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因为我们毕竟是一家股份制银行,如果股份制银行中只有一个银行是系统重要性银行,那么股东的投入势必有些不平等,我们要对股东负责”。

陈小宪补充说,你从媒体本身也未必认为成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就是一个利好的消息。应该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具体情况,分步骤分阶段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体系的纳入。

根据目前银监会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划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将面临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目前,监管层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是,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对此,有知情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中信银行资产规模在国内商业银行中排名第八,虽次于五大行、招行和浦发,但也超过2万亿元。相对而言,中信银行的拨备覆盖率在上市银行中水平较低。同时资本金不足问题又与行业其它银行类似,较为突出。因此,就目前而言“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较难适应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标准”。

在记者提问“是否对成为系统重要性银行有所评估”时,陈小宪以“现在还不是考量内容,当然也会做相应准备”作为回答,并开玩笑道:“如果我们能把“巴塞尔协议4”的内容都预测评估出来,那就什么都不用做了”。

汽车金融公司尚未落地

有关全国第一家商行控股的汽车金融公司将花落中信一事,在陈小宪起身离开采访会议室时,面对某财经记者提出的疑问,一瞬间的犹豫后他给出了“正在报批”的回复。

上月底,中信银行宣布将与西班牙对外银行集团(BBVA)下属非银行金融公司CORFISA,共同出资组建“中信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其中中信银行出资6.5亿元,持有合资公司65%股权,CORFISA则出资3.5亿元。

中信银行总行汽车金融中心总经理徐晓华日前也曾在公开场合透露,这一合资汽车金融公司“正处于申报审批阶段”,该行自身的汽车金融中心则“可以被理解为公司的雏形”,而未来汽车金融公司也可能会整合现有汽车金融中心的相关资源。

但事实上,据上述知情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称:“该项目已报批一年有余。但一直未获国务院批复”。该人士表示,之所以一直未获批是因为中信银行控股、BBVA参股的合资形式违反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发起人、控股人的规定,中信此举事实上是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合资设立了汽车金融公司—违背了国家鼓励汽车产业资本发展汽车金融的政策。

时代周报记者查阅《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明确写出:“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此外,该人士还向时代周报记者透露,BBVA在寻求中国汽车金融业务合作时还曾找过招商银行。但招商银行认为,商业银行自身已可以开展汽车金融业务—经销商、厂商和汽车消费贷款,没有必要成立汽车金融公司。

“国务院有关部门较为认可招商银行的看法”。该人士表示,中信银行的汽车金融公司最终能否获批不得而知,可以佐证的是,中行、标致雪铁龙、神龙汽车合资汽车金融公司以中行在监管部门建议下的退出而告终。

田国立掌舵陈小宪创新

众所周知,陈小宪是务实创新的,而现在中信银行迎来了同样“实权派”的董事长田国立。自3月31日孔丹辞任后,中信银行董事长之职一直空缺。直到5月26日,中信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田国立被选举担任中信银行董事长。此前被认为是中信银行董事长一职有力竞争者的常振明则因工作需要辞去该行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和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委员等职务,目前仍担任中信集团的董事长。

常振明与中信集团的渊源由来已久,其职业生涯几乎都在中信度过。他在金融领域也涉猎颇广,从担任中信证券首任董事长,到解救濒于破产的中信嘉华银行,再到力挽狂澜危机中的中信泰富,被誉为著名的“救火队长”,中信集团前董事长王军曾用“举重若轻”这样评价过他。

而接替孔丹成为中信银行新舵手的田国立也非等闲人物,曾带领信达资产成功地实现商业化转型。他于去年年底由信达资产董事长调任中信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且中信银行2010年度股东大会上表决通过其担任该行董事。

这是个正常的人事变动,但与以往确实略有不同。上述知情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这一次中信集团打破惯例,委任集团"二把手"出任中信银行董事长,此前的王军、孔丹都是中信集团的董事长、党委书记。”与以往中信银行同时设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同的是,目前只任命田国立为董事长,未听说有副董事长的人选。“这说明集团对于中信银行的更加重视。”

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中信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是最为老牌的(筹建于交通银行之后),在银监会监管序列中曾排名仅次于交通银行。但进入新世纪以来发展并不突出,资产规模先后被招商、浦发等后来者所超越。

该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田国立出任董事长表明,中信银行董事长这一职务将更加"实"化”。田国立将可能以更广泛的力度从金融混业经营、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交叉销售、综合经营的角度指导中信银行的发展战略。在上述人士看来,田国立本人在建行的16年间通晓各条线的业务,具有丰富的银行从业经验,在信达期间又主导了信达的混业化经营。“这一切或许对中信银行是一个助力”。

打造中信整体竞争优势

与公司业务相比,中信银行的零售业务一直以来相对处于弱势,因此,重新调整业务布局,发力零售银行业务,成为实现自身战略转型的一大突破口。自2005年开始实施零售战略以来,中信银行便将自身定位于“走财富管理特色的零售发展银行”,中信银行打造的贵宾服务体系已成为其零售业务的王牌之一。

“零售银行的战略转型是全方面的。”陈小宪表示,中信银行已经着手调整客户经理的考核机制,考核指标由以往的简单业绩指标变为综合指标,全面涵盖了专业能力指标和服务。一边快速发展,中信银行一边构建起牢固的风险防控体系,全行不良资产和不良率不断实现双降,利润连年高速增长。“中信银行四年没有发生过案件了,源于我们开展的富有中信银行特色的"啄木鸟"运动。”陈小宪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此前,陈小宪也对媒体坦言,银行目前感受最深的是对存贷比和贷款总量的约束。无论是贷款压力还是存贷比压力反映的都是资本的压力。资本的压力让银行感觉重要的是如何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在资本约束下如何谋求新的发展路径。“几年前,中信银行较早地认识到了资本的问题,在资本管理上进行了超前探索和持续给力。”

在陈小宪看来,中信银行是在致力于打造整体竞争优势。只有具备了整体竞争优势,才能打造真正的强势中信。我们通过联席会等方式在总、分、支行三个层面,加强与集团内其他金融子公司的深度合作,实现与集团各金融子公司在客户、渠道、品牌、技术等资源的共享,交叉销售金融产品,满足客户多元化、个性化的金融需求。

而中信银行特色的经营理念,陈小宪总结为四个特点:在零售银行业务上,中信银行把建设“全功能”的零售银行作为目标,总结出了“三维四动”发展策略。此外,实行差异化信贷政策,深化运营模式调整。

针对市场关注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陈小宪表示,该类贷款质量不存在问题,截至2010年末,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1184亿元,全年压缩346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比重不到10%,目前尚未有一笔逾期或者违规。而且,其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中,现金流全覆盖和基本覆盖的占90%以上。

对话陈小宪:“成为系统性银行需要过程”

时代周报:有消息称中信银行已经被列为系统重要性银行?

陈小宪:中信银行尚未明确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系统重要性银行是全球性金融危机后的一种思考,这是一个经验的总结,对监管来说是件好事。但我希望对中信来讲,即使成为系统性重要银行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程,因为我们毕竟是一家股份制银行,要对股东负责任。比如有四家股份制银行,只有一个银行是系统性重要银行,那么股东的投入势必有些不平等。

我的想法是在一定范围内应该基本平等。你从媒体本身讲,成为系统性重要银行也未必就是一个利好的消息。我个人认为应该结合我们国家银行业的具体情况,分步骤分阶段去实施。

时代周报:中信银行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有过评估么?如何准备和应对?

陈小宪:这个现在还不是考量内容,当然也会做相应准备。但是如果我们能把“巴塞尔协议4”的内容都预测出来,那就什么都不用做了。

时代周报:中信银行的再融资方案对此有无影响?

Ⅱ 汽车行业经费覆盖率是多少

2017年,我国汽车金融渗透率保持上升的态势,汽车金融公司的资产负债规模持续增长,但增速较2016年明显放缓,这主要是受我国汽车销量增速放缓的影响。从监管指标上来看,行业整体保持良好水平,资本充足,资产质量良好,拨备覆盖率远超监管要求标准;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零售贷款业务,受利差收窄等因素的影响,盈利水平有所降低;对银行借款的依赖逐渐减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的规模明显提升,且已成为银行借款以外最重要的融资渠道。

展望未来,由于我国汽车销售金融渗透率的提升空间仍较大,汽车金融公司未来的发展潜力与成长空间巨大,发展前景良好。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以来我国汽车销量增速明显放缓,对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2018年行业已初显“缩表”趋势,行业盈利水平将出现一定的波动。但考虑到汽车金融公司良好的风控能力和金融渗透率持续上升的态势,我们认为未来一年内汽车金融公司的信用风险展望为稳定。

优势

我国汽车金融行业市场渗透率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未来发展潜力与成长空间巨大;

汽车金融公司股东多为外资汽车厂商,股东实力较强,能够在资金、技术、管理等各方面给予支持;

近年来,汽车金融零售贷款业务规模快速扩张,资产总额稳定增长,资产质量良好,资本充足;

行业整体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盈利水平不断提升,盈利能力强。

关注

由于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资本规模相对较小等原因,汽车金融公司主要依靠银行授信获得资金,缺乏长期稳定的融资渠道,且一般存在比较明显的资金期限错配现象,流动性风险管理难度较大;

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与汽车销量息息相关,2017年以来我国汽车销量增速明显放缓,对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由于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大多隶属于各汽车集团,大部分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投放主要是为本集团客户服务,业务模式和业务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宽。

一、汽车金融行业概述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起步于1995年,银行、保险公司(车贷险)、汽车经销商及生产厂家四方合作,成为推动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主要模式。随着汽车价格不断下降,加之国内征信体系不健全,导致汽车贷款坏账逐渐暴露,汽车贷款不良率大幅上升,保险公司逐渐从该领域退出,银行业也收紧了汽车贷款业务。此后,我国政府开始尝试通过大型跨国汽车公司组建汽车金融公司,引入西方国家先进的汽车消费信贷理念和运营模式,推动我国汽车金融服务行业发展。

2004年8月,在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颁布《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背景下,我国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成立,标志着中国汽车金融行业开始向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时期转换。此后,中国银监会针对汽车金融公司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并专门成立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协会汽车金融专业委员会,进一步规范汽车金融相关业务,中国汽车金融开始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并形成了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全面竞争格局。截至目前,中国银监会共批准设立了25家汽车金融公司;这些汽车金融公司普遍是依靠一家汽车厂商主要出资成立,几乎全部的合资品牌汽车厂商都将旗下汽车金融公司引入中国市场,大部分自主品牌汽车厂商也已成立或正在筹建汽车金融公司。

目前,汽车金融服务已是世界流行的汽车销售方式,随着八零后、九零后逐渐成为消费主力军,按揭贷款购车的模式已逐渐在我国推广开来。基于与厂商的天然联系,汽车金融公司在维护用户关系、拓展消费者汽车信贷需求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也为经销商、厂家的销售提供了有效支持。便捷的汽车金融服务降低了消费者购车的难度,激发了消费欲望,反过来对我国的汽车产销量亦产生良性效应。

截至2017年末,我国25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总额为7447.29亿元,较2016年末增长29.99%,其中零售贷款余额5603.22亿元;负债总额6404.81亿元,行业资产负债率86.00%;资本充足率17.17%,流动性比例154.89%,不良贷款率0.25%,拨备覆盖率658.61%,监管指标保持良好水平。

二、汽车行业发展概况

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发展与汽车行业发展息息相关。在2015年底推出的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的激励下,2016年国内汽车消费市场蓬勃发展。2017年,受购置税优惠幅度减小、新能源汽车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汽车行业面临一定的压力;汽车产销量分别完成2901.54万辆和2887.8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19%和3.04%,增速分别比2016年同期回落11.27个百分点和10.61个百分点;其中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2480.67万辆和2471.83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58%和1.40%。整体而言,2017年我国乘用车产销增速明显放缓,是2008年以来年度最低增长水平。

2018年以来,我国汽车销售的颓势进一步加剧,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之前年度车市持续快速增长带来的高基数所导致的增长压力;另一方面,汽车消费与经济周期关联密切,宏观经济下行、居民消费欲望降低无疑都会对汽车销量产生不小的负面影响。我国汽车销量向来有“金九银十”的说法,然而2018年9月狭义乘用车销量190.45万辆,同比下降13.2%,整个三季度的汽车销量都是负增长的;2018年10月,狭义乘用车销量195.3万辆,同比下降13.1%;至此,“金九银十”全部失灵。整体而言,2018年我国汽车销量出现负增长几成定局,未来低增长率恐成为发展常态。

值得注意的是,受中美贸易战等因素的影响,2018年以来,美系车在我国的市场份额明显下降,日系、德系车市场占有率则有所回升。未来我国进口汽车关税下调是大势所趋,2018年7月我国进口整车关税就从25%降至15%,进口车国内售价下调8%,这会加剧进口车与合资车之间的竞争程度,合资车的竞争力或被削弱,弱势合资车企可能将被淘汰,对相关汽车金融公司的影响需要关注。

三、行业监管与行业政策回顾

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公司主要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业务范围以及相关监管办法主要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贷款集中度、关联交易授信余额等做了严格规定,并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汽车金融公司需定期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应的财务报表及监管数据。此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必要时有权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2017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2004年发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对汽车贷款的相关政策做出调整:贷款发放单位门槛降低,把农信社列入了可发放的范畴;只要持有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文件的,例如个体工商户、企业分公司,均可以申请汽车贷款,这使得汽车金融机构的客户类型和来源得到了扩展;允许审慎引入外部信用评级,特别是对于信用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不提供担保;规定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明确了委托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的合法性;二手车定义从“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以前”变更为“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预期未来新能源汽车和二手车金融会迎来利好;另外,将不再直接规定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由监管机构视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2017年11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落实调整经济结构的政策,释放多元化消费潜力,推动绿色环保产业经济发展,以提升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供给。《通知》对汽车贷款政策做出了进一步调整: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0%,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总体而言,新管理办法和《通知》的实施将进一步释放汽车贷款动能,促进国内汽车消费,促进汽车金融的良性发展。

四、行业内竞争情况

目前,市场上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同时随着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以及小贷公司也逐渐开始介入,加剧了行业的竞争。2017年,汽车金融公司占我国汽车金融市场份额的52%,银行的市场份额为34%。

由于汽车金融公司大多隶属于各汽车集团,大多数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投放主要是为本集团客户服务,面临的市场竞争主要是各汽车品牌之间的竞争。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是市场份额最大的汽车金融公司;丰田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等外资金融公司占据一定规模的市场份额;中资汽车金融公司起步较晚,规模不大。

商业银行依托于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几乎涉足了汽车行业全产业链的金融服务领域,是汽车金融公司最大的竞争对手。但由于汽车金融服务较传统信贷业务来讲比较零散,因此并未吸引国有大型银行过多介入。银行在汽车信贷业务中最大的竞争优势,在于其凭借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能够降低资金成本,最大程度地攫取利差空间。但银行的劣势在于,发放贷款时对抵押物和担保的要求较严格,且对于车辆的风险评估和处置变现相对经验不足;相比之下,汽车金融公司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高效的审批流程和优质的服务态度,因此在市场占有率上有明显提升的同时还能保持较低的不良贷款率,显示出其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现在监管政策放松了对抵押物的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凭借自身的风控能力,针对信用良好的客户开发相应的无抵押担保贷款产品,在开发市场的同时,有能力继续保持较低的坏账水平,这是汽车金融公司最大的优势所在。

五、汽车金融公司经营分析

汽车金融公司主营业务以库存融资和零售贷款为主,融资租赁规模较小,但发展空间较大。近年来,随着汽车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规模逐年增长,零售贷款占比较高且逐年提升,成为汽车金融公司最主要的利息收入来源。

1、2017年资产增速回落,零售贷款在资产中占比持续提升,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近年来,汽车金融公司的资产规模稳定增长。但值得注意的是,汽车金融公司资产增速在2016年明显上升,在2017年却有所下降(见图1),这主要是由于:2015年10月,对1.6升及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推出购置税减半优惠政策,计划到2016年底恢复10%税率征收,受此政策影响,我国汽车销量在2016年得以明显增长,2017年则明显回落。汽车金融公司的资产端以汽车贷款为主,此类资产规模与汽车销量息息相关。

从信用等级迁移情况来看,出于对汽车金融行业的看好以及对其相关股东背景因素的考量,2017年国内评级机构将宝马、丰田、大众、福特、东风日产5家汽车金融公司的信用等级由AA+上调至AAA。2018年,汽车金融公司信用级别整体保持稳定,仅联合资信将大众汽车金融主体级别由AA+上调至AAA、上海新世纪将奇瑞徽银汽车金融主体级别由AA上调至AA+。

七、展望

目前,汽车销量增速减缓对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已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根据少数汽车金融公司已经公布的2018年最新一期数据,我们在对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后发现,汽车金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已经初显“缩表”趋势,资产规模较年初有所减少。

银行业的“缩表”是金融去杠杆、挤掉资金端同业负债的“水分”所致,部分银行由于资产端的非标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长且难以压降,“刚性负债”特征明显,迫于监管政策的压力,被动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相比之下,汽车金融公司的“缩表”原因则有所不同,其资产总规模的下降主要就是由于贷款净额负增长引起的,进而降低资金端的融资力度。因此,汽车金融公司对于资产负债结构的调整是主动的,灵活性高。考虑到我国汽车金融渗透率持续上升的态势、之前年度汽车金融公司良好的资产质量水平和盈利能力,以及汽车金融公司的股东资金实力,我们认为未来一年内汽车金融公司的信用风险展望为稳定。

联合资信

联合资信始创于2000年,是中国信用评级行业的领先机构,资质完备、规模领先,致力于为资本市场投资者、监管机构、发行人及其他参与各方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信用评级服务。

联合资信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理事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理事单位、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的会员、ICMA的绿色债券原则(GBP)观察员机构以及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的合作研究机构。

Ⅲ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Ⅳ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

《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的业务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即将助力扩内需
当出口贸易无法实现经济增长、投资市场行情无法预测之时,在我国宏观经济的三驾马车中,也许只有扩大消费才能扩大内需,从而更好地刺激经济复苏。在此背景下,银监会昨日宣布,向社会公众征求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意见,并拟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据了解,所谓消费金融公司,主要的特点是在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前提下,为无法从银行渠道获得融资的客户提供小额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在CPI、PPI连续三个月出现下降,数据所反映出的居民消费意愿持续低迷的状态下,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贷款能够成为刺激消费的原动力吗?与以往的消费信贷服务公司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和不足又是什么?本报对此将一一解读。 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最低3亿元可注册消费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银监会相关人士昨日表示,所谓消费金融公司,就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消费金融公司所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客户购买个人耐用消费品。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
据银监会透露,在我国目前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很少,只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而且消费信贷业务品种也少之又少,主要是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以耐用消费品为对象的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消费信贷只有个别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联合办理过,但是这类信贷一般规模小、手续繁琐、专业化程度低、效率不高。 此类公司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试点办法》对主要出资人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例如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3年内不转让出资等。对于境外金融机构,还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管合作机制等。
知情人士表示,《试点办法》将征求全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为一个月。而在银监会发布此消息之前,已经有包括境内外多家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争取设立此类公司的资格。但由于首批试点仅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个城市开展,且每个城市仅试点一家公司,究竟谁有资格成为首批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还要看试点公司的运行情况。 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是参考了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并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初期业务经营中实现盈亏平衡的需要而制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另外,非金融机构还应具备净资产率不低于30%的条件。
按照银监会此前对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由于此类公司不吸收存款,因此监管层将对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做较高要求。《试点办法》制定了不低于10%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另外还制定了不低于100%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高于资本总额100%的同业拆借资金比例。
虽然目前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尚为8%,但各银行实际是按照10%的既定目标去完成的。据记者了解,国际上很多历史悠久的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线高达13%。另据相关人士透露,银监会要求金融公司的不良率控制在5%以下,这个比例与商业银行不良率没有太大区别。 为防止消费者过度消费,《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而对于此类贷款的利率,银监会表示,虽然是按借款人的风险等级定价,但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按照规定,贷款利率较央行基准利率上浮超过4倍即为高利贷,消费金融公司在此刚巧打了擦边球。但4倍的利率在同等产品中已经属于非常高的利率水平,因此不少专家在接受采访时都认为,如果消费金融公司能够在境内试点成功并且获得很大的客流量,那么这个公司本身的股东都将靠高息收益赚得盆满钵溢。
“扩大内需的关键是扩大消费”
银监会出台《试点办法》并非一蹴而就。据记者了解,早在去年,有关银监会将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消息就被媒体曝出。在这一点上,银监会昨日表示,事实上,从2007年底开始,银监会就对国内外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
针对此次《试点办法》的出台,银监会认为,这是为了贯彻我国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方针,通过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以促进消费需求的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
消费金融公司此时成立意义重大,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3.57,0.07,2.00%)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在宏观方面,扩大内需的核心是扩大消费。成立消费金融公司,最直观的方面是扩大消费,为不同客户群体提供个性化服务,同时为金融市场增加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而参股或控股的金融机构,可通过消费公司贷款利息收益获得更高的盈利点。
“银行不能满足所有融资需求”
“银行不能满足所有融资需求,这时就需要有一个金融机构给在银行贷不到钱的客户办理融资业务。”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吕随启这样表示。他介绍,所谓消费金融公司就是以前财务公司的升级版。
据记者了解,所谓财务公司,就是由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的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大体上可分为融资、投资和中介三大块。而这里提到的“融资”主要是发行企业债券和从事同业拆借,客户群体为企业主。对此《试点办法》显示,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年轻家庭,或需要将家用电器等消费品更新换代的家庭。
“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向从银行或其他渠道借不到款的客户提供资金,用于消费。由于一些客户的信用记录存在问题,所以金融公司要收取较高利息来控制自身的资金风险。”吕随启表示。
对于利用消费金融公司来刺激消费实现扩大内需的言论,吕随启并不认同。他认为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和刺激消费无关,“这仅是金融体系的一次完善”。 无论如何,将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消息让很多短时间内有贷款需求的人看到了希望。如果一切运行顺利,此类公司将在6月份正式参与到百姓生活中。但如果此类金融公司贷款所收利息按4倍于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金融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问题将成为新的关注点。
在金融公司的股东身份问题上,尽管银监会公布了出资人主要为境内外金融机构,但也为其他机构介入消费金融公司预留了空间——《试点办法》规定,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也可入股消费金融公司。
“这毕竟是个新的东西,监管层对此类公司监管经验不足,将面临巨大挑战,其中最难检测的就是股东信息披露及股东利润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吕随启表示,他认为,在股东构成方面,如果是实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一起做股东,存在的问题将更多更复杂。另外,违约风险和违约率如何有效控制避免形成坏账,也是令监管层“头疼”的问题。
与同级产品大比拼
消费信贷VS信用卡 据银监会相关人士介绍,消费金融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贷款服务与信用卡业务为客户提供的贷款服务虽然从理论上比较相似,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很大区别。
“一般来说,信用卡消费属于透支消费,就是客户先用自己拥有的额度进行消费,过50天之后再把钱还给银行。而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原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客户在进行消费时发现资金不够,到金融公司申请贷款,金融公司在核实贷款者信用记录后,将这笔贷款直接划给客户需要支付的商家;当客户在这个金融公司有过良好的贷款记录后再次贷款时,金融公司可以直接把资金贷给客户,由客户按照自己的需求将钱用于消费。”在阐述消费金融公司和信用卡业务的区别时,银监会人士这样表示。她说,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做他用,银监会还要求,该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
而在具体的贷款还款细节上,二者也有很大不同。首先是贷款额度上,目前很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较高额度的信用卡,一些信用卡金卡额度甚至高达百万元;而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也就是说,如果客户月收入5000元,那么金融公司一次性发放给他的贷款最多不超过2.5万元。
其次,在一笔贷款业务的还款时间上,信用卡的还款时间是30天左右,商场分期付款最长为36个月。而据相关人士介绍,金融公司如果开设,还款期限可能为1年。由此出现了新的区别:信用卡在规定还款期内是不需要支付贷款利息的,而金融公司规定贷款利率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消费信贷VS银行无担保产品 其实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之前,境内已经有一些银行推出了所谓“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贷款业务。例如渣打银行此前推出的“现贷派”贷款产品,这款产品对客户身份的要求是每月税前收入3000元,只要满足这一个条件,同时客户在央行信用记录良好,即可获得最高30万元的贷款,最长使用期限为4年。相比之下,消费金融公司的优点是没对消费者月收入进行硬性规定,它巧妙地将月收入与贷款额度联系在了一起。
和消费金融公司客户贷款的目的相同,“现贷派”产品也是用于小额个人或家庭消费,如结婚、装修、旅游、进修、购置家电等。除渣打银行外,花旗银行也有一款类似的小额贷款业务“幸福时贷”,基本上均是针对年轻人大宗购买、留学深造、蜜月旅行等消费需求。但据记者了解,这些看上去没有更多附加条件的小额贷款,需要客户支付较高的利率,年利率一般在7%-9%之间,虽低于消费金融贷款,但服务费率不掉身价:“现贷派”与“幸福时贷”都采用固定利率,并按月收取贷款本金0.49%的账户管理费。
相比之下,消费信贷最大的优点是:客户只要信用记录良好,就可在短时间内获得贷款,最快一笔业务只需半小时。而银行无担保产品虽然“看上去很美”,可实际申请却要客户等待很长时间,办理业务的手续非常复杂。
消费信贷VS典当行小额贷款 虽然都是小额贷款,但消费信贷和典当行对客户提供的服务差别很大。从资金合算的角度来讲,消费信贷平均一年的贷款期限超过了典当行最佳贷款期限3个月的“底线”。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相关专家算的一笔账:以消费者在银行做房地产类一年期的贷款举例,银行贷款利息加上评估费大约需交贷款额的9%左右,这是一笔一次性的费用,而到典当行抵押兑现,3个月的月息是9.6%左右。“因此说,以3个月为期限,从费用和效率上来说,典当融资要明显比银行合算。但是超过了3个月,典当的费用就会超过银行贷款费用。”
与此同时,消费信贷可以实现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可典当行在这方面是“不见兔子不撒鹰”——必须拿到客户可以用来抵押的票据或车辆才肯放贷。
消费信贷VS小额贷款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所面对的人群主要是城市工作的中低收入居民,并没有将融资大门朝中小企业和涉农企业敞开。
与之相比,此前在多个省市都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似乎贷款范围更广泛。据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重点放在从事种植业(如蔬菜大棚)、养殖业、林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如玉米和果脯深加工)、农村流通业(如物流、运输业等)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身上。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机制,既不同于商业银行,也不同于农信社。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它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这些指标都低于消费金融公司。 另外,与民间信贷中比较常见的高利贷形式相比,消费信贷不但从利率上有优势,而且从地位上也有优势。虽然相关人士一直倡导民间信贷阳光化,但真正实现阳光化还要走很长的路,而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受银监会监管,一成立就是“正规军”。另外,在催款方式上,高利贷作风一贯被指为粗暴,但在银监会的《试点办法》中,明确提到“不得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催收贷款”。

Ⅳ 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的股权是否必须到位

是的。

虽然现在实行认缴制度,但融资担保公司不在此列。
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的投资必须到位。它属于27个必须实缴行业中的第23位。

参考文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商业银行
3、外资银行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5、信托公司
6、财务公司
7、金融租赁公司
8、汽车金融公司
9、消费金融公司
10、货币经纪公司
11、村镇银行
12、贷款公司
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4、农村资金互助社
15、证券公司
16、期货公司
17、基金管理公司
18、保险公司
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20、外资保险公司
21、直销企业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23、融资性担保公司
24、劳务派遣企业
25、典当行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7、小额贷款公司

Ⅵ 汽车金融公司的条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008年第1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Ⅶ 汽车金融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8 年第 1 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Ⅷ 央行mpa考核细则

7、MPA分为几档考核?孩子按各自群体归类后,就要根据成绩和听话程度来给孩子贴标签了,好孩子为A档机构,乖孩子为B档机构,熊孩子为C档机构,这里差点忘了央妈管哪些孩子了,这些孩子都有银监会发的准生证。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村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还有开业不满三年的小BB在央妈眼中都是乖宝宝,暂时也不评估。有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部分指标不适用,比如金融租赁公司定价行为不适用,信托公司资本和杠杆情况及定价行为不适用,不适用的指标就不纳入评估了。
8、MPA评估哪些内容?孩子们都想知道央妈怎么评估,评估包括哪些内容。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指标包括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等七大类16项指标。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人民银行总行可对指标构成、权重和相关参数、评分方法等进行调整。意思是有时候原来方法管不住了,就得加加码,2016年10月份,央妈将表外理财纳入2017年广义信贷增速考核,今年又准备把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考核。

Ⅸ 正式放弃绅宝品牌,北京汽车如何“逆风飞扬”

今年以来,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下称车贷ABS)发行规模达到1062亿元,而去年、前年的全年发行规模分别只有1216亿元和1090亿元。

去年下半年以来的汽车销量持续下滑,仍然挡不住汽车金融公司的大踏步前行,不仅贷款规模逐年增加,通过ABS渠道盘活资产和对外融资“加杠杆”的步伐也逐步加快。

除了满足资本充足率外,从资产质量来看,近年来部分汽车金融公司不良率略有上升,但总体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比如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不良率由2017年的0.08%升至2018年的0.09%。

“不良率不仅和企业风控有关,市场环境也可能影响到ABS发行。”汽车金融业内人士表示,ABS加速发行可能和汽车金融公司的资产结构有关,公司成长到一定阶段后不会再全面依靠同业、其他银行流贷等渠道。

Ⅹ 消费金融公司的启动目的

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副主任陈琼表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样一类新型金融机构,是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通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从而推动制造商和零售商产销量增长,并带动相关产业的需求,改变GDP对出口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度依赖。”
消费金融在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金融服务方式目前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在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面向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广受不同消费群体欢迎。
有数据显示,全国最大的家电连锁企业之一—苏宁电器的部分零售网点因有消费信贷的支持销量增加了40%。不少专家指出,要大规模启动国内消费市场,除了加大银行等机构的信贷支持以外,还需要消费金融公司等更多专业化金融机构的支持。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前者通过经销商发放,后者直接向借款人发放。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针对居民的不同金融消费需求,专业性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更多专业化的服务,“要进一步从深度和广度上大规模启动居民消费,应当发挥专业性金融机构的作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很少,只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且主要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对于居民耐用商品消费,以及旅游、教育等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等方面的信贷金融服务,仍然较为分散,专业化程度有所欠缺。
陈琼指出,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了新的可供选择的服务,可以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与此同时,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对于丰富我国的金融机构类型,促进金融产品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银监会因而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标准。
陈琼介绍,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将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且消费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此外,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作他用,银监会还要求,该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而且只有已取得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得到此项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