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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深圳互联网金融公司备案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6-15 14:10:24

1. 深圳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注册条件,有什么要求

在全球范围内,互联网金融已经出现了三个重要的发展趋势。

一、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

随着移动通讯设备的渗透率超过正规金融机构的网点或自助设备,以及移动通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全球移动支付交易总金额2011年为1059亿美元,预计未来5年将以年均42%的速度增长,2016年将达到6169亿美元。

二、P2P小额信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

其发展背景是正规金融机构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现代信息技术大幅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使P2P小额信贷在商业上成为可行。

三、众筹融资替代传统证(券)业务

众筹融资是最近两年国外最热的创业方向之一。2012年4月,美国通过JOBS法案,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这使得众筹融资替代部分传统证(券)业务成为可能。

2. 怎么办理互联网金融ICP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根据备案政策,网站域名备案需要的材料根据备案的主体不同而不同,具体要求如下:

如果是个人备案(个人网站),需要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负责人核验照片和核验单扫描件;

如果公司备案(企业网站),需要的资料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用最新年检记录的副本)原件扫描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网站负责人核验照片、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核验单扫描件(需加盖公章);

如果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备案的话,则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网站负责人核验照片、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核验单扫描件(需加盖公章)。

3. 新规下互联网金融如何进行ICP备案,ICP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注意什么

1、什么是经营性网站?
经营性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 互联网空间等经营性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2、什么是经营性网站备案?
经营性网站备案,是指经营性网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网站的首页上加贴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并将 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某某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备案。
3、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既持有域名证书)。
(二)网站所有者要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什么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四) 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 经营性网站备案程序?
(一)前期准备
(1)登录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的网上工作平台-全国各省信管局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下的“网站备案登记”模块。
(2)在《网站在线备案》的栏目中,按要求完成登记。
(二)准备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5)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
(三)送达
(1)将书面材料直接送达至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特殊行业监管科。直接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书面材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
(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四)备案确认
A、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B、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
C、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D、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1)与主张权利人所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主张权利人已办理备案的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误认。
(3)使用了主张权利人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
(4)主张且有证据证明,申请备案的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5)主张且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人对申请备案的网站拥有所有权。
E、异议处置。
(1)对证据充分的有效异议,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将中止相关网站申请备案的程序。
(2)对网站所有权和网站名称所有权提出异议的,异议方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定网站名称所有权
的民事诉讼。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将依照有关的民事判决结果,恢复网站备案的受理工作。
F、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
(五)安装备案电子标识
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6、备注

(1)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a)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b)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2)不得冒用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 标识。对冒用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3)备案网站页面公示的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应与提交备案信息相符。

4. 互联网金融ICP备案怎么办理

ICP备案和ICP许可证的区别有哪些

ICP备案: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服务商
,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网络运营商。ICP备案是信息产业部对网站的一种管理,为了防止非法网站。就像是官方认可的网站,就好像开个小门面需要办营业执照一样。ICP备案可以自主通过备案网站在线备案。

备案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在网上从事非法的网站经营活动,打击不良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如果网站不备案的话,很有可能被查处以后关停。非经营性网站自主备案是不收任何手续费的,所以建议大家可以自行到备案官方网站去备案。

ICP许可证: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我国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

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办理许可与备案的通知》,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办理ICP证是企业网站合法经营的需要。

ICP经营许可证与ICP备案的区别体现在:

所有网站都要有ICP备案,但是只有提供有偿信息服务的网站才需要申请ICP许可证。

ICP经营许可证与ICP备案的联系体现在:

网站只有做了ICP备案才可以去申请ICP许可证,并且,ICP备案必须以公司名义申请,提供服务器的单位必须有IDC或ISP证而且要在当地通管局做过备案才行。

5.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 《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难以生存,而正规企业将迎来发展的好时机。

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要互联网支付机构最终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具备银行功能,比如进行清算业务,规规矩矩做资金通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表示,托管业务被银行抢走,将会极大的打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战略布局。

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规定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互联网金融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最主要的你要有金融办出具的金融批文,备案才能顺利

7. 互联网金融平台备案怎么办理

这个你要去找相关的部门进行办理哦。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望采纳,谢谢。

8. 互联网金融公司,产品如何备案!标准产品和非标产品!(有偿)

虽然产品是非标的,但是产品所用的零部件和材料是不是标准的?是不是最大程度用了通用件和标准件?最大程度借用了可借用零件?检验方法是不是用了标准规方法?所有的技术资料是不是按标准编写,达到了标准的要求。要做的工作多了去了。

9. 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集成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