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宁波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资格什么时候获得的
2006年10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宁波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与检查。获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事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❷ 商业银行从业者有什么证书可以好的
基金销售人员资格证。
❸ 我国金融衍生品相关法律有哪些
为推动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规范发展,协会组织起草了《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会员单位签订《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的,应将签订的主协议报协会备案。
三个自律规范内容
SAC主协议是证券公司柜台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双方使用的标准合同文本,是对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诸多共同问题所做出的约定,主要包括单一协议定义、违约事件与终止事件及其处理、终止净额结算等相关内容。
SAC主协议共14条,主要条款有: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付款与交付义务、净额支付、违约事件、违约事件的处理、终止事件、终止事件的处理、终止净额结算、利息、赔偿和费用、陈述与保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通知、其他和定义。
鉴于SAC主协议是对交易双方相互权利的约定,并不涉及证券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管理事项,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证券业协会决定在起草主协议之外,结合证券公司柜台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点,起草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规范。
业务规范共28条,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规范的适用范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业务资格要求,交易对手方的管理,证券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资料保管、信息报送要求等。考虑到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同时借鉴国际市场普遍针对金融衍生品单独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指引,证券业协会组织起草了风险管理指引。风险管理指引共10章38条,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风险管理的整体要求,为第一到第二章,包括风险管理的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要求等。第二部分为第三到第七章,针对主要风险类型作出相应的技术指导与规范性建议,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法律合规风险等。第三部分为第八到第十章,包括估值与会计核算管理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等。
❹ 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
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法律法规有《刑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等。
❺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委员会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获得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应从事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从事国内首次推出的复杂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前,应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管部门,并书面咨询监管部门的意见。”
二、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上述所列条件。
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权应对交易品种和限额作出明确规定;
三、第八条第一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一、二款:“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外国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具备第七条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下列文件:
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金融机构提交的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会计标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的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原则上应当是由第三方作出的交易场所、设备和安全性测试报告。”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董事会应至少每年对现行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机构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一致。”
八、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分为两款,作为第一、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要决定与本机构业务相适应的测算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敞口的指标和方法。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金融机构从事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与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或营销的人员分开,不得相互兼任。”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授权和止损制度。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要书面明确衍生产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员的权限以及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金融机构要制定合理的成本和资产分析测算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避免其过度追求利益而增加交易风险。”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对衍生产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员应实行定期轮岗和强制带薪休假。”
十四、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内审部门要定期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的境外总行(地区总部)对其授权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主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十七、删去第三十条第二款。
十八、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资料以及披露衍生产品交易情况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九、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于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❻ 获得信用衍生品券商有多少家
近日,浙商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申请开展信用衍生品业务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据了解,今年3月份以来,连续2个交易日有4家券商获批开展信用衍生品业务。至此,已有11家券商获批此项业务。
“信用衍生品业务的发展,是风险管理由消极、被动转向积极、主动的必然选择;是增强信贷资产定价有效性,分离信用风险与其他风险的内在要求;更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民营经济、小微经济的有效举措。”浙商证券FICC(固定收益、外汇和大宗商品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越来越多金融机构的加入,信用衍生品市场一定能发展壮大,成为服务实体经济、纾困债务融资的重要平台。”
11家券商已获批
除浙商证券外,国金证券、长城证券和方正证券也于近日获批开展信用衍生品业务。
此前,一位券商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透露,监管层向券商下发《关于支持证券公司开展信用衍生品业务、服务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通知》(下称“《通知》”),鼓励具备场外期权交易商资质的券商申请开展信用衍生品业务。
根据《通知》内容,具备场外期权交易商资质(包括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且近一年开展场外期权业务没有发生过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可向监管层相关部门申请开展信用衍生品业务。
在2018年底,包括国泰君安、广发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华泰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7家大券商先后收到证监会下发的信用衍生品业务的批复函。该7家券商也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
据了解,中证协先后公布了三批场外期权交易商名单,包括7家一级交易商、21家二级交易商。根据名单,此次获批的皆为二级交易商。
在上述名单之列尚未获批信用衍生品业务的多家券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正在申请开展信用衍生品业务。
上述券商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预计接下来会有更多的券商取得信用衍生品业务开展资质。不过,根据《通知》中对于二级交易商的限制(二级交易商可卖出以自己承销的债券为标的债券的信用衍生品,不得为其他市场主体承销的债券,或者其他卖出信用衍生品的证券公司,提供信用保护服务),相信个别二级交
❼ 汇丰银行经营哪些业务
1996年12月和1998年8月,中国先后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和深圳特区试办人民币业务。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取消了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同时承诺将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最终在入世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对包括国内居民在内的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按照承诺,中国先后对外资银行开放了深圳、上海,大连、天津、广州,武汉、成都、重庆。北京、厦门、沈阳、西安等18城市。与此同时,中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外资银行逐渐解除枷锁,度过了初期的水土不服,逐步对中资银行构成了新的挑战。
一、现时影响
截至2004年10月底,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62家银行在华设立204家营业性机构,已有105家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其中61家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2004年10月底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已达668.6亿美元,约占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1.8%,贷款余额323亿美元,外汇贷款的市场份额占到18%,不良率为1.3%,前10个月实现税前利润17.4亿元。外资银行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现行法规,外资银行全面开办人民币业务仍受到一些限制,如一年内只能申请设立一家分行、申请开办人民币业务需要开业三年以上且申请前两年连续盈利。在业务范围方面,外资银行可开办的人民币业务也局限在:对本地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士以及港澳台人士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和同业拆借等。由于受到种种限制,目前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规模尚小,但外资银行扩张迅猛,人民币资产总额近几年每年均以两位数的速度快速增长。
就零售业务而言,个人外汇业务已经在2001年中国入世时即已对外资银行开放;非居民的人民币业务也在开放人民币业务时同步对外资开放;国内居民的人民币业务则要等到2006年后才开放。在2006年前,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零售业务的影响仅限于个人外汇业务。在这方面,外资银行已经开始崭露头角。汇丰银行在国内的10家分行都推出了国内居民的外汇业务。2004年厦门11家外资银行个人外汇汇入款和汇出款的市场份额分别达到了23.9%和49.7%,其中汇丰银行分别为8.5%和20.8%,市场份额仅低于中行。在以外汇衍生产品为基础的个人外汇理财业务方面,外资银行也正在蚕食中资银行个人外汇高端客户的市场份额。
人民币零售业务对外资银行更具吸引力和挑战性。外资银行在对公人民币业务和个人外汇业务方面的快速扩张,可能在今后国内居民人民币业务上重演。
二、今后的竞争形势
随着2006年中国银行业对外资全面开放的日益临近,对内地零售业务市场寄予厚望的外资银行加快了在中国市场的布局。中外资银行业的竞争态势将由彼此相安无事向更多的正面交锋演化,双方在零售业务方面围绕客户、产品、渠道和人才展开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在客户方面,外资银行目前的客户群体主要是在华外籍人员。港澳台华人,今后会把重心扩展到中国富裕城市的高收入阶层,如私人企业主、高级管理人员等。
在产品方面,目前外资银行公司业务的重心主要放在融资,国际结算。存贷款,担保,汇款等业务方面。近几年外资银行已经向中国市场投放了100多个品种的产品和服务,相当于国内商业银行投放品种的3倍以上,显示出外资银行在产品研发和创新方面的优势。而在个人银行业务方面,外资银行长于提供信用卡、私人贷款,按揭、存款及财富管理等服务,零售业务创造的利润比重往往超过50%。今后外资银行将会充分利用其技术、经验、品牌和人才,创新和推广更多的产品。
中资银行会在下面几个方面受到较大的冲击:
(一)个人理财业务
普通零售金融业务依赖机构网点的支持,外资银行从人力成本等各方面利益考虑,将会把精力集中在高收入群体的争夺上。2002年以来获准经营个人外汇业务的外资银行纷纷成立理财中心,通过私人理财业务来抢夺优质客户这块诱人的蛋糕。花旗。汇丰、渣打、东亚、恒生等外资银行都在国内设立了专为尊贵客户服务的理财中心,为客户提供包括嫁娶、婚丧、教育、健康医疗保险、财产投资管理、搬家、旅游及退休计划管理在内的完整服务,4)。尽管实行全能银行制的外资银行无法在国内充分发挥其集团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混业经营的优势,但全新的投资理念。成熟的财富管理工具、专业的金融人才和丰富的操作经验使外资银行在个人理财领域驾轻就熟,其进入必将加速中资银行优质客户的流失。
(二)外汇交易业务
2004年10月底全国外汇存款达到了1584亿美元,其中居民外汇储蓄存款为836亿美元。汇率的剧烈变动、外币利率的频繁调整,使得居民和银行都有开办个人外汇交易的需求。2003年花旗银行的“优利账户”和渣打银行的“汇利账户”在上海等大城市就已经小试牛刀,2004年银监会发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后,花旗、渣打、汇丰等24家银行先后获得了衍生产品资格,法国巴黎银行还在上海设立了交易室。外资银行推出的外汇结构产品,已经引起中资银行外汇储蓄的流失。在日益重要的个人外汇交易市场上,外资银行占据优势,而中资银行目前尚不具备自主开发管理衍生产品的能力,仅能采取背对背平盘的方式充当外资银行产品的销售代表,难免受制于人。
(三)信用卡业务
信用卡是客户日常使用率最高的金融产品,同时也是银行新产品的最好载体。中国信用卡市场对外资银行极具诱惑。目前银监会正会同有关部门起草银行卡管理条例,以推动外资银行发卡业务。在获准单独发卡之前,外资银行已经联手国内合作伙伴进军信用卡业务。2003年花旗集团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建立战略联盟合作伙伴关系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2004年2月正式推出了内地首张由外资银行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持的双币种信用卡,标志着外资银行已经正式介入中国内地信用卡市场。2004年12月花旗浦发卡一改居高临下的姿态,宣布双双降低普卡和金卡申请门槛,并把发卡城市由沪深穗扩展到10个城市。此外,汇丰银行与上海银行合作打造的申卡国际信用卡、兴业银行与恒生银行合作的兴业信用卡也在2004年先后亮相。汇丰银行2004年8月参股交通银行后,两家合作组建了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并有望在2005年第一季度开始发卡;2004年12月美国运通公司也与工商银行合作推出了牡丹运通卡。
联合发卡使外资银行绕开了人民币对象和地域的限制,提前进入了人民币零售市场,给其他中资银行带来了压力。外资银行借合作发卡达到了熟悉国内市场的目的,为以后独立发卡作好了市场。品牌及宣传等先期准备。目前国内大中城市的银联金卡工程为所有入网银行提供了共享网点和设备资源的便利,外资银行独立发卡后可节省铺设国内网络的时间和成本,信用卡的竞争将更趋激烈。
(四)个人信贷业务
近年来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消费信贷业务量也呈现上升趋势。处于起步阶段的个人消费信贷在我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外资银行在楼宇按揭、汽车金融等业务上具有优势,目前汇丰、渣打、花旗、东亚等外资银行已经在京沪杭等地开展了外籍人士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在国内紧缩地产信贷、提高利率的情况下,外资银行凭借贷款利率低,贷款成数和年限灵活、更多可选货币、服务完善等优势,在部分城市已经占据了外销楼盘按揭的半壁江山。在汽车金融方面,2004年大众汽车金融公司与上汽通用金融公司已经开业经营,另外三家汽车金融公司也在筹建之中。在外资银行2006年获准向中国居民个人提供汽车信贷后,中资银行将面临业务进一步流失的风险。
在渠道方面,外资银行将会采取增加网点,开办网上银行和并购国内银行的方式增强对个人银行业务市场的渗透。在增设网点方面,目前汇丰、东亚。渣打在华分行数分居前三位,其中东亚银行率先在深圳增设罗湖支行,标志着外资银行向深圳零售市场进军的开始。另外,花旗、渣打、东亚,汇丰等13家外资银行已经获准提供全面网上银行服务,网上银行已经成为外资银行重要的营销手段。在通过并购方式进入市场方面,外资银行已经不再局限于参股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2003年底恒生银行参股兴业银行、2004年汇丰银行收购交通银行股权并派驻管理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进入内地零售业务市场的渠道。
三、对策建议
2006年后国内银行在零售业务市场上将面对外资银行强有力的竞争。在为时不多的过渡期内,中资银行必须未雨绸缪,及时调整,积极应对国内银行业全面开放后的竞争和合作形势。
(一)认清形势,勤练内功,从根本上增强竞争能力
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网络。庞大的客户基础和对中国本土文化的了解一向被认为是中资银行的优势,但中资银行不能因此高枕无忧。从分支机构网络来看,外资银行开展零售业务并不需要建立全国性的分行网络,外资银行只要在中国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设立有限的分支机构即可获得足够数量的客户群体,而网上银行等电子交易渠道的扩展、参股中资银行进一步弥补了外资银行的网点劣势。在客户群体方面,外资银行主要瞄准能真正带来利润的高端客户,20%的高端客户的流失就足以动摇中资银行的盈利基础。在对中国本土文化的了解上,外资银行通过员工的本土化,逐渐融入当地,其中西合璧的优势在拓展企业白领。留洋精英等高端客户方面具有更多的优势。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北京辖区内的中外资银行的竞争力进行了调查,结果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排名垫底,位列前12位的全部是外资银行,渣打银行、里昂信贷银行和汇丰银行的北京分行排名居前。中资银行需要对自己的竞争能力有正确的认识,认真学习借鉴外资银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严密的内控制度和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成熟的产品创新机制、有效的客户服务模式,及时调整自己的策略,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二)实施客户战略,加强对个人高端客户的服务
外资银行多有自己明确的市场定位和目标客户,并据此制定实施相应的产品、营销、定价和服务策略。如花旗银行对账户余额不足5000美元的客户收取服务费,将零售业务锁定到高端客户上。相比之下,大多数中资银行缺乏清晰的市场定位,银行与银行之间产品雷同。中资银行需要对零售银行业价值链上的特定环节和特定客户群体有所侧重,特别是服务好现有的高端客户。
在服务高端客户方面,外资银行在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业务方面已经有了成熟的经验,而中资银行在竞争的压力下最近几年才逐步认识到服务高端客户的重要性。理财中心在硬件方面容易购置,但中资银行在人才、服务机制等软件上短期内难以改善,加上国内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所谓的理财服务多停留在概念包装的初级层面,还难以为高端客户提供综合性的专家理财服务。中资银行今后需要突出发展理财业务,除了建好个人理财中心,为中高端客户提供一个舒适便捷的服务环境外,还需要在经营理念、
创新理财产品,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培养、考核激励方面努力改进对高端客户的服务。
(三)重视个人产品的创新和整合,为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
零售金融业务涉及不同的业务和渠道,目前多数中资银行由信用卡部、私人客户部、电子银行部。个人信贷部等不同部门分开经营,并且各类业务使用不同的系统,导致内部无法共享信息,影响到对客户的综合服务。今后需要强化银行内部的协调与合作,改变储蓄、银行卡,零售贷款等零售系统相互独立的局面,实现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变,完成由储蓄业务为主向全面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过渡,为个人客户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四)改善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
银行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随着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的深入,中外资银行的人才争夺战将愈演愈烈。外资银行优厚的待遇、有效的激励机制。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对金融人才有更大的吸引力。中资银行在调整机构和人员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业务骨干和管理人才的使用管理,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来稳定员工队伍,提供内部人才的凝聚力。
(五)选择合适的伙伴开展合作,在竞合中实现双赢
中外资银行在竞争的同时,在业务、技术和股权方面各个层面上也有合作的机会。在业务和技术合作方面,中外资银行各有所长,双方可取长补短,在信用卡。汽车抵押贷款、住房按揭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仍具有广阔的合作空间。在这方面国内一些银行已经取得了进展,如2002年台湾中信银行与招商银行在上海合作建立了信用卡中心,中信嘉华银行(香港)与中信实业银行在深圳合作建立了信用卡中心。
在股权合作方面,中资银行资本金普遍不足,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可以充实资本,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还可吸收外资银行先进的管理理念、金融技术和人才,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银行的管理水平。外资银行通过参股、控股中资银行,可以减少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时间和资金成本,获得了开展零售业务必须的营销网络、客户资源和本币基础。双方的合作也受到了中国银监部门的鼓励,2003年12月中国银监会提高单个外资机构入股中资银行的比例后,外资金融机构从最初的参股城市商业银行逐步向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过渡,兴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先后成功地引进了外资战略伙伴。除参股现有银行外,中外资银行还可合资建立新的银行,如2003年底建行和德国施豪住房储蓄银行签署合资协议成立中德住房储蓄银行。随着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推进,双方的股权合作空间还十分广阔。
入世时确定的5年过渡时期将在2006年结束,中外资银行全面的、公平的竞赛即将真正展开。中资银行应抓住剩下不多的时间制定实施明确的战略,全方位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迎接国内银行业全面开放的来临。
❽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罚则
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的衍生产品交易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违规操作,造成本机构或者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该金融机构应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该项业务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资料以及披露衍生产品交易情况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衍生产品交易信息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现金融机构未能有效执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所需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可暂停或终止其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资格。
❾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市场管理
第七条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
(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四)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五)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六)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必须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的正式授权,且其母国应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上述所列条件。如果不具备上述(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其总行(地区总部)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同时该分行还应具备上述(六)、(七)及以下所列条件:
(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权应对交易品种和限额作出明确规定;
(二)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外国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由外资法人机构总部或外国银行主报告行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3份):
(一)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交易展业计划;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
(四)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五)风险敞口量化或限额的授权管理制度;
(六)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不具备第七条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了应报送其总行(地区总部)的上述文件和资料外,同时还应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
(二)除其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其总行(地区总部)出具的确保该分行全部衍生产品交易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交易系统实时进行,其总行(地区总部)负责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承诺函。
第十条金融机构提交的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会计标准。我国尚未有相关规定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标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从其母国/母行会计标准。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的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原则上应当是由第三方作出的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体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二)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
(三)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四)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五)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六)交易员守则;
(七)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八)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6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境内的金融机构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对其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有关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统一通过其总行(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总行(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上述分支机构应在收到其总行(部)授权和其授权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持其总行(部)的授权文件向所在地银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