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更好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以下材料供你参考:
加强金融监管念,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的日渐深入,如何实现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质的飞跃,建立起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制,以达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是当前所面临的紧迫而又棘手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应从以下五方面下手来加强金融监管:
(一)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法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面对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为顺应世界金融业发展潮流,遵循国际惯例,我们应当根据我国金融市场开发的状况、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经营等情况及时清理和完善现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相应加强我国金融业市场准入和业务规范、金融行业竞争、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金融网络化电子化等方面的立法。要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通过增强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促进借款人履约水平显著提高,降低金融风险,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为维护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此外,我们还应当对金融监管的执法理念进行调整,给金融个体更大的行动和选择空间,以适应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更新金融监管理念,明确金融监管内容。从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方式来看,主要存在监管目标不够明确,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和事后监管等弊端,已难到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我们应当更新监管理念,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一是从传统的合规性监管向经营性风险监管和功能性监管转变,现在的合规性监管主要侧重于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是一种一般性、浅层次、静态的金融监管方式;而经营性风险监管则是以风险监管为中心,着重设立风险监管指标体系,早期预警体系和有效的“进入-退出”机制等,是一种深层次,前瞻性动态的监管方式,有利于统一监管标准,有效配置监管资源和提高监管成效;功能性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各监管规则,强调的是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二是从单纯维护金融安全监管提升到兼顾金融安全和提高金融业核心竞争力上来。
过去金融监管往往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追求所谓的“安全”,难免会产生“惜货”和“大量超额储备”等现象,这是一种监管成果的变形和异化;真正的监管应当在维护安全的基础上努力提高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注重在监管中不断提出解决问题的切实措施,将监管和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强化风险管理等有机结合在一起,做到兼顾安全和效率。三是以外部监管向内外结合型监管转化。目前我国金融业自律意识较差,行业竞争往往处于无序和牺牲效率追求总量的状态,加上金融监管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所以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外部监管;但是从国外金融监管改革的潮流来看,应当采用内外结合型监管方式,逐渐将监管重心转向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督促他们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定健康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机构披露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将直接影响看金融监管制效率和成果,从美国安然公司和环球电讯公司破产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不完全披露信息或披露假信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当前,我国在信息披露方面与国际标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披露的作不真实,如高估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准备金提取严重不足等;二是披露的信息不充分,如缺乏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和风险管理的定量信息,对会计报表附注不够重视等;三是缺乏对信息披露的具体规范和统一规定等等。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统一信息披露原则和披露标准,规范披露内容,
注重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的真实性,满足披露信息的有用相关、可靠和中立,报表附注则应当包括会计政策、资产质量情况,可能构成损失的或有事项金额和衍生金融产品的实际状况等。要进一步改进披露方式,采用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相结合的方法,强调补充报表的披露;创新披露手段,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以实时披露代替定期披露,以复合数据披露代替财务数据披露以期达到巴塞尔协议和国际通行惯例的要求。
(四)完善金融监管操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首先是要制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统一量化监化监管标准,确定区域内的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结构,确定金融业务结构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严格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从而保证适度竟争和防范化解风险,其次,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科学地设计统一的金融机构报表体系,力求金融信息全面、真实和及时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同时开发先进的报表分析软件,建立一套严格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负债运用结构、流动性、盈利性和资产质量等情况的比例分析体系,强化预警功能,对金融机构进行连续跟踪,充分发挥事前监管的作用,将金融风险扼制于萌芽状态。第三,加强金融信息系统的基本设施建设,因为金信息不仅是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进行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依据,也是其改善金融服务,提高政策透明度,进行有效监管的基础,因此,应尽快建立一个适应金融发展变化,标准统一,检索方便,资源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统和包括企业和个人在内的信用信息系统,实现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进行实进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素质,我国己加入WTO,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汹涌而至,科学技术高速发展,金融创新日新同异,这些都要求金融监管人员掌握最新的科学知识,最新的技术手段,最先进的监管方法和最新的金融信息。监管人员如不具备这些素质,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具备以上素质的金融监管队伍。一是要建立优胜劣汰的人才竞争机制,择优调配优秀人才和业务骨干充实副监管岗位,并在人、财、物方面向监管一线倾,形成突出金融监管这一主线的工作氛围。二是加强业务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地对监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如指派监管人员到金融机构进行实践锻炼,逐步熟悉金融机构的各项金融实务和业务流程,为监管工作打下基础;聘请学有所长,精通业务的学者,专家办理讲学,使监管人员更多、更快、更好地了解、掌握先进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开拓视野,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三是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再监管”,着重抓好对监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考核,使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监管形象。
此外,金融监管是一个长期、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应当在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的原则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教训,在坚持效率性、协调性、独立性和前瞻性有机结合的前提下,继续强化我国的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使我国经济稳步、持续、健康的发展。
希望能帮到你。
② 金融监管方面市场退出机制的含义及内容
市场退出是指金融机构作为法人退出金融业,不再存续经营。其核心是金融机构法人资格的消灭,即该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被剥夺或丧失。从退出的原动力来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可以分为主动式退出和被动式退出两种形式。主动式退出也称为自愿式退出,其主要特点是“主动要求离市”。被动式退出也称为强制性退出,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如资不抵债、严重违规经营、客户利益严重受损等,依据相关法律或行业制度,取消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其主要特点为“被迫退市”。
③ 金融学二专论文题目和提纲
金融学专业二学位论文选题
题号 论 文 题 目
J1 我国融资租赁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J2 我国融资租赁业现状及发展前景
J3 “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银行运作模式分析
J4 “中部崛起”的资本市场支持
J5 ETF国外经验借鉴及中国制度建设
J6 QFII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J7 按揭贷款的风险及防范
J8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J9 保险基金投资研究
J10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对基金业的影响
J11 表决权信托研究
J12 不良贷款与经济增长关系分析
J13 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障碍及对策
J14 财务管理视角下的国有商业银行上市问题研究
J15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
J16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国际比较
J17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动态学分析
J18 当前国际货币体系现状评述
J19 盯住浮动汇率制度的优缺点分析
J20 短期资本流动与金融脆弱性
J21 对冲基金与金融风险
J22 对完善银行同业拆借运作管理机制的探讨
J23 发展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思考
J24 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与突破路径
J25 反洗钱的成本与收益研究
J26 房地产信贷的风险分析和防范政策
J27 改善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的思考
J28 公共债务管理问题
J29 公司并购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J30 公司型基金与中国基金业发展的政策选择
J31 公益信托问题
J32 构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几点设想
J33 股权分置改革问题
J34 股市规范化与政府行为的规范化
J35 关于融资租赁创新的探索
J36 关于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思考
J37 关于提高金融资产质量问题
J38 关于托宾税的讨论
J39 关于我国财务公司发展问题的探讨
J40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上市问题的思考
J41 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方案评析
J42 国际经济政策协调分析
J43 国际收支调节的市场机制研究
J44 国际银行业的风险研究
J45 国际资本流动对货币供给量的影响
J46 国际资本流动与资本管制
J47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研究
J48 国外外资银行监管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J49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资本充足率角度的理解
J50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累积的阶段性与体制成因
J51 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成本分析
J52 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探讨——一个历史演进和制度变迁的视角
J53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探讨
J54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有关问题的研究
J55 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营销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J56 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研究
J57 国有商业银行引入经济资本管理研究
J58 国债柜台交易与证券市场的发展
J59 国债市场的发展研究
J60 货币替代的影响及对策
J61 货币危机理论述评
J62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J63 货币政策有效性分析
J64 货币政策与资本资产价格
J65 机构投资者行为研究
J66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浅析
J67 加强和完善在华外资银行监管
J68 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银行经营风险
J69 建立我国有问题银行的处理机制
J70 建立与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
J71 结汇资金来源构成及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J72 金融创新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J73 金融创新对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的影响
J74 金融创新与银行核心竞争力
J75 金融电子化进程中的安全建设
J76 金融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效率比较
J77 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
J78 金融风险的市场化补偿机制
J79 金融机构反洗钱分析
J80 金融机构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J81 金融监管体制创新:从分业到混业
J82 金融监管效率的理论分析与经验判断
J83 金融企业上市:背景、效应和策略
J84 金融企业上市问题浅析
J85 金融全球化趋势下我国银行业监管问题探讨
J86 金融全球化与货币政策
J87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主权
J88 金融体系的国际差异与成因分析
J89 金融体制与经济现代化的互动关系
J90 金融危机的传染机制分析
J91 金融危机的预警体系研究
J92 金融需求变化与县域金融机构市场定位
J9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续发展之路分析
J94 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
J95 经济转轨与金融发展的互动关系
J96 境外资本流入的途径、规模与影响的实证研究
J97 利率风险的实证研究
J98 利率市场化的体制效应与经济效应
J99 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
J100 论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J101 论发展我国公司(企业)债券
J102 论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商业银行的竞争
J103 论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银行运作体系
J104 论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与我国对策
J105 论金融工程在公司并购中的运用
J106 论金融控股公司——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设想
J107 论民营企业融资结构及其优化
J108 论年金信托在我国的发展
J109 论票据风险的特点及防范措施
J110 论权证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运用
J111 论商业银行基层行防范票据风险的有效途径
J112 论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的对策思考
J113 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与金融监管
J114 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J115 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完善
J116 论投资银行在公司并购中的作用
J117 论投资银行在金融业中的地位
J118 论网络银行的发展
J119 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
J120 论我国发展直接融资的必要性
J121 论我国股票市场的财富效应
J122 论我国股市的“晴雨表”与“政策市”
J123 论我国交易所基金(ETF)的发展
J124 论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J125 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控制
J126 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构建
J127 论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J128 论我国商业银行防范市场风险的策略——金融衍生工具的应用及风险管理
J129 论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及对策
J130 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创新
J131 论我国商业银行公司金融业务的创新
J132 论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J133 论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
J134 论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J135 论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
J136 论县域金融市场发展
J137 论新形势下信托公司盈利模式的构建
J138 论信托模式的资产证券化
J139 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功能
J140 论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
J141 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J142 美国经常项目逆差可持续性问题探析
J143 美国现代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J144 美元化的成本和收益
J145 民间借贷的现状、困境与发展出路
J146 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与组织结构研究
J147 农村信用社的道德风险研究
J148 农村信用社的股权机构与治理结构
J149 农村信用社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J150 农村信用社的预算软约束问题研究
J151 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控制和市场控制
J152 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问题研究
J153 农村政策性金融改革问题
J154 欧洲货币一体化及其对亚洲货币合作的启示
J155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展方向
J156 企业债券市场的风险评估及管理
J157 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问题
J158 欠发达地区的金融环境及其改善
J159 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抑制与金融市场发展
J160 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与结构的实证研究
J161 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制度与结构的创新研究
J162 欠发达地区农户信贷资金需求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J163 欠发达地区乡村债务的规模、结构、风险与效应
J164 区域货币合作浅析
J165 区域金融发展的一般理论研究
J166 区域金融中心的发展战略
J167 区域经济发展与金融机构变迁
J168 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政策支持
J169 区域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协调研究
J170 人民币国际化问题研究
J171 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与资本项目开放
J172 人民币汇率机制与货币政策
J173 人民币自由兑换研究
J174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控制
J175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的对策研究
J176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度量及防范
J177 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研究
J178 商业银行的创新发展与内控制度建设
J179 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管理研究
J180 商业银行分销渠道发展初探
J181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与风险控制
J182 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制问题研究
J183 商业银行上市前后财务管理比较
J184 商业银行特殊性的历史考察
J185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有效途径
J186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
J187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服务收费的探讨
J188 上市公司控制权配置实证研究
J189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及对策
J190 上市公司业绩的动态分析
J191 市场经济中政策金融的发展
J192 试论我国金融企业上市的特殊性
J193 试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
J194 试析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及抒解对策
J195 提升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路径分析
J196 通货膨胀与我国寿险业的发展
J197 投资银行与资产证券化
J198 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的思考
J199 托宾Q值理论在我国的背反
J200 拓展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的思考
J201 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研究
J202 外资银行进入对中资银行的影响研究
J203 外资银行在华发展的利弊分析
J204 完善与发展基金市场研究
J205 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方式比较
J206 我国MBO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分析
J207 我国保险公司上市问题
J208 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研究
J209 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研究
J210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
J211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模式及发展对策研究
J212 我国公司融资模式研究
J213 我国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J214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化战略
J215 我国国债发行方式研究
J216 我国国债规模研究
J217 我国国债期限结构设计
J218 我国绩差上市公司的业绩变动分析
J219 我国金融创新的制度分析
J220 我国金融风险的制度性成因及对策探讨
J221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风险因素分析
J222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思考
J223 我国民营银行设立路径选择与发展探讨
J224 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
J225 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商业银行改革
J226 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227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探讨
J228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模式
J229 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研究
J230 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J231 我国上市公司IPO定价研究
J232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若干问题及政策选择
J233 我国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关系研究
J234 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问题研究
J235 我国上市公司质量问题研究
J236 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模式研究
J237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J238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与商业银行改革
J239 我国网络银行的现状及其发展策略探讨
J240 我国网络银行体系的完善
J241 我国银行客户经理制完善与发展
J242 我国银行业改革中的银企关系探讨
J243 我国证券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研究
J244 我国证券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
J245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战略
J246 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路径及风险防范
J247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完善与发展
J248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环境与对策
J249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化发展的思考
J250 我国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研究
J251 我国资本市场功能定位及评价
J252 我国资本市场制度风险成因及防范
J253 西方汇率理论的最新进展
J254 西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方法借鉴
J255 西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度量及对借鉴
J256 现代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拓展策略分析
J257 现金需求的规模与波动性研究
J258 小额农贷的风险及其分担、补偿机制研究
J259 新兴市场的汇率制度选择
J260 信托——优化企业融资结构新途径
J261 信用评级与银行业监管
J262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J263 亚洲货币合作有关问题的探讨
J264 亚洲货币合作中人民币的作用
J265 银企双赢最大化的发展策略探讨
J266 银行改制上市与治理结构改善
J267 银行结算操作难点与对策分析
J268 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思考
J269 银行危机解决方案评析
J270 银行危机理论述评
J271 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建设的若干思考
J272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设计
J273 银行信托合作初探
J274 引进QFII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作用
J275 预算软约束与资本配置效率
J276 债务危机解决方案评析
J277 正式金融制度安排与民间借贷的生存空间
J278 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研究
J279 证券市场投资者信心重塑
J280 证券市场与现代企业制度关系研究
J281 证券投资机构超常发展与国有商业银行对策
J282 证券投资基金与商业银行协同发展的思考
J283 政府干预下、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与治理机制改革
J284 指令驱动制度与报价驱动制度比较研究
J285 中国《反洗钱法》的基本框架研究
J286 中国贷款利率风险定价实证研究
J287 中国的货币政策工具研究
J288 中国地方政府债权市场发展研究
J289 中国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现状评价与政策建议
J290 中国风险投资业的现状、问题与改善对策
J291 中国个人信用制度研究
J292 中国股票期权的实践、难点与政策选择
J293 中国股票市场的风险防范与化解
J294 中国股票市场过度投机产生的原因及治理
J295 中国股票市场交易制度创新研究
J296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缺陷与修正
J297 中国股市走势与经济走势的异动机制
J298 中国国债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
J299 中国货币政策目标的选择
J300 中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选择
J301 中国金融风险现状及化解对策研究
J302 中国金融市场培育与拓展
J303 中国金融职能的嬗变与反思
J304 中国经常项目顺差可持续性探析
J305 中国民间金融的现状、问题和治理对策
J306 中国农村居民储蓄函数研究
J307 中国企业并购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J308 中国契约型基金的制度缺陷
J309 中国区域性金融政策的比较
J310 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研究
J311 中国网络银行发展与金融监管
J312 中国小额信贷组织体系研究
J313 中国信托业:契机与发展空间
J314 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研究
J315 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J316 中国证券市场演进的历史考察
J317 中国证券市场风险存在的客观基础
J318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重构
J319 中国证券市场诸多二难困境的历史透视
J320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出路
J321 中国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制的变迁与反思
J322 中国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
J323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思考
J324 中国资金外逃的规模及影响
J325 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问题研究
J326 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J327 中小企业板市场的风险探析
J328 中小企业融资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
J329 中小企业融资途径的差异及选择策略
J330 中小企业信贷约束问题的实证分析
J331 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成本问题研究
J332 中央银行再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J333 中央银行资金安全制度研究
J334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研究
J335 重债务国(HIPC)的债务问题研究
J336 主权债务违约的理论分析
J337 主权债务重组机制分析
J338 主权债务重组中的法律问题
J339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
J340 专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与效应
J341 资本管制的效果分析
J342 资本市场的差异与公司融资
J343 资本账户自由化的理论及政策分析
J344 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中的若干政策问题
J345 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
J346 最优货币区理论的最新进展
J347 论我国信托机构在理财市场中的行业定位
J348 银信合作途径探讨
J349 信托业与证券业,合作还是竞争?
J350 银行不良资产化解中的信托思路
J351 论信托在房地产融资中的作为
J352 论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国际化取向与实现路径
J353 信托业产品创新思路研究
J354 年金信托与年金保险的比较研究
J355 论信托模式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运用
J356 抵押公司债信托——推动企业债市场发展的新思路
J357 对我国租赁业发展中引入信托融资机制的思考
J358 我国信托业监管的有效性分析
J359 对建立我国信托业风险缓冲机制的思考
J360 对我国建立信托受益人保护基金的思考
J361 对构建信托机构评级指标体系的思考
J362 我国信托机构的产品组合与风险状况考察
J363 产业转型中的融资租赁功能考察
J364 国际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J365 对我国租赁机构业务定位的思考
J366 租赁公司融资新思路——租赁债权证券化
J367 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创新发展思路
J368 商业银行关系借贷问题研究
J369 贫困群体金融服务创新研究
J370 村镇银行发展问题研究
J371 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
J372 社会酱与小额信贷
J373 金融机构战略联盟管理研究
J374 结构金融产品的设计与风险防范
J375 新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的影响
J376 全球经济失衡问题研究
J377 外汇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J378 银行业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问题研究
J379 中国银行业跨国并购问题研究
④ 有哪些书讲解金融机构的运作和案例分析(比如某计划或案例如何策划和运作的)谢谢!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与案例分析
⑤ 商业银行破产的清偿顺序
摘要:我国有关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立法政出多门,不仅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上的多难选择,而且直接延缓了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进程。因此,我国应当制订一部统一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规。
关键词:金融机构;破产;债务;顺序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7-0065-03
一、我国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立法模式分析
现有金融法律有关债务清偿顺序的立法有如下几种模式:
第一、《企业破产法》模式。该立法模式以《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为代表,比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的保险公司和银行所欠债务的清偿顺序做出规定,力图在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和企业破产法的一般适用性之间求得一致,将特殊性镶嵌于企业破产清偿顺序中。从《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看,立法机构有意将特殊性债务“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镶嵌于企业破产法清偿顺序中,体现储蓄存款优先受保护的程度,而其他债务完全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安排。按照该思路,商业银行破产时债务的清偿顺序依次定位为: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税款、一般债务。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与企业破产法基本相同的四个层级清偿顺序。与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清偿顺序相比,二者不同之处在于保险法第三层级的清偿债务是“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而商业银行法第三层级为“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可见,我国保险法和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四个层级的清偿顺序表明两部法律完全贯彻了企业破产法债务清偿原则,体现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破产需要完全遵循企业破产法清偿顺序的立法目的。
第二、不对破产清偿顺序做出规定。该模式以《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法》为代表,不对债务清偿顺序做出规定。这表明立法机构有意识地将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的破产统一于企业破产法之中。
第三、比照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对行政撤销金融机构的债务清偿顺序做出安排。该模式以《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为代表。该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对金融机构撤销后至破产清算阶段期间行政清算债务清偿顺序规定为: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债务、股东出资。然而金融机构撤销的行政清算实践表明,包括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维护债权等工作都涉及到行政清算费用的开支,需要及时从被撤销机构财产中优先支付。这表明对金融机构的行政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债务清偿顺序方面应该具有很大的一致性。
二、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立法模式的不足
第一、企业破产法和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门立法对清偿顺序的规定采取列举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穷尽所有的债务,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在已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破产债务中,有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资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对公性质债务以及违规压票应转出而未转出的单位存款债务等。金融机构的这些债务本身又有其特殊性,具有优先清偿的法理基础。《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法均没有对这些债务的清偿顺序做出规定。
第二、按照金融机构类别立法不利于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统一。从金融机构立法看,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均根据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对债务清偿顺序进行规定。但是,随着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同一金融机构可能同时欠有储蓄存款债务和保险金债务。这表明,现有《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所规定的清偿顺序将不适应综合经营时代对债务清偿顺序的要求。
第三、各特别法之间在立法理念上缺乏协调性和一致性。在协调性方面,立法机构没有对在出现不同部门法律所规定的优先权竞合情形下的清偿顺序做出规定。在一致性方面,我国《证券法》对客户持有的证券以及客户保证金债务赋予了取回权,从而确保了证券客户保证金所有人的权利不会因证券机构的破产而受到任何影响。但是一方面,保险法和银行法并未赋予保险金债务和储蓄存款债务取回权效力,保险金债务和银行储蓄存款债务的优先性远远低于证券客户保证金债务。另一方面,我国《证券法》并未对客户保证金债务做出机构债务和自然人债务的区分,对机构和自然人的保护力度相同。而我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仅给予储蓄存款债务优先受偿权,非自然人存款不享有优先权。然而相比较具有投资性的证券保证金而言,逻辑上法律给予具有生存保障性质的储蓄债务的保护力度应不小于给予证券客户保证金债务的保护力度。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存在适用上的不便,但是综合经营时代的来临这种格局将给法律适用带来阻碍。
第四、特别立法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之间缺乏协调性。《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和《企业破产法》在债务清偿顺序方面保持了高度的一致。而《证券法》和《信托法》与《企业破产法》无论在债务总类、还是立法模式上均存在很大差异。由于我国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特殊规则与《企业破产法》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理顺,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始终存在。此外,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新增加了多种优先债务,而立法机构没有及时修订《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条款,这必然使特别法与《企业破产法》的不协调程度增大。
三、我国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法律适用实践
自中国首家破产金融机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关闭以来,有大量的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进入司法破产程序或行政清算程序。这些金融机构的退出不仅考验了金融监管机构处置金融风险的水平能力,而且对我国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规则的合理性提出了挑战。债务清偿顺序立法的弊端已经严重影响了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进程。以四川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为例,在2001年和2002年人民银行对城市信用社的关、停、并、转集中整治活动中,该省有18家城市信用社被关闭撤销。
从这18家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看,在清算实践中,(1)所有的被撤销城市信用社均把清算费用(很多机构将职工安置费用纳入其中)列为第一顺序清偿,储蓄存款作为第二顺序清偿。但是,从调查得知,在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过程中,储蓄存款总是被放在第一位清偿。由于储蓄存款人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所决定储蓄存款的超优先兑付的特点,储蓄存款无法等到清算费用支付后再兑付。因此,在实际的清算工作中,储蓄存款与清算费用的兑付或开支的先后顺序不取决于法律所规定的顺序,而取决于存款人取款行为发生时间和清算费用开支发生时间。在很多时候,储蓄存款的兑付往往优先于清算费用的开支被先于清偿。(2)抵押担保债权并未完全获得别出权资格。根据调查,在十八家被撤销机构中,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有十二家。其中一家清算组提前归还了人民银行再贷款,有两家机构的清算组承认人民银行抵押债权享有别出权资格,另有两个机构清算组将其抵押担保债务放置于税金之后清偿。其余七家机构将抵押担保债务视为一般债务清偿。(3)各清算组把维护金融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并以此安排债务清偿顺序。在确保金融稳定任务的前提下,政府主导下的清算组将金融机构的政府债务包括诸如政府出面组织的保支付存款、税款、扶贫救灾款等作为优先债务清偿。然而,维护金融稳定与确保特殊债权人的生存是紧密联系的两项任务。当储蓄为存款人的生活资金来源时,维护金融稳定任务与确保债权人生存任务得到了统一。优先支付储蓄存款就是为了实现维护金融稳定与确保债权人生存的双重价值目标。(4)各清算组对市场退出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认识存在很大差异,同类债务在不同机构清偿顺序中层级不统一。根据调查,十八家被撤销城市信用社中有九家机构清算组将职工安置费用与清算费用放在同级层次清偿,有城市信用社则将职工安置费用放在清算费用和储蓄存款之后清偿,更有城市信用社则将职工安置费放在清算费用、储蓄存款和税款之后清偿。
四、我国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司法实践
第一、政策性破产与司法破产的二元机制破坏了债务清偿顺序法律的统一性。在实践中,所有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均需取得国务院批准。其中,对有储蓄存款债务的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首选行政撤销性的政策性破产方式,而对没有储蓄存款债务的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则采取直接的司法破产方式,从而形成了金融机构债务清偿的二元机制。尽管政策性破产是我国在解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时采取的权益之计,但是多年来一直被相关部门所推崇,使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长期呈现政策性破产与司法破产的二元格局,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和法律权威的树立。例如,按法律规定,在证券公司破产时,对个人债务和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作为一般的普通债务清偿。但是为了维护稳定,在实际清偿中,政府或人民银行按照政策性文件《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的规定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确保个人不至受到太大损失。事实上,我国对破产金融机构储蓄债务所采取收购并按比例清偿的方式类似于美国做法。在美国,由于有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一旦金融机构破产,美国存款保险公司通过置换的方式首先支付存款人债务,并以此取得原存款人法律地位。在此种制度下,原存款人特别是小额存款人的权利几乎不会受损失。
第二、法院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与企业破产法赋予法院的司法破产功能不匹配。在金融机构破产实践中,法院只不过是破产的宣告者。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实际承担着破产清算职责;政府财政与中央银行一道共同扮演着存款保险机构的角色。法院受理金融机构的破产是在政府基本完成储蓄存款兑付、职工安置的前提下进行的。在正式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前,最艰巨的任务已经被监管部门和政府完成了。金融机构的司法破产实质上是处理非储蓄存款债务的清偿问题。毫无疑问,对于司法清算工作,法院如何给自己定位,直接影响到清算费用开支的大小,影响到破产金融机构对各类债务清偿比例的高低以及市场退出的进程。
第三、公平清偿原则贯彻不足。但是,如果债务清偿顺序的安排总导致破产金融机构对其一般债务的清偿比例很低甚至为零,则必然出现特例普遍化,平等成为特例的非正常现象。
清偿储蓄存款和安置职工是破产金融机构清算组重头工作。为了完成这两项工作,清算组可以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土地和其他任何财产。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均明确要求在金融机构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前,相关部门必须完成职工安置和储蓄存款兑付工作,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清算分配方案中往往不反映职工安置费用。我国金融机构清算实践表明,金融机构的破产凸显了国家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压下不得不与债权人进行博弈的无奈,债权人被迫承受社会变革的成本。
第四、行政清算往往成为破产清算的必要前置程序,容易导致金融机构破产程序启动的人为迟延。一方面,金融机构一般是在金融监管机关组织协调下完成储蓄存款兑付后才进入司法破产清算程序的。然而,与具有专门知识背景,熟悉金融实践活动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相比,我国法院工作人员对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经验和知识都比较欠缺,加之法院人力物力的限制,时常导致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进程。四川18家被撤销城市信用社自2002年行政撤销关闭以来,时至四年迟迟没有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就是很好的例证。另一方面,即使在金融机构被宣布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后,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也在实际上主导着破产清算进程,法院与行政清算人员之间潜在的冲突很可能发生,延迟破产终结时间,人为增加费用,影响债权人利益。
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在金融机构破产司法实践或行政撤销实践中,破产清偿规则从来都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法院不得不变通适用相关条款。
显然,有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实践表明,我国应当制订一部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统一性法规,并抓紧出台《存款保险法》,完善和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推动金融机构改革和维护金融稳定,最大限度防范道德风险,以应付经济周期波动所潜伏的经济和金融危机。
⑥ 维护保险的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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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有关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立法政出多门,不仅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上的多难选择,而且直接延缓了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进程。因此,我国应当制订一部统一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规。
关键词:金融机构;破产;债务;顺序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7-0065-03
一、我国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立法模式分析
现有金融法律有关债务清偿顺序的立法有如下几种模式:
第一、《企业破产法》模式。该立法模式以《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为代表,比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的保险公司和银行所欠债务的清偿顺序做出规定,力图在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和企业破产法的一般适用性之间求得一致,将特殊性镶嵌于企业破产清偿顺序中。从《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看,立法机构有意将特殊性债务“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镶嵌于企业破产法清偿顺序中,体现储蓄存款优先受保护的程度,而其他债务完全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安排。按照该思路,商业银行破产时债务的清偿顺序依次定位为: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税款、一般债务。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与企业破产法基本相同的四个层级清偿顺序。与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清偿顺序相比,二者不同之处在于保险法第三层级的清偿债务是“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而商业银行法第三层级为“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可见,我国保险法和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四个层级的清偿顺序表明两部法律完全贯彻了企业破产法债务清偿原则,体现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破产需要完全遵循企业破产法清偿顺序的立法目的。
第二、不对破产清偿顺序做出规定。该模式以《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法》为代表,不对债务清偿顺序做出规定。这表明立法机构有意识地将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的破产统一于企业破产法之中。
第三、比照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对行政撤销金融机构的债务清偿顺序做出安排。该模式以《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为代表。该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对金融机构撤销后至破产清算阶段期间行政清算债务清偿顺序规定为: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债务、股东出资。然而金融机构撤销的行政清算实践表明,包括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维护债权等工作都涉及到行政清算费用的开支,需要及时从被撤销机构财产中优先支付。这表明对金融机构的行政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债务清偿顺序方面应该具有很大的一致性。
二、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立法模式的不足
第一、企业破产法和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门立法对清偿顺序的规定采取列举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穷尽所有的债务,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在已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破产债务中,有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资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对公性质债务以及违规压票应转出而未转出的单位存款债务等。金融机构的这些债务本身又有其特殊性,具有优先清偿的法理基础。《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法均没有对这些债务的清偿顺序做出规定。
第二、按照金融机构类别立法不利于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统一。从金融机构立法看,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均根据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对债务清偿顺序进行规定。但是,随着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同一金融机构可能同时欠有储蓄存款债务和保险金债务。这表明,现有《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所规定的清偿顺序将不适应综合经营时代对债务清偿顺序的要求。
第三、各特别法之间在立法理念上缺乏协调性和一致性。在协调性方面,立法机构没有对在出现不同部门法律所规定的优先权竞合情形下的清偿顺序做出规定。在一致性方面,我国《证券法》对客户持有的证券以及客户保证金债务赋予了取回权,从而确保了证券客户保证金所有人的权利不会因证券机构的破产而受到任何影响。但是一方面,保险法和银行法并未赋予保险金债务和储蓄存款债务取回权效力,保险金债务和银行储蓄存款债务的优先性远远低于证券客户保证金债务。另一方面,我国《证券法》并未对客户保证金债务做出机构债务和自然人债务的区分,对机构和自然人的保护力度相同。而我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仅给予储蓄存款债务优先受偿权,非自然人存款不享有优先权。然而相比较具有投资性的证券保证金而言,逻辑上法律给予具有生存保障性质的储蓄债务的保护力度应不小于给予证券客户保证金债务的保护力度。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存在适用上的不便,但是综合经营时代的来临这种格局将给法律适用带来阻碍。
第四、特别立法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之间缺乏协调性。《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和《企业破产法》在债务清偿顺序方面保持了高度的一致。而《证券法》和《信托法》与《企业破产法》无论在债务总类、还是立法模式上均存在很大差异。由于我国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特殊规则与《企业破产法》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理顺,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始终存在。此外,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新增加了多种优先债务,而立法机构没有及时修订《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条款,这必然使特别法与《企业破产法》的不协调程度增大。
三、我国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法律适用实践
自中国首家破产金融机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关闭以来,有大量的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进入司法破产程序或行政清算程序。这些金融机构的退出不仅考验了金融监管机构处置金融风险的水平能力,而且对我国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规则的合理性提出了挑战。债务清偿顺序立法的弊端已经严重影响了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进程。以四川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为例,在2001年和2002年人民银行对城市信用社的关、停、并、转集中整治活动中,该省有18家城市信用社被关闭撤销。
从这18家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看,在清算实践中,(1)所有的被撤销城市信用社均把清算费用(很多机构将职工安置费用纳入其中)列为第一顺序清偿,储蓄存款作为第二顺序清偿。但是,从调查得知,在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过程中,储蓄存款总是被放在第一位清偿。由于储蓄存款人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所决定储蓄存款的超优先兑付的特点,储蓄存款无法等到清算费用支付后再兑付。因此,在实际的清算工作中,储蓄存款与清算费用的兑付或开支的先后顺序不取决于法律所规定的顺序,而取决于存款人取款行为发生时间和清算费用开支发生时间。在很多时候,储蓄存款的兑付往往优先于清算费用的开支被先于清偿。(2)抵押担保债权并未完全获得别出权资格。根据调查,在十八家被撤销机构中,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有十二家。其中一家清算组提前归还了人民银行再贷款,有两家机构的清算组承认人民银行抵押债权享有别出权资格,另有两个机构清算组将其抵押担保债务放置于税金之后清偿。其余七家机构将抵押担保债务视为一般债务清偿。(3)各清算组把维护金融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并以此安排债务清偿顺序。在确保金融稳定任务的前提下,政府主导下的清算组将金融机构的政府债务包括诸如政府出面组织的保支付存款、税款、扶贫救灾款等作为优先债务清偿。然而,维护金融稳定与确保特殊债权人的生存是紧密联系的两项任务。当储蓄为存款人的生活资金来源时,维护金融稳定任务与确保债权人生存任务得到了统一。优先支付储蓄存款就是为了实现维护金融稳定与确保债权人生存的双重价值目标。(4)各清算组对市场退出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认识存在很大差异,同类债务在不同机构清偿顺序中层级不统一。根据调查,十八家被撤销城市信用社中有九家机构清算组将职工安置费用与清算费用放在同级层次清偿,有城市信用社则将职工安置费用放在清算费用和储蓄存款之后清偿,更有城市信用社则将职工安置费放在清算费用、储蓄存款和税款之后清偿。
四、我国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司法实践
第一、政策性破产与司法破产的二元机制破坏了债务清偿顺序法律的统一性。在实践中,所有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均需取得国务院批准。其中,对有储蓄存款债务的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首选行政撤销性的政策性破产方式,而对没有储蓄存款债务的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则采取直接的司法破产方式,从而形成了金融机构债务清偿的二元机制。尽管政策性破产是我国在解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时采取的权益之计,但是多年来一直被相关部门所推崇,使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长期呈现政策性破产与司法破产的二元格局,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和法律权威的树立。例如,按法律规定,在证券公司破产时,对个人债务和自然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作为一般的普通债务清偿。但是为了维护稳定,在实际清偿中,政府或人民银行按照政策性文件《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的规定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确保个人不至受到太大损失。事实上,我国对破产金融机构储蓄债务所采取收购并按比例清偿的方式类似于美国做法。在美国,由于有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一旦金融机构破产,美国存款保险公司通过置换的方式首先支付存款人债务,并以此取得原存款人法律地位。在此种制度下,原存款人特别是小额存款人的权利几乎不会受损失。
第二、法院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与企业破产法赋予法院的司法破产功能不匹配。在金融机构破产实践中,法院只不过是破产的宣告者。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实际承担着破产清算职责;政府财政与中央银行一道共同扮演着存款保险机构的角色。法院受理金融机构的破产是在政府基本完成储蓄存款兑付、职工安置的前提下进行的。在正式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前,最艰巨的任务已经被监管部门和政府完成了。金融机构的司法破产实质上是处理非储蓄存款债务的清偿问题。毫无疑问,对于司法清算工作,法院如何给自己定位,直接影响到清算费用开支的大小,影响到破产金融机构对各类债务清偿比例的高低以及市场退出的进程。
第三、公平清偿原则贯彻不足。但是,如果债务清偿顺序的安排总导致破产金融机构对其一般债务的清偿比例很低甚至为零,则必然出现特例普遍化,平等成为特例的非正常现象。
清偿储蓄存款和安置职工是破产金融机构清算组重头工作。为了完成这两项工作,清算组可以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土地和其他任何财产。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均明确要求在金融机构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前,相关部门必须完成职工安置和储蓄存款兑付工作,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清算分配方案中往往不反映职工安置费用。我国金融机构清算实践表明,金融机构的破产凸显了国家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压下不得不与债权人进行博弈的无奈,债权人被迫承受社会变革的成本。
第四、行政清算往往成为破产清算的必要前置程序,容易导致金融机构破产程序启动的人为迟延。一方面,金融机构一般是在金融监管机关组织协调下完成储蓄存款兑付后才进入司法破产清算程序的。然而,与具有专门知识背景,熟悉金融实践活动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相比,我国法院工作人员对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经验和知识都比较欠缺,加之法院人力物力的限制,时常导致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进程。四川18家被撤销城市信用社自2002年行政撤销关闭以来,时至四年迟迟没有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就是很好的例证。另一方面,即使在金融机构被宣布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后,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也在实际上主导着破产清算进程,法院与行政清算人员之间潜在的冲突很可能发生,延迟破产终结时间,人为增加费用,影响债权人利益。
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在金融机构破产司法实践或行政撤销实践中,破产清偿规则从来都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法院不得不变通适用相关条款。
显然,有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实践表明,我国应当制订一部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统一性法规,并抓紧出台《存款保险法》,完善和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推动金融机构改革和维护金融稳定,最大限度防范道德风险,以应付经济周期波动所潜伏的经济和金融危机。
⑦ 金融稳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分析
中央银行履行金融稳定的职责能否顺利实施和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制度框架的确立及良好执行。按照西方经济学家切纳德等人的观点,一国的金融体系要较好地发挥功能,适宜的宏观经济环境、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体制与健全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必不可少的。上述三项因素已被西方学界视为构成金融稳定的“三根主要支柱”。
在我国目前转轨过程中的经济金融格局下,除了上述三项因素应包涵于金融稳定的制度框架以外,健全和完善市场主体的适格性、市场交易和秩序的稳健性等制度架构,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而言,金融稳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可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市场主体方面、市场结构和秩序方面、金融调控和监管方面、市场支持保障方面和金融风险处置方面。 我国金融业存在着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等结构不均衡以及金融秩序不规范的情况,使金融业隐含着内在的不稳定性,极易产生较大的金融波动,进而通过市场间的关联和互动,扩展到整个金融体系,最终酿成金融危机。在这方面,要注意放松金融管制,着力推进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创新,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要逐步建立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强深层次的银行与保险业的合作,构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协调发展的制度 “平台”。
具体而言,要放松商业银行进入证券市场、基金业、信托业等限制,构建合理解决证券公司融资需求的制度框架;推动资产证券化、货币市场基金等新兴金融工具的规范化发展,规范引导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机制;建立和完善债券、外汇市场的做市商制度,改革强制结售汇制度,完善央行干预外汇市场的有关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国际上认为,金融稳定的政策工具主要有四类:一是相对独立的政策工具,包括监测支付结算系统、宏观审慎分析、紧急流动性援助、危机协调管理四种手段;二是借助货币政策工具来稳定金融体系,包括货币信贷政策、短期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和信息交流与窗口指导;三是运用金融监管手段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包括审慎管制与审慎监管;四是运用风险补偿制度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从我国当前金融稳定制度建设的现状看,这四类金融稳定政策工具都亟待建立健全和协调发展。 首先,保证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性与高效性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首要问题。因为,支付清算系统是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各国中央银行都力求让支付清算系统的监测管理涵盖于大额资金交易有关的各个领域。但从我国目前看,人民银行仅负责支付清算系统的建设和相关标准的制定,而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管及相应的资金交易则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这部分尚游离在人民银行的支付系统监管之外的风险监管,对支付系统的稳定性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其次,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分析要协调。目前,国内有一种观点认为,金融监管的职责和金融稳定的职责是等同的,认为如果每一家金融机构都好,那么这个金融体系就好;当某一家机构倒闭从而引发其他金融机构的倒闭,金融系统的危机也就到来了。然而,如果焦点仅集中在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就可能忽略宏观层面的其他更为重要的风险。国内外的研究表明,最大的信贷风险总是发生在经济周期的波峰时期,而这时如果应用微观审慎监管的传统指标分析,风险看上去就是最小的。
再次,紧急流动性援助与道德风险问题不容忽视。紧急流动性援助,又称为“最后贷款人”职能,是中央银行用于处理金融不稳定的最传统的工具。由于道德风险的可能,经济学家提出各种解决措施,包括对有问题金融机构征收惩罚性利率;提供紧急贷款时采取“建设性的模糊”的策略;要求有问题金融机构提供抵押品的做法,以及组织私营部门参与救助有问题机构。而我国目前对紧急流动性援助的制度安排还仅仅体现在央行与财政部发布的《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着眼点也仅限于强调中央和地方责任划分与利益协调和个案处理的工作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建设性模糊”的原则,但其他防范道德风险的措施还在探索中。
最后,危机协调管理问题不容回避。防范金融危机要立足于早分析、早校正。要尽快建立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系统和完善风险处置措施,尤其在由于个别金融机构风险引发的金融危机中,要有一些机制和措施及时地发现金融机构的风险,使得金融机构在风险加大或资产质量变差的情况下,有足够的压力尽快地加以纠正,这就是“及时校正措施”。同时,对于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可预测性、传染性和危害性,也需要我们通过建立长效的危机应急处理机制,才可能在突发性金融危机发生时将损失降至最低、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我们需要建立金融危机应急组织体系,统一制定和部署金融应急处理方案及其组织实施。 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补偿制度和寿险投保者补偿制度,在形成有效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减轻政府救助负担、抑制个别金融机构倒闭造成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安全网应当是由审慎监管、风险补偿机制和央行最后贷款人功能这三大要素构成。从我国金融业发展趋势看,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约束的力量,防范道德风险,有助于防止金融机构挤兑风险的传递和蔓延,从而在正常金融机构和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
目前,世界上对于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还存在争论。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设计与运行不当的风险补偿机制还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问题,进一步加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在完全的市场经济下,投资者应当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隐性的政府担保或全额的风险补偿机制下,金融机构可能涉足过度风险,存款人可能很少或根本没有动力监督和约束金融机构的过度投机行为,从而引发高的道德风险。过去,在中国,政府作为国有银行的“最后担保人”,事实上承担着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的义务。国有银行依赖政府的隐性担保,存在着过度涉足高风险、高收益领域的内在动机。一旦出现支付危机,则将风险转嫁给政府。现在,我们从隐性的政府担保到探索建立有限赔付的风险补偿机制,将有利于克服这一道德风险。此外,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财政负担较重、公共资金不足,央行应当“花钱买机制”,与其他部门共同建立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以降低系统性的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