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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机构定期向人民银行

发布时间: 2021-06-17 01:15:13

⑴ 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反洗钱监管档案包括哪些

根据 国务院公报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非现场监管 中第十一条反洗钱报告机构应撰写反洗钱年度报告,如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内容:

(一)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五)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问题及建议。
金融机构有境外机构的,由其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所属境外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的情况。


原文请参考附件



⑵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哪些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2)金融机构定期向人民银行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⑶ 金融机构向人行提供不良信用记录前有义务告诉本人吗

金融机构向人行提供
不良信用记录
前没有义务告诉本人。银行是凭借信贷信息或者办卡申请信息向人民银行据实
定期报告

⑷ 金融机构应该多多长时间向人民银行移送临柜收缴的假币

一个季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商业银行收缴的假币,应该每个季度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划缴一次。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⑸ 凡是从事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

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库存的现金按比例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实行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商业银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银行存款时,能有相当充足的清偿能力。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法定准备金制度还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进行控制的一种制度。中央银行控制的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的多少和准备率的高低影响着银行的信贷规模。这个制度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将吸收的存款全部贷放出去,必须按一定的比例,或以存款形式存放在中央银行,或以库存现金形式自己保持。准备金占存款总额的比重,称为准备率。

⑹ 金融机构如何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办理流程如何

首先,要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省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包括:申请函(要说明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和网络条件、申请接入的征信系统名称及接入理由等)、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然后等待分中心联系接口测试。

⑺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不需向人民银行报告的行为是

B

⑻ 金融机构发生哪些重大事项必须向人民银行报告

重大风险、经营动向、信息变更和其他。前三项必报,其他根据各地人行的要求报送。

⑼ 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哪些反洗钱信息

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它。

(9)金融机构定期向人民银行扩展阅读:

反洗钱工作涉及预防、发现、报告、分析、调查和打击,以及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反洗钱意识等多方面,是一项涉及多领域、多部门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和行业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参与。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行政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并同时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