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发展的特征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相分离,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且形成了严格分工,相互协作的格局。
我国现阶段所形成的金融机构体系的总体情况如表所示。
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新型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北京、上海、深圳、大连等十八家
非银行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场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等
(表一)我国现阶段金融机构体系的主要构成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它是我国的货币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职责包括:1、发表、履行与其制作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检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最高决心机构是理事会,李事长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1998年以前按行政区划设置其分支机构,1998年以后按经济区域设立了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等九个跨行政区的分行,各分行下设若干支行。各分支行在总行领导下在各自的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在北京和重庆设立两个直属于总行的营业管理部。
(二) 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图专门充实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
1、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17日建立,其基本职责是为我国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融资。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投资于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项目、能直接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高新技术产业的重大营业性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
2、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4年7月1日成立,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办理与之有关的各种贷款、混合贷款和转贷款,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业务。
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11月18日成立,其主要职责是以公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办理粮、棉、油、糖、猪肉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等。
(三)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等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中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从事同业拆借。8、买卖、代理买卖外汇。9、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0、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11、提供保管箱服务。1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无论是吸收储蓄存款,还是发放中长期贷款,或是办理结算业务上都处于优势地位。它一方面积极开拓、稳健经营,同时又以效益为中心,进行集约化经营。
中国农业银行一方面利用固有的优势,继续服务于农村经济,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基础,将经营重心转移到高效行业和企业;另一方面实行城乡联动的市场定位,拓展城郊与城区的业务,支持城乡经济一体发展;同时还在积极创造条件进入国际金融市场。
中国银行在其作为国家外汇外贸转移银行时期,在发展国际金融业务方面就已奠定了良好基础。现在,作为外汇指定银行,继续充分发挥着支持外贸事业发展、提供国际结算服务、提供进出口融资便利以及作为对外筹资的主渠道等的业务优势。中国建设银行在经历了十几年财政、银行双重职能并行的阶段后,1994年进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新阶段。1996年3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由于该银行过去长期专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等基本建设金融业务,与大企业、大行业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继续发挥优势,实施为大行业、大企业服务的经营战略,其同时也在积极拓展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
(四) 其他商业银行
自20世纪80年代初起,我国就陆续组建了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心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等。就这些商业银行的活动地域来看,新建时明确由全国性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与区域性商业银行之分,这从各银行的行名即可基本判别。但近些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一些区域性商业银行的经营域界已超出了原来定位的地区,也向其他城市或地区扩展。
1995年春,我国开始在规范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其基本方式是将众多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改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多极核算经营的体制,所有入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都变为尘世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合作银行在性质上并不属于合作性金融机构,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因而城市合作银行后来又改名为城市商业银行。这些以城市名称命名的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功能是为本地区经济发展融通资金,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2001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江苏省成立了张家港市、常熟市、江阴市三家农村商业银行,这是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改制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这标志着一种新的农村金融机构诞生。
(五)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和租赁公司等。
1、 保险公司
这是经营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和集聚保险基金,建立社会经济补偿制度,保持生产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增进社会福利;经营国内外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以及与保险业务有关的投资活动,促进社会生产、流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太平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等。国外一些著名的保险公司如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等也在我国设有分支机构。
2、 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有三种类型:国家银行附属的信托投资公司;全国性的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爱建金融信托公司等;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它是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区和国外的经济技术合作而在大中城市建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信托存款;经营委托贷款与投资及信托贷款与投资;从事融资性租赁;办理担保与代理业务;经营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买卖,以及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筹措境外外币借款;经营外汇信托投资业务等。
3、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主要业务有:推销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已上市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参与企业收购、兼并,充当企业财务顾问等。
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于1987年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以后,各省市都相继成立了证券公司。为了方便投资者买卖股票和债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在全国大中城市设立了证券交易营业部,在那里人们非常方便地买卖各种上市证券。
4、 财务公司
我国的财务公司多为企业集团内部集资而成,其宗旨和任务是,为分企业集团内部集资或融通资金,一般不得在企业集团外部吸收存款。财务公司在业务上受银行监督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在行政上则隶属于各企业集团。主要业务有:人民币存款、贷款、投资业务;信托和融资性租赁业务;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等。
5、 金融租赁公司
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金融租赁公司创建时大都是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合资设立,如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等。根据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及管理原则,对租赁业务也要求独立经营,与所属银行等金融机构脱钩。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有:用于生产、科研、办公、交通运输等动产、不动产的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业务;前述租赁业务所涉及的标的物的购买欲望;出租物和抵偿租金产品的处理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及其他融资业务;吸收特定项目下的信托存款;租赁项目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汇及其他业务。
6、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邮政金融机构。其主要是以个人为服务对象,以经办储蓄、个人汇兑和结算业务为主,不能办理与银行机构相同的如发放贷款这类业务。邮政储金汇业机构吸收的存款,除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外,其余部分转存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使用,不得经营国债和国家政策性金融债券。
7、 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金融机构,其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外资银行,具体包括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二是外资财务公司,具体包括外国独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三是外资保险公司,具体包括外国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随着金融机构地对外开放和我国加入WTO 后,外资银行将陆续金融我国,这既有利于引进外国银行资本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但也加剧了金融业的竞争;既对国内金融机构提供了机遇,但也提出了挑战。国内金融机构只有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才能适应市场,接受挑战。
Ⅱ 现在的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我国当下金融机构体系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货币当局:1、中国人民银行;2、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当局: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
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
五、证券业金融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
六、保险业金融机构: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代理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
七、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1、交易所;2、登记结算类机构。
八、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九、新兴金融企业:1、小额贷款公司;2、第三方理财公司;3、综合理财服务公司。
补充:小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专注于民间借贷等机构也属于金融机构,只是其规范性和合法性存在问题。。
详细参看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Ⅲ 简述我国内地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体系是指金融机构的组成及其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金融体系大多数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来进行组织管理的,因而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机构体系。
在中国,就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居主体地位,是最早出现的金融机构。它们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为顾客提供多种服务。其中通过办理转帐结算实现着国民经济中的决大部分货币周转,同时起着创造存款货币的作用。下一章将进行详尽的讨论。
政策性专业银行
政策性专业银行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它们的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并且根据分工的不同,服务于特定的领域。政策性专业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
商业性专业银行
商业性专业银行与政策性专业银行相对应,从事专门经营范围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一般有其特定的客户,以盈利为目的。它们的存在是社会分工发展在金融领域中的表现,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要求银行必须具有某一方面的专门知识和专门职能,从而推动着各式各样专业银行的出现。如投资银行、储蓄银行、抵押银行等。
其他非银行机构
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及其他专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统称为非银行性金融机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发行的金融工具并不是对货币的要求权,而是其他的某种权利,如保险公司发行的保险单只代表索赔的权利。从本质上来看,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仍是以信用方式聚集资金,并投放出去,以达到盈利的目的,因而与商业银行及专业银行并无本质区别。如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等。
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国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职责包括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运作等。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
Ⅳ 我国金融机构的状况
中国政策性银行的现状与改革
摘要:政策金融是与商业性金融相对应的,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继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之后,三大政策性银行的转型问题已成为国内金融改革的又一个焦点。本文阐述了中国三大政策性银行的发展历程及其现状,并从总体上描述了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思路,最后对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思路作出了简单评价及建议。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 现状 改革
一、中国三大政策性银行的发展与现状
中国政策性金融体系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过程中产生的。1994年,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同时将原四大国有银行所负有的政策性职能分离出来,切断基础货币与政策性业务的联系,为加速国有银行的商业化和确立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创造条件。由此,政策性金融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体系在我国正式建立。三大政策性银行自成立以来,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体制的改革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 1994 年3月7日,该行是一家以国家重点建设为主要投融资对象的政策性银行,办理政策性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业务。除了财政拨付的资本金之外,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发行财政担保债券和由金融机构认购金融债券筹措,此外还包括部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吸收的存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 1994 年11月18日,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资金来源除财政核拨资金外,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并使用农业政策性贷款企业的存款。
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成立于 1994 年7月1日,作为贯彻国家外贸政策的政策性银行,其主要业务是为大型机电设备进出口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为成套机电产品出口提供信贷贴息及信用担保。其资金来源除国拨资金外,主要以财政专项资金和金融债券为主,其业务活动由有关部门组成监事会进行监督。
我国政策性银行自成立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和探索,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营机制。在发挥贯彻政府意图、拉动经济增长作用的同时,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营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特点:
(一) 经营行为显著改变
适应形势需要,政策性银行采取了相应的改革措施,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经营管理体制。,政策性银行把“既要支持经济发展,又要防范金融风险”作为经营原则,防范风险的意识不断增强,自主决策的程度大幅度提高。同时,加大了贷款管理、本息回收和风险防范力度,经营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 资产质量明显提高
政策性银行在运营过程中,注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择优选择支持对象,建立信用结构和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信贷管理。同时通过采取上门催收、资产保全、法律诉讼等多种手段,加大催收不良贷款的力度,信贷资产质量出现了可喜的变化,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截至2006年1季度,国开行的资产总额达到了25185亿元(折合3140亿美元),表内不良贷款率为0.82%,拨备覆盖率为288%,资本金为500亿元,资本充足率约为9.15%,而一年前其资本充足率是10.5%。截止到2004年末,中国进出口银行表内和表外的信贷资产余额合计达到2754.3亿元,资产总额达到3058.7亿元。信贷资产质量进一步提高,按五级分类标准,年末自营业务不良贷款率为5.28%,连续六年实现了不良贷款绝对额和比率的“双下降”目标。截止到2005年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产总额8502.1亿元,贷款余额7870.73亿元。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年末不良贷款余额为798.6亿元,比年初减少458.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0.2%,比年初下降7.3个百分点,实现了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的双下降,贷款质量得到不断提高。
(三) 业务经营范围和支持领域不断调整
为适应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变化,政策性银行积极调整业务经营范围和支持领域。
2005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三农”和金融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大了信贷支农力度,贷款投放快速增加,主要业务包括:粮油信贷业务、棉花信贷业务和其他储备信贷业务。并且还积极拓展新业务,2005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增加了国家和地方化肥储备、地方糖储备、地方肉储备新业务。目前,除粮棉油专项储备外,其他储备信贷业务共六大类九个品种。截至2005年末,其他储备贷款余额91.6亿元,较上年增长8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中间业务也迅速发展,其保险代理业务险种范围进一步扩大,已经涵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全部险种。
从1994年成立之处到2005年末,国家开发银行88.9%的贷款用于支持电力、公路、铁路、石油石化、煤炭、邮电通讯、农林水电和公共基础设施等行业。2005年,国开行继续致力于中国的市场建设;加大对社会瓶颈领域的支持,缓解资金压力;进一步大力推动管理资产业务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继续提升内部管理能力;积极推动国际合作。其中间业务也发展迅速,主要有:财务顾问、债券承销、证券化、高科技风险投资和基金管理。
200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业务有:出口信贷业务,包括出口买方信贷和出口卖方信贷;对外优惠贷款业务;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对外担保业务;国际国内结算业务。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的进出口发展。其中间业务发展迅速,2004年9月,银监会批准进出口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成为第一家获得该授权的政策性银行。
二、中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思路
今年年初,央行年度工作会议确定,按“一行一策”原则分步制定、实施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同时,年初的银监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把“加快政策性银行改革”作为今年金融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今年的“两会”,又首次将“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已成为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后又一个热点。综合各新闻媒体的报道,以及国家高级金融官员对政策性银行改革的评述,可以大体看出我国今年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思路:
(一) 重新定位:一行一策
三家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的初步设计系由中央银行研究局人员参与,在行长周小川的亲自指挥下完成的。 矫正决策层和业界人士对政策性银行功能定位的传统理解:即按国家指令开展业务,亏损由国家兜底。将三家政策性银行统统定义为国务院直属、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为目标的具有开发型功能的国有金融机构。这种职能定位意味着三家政策性银行特别是农发行和进出口银行的业务范围将大幅放宽。
(二)分账经营管理:国家帐户和银行帐户
在分账经营管理方面,央行与银监会的意见比较统一,即采用分账管理。所谓分账经营管理,是指将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交办业务,另外一类是市场化业务或银行自营业务;同时,在政策性银行内部设立两个账户,一个是国家账户,专司政策性业务;一个是银行账户,统筹《商业银行法》允许开展的所有业务,不享受政策优惠。两类业务分别核算。在分账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国家财政只对国家账户内的亏损进行补偿,对银行自营业务的经营状况不负责任。
(三) 补充资本金。
三家政策性银行普遍存在所有者权益比率及资本充足率过低的问题,因此,新方案包括多渠道充实资本金并建立长效、可持续的资本金补足机制方面的内容。从目前中国状况说,既然确定了“纯国有血统”不变,那么,资本金的补充渠道只能由财政注资、汇金公司注资以及在国内外市场发债券这三个方面构成。在三家政策性银行中,由于国家开发银行发放了大量的10年、20年以上期限的贷款。因此,风险暴露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从现在看,其资产的不良率只有2%左右,其状况要优于许多国内一流的商业银行。 但农发行和进出口银行却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如何处置表内不良贷款。进出口银行不良贷款的规模估计不足百亿元人民币。而农发行由于体制、政策等原因所造成的不良贷款总额肯定要高得多。 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赖账所造成的农发行的巨额贷款损失,还可采取和地方政府谈判,用债转股的方式,以粮食购销企业的房地产产权抵股的办法来解决,如此等等。一旦确定了不良资产的处置办法,就应该根据处理数额的难度确定计划完成期限,如2年、3年、5年,等等。在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设计中有一个逻辑前提,即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策性银行由于指令性任务和安定团结目的而造成的纯粹政策性亏损,中央财政应当认账并给予相应解决;而由于政策性银行本身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贷款损失,则应当由今后的经营利润转拨备的方式进行抵补。
三、中国政策性银行改革思路的简单评价及建议
首先、对我国当前三家政策性银行进行准确定位。政策性银行作为借助国家信用实现国 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金融工具,是进行市场化运作但又不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的非营利性金融机构。国家信用支持、市场化运作、非盈利性应是新时期政策性银行的三个显著特征。其一,政策性银行需要国家信用支持。这是因为政策性银行是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的,利用国家信用可在国际市场以相当低的成本赢得资金,有利于其政策性业务发展;其二,实行市场化运作,可以避免政策性银行过度依赖财政而导致经营效率低下,并运用市场化方式弥补体制性缺损和政策业务的市场风险,从而增强其应对集中、大额、长期风险的能力,这也是新型政策性银行与传统政策性银行的最大区别;其三,政策性银行经营目标不是盈利最大化, 而是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在上述共性基础上,“一行一策”的原则,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战略,能较好的调整现有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支持作用。
其次,在明确定位的前提下,尽快为三家政策性银行立法。因为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在经营目标、业务范围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区别,大部分国家均为政策性银行单独立法。我国目前只有国务院(1994)22号文件作为政策性银行的依据,具体内容已不适应发展要求 ,应 尽快颁布专门法规,规范政策性银行经营行为。鉴于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种类繁杂、机构特点不一致, 宜由同一部法律来规范,立法应针对各行不同特点分别进行,单独制订。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明确各类政策性银行作为国家信机构的性质、地位、业务范围、经营宗旨、资金来源和使用,以及会计制度、融资方式、利润处理办法、监管体制等,促进政策性银行自我约束、自主决策和健康发展。调整业务范围、通过制度来分离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加强机构自身建设。
再次,两个账户之间必定要设立隔离机制。划分国家账户和银行账户是世界上几乎大部分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行的做法。政策性金融代表公共利益,或者准公共利益,是服从国家的特定的产业政策、社会政策或者战略意图需要的。此外,随着资金来源、融资方面市场化的扩展,许多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在进行改革,在一定的范围内从事商业性的投资业务,但商业性业务是有限的。分账经营管理有助于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和政府意图,同时又能使各大政策性银行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牢固树立成本效益观念,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两个账户之间必定要设立隔离机制,防止商业账户的损失转嫁到国家财政头上,这也是设立分账经营管理体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最后,治理结构和内在运行机制改革。一旦对三家政策性银行进行了准确的定位,这三家银行的治理结构也应当参照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除了成立董事会、监事会或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外,其高级管理层也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关系进行相应的机制设计,并对一些问题进行相应的思考,如董事长和行长是分设还是一人兼任;副行长由董事长、行长提名还是上级组织部门直接委派任命;管理团队的报酬水平可否与业绩相应挂钩;经营管理的问责制度如何设计,等等。
参考文献:
[ 1] 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转型和发展方向:沈凡,理论建设,2006年第1期
[2] 政策性银行走向何方:赵江山,经济参考报,2006年05月09日
[3] 三大政策性银行转身财政汇金联合注资:吴雨珊,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5月6日
[4] 三家政策性银行改革今年启动 周小川亲自指挥:李卫玲,国际金融报,2006年02月27日
[5] 政策性银行改革与转型国际研讨会实录: ,2006年04月28日
[6] 数据来源:三家政策性银行网站及其年报。
Ⅳ 我国金融机构的现状存在哪些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问题: (1)金融机构体系的结构性比例失衡,抑制了金融机构机构之间的平等竞争。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制约了金融机构间的平等竞争,新型商业银行难与国有商业银行开展平等竞争。 (2)金融机构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仍比较突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差距过大,证券业保险业整体规模偏小。长期以来,中国金融体系一直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直接融资发展缓慢,导致证券也发展规模明显偏小。与国际大型投资银行相比,初总股本外总资产及管理总规模仍然过小。 (3)证券业的市场集中度不足,市场份额过于分散。这种小型化分散化的格局,很难与国际化全能化投行相竞争。
Ⅵ 简述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按我国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进行划分,主要体系如下: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48年12月1日成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加强外汇管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2、金融监管机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
3、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93年4月,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4、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5、政策性金融机构。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业务的开展受国家经济政策的约束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6、商业性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三大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6)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现状扩展阅读
产生和发展
最早的金融机构是银行,它起源于古代的银钱业和货币兑换业,货币兑换业规则是现代银行业的先驱。古代银钱业及货币兑换交易大多发生在寺庙周围,及在中世纪西欧数月依次的定期集市上。从商人阵营中逐渐分离出来的货币兑换商,最初只为各国的朝拜者和国际贸易兑换货币,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持续扩大和发展,为避免自己保管货币和长途携带货币的不便和风险,部分异地贸易商和国际贸易商便将货币交由拥有良好保管设施的货币兑换商保管,并委托后者办理异地支付、结算业务。
现代意义上的银行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当时,地中海沿岸各国和地区经济发展较快,贸易也异常活跃,处于地中海中心的意大利成为当时世界的贸易和金融中心,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银行。此后,随着世界商业贸易、金融中心逐步北移至荷兰的阿姆斯特丹,银行业扩展至西北欧其他国家。
社会的日趋细密,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及其引致的多元金融需求,促成了其他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各类专业银行,如投资银行、不动产抵押银行、进出口银行等逐步出现;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公司、典当行等专业化金融机构,也渐次出现并在各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Ⅶ 概述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体系
中国大陆现行的金融机构体系的特点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作为最高金融管理机构,对各类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条件下实行分业监管,具体构成是: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用合作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变化的原因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金融机构体系变化:大一统的金融百货公司——分业经营——混业经营趋势
原因:金融市场不成熟,监管不完善,机构内控制度有待改善、实力不强、抗风险能力弱。
有混业的趋势是因为:国家趋势的金融全球化,监管一体化,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等。
Ⅸ 我国如今的金融机构体系图
您好,我国目前以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四大行以及中信,招商,浦发等)为主体,各类银行(地方城商行以及新兴的民间资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机构体系。
其中非银金融主体是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及新兴行业,如P2P平台,小贷公司,众筹平台等。
Ⅹ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发展历程
我国明朝末年出现了类似银行的钱庄和票号。鸦片战争后,一些外商银行纷纷进入我国开展金融业务,并凭借其特权攫取了巨额的利润。我国境内第一家银行是1845年英国人设立的丽如银行, 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作为中国人自办的第一家银行开始营业。
20世纪30年代,统治旧中国的国民党政权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简称“四行二局一库”)为主体,包括省、市、县银行及官商合办银行在内的金融体系。此外还有一批民族资本家兴办的私营银行及钱庄,其中约三分之一集中在上海,但多半规模不大且投机性强,在经济运行中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
随着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开始发行人民币。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迁入北平。新中国成立前后,根据1948年4月在北平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对官僚资本银行进行了接管,并分不同情况进行停业清理或改组为专业银行;将官商合办的4家银行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对私营银行则进行整顿和改造;还取消了在华外商银行的一切特权,并禁止外国货币在国内流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大一统”的银行体系,即银行不划分专业系统,各个银行都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使中国人民 银行成为既办理存款、贷款和汇兑业务的商业银行,又担负着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银行的独立性日渐消失,1969年9月甚至将中国人民银行并入财政部,成为财政部所属的二级机构,使其基本上沦为政府的“大钱库”和“出纳员”。不少领导人不懂银行工作的重要性,把银行当作一个办理收收付付的‘大钱库',需要钱的时候才想到银行,有的甚至把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混同起来,靠行政手段办事,做了许多违反经济规律的事。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结束,我国的银行体系也开始恢复和重建。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全面纠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使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的银行业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从1977年至今,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体系重建阶段(1977—1986年) 尽管在197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恢复了其独立的部级单位的地位,但其所担负的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双重职能并未改变。从1979年初开始,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相继恢复了主管农村金融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了主管外贸信贷和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从财政部中分设出了主管长期投资和贷款业务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1 年底又成立了负责接受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的中国投资银行。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文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同时决定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接办中国人民银行原有的信贷和储蓄等商业银行业务。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四大国家专业银行为骨干所组成的银行体系。
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我国银行体系迅速扩张。1985年人民银行出台了专业银行业务可以适当交叉和“银行可以选择企业、企业可以选择银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四家专业银行之间开展适度竞争,从而打破了银行资金“统收统支”的“供给制”,四家专业银行还开始将其触角伸向农村,为当时正在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提供贷款。
扩大发展阶段(1987—1996年)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为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动力。1986年12月,邓小平要求“金融改革的步子要迈大一些。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要建立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各类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和1992年中共“十四”大精神的指引下,我国银行业在改革中不断扩大发展。
尽管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提出国家专业银行要进行企业化改革,实行商业化经营,但由于这些专业银行既从事政策性信贷业务,又从事商业性信贷业务,既难以办成真正的商业银 行,又不利于进行金融宏观调控。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之后,在1994年内相继成立了专门办理政策性信贷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从而为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转变创造了有利的条件。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性质、地位及与其他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为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提高资产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到1996年底,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有机构153 069个、职工168.68万人。
与此同时,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之下,其他类型的银行也迅速发展。在交通银行于1986年7月重组成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全国性综合银行之后,相继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 行、深圳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12家股份制银 行。到1996年底,这13家股份制银行共有机构3 748个、职工8.55万人。
1986年1月,在国务院主持下,邮电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以投资所有者和业务监管者的身份,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办邮政储蓄的协议》,决定在北京、天津等12个城市试办邮政储蓄业务。1986年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将邮政储蓄业务法定为邮政企业的业务之一,从而使邮政储蓄遍布全国,形成了一个“准银行”系统。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在16个城市进行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试点。同年2月,中国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深圳城市商业银行成立,到1996年底共有18家城市合作银行开业。
深化改革阶段(1997—2002年) 改革攻坚阶段(2003年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