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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什么是未并表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 2021-03-18 14:05:29

① 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什么条件

①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②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③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④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② “资本扣减项”是什么

扣减项包括:商誉、对未并表银行机构的资本投资、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

资本净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资本扣减项。

净资本是衡量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和资产流动性状况的一个综合性监管指标,是证券公司净资产中流动性较高、可快速变现的部分,它表明证券公司可随时用于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的资金数额。

通过对证券公司净资本情况的监控,监管部门可以准确及时地掌握证券公司的偿付能力,防范流动性风险。

(2)什么是未并表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计算案例

如:实收资本1600,资本公积500,盈余公积300,未分配利润200,贷款损失一般准备600,投资风险准备 300,非自用不动产400,长期金融债券600,非金融机构投资100,加权风险资产60000。

对于银行:

资本净额=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包括

附属资本= 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长期次级债务

扣减项包括:商誉、对未并表银行机构的资本投资、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

资本净额=1600+500+300+200+600+300+600-400-100(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贷款损失一般准备+投资风险准备+长期金融债券-非自用不动产-非金融机构投资)=3600

③ 银行资本充足率与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有什么区别

银行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总额与该行的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作为国际银行监督管理基础的《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以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来衡量,其目标标准比率为8%。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④ 会计的有关问题

资本充足率也称资本充实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计算各项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其他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应从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不同评级公司对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评级结果不一致时,选择较低的评级结果。

(一)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二)对境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2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三)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5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本外币债权的风险权重均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企业、个人的债权及其他资产的风险权重均为100%。

第二十四条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质物具有风险缓释作用:

(一)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

(二)黄金;

(三)银行存单;

(四)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五)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

(六)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七)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八)评级为AA-以上(含AA-)国家或地区政府发行的债券,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所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九)多边开发银行发行的债券。

以前款所列质物质押的贷款,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质押的贷款,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低风险权重。

第二十六条 下列保证主体提供的保证具有风险缓释作用:

(一)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二)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我国国家机关;

(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

(四)评级为AA-以上(含AA-)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这些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

(五)多边开发银行。

以前款所列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保证的贷款,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低风险权重。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对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计提资本。

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同于表内项目的风险资产,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表外项目相应的风险加权资产。

对于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合约的风险加权资产,使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交易账户,交易账户中的所有项目均应按市场价格计价。

交易账户包括:商业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

第三十条 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和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

⑤ 帮我浅显的解答一下什么是资本净额,如果是小贷公司需要如何去计算。

浅析“资本净额”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资本充足协议,而其中突出的一点便是明确给出了银行资本的界定,防止了银行有意无意地扩大资本认可范围可能导致的不审慎经营问题。银行资本被区分为两层次:第一级为核心资本;第二级便是补充资本或附属资本,而资本净额的概念也由此而来。

资本净额(net capital)=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资本扣减项
赞同
其中:
一、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是金融机构可以永久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资金,其构成如下:
(1)实收资本。指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2)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指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5)少数股权。指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得少数股权,即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公司的部分。

二、附属资本
附属资本也称补充资本、二级资本(Tier 2 Capital)。补充资本的共同特点是只能在有限时间内起到吸收损失的作用。主要包括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呆账准备、混合型债务资本工具等。因此其计算公式为:
附属资本= 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长期次级债务

三、资本扣减项
资本扣减项包括:商誉、对未并表银行机构的资本投资、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

⑥ 银行资产和银行资本有什么区别

银行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总额与该行的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作为国际银行监督管理基础的《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以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来衡量,其目标标准比率为8%。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⑦ 什么是“并表”

并表是并表监管的意思。

并表监管是指监管当局以整个银行集团为对象,对银行集团的总体经营和所有风险进行监督。并表监管是各国监管当局在总结上世纪90年代初期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倒闭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举措,现已成为国际通行的审慎监管标准。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曾对并表监管提出了若干原则,其核心理念是监管当局应以整个银行集团为对象,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集团的总体风险,防止出现跨境监管责任不清、监督检查难以有效实施的局面。

在并表基础上的审慎监管,还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损失拨备、授信集中度、关联交易、跨境资金流动等一系列监管要求。

(7)什么是未并表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并表的发布背景: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五年来,尤其是银监会成立三年来,我们借鉴国际审慎监管的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构建了一套相对较完善的外资银行监管制度框架和评级体系,监管技术和手段得到加强,监管更加科学。

2008年2月1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借鉴国际监管实践,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并表管理的现状,兼顾原则性和操作性,将我国并表监管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完善,进一步规范了我国并表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同时对银行集团的并表管理作出了要求。

《指引》共七章,八十三条,分别为总则、并表监管范围、并表监管要素、并表监管方式、跨境并表监管、银行集团的并表管理和附则七个部分。

《指引》不仅适用于商业银行作为母公司所构成的银行集团,还涵盖了中国银监会监管的所有机构,包括在华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法人、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组成的集团。

⑧ 未并表金融机构是怎么回事

未并表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拥有股权,但没有纳入商业银行合并报表的金融机构。

⑨ 到底什么是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把商业银行的资本区分为“核心资本”和“补充资本”。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具体包括实收资本和公开储备。核心资本至少应占全部资金的50%
;补充资本又称二级资本或附属资本,具体包括: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及长期债务。补充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最多不超过50%。
(二)协议中有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1.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将表内的不同资产分成五个风险级别:0%风险资产;10%风险资产;20%风险资产;50%风险资产;100%风险资产。
2.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先确定表外项目的信用换算系数,再找出表内与该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将二者相乘即得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根据表外项目风险程度的不同,表外项目的信用换算系数有四级:0%、20%、50%、100%。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要求各签约国按统一标准计算资本充足率,其计算公式为:
《巴塞尔协议》认为,商业银行的全部资本占全部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以上,其中核心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率应达到4%以上。只有这样,商业银行的资本才算是充足的。资本充足率: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