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抵增值税么
1.融资租赁业务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因为租赁业务是在地税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生了融资租赁业务需要在地税局交纳营业税,与增值税无关;
2.融资租赁业务与增值税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融资租赁业务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需要达到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方式是:不是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而是用购买的方式,且要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抵扣相应的增值税。
『贰』 融资租赁业务是否要征增值税理由
融资租赁业务中除租赁合同外,还有购买合同,纳增值税不可避免。
『叁』 不懂融资租赁如何纳税的朋友可以看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14号 )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在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时,政策执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为统一增值税政策,严肃执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 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肆』 如何判定融资租赁业务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伍』 融资租赁增值税如何处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融资租赁期间,并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出租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若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陆』 融资租赁业务,属于交增值税项目。是以什么为营业额呢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柒』 违约,融资租赁公司(直租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自13年起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即作为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租赁结束后租赁标的所有权转移的,无需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可见,增值税对该业务完全去除了货物销售的概念,因此违约收回的,系经营租赁的终止,增值税无需作任何处理。在融资租赁合同完全履行前,货物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货物的再销售也缺乏法律事实基础。
关于企业所得税。业内一般将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方的企业所得税作为分期收款销售处理,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根据配比原则,根据已收款占全部价款比例结转货物成本。若租赁合同因违约终止的,要确定的问题包括两点:一是未收款部分是否应确认收入;二是取回租赁物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上述两个问题又互为因果。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收入确认的规定,显然的是终止后无需继续确认未收款部分收入,收回资产的计税基础为购买成本减去已在分期收款业务中结转的成本。上述处理符合现行规定,同时简单易操作,不存在重复征税或税基侵蚀问题。唯一的难点即纳税调整的问题。